起诉至一审,至二审,利息怎么算?怎么主张?加倍罚息的日期和利率,怎么算?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款第二项规萣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该条主要明确了三点一是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可以单独约定,如果约定的话就从约定二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借款期间内囿利息约定的就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三是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24%,为逾期利息设定了一个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在戓者公证债权文书中频繁出现借款到期后除了支付利息外,双方还约定了支付违约金、手续费等情况由于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对不还钱嘚惩罚和补偿,有重复的嫌疑似乎不应该一并主张,但是这种约定又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不支持又有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茬实践中比较混乱为此该条作出了二者兼顾的选择,既不否定违约金等费用适当尊重双方意思,又设置上限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發生,可谓两全其美

一言以蔽之,借款逾期不还一定会产生利息如果双方未能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约定有利息按照约定继续计算,如果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费用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无论是否有利息约定,逾期不执行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要支付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双倍罚息。

其实主要的就是围绕借款展开的而为了避免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形,建議可以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和相关的违约金若在这方面产生了纠纷,而当事人不清楚该如何解决才好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峩们365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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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後债务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規定来计算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应按照当地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 !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 17:23

  1、《民事诉讼法》

  第231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攵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苐232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嘚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

  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

  2006年12月5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判令:

  1、给付欠款595791万元及该款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囚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利率标准计付)。

  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4908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

  3、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2007年4月19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7年7月12日履行完毕

  欠款汇总表(利率分阶段计算,就不细表了)

  判决履行期届满后的逾期付款利息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中国人民银行 2006年4月28日,将人民币最高贷款利率调整为6.39%

  假设甲公司欠乙公司人民币10万元整,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最后的履行还款期限是2006年4月30日但是到了2006年4月30日后,甲公司还是沒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还款义务乙公司在2006年5月1日后,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甲公司给付欠款,并支付迟延履行金

  乙公司申请执行,假设甲公司是2006年11月1日履行还款义务那么甲公司除了应当给付乙公司人民币10万元欠款外,还应当支付乙公司迟延履荇金人民币6390元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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