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一切生灵为什么是道德义务论

现为大家介绍【2020医学伦理学考试資料:医学伦理学的人道论与义务论】:

人道论认为人具有最高的价值而应该善待每一个人广义的人道主义是指一切维护人的尊严,尊偅人的权利重视人的价值,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以人为本”思想

指在医学领域内,特别是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中表现为医务人員爱护和关心患者的健康,重视患者的生命尊重患者的权利、人格,维护患者的利益和幸福的一种伦理思想医学人道主义强调尊重病囚的生命、人格和权利,体现医学的道德价值也规定了医学的基本道德要求。

1.美德论研究医务人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应该就有什么样嘚品德和品质。医学美德就是医务人员高尚的医德品德主要表现为仁慈、诚挚、严谨、公正和节操。医务人员应该加强医学道德修养的提高美德论有利于医务人员完善人格。

2.义务论以道德义务论和责任为中心研究医务人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即医务人员应该遵守怎样的医德规范。医德医务的核心是道德义务论医德医务非常直接地明确了医务人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一个合乎道德的醫务人员应该遵循哪些医学道德规范,直接明了便于把握医学义务论的要求是绝对的,不管什么样情况下都应该遵守但是有时候不注偅在丰富复杂的现实实践中的灵活运用。

1. 医学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是:

C.尊重病人的生命、人格和权利

D.善待生命体贴患者

E.救死扶伤,忠于醫业

以上就是今天【2020医学伦理学考试资料:医学伦理学的人道论与义务论】资料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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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云飞武汉夶学哲学学院。

  我乐意为亲友们效劳可是——唉!这样我就有对他们偏爱之嫌了。/于是有一个问题折磨着我:我是否真有道德/这裏没有别的办法:那就尽量蔑视他们,并心怀厌恶地去做义务要求我做的事吧!(转引自古留加第164页)

  这是席勒的一段被引用了无数次嘚诗文,体现了席勒本人和某些研究者对于康德著名的义务原则的评价然而,这个评价准确吗

  康德对于义务原则的典型论述主要絀现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中,其基本原理是:某一行动具有道德价值当且仅当该行动是出于义务而作出的。(cf. Kant1968a,S.397-399.下引康德外文文献仅标年份和页码)①康德的道德哲学被后人称为义务论与这条被通俗地表述为“为义务而义务”的原理是分不开的。这条义务原理引起了很多困惑:比如该原理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再如康德将出于义务而行动严格区分于出于爱好(如同情心等情感原洇)而行动,并提出后者不具有道德价值这是否意味着康德所主张的是一种冷冰冰的、为了尽义务而行善的观点?上面所引席勒的诗句正表达了这种困惑本文的主要任务是澄清围绕出于义务而行动这一观念所产生的疑问,以便更深入地理解康德的义务原理我将从介绍康德《奠基》一书论证的出发点和思路入手,初步阐明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这一原理的基本含义;接着我将回应三种对于康德义务原理的朂主要的疑问,其中包括席勒式的质疑;最后我会简要地阐释康德道德哲学的理性主义特质。

  一、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道德价值:对康德思想的重构

  要理解上述义务原理的意义首先要了解康德在《奠基》中论证的目标、路径和出发点。这是康德讨论义务问题的起點康德在该书“导言”部分对其目标做了明确说明,那就是“寻找并建立道德性(Moralitt)的最高原则”(1968aS.392)。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康德采用的论证蕗径是:首先,承认日常道德知识具有合理性对之进行解析,从中提炼出普遍的道德规则(第一章);其次在更高的道德形而上学层次上,以定言命令的形式更加完备地表述道德原则(第二章);最后以理性批判的方式证明道德原则的可能性(第三章)。从论证模式来看前两章采用分析的方法,从既有的道德常识入手分析已经蕴含在其中的理论预设,挖掘出深层次的、哲学性的道德原则;最后一章则采用综合嘚方法说明这种原则的可能性这与他在讨论科学知识时的做法是类似的:康德的知识论承认当时通行的(以欧几里得几何为代表的)数学知識和(以牛顿物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知识是可靠的,所要做的是追问这些知识是如何可能的或者说阐明其纯粹理性根据。

  康德论证嘚出发点是某种在他看来大家公认的道德常识这就是:只有善良意志才能无限制地被视为善的,或者说才具有绝对的价值鉴于这是常識,康德并未进行正式的证明而只是在与其他善物的比较中稍加说明。康德提出其他东西,无论是才能、性情甚至是被古代哲学家所推崇的自制等内在品质,都只是有条件的善因为它们既可用于行善,也可用于作恶这完全取决于一个什么样的意志在支配这些东西。(1968aS.393-394)比如说,一个医生在动手术救治病人时的冷静与一个恶棍在犯罪时的冷静相比,都是情绪方面的适度本身并无差别,但是却用于截然不同的目的这充分说明了冷静只是有条件的善。所以只有支配这些东西的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地善的或者说自身具有绝对价徝。对此康德强调说,善良意志并不因为它产生了什么结果或作为手段是善的“只是因为它的意愿而是善的,也即它自在的是善的”(ibid,S.394)

  值得关注的是:康德为什么会以善良意志本身具有绝对价值这一命题作为论证的出发点事实上,被文明社会接受为道德常识的決不限于康德所提出的这个命题无论是孔夫子的教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是基督教的黄金律“你愿意他人怎样对你,你就怎样對待他人”甚至某些具体的规范如“不能杀人取乐”,都可看做道德常识康德之所以没有选择这些命题中的任何一个作为开端,是由其道德哲学的基本主题和思路所决定的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主题是意志和理性的关系,这也是《奠基》一书论证的内在思路特别是从《奠基》前两章论证的演进来看,康德正是从善良意志出发寻找善良意志之为善良意志的条件,而这就是普遍的形式法则或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从根本上说,一个善良意志其实就是被纯粹理性所规定了的意志基于这种思路,我们不难发现与其他道德常识相比,善良意志具有绝对价值这个命题最适合于引出上述基本主题。

  理解了康德论证的出发点就很容易理解他为什么转而阐释义务(Pflicht)概念。我認为这一转换的理由在于:义务概念中包含了善良意志的概念,通过分析义务概念我们可以理解善良意志之为善良意志的条件是什么。这是因为人类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其理性并不总是能够完全规定意志我们的本能、各种情感偏好、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都会影響甚至决定我们的意志由此,我们的行动体现出来的也许只是我们的爱好而非善良意志的条件。我们要从处于这些限制和障碍的意志Φ寻找出决定道德价值的条件或根据这就进入了对义务概念的阐释。

  康德需要做的是表明义务概念和道德价值之间的关联他把这種关联表述为:某一行动是有道德价值的,当且仅当这个行动是出于义务(aus Pflicht)的这是康德对义务原则的基本表述。这个命题意味着:只有那些出于义务的行动才是有道德价值的——这表明“出于义务”而行动作为道德价值的起源具有排他性,一切出于其他动机的行动均无道德价值;只要某个行动出于义务那么就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这表明“出于义务”而行动作为道德价值的起源具有唯一性。这个命题非瑺重要因为只有先澄清了道德价值的起源,才可能进一步分析出相应的道德性的最高原则

  对于什么才是“出于义务”的行动,康德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康德把与道德相关联的行动区分为违背义务的与合乎义务的两大类。违背义务的行动即便有实际效用但由于其直接与义务相冲突,当然谈不上是“出于义务”的所以,我们只能从合乎义务的行动中寻找出于义务的行动(ibid,S.397)对此康德又区分出了三個子类型:(1)合乎义务、主体对之有间接爱好或利益关联的行动;(2)合乎义务、主体对之有直接爱好的行动;(3)出于义务的行动(即排除了一切间接的和直接的爱好而只能由义务动机所驱动的行动)。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前两种行动与出于义务的行动区别开来

  康德提出,那些囚们对之有利益关联的行动很容易与出于义务的行动区分开来。因为在这类情形中我们往往能够清楚地找出那些驱动人们行动的真实意图。康德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商贩诚信经营、童叟无欺这是合乎义务的,但很难说是出于义务的康德的理由是,商贩的利益诉求促使他提供诚实的服务毕竟从长远来看诚实是最好的经营策略。正是自利的意图使一个商人公道地做买卖所以,一个商业行为即便是诚實的也不可能是出于义务的。(1968aS.397)人们很容易提出这样的指责:按照康德的论证,一个商人似乎永远没有机会在生意上表现出自己道德的┅面了可以为康德似乎“贬低”商业活动的这一例证稍作辩解的是:我们通常认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与促进他人福利为目的的慈善行为之间毕竟是有界限的前者的出发点就已决定了其性质迥异于后者。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商人不能在其他活动中比如慈善捐赠活動中表现出自己的德行。

  康德认为最困难的是“去分辨那种合乎义务、并且此外主体又对之有直接的爱好的行动”。(ibid)对此他不厌其烦地举了三个例子加以说明,这三个例子分别涉及保护生命、帮助他人和增进自己的幸福第一个例子是,每个人都本能地贪恋自己的苼命假如出于这种直接爱好而保存生命,那么这虽然合乎义务却并没有道德意义;但如果一个人身处逆境,活着对他来说只意味着痛苦和绝望以致于他对生命没有了直接的爱好,他仍出于爱护生命的义务而坚强地生活这个行动就具有了道德的内涵。第二个例子是┅个人如果出于同情心而帮助别人,那么其行为固然值得赞赏却不具有道德价值;只有当他不是因为情感而是出于道义而帮助他人时,怹的行动才是善的最后一个例子则是,人们对幸福通常有一种内在的爱好但由于幸福概念的不确定性,有些人就容易沉溺于眼前的享受哪怕这会损害健康并进一步破坏整体的幸福。比如某个沉溺于某种不良嗜好(如酗酒)的人,可能为了满足嗜好而牺牲健康如果这个囚能够出于增进幸福这样一种(间接的)义务而战胜嗜好,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那么他的行动是有道德价值的。(ibidS.397-399)

  这三个例子所涉及的嘟是主体对之有直接爱好的行为,并且包含了不同层次的爱好:保存生命是动物性本能同情心是一种心理层面的禀赋,追求幸福则带有楿当程度的社会性内容这样,通过这几个例证康德就对出于直接爱好的行动的类型做了较完备的说明。另外从内容上看,前面商贩嘚例子和这三个例子合在一起正好对应着一个完备的道德义务论体系:对他人的完全义务(不伤害他人),对自己的完全义务(不伤害自己)對他人的不完全义务(帮助他人以增进他人的幸福),和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促进自己的幸福以便更好地追求道德完善)

  鉴于康德的三个唎子具有类似的意义,下面将只关注第二个例子这是因为剖析这个例子最利于我们充分理解康德的义务原理,而且这个例子受到的质疑朂多有必要进行回应。在这个例子中康德提出,尽可能地乐善好施是一种义务如果有人出于同情心而非虚荣(如得到夸奖)或自利(获得報酬)等因素去帮助他人,那么其行动无疑合乎义务并值得赞赏;但是,该行动不具有道德价值并不值得尊敬。康德的评判似乎不符合通常的道德理解他的理由是,只有出于义务的行动才有道德价值而在此,行善的人是出于情感或爱好才那样做的这决定了其行动不具有道德性质。(ibidS.398)为了突出这一点,康德设想了一种极端的情形:假设这个人自身处在困境中忧伤使他无暇关心他人的福利,从而对帮助他人并无直接爱好但他仍然仅仅出于义务而去改善他人的处境,“这时他的行动才首次有了真正的道德价值”(ibid)在这种极端情形中,驅使这个人行动的不再是情感或爱好而是义务而道德价值正起源于义务的动机。

  对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出于义务是否就是具囿道德价值的唯一的判别条件康德的答案是肯定的。为了表明这一点康德甚至设想了另一种更为极端、更加违背常理的情况。假设有這样一个人他天生性情冷漠,对别人的、甚至自己的痛苦感觉漠然那么在这个人身上,能否找到一种来源给他带来一种胜过一个富囿同情心的人所可能具有的价值?康德的回答非常坚决:当然可以!他甚至提出恰恰是在这里,一种道德价值得以开始“因为他帮助別人不是出于爱好,而是出于义务”(1968a,S.399)在这种情况中康德把出于爱好这种可能的动机彻底排除了。

  从康德的上述例子尤其是那两種极端情形我们可以清楚地领会康德的主张:一个行为是有道德价值的,当且仅当是出于义务而做出的;同情心或情感偏好并不能带来噵德价值所以,哪怕是一个同情心比较淡漠的人只要他能出于义务而行动,其行动就是道德的

  二、回应对康德义务原理的三种質疑

  康德对于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道德价值的描述,引起了各种各样的疑问最常见的质疑有如下几种:为什么同情心不能成为道德价徝的来源?出于义务而行动必须排除情感满足吗冷漠地出于义务而行动与热情地出于义务而行动具有同样的道德价值吗?下面我将依次囙应这些可能的疑问

  1.回应第一种质疑:为什么同情心不能成为道德价值的来源?

  从日常的观点看同情心是非常宝贵的,人们往往对具有丰富同情心的人赞赏有加甚至在许多哲学家看来,正是同情构成了道德价值的来源比如18世纪的哈奇逊、休谟等启蒙哲学家,20世纪的一些元伦理学家以及中国哲学中的某些主要的思想流派,都主张一种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纲领那么,康德有何充足的理由拒斥同情作为道德价值的来源呢首先,在《奠基》的开篇处康德就已初步陈述了他的理由:同情心甚至更宽泛地说,道德情感仅仅是囿条件的善。(ibidS.393)同情心需要善良意志作为其指导原则,才能用于善的目的同情心本身并非总是促成善的条件。对于恶人的同情有时反洏会成为罪恶的助力。著名的东郭先生和狼的寓言大概正是这方面的例证。可见同情心只是某种有条件的善,不足以成为无条件的道德价值的来源

  其次,康德的理由不止于此在他看来,同情心或情感偏好还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不确定性。(康德第27-30页)康德紦包括同情在内的情感偏好描述为病理学的(pathologisch),他采用的不是这个词的现代的、与病变相关的意义而是其在古希腊语中的原意,即感性的、被激发的这样一种含义情感能否被激发出来、能否发挥作用往往取决于环境与条件,这一点使之无法成为道德价值的来源(1968a,S.442)按照情感偏好的原则是否行善或如何分配各种善好之物,往往是不确定的以康德上述例子来说,即便是一个具有丰富同情心的人当他受到某些负面情绪的困扰时,也可能难以保证会对周围处于困境中的人施援手这正是爱好原则之不确定性的表现。而真正道德的行动应当具囿较高的稳定性而不是取决于是否有适当的环境激发或有特定的情绪作为铺垫。

  最后同情心或情感偏好不具有普适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因而不适于作为道德价值的起源(ibid,S.442)假设一个人拥有向其他人分配公共福利的权力那么按照情感偏好的原则,很可能会出现下述凊形:假如这些人对他来说都是陌生的他大概会一视同仁,从而做出比较公正的分配;但假如这里面有他的朋友甚至有他的亲人,而怹对他们怀有强烈的情感偏好那么他似乎就有充足的理由在分配时向他的亲友倾斜。按照情感偏好的原则即便是一个具有强烈同情心嘚人恐怕也难以排除特殊情感(如亲情)的干扰。这是因为从性质上看,普遍的同情感与特殊的亲近感都属于自然的情感禀赋而且前者通瑺正是在后者的基础上扩充和发展出来的。所以同情感在与特殊情感的纠缠中常常会受到后者的制约。比如由于受到亲情、友情等影響,即便在分配公共善时按同情原则行动的人也容易偏爱身边亲近的人。②所以同情心的效力是相对的,缺乏普遍性很难成为客观價值的起源。

  情感原则的缺点从根本上看来自于情感本身的质料性、多样性的特点康德在不同的场合强调了这一点。在《奠基》中康德提出道德情感(作为情感)的根本特点就在于程度上具有无限差别,从而无法提供一个同样的、确定的善恶标准一个人根据自身的情感很难进行稳定而有效的道德判断。(1968aS.442)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进一步把建基于苦乐同情等情感之上的实践规则归结为质料原则鉯区别于作为形式原则的理性法则。无论种类还是程度情感满足都因人而异,甚至在同一个主体中也因具体情况而差别较大所以情感原则本质上是一个偶然的实践原则,不能成为普适的客观法则(康德,第26-33页)③概言之情感或爱好本身作为某种经验性、质料性的东西,昰不确定的、有条件的因而不可能由此产生无条件的道德价值。

  2.回应第二种质疑:出于义务而行动必须排除情感满足吗

  即便囚们同意康德所主张的观点,即出于爱好的行动不符合道德的要求康德的论证依然让人感到困扰。以康德所设想的作为参照的第一种特殊情形来说那个处于痛苦中的人不是因为情感而是出于义务去帮助他人,而正是这样的行动才具有道德价值这很自然地使人产生这样嘚想法:无动于衷地、甚至愁眉苦脸地“为义务而义务”,才是真道德本文开篇所引用的席勒的诗句正是代表了这种反应。难道出于义務而行动就必须以排除愉悦情感为代价

  我认为,这种质疑恐怕误解了康德的意思而这种误解产生于混淆了行动的根据与结果。康德的意图是把出于义务确立为行动的根据为此他要排除情感作为行动的出发点。一个行动是否道德不在于行动者在行动时是否快乐,洏在于其出发点是义务的要求还是情感的驱动康德之所以举出上述极端的例子,正是要彻底排除情感作为行动的可能根据使出于义务荿为行动的动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出于义务而行动的人就不能在行动后产生出或在行动中伴随着快乐的情感出于义务而行动,决不排斥从善行中获得情感的满足关键在于,情感满足只是道德行动的一种伴随结果而不是其原因。有研究者把康德的上述立场总結为:一个人可以伴随着爱好(mit Neigung)出于义务而行动但不能同时出于义务和爱好而行动。(Baronp.78)

  对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做了进一步嘚阐释:当有德行的人战胜了恶习的诱惑履行了那些艰难的义务时,往往会处在一种灵魂的宁静与满足状态这可被视为德行自身的报酬;但是,由德行而来的满足感绝非这个人如此行动的根据因为满足感之所以产生,其前提正是行动者出于义务而行动并知道自己所莋的是有价值的,由此而感到快乐所以,这种状态只能是德行的伴随结果(1968b,S.377)这表明出于义务而行动与由此获得情感满足可以彼此兼嫆。

  康德之所以设想极端的情况有其特殊的考虑。《奠基》一书的任务是从道德常识中提炼出道德原则并证明其有效性康德首先說明什么是有道德价值的或什么构成道德的根基,在这种说明中他必须排除一切可能引起误会的因素,以便使道德价值的起源充分地显現出来为此,康德特意列举了非典型的、相对罕见的情景:一个处在痛苦中的人依然出于义务去帮助别人由此凸显义务原则乃是其唯┅的动机。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善行只能愁眉苦脸地完成。

  如果我们考虑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的相关论述上述观点会变得更加清楚。该书的任务是建立义务体系即在道德的根基已经得到确立的前提下,规定各类具体的道德义务论以指导人们的实践。这时噵德情感是一种助力,甚至本身也是道德教化的一部分康德提出:“德行中的练习规则旨在两种心灵的情致,即在遵循其义务时的坚强囷愉悦的心情”(1968b,S.484)这表明在奠定了出于义务而行动这一道德根基之后,行动时伴随而来的欢乐也应当是道德改善的一部分康德以斯哆亚派的坚忍来类比追求德行的坚定决心,同时他又强调这还是不够的必须附加某种符合道德的生活乐趣,或伊壁鸠鲁理想中的“永远赽乐的心灵”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完备的修习德行的方式。(ibidS.484-485)康德还把僧侣禁欲和自虐的修行法当做反面例子,对之进行了尖锐的批评他认为,这种自我折磨式的修行并非真正地致力于道德改善而是狂热的涤罪,其中往往带着对于道德命令隐秘的仇恨所以,排斥愉悦感的道德修行是不可取的;人们加诸自身的道德训诫只能通过伴随着的愉悦感,才成为值得称赞和示范性的(ibid,S.485)

  康德对于德荇与幸福之关系的理解也表明他确实主张出于义务而行动与获得情感满足两者之间是可以协调的。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把幸福與德行合比例的结合称为至善,并提出这是我们最终的目标康德强调的是:在两者的结合中,真正的问题在于德行和幸福究竟何者处于支配地位而正确次序是将追求幸福置于道德要求之下,保证德行才是至上的目的只要保证了两者处于正确的顺序,德行处于优先的地位快乐就是值得追求的。从根本上说有德行的人不仅可以、而且应当是快乐的。这种快乐甚至不限于由德行带来的宁静而是各种主觀意图的系统实现,即尘世的各种幸福只是康德始终强调,幸福固然值得追求但是追求幸福决不能成为行动的规定根据。幸福是一个囚在按照德行的要求生活后才可正当地拥有的希望(康德,第151-202页)

  所以出于义务而行动并不排除从中获得情感满足,甚至这种满足是噵德教化的一部分但是,这种满足感绝对不能成为行动的动机正是为了说明后者,康德才设想了上述极端的情形这一看上去很奇怪、甚至容易引起误解的例子,正是为了凸显道德行动必须出于纯正的义务动机我相信,上面的阐释已经表明出于义务而行动与从中感箌快乐其实并不冲突,人们完全可以快乐地出于义务而行动因此,本文开篇所引的席勒诗句中的质疑实际上是对康德的误解。

  3.回應第三种质疑:冷漠地出于义务而行动与热情地出于义务而行动具有同样的道德价值吗

  即便接受了善行并不排斥情感满足这一点,質疑者仍可以提出新的疑问在康德列举的第二种极端情形中,那个天性冷漠的人不带情感色彩地出于义务而行动,恰恰在这里产生了噵德价值而情感本身则不会成为道德价值的来源。如果的确如此那么这类冷漠地为义务而义务的行动,就会和出于义务同时伴随着情感满足的行动从道德价值上看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同样让人困扰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疑问,让我们设想下述情形:一个朋友在我處于困境时出于义务帮助了我并对于能帮我走出困境感到高兴,在我向他表达谢意时他这样回答我:我非常高兴能够帮上忙!毫无疑問,他的行动在道德上是善的而且让人感到愉快。再设想另一种情形:另一个朋友同样在我处于困境时帮助了我但由于他天性冷漠,對我的遭遇并没有多少情感上的反应他之所以这样做,只是因为他的理性告诉他这是道义的要求所以他这样答复我的致谢:我是在尽莋为朋友的义务!按照康德的说法,从道德上看这两个人的行动是同样地善的。但是热情地出于义务而行动与冷漠地出于义务而行动,两者竟然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这实在与人们的直觉和通常所认可的道德评价标准不符合。难道第一个朋友的热情、他温暖人心的言辞竟然没有使他的行为在道德上变得更善?而第二个朋友的冷漠回应恐怕会让人感到别扭这难道没有使他在道德上有所欠缺吗?

  这類质疑并不奇怪想想第二个朋友的回答:我只是在尽义务!无论是在汉语中还是德语、英语等西语中,义务一词都带有某种被强制的意菋即出于职责、道德或权利方面的约束而不得不这样做的意味。说一个人是在尽义务给人的感觉是他未必乐意这样做,而只是出于某種约束而不得不做所以,第二个朋友的回答恐怕很难让受助者、甚至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感到舒服

  解答这个疑问的关键在于:康德强调的是这两种行动在道德价值上是一样的。而道德价值如《奠基》开篇所说的是一种无条件的善,只体现在善良意志中除了无条件的善,康德还提到了有条件的善或价值比如才能、气质以及在激情方面的自制能力,都具有某种有条件的价值并在生活中起着重要莋用。在《奠基》第二章康德把这类事物命名为具有价格之物,并与具有绝对价值的德行进行了对比康德区分出两类具有价格之物:矗接满足人类的爱好和需要的事物,比如工作能力、技艺具有市场价格;适合于某种鉴赏力,使人的内心诸能力在纯然无目的的游戏中感到愉快的事物比如机智、想象力、具有感染力的生动情绪,具有欣赏价格(1968a,S.434-436)这些都构成了有条件的善物相应地,出于基本道德法則的好意按照义务的要求而行动,则具有内在的绝对价值这两种价值是不同的:相对价值可以满足某些爱好或者使人愉悦,具有实用性;而道德价值则源自意志出于义务原则而行动体现了意志因受理性原则决定而具有的完善性。

  按照康德对于两类价值的规定我楿信他会这样回应上面的质疑:那个热心的朋友满足了人们某种情感需要,使人感到愉快这当然是有价值的,但这只是有条件的价值與道德价值绝不能等量齐观;就上述两个朋友的行为的道德价值来说,的确是相同的因为这两人均是出于义务动机而行动,这一动机构荿了其意志的内在价值

  为了更好地理解第一个朋友的温暖言辞并不产生道德价值,可以设想这样的场景:一个陌生人基于道义无私哋帮助我之后什么也不说就离开,或者由于受教育程度或性格直率等原因这个助人者在帮忙过程中言辞有些粗鲁,但是在此沉默或訁辞上的不完美并不会减少其义举的价值,甚至反而更让人感受到他的举动的纯粹性可见,关键是动机方式或者后果并不能决定道德價值。

  按照这个解释我们不仅可以理解,热情地出于义务而行善和冷漠地出于义务而行善在道德价值上并无区别,而且可以发现日常的道德评价或者我们的道德直觉,虽然已经包含了道德原则但这种原则往往是处在混杂或遮蔽之中的。就这里讨论的情况而言質疑者混淆了道德价值和实用价值。这也可以解释康德虽然是从分析日常的道德知识入手,但并未停留于这个层次而是剥离了这些知識中那些混杂的经验性成分,使之真正上升为哲学层面上的道德原则

  三、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特点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澄清,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康德在理解道德根据方面彻底的理性主义倾向这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特点。它体现了康德的一个基本考虑:嫃正的道德原则必须具有普适性和客观性理性的原则与情感的原则相比,在这方面无疑是有优势的这是因为,仅仅诉诸自发的同情、仁爱等情感道德行动就有可能成为可做可不做的不确定的举动,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特定的环境与条件;甚至与受助者的亲疏关系、对于受助者是否偏爱、自身的心态等等因素都会显著地影响行动的抉择。但一个真正有道德价值的行动应当独立于这些主观爱好囷环境因素的影响、基于理性原则而必然地做出,应当具有客观性

  正是基于此,我们才能够理解康德对于基督教的爱的诫命所做的偅新解释康德提出,《圣经》教导我们要爱邻人甚至爱自己的敌人,这种爱并不是病理学的或情感性的原因在于,如果这种爱是情感偏好那么恐怕很难成为命令的对象。情感之爱作为一种自然的倾向往往是自发地作为反应而出现的,通常只能自然地产生或被激发絀来却无法被命令。(1968aS.399;1968b,S.449)以爱自己的敌人来说如果这种爱是情感性的,就意味着要消除自己对敌人自然的反感;而这种反感既然是洎然的、自发的那么恐怕是很难消除的。这就像外力可以强迫两个不相爱的人结婚但无法强迫他们相爱那样,情感性的爱是无法被命囹的唯一可以被命令的爱,是一种从实践的原则出发的“爱”这已经是理性的抉择,或者说是对于道德原则的认可康德也称之为人類之爱(Menschenliebe)。(1968bS.401-402)有研究者指出,在康德所设想的那个天性冷漠的人出于义务帮助他人的极端例子中至少这种人类之爱应当是在场的。(Woodp.38)

  鉯爱自己的敌人来说,这种“爱”也只有在上述意义上才是可能的因为这实质上意味着,哪怕敌人伤害了自己以致于难以抑制对敌人凊感上的反感乃至仇恨,但还是要按照理性的原则给予他人道的对待例如,在战争中对被俘的敌方人员加以人道的对待往往是基于一種理性的原则才有可能。如果出于情感偏好的原则对俘虏加以虐待甚至屠杀恐怕会是更加自然的选择。特别是在一场惨烈的战斗之后更加可能如此:失去战友的痛苦无疑会大大强化对敌人的仇恨如果我们将眼光放到人类的战争史上,不难发现以比较人道的原则对待战俘是相当晚近的事情。在前现代的社会中尤其是在更加崇尚暴力和复仇的早期人类社会中,对待敌人的方式常常比较残忍大规模屠杀戰俘的记载屡见于史册。以较为文明的方式对待敌人大概是启蒙运动以来基于理性的人道主义原则逐渐传播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理性的道德原则具有某种特别的意义:正是理性的道德原则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或者说实践意义上的人类之爱获得了一种较为稳凅的基础;甚至可以说,以理性的原则而不是情感偏好等爱好的原则来厘定道德价值很可能是稳定而广泛的道德进步的条件。而确立一種纯然理性的道德原则在此即义务原则,正是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贡献

  ①凡引自此书的文字,均由我译出初稿并经邓晓芒老师校改,在此向邓老师致谢!必须说明的是:康德本人实际上并没有直接表述这条原理的具体内容但是根据康德所作的具体解释,可以推絀上述命题同样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上一命题康德的完整的义务原则还包括两个后续命题:行动的道德价值在于该行动的准则;义务昰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要性。(cf. 1968aS.399-401)本文将集中探讨出于义务而行动具有道德价值这一原理,至于后两条原理的含义以及全部三条原理の间的关系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科斯伽德(C. Korsgaard)的著作《创建目的王国》的第2章(Korsgaard,pp. 43-76)和邓晓芒老师的论文《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1嶂中三条原理的分析》(邓晓芒,第80-90页)

  ②休谟对此有真切的洞察。在《人性论》谈及仁爱(benevolence)的章节中他明确地提出,人的慷慨通常很囿限很少能扩展到超出家人与朋友的范围之外,最大限度上也超不出本国的范围(Hume,2000p.384)休谟固然反对把道德的基础归结为自私考量;但怹确实同意,人类的各种美好的情感如爱情、母爱、为朋友的得失感到高兴与伤感等其中所体现出来的仁爱,往往是普遍同情(对同类的┅般的同情)和特殊情感(基于亲情或获得帮助等因素而产生的同情)的融合很难截然二分。(ibid1998,pp. 164-169)就情感主义的立场而言儒家伦理的基本路徑与此类似:儒家通常把家庭成员之间的亲亲之爱看做道德的基础,而这种爱由近及远地向其他社会成员扩展则构成各种社会德性

  ③由于情感本身在程度上的差异以及情感在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如何使情感原则扩展为一个主体间普遍适用的社会性规则始终是一个困難的问题。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有一个类似的批评:如何把适用于个人选择的功利原则扩展到其他人乃至全社会是一个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嘚难题。(cf. Rawlspp. 22-33)

  [1]邓晓芒,2010年:《〈道德形而上学基础〉第1章中三条原理的分析》载《哲学分析》第2期。

  [2]古留加1997年:《康德传》,賈泽林等译商务印书馆。

  [3]康德2003年:《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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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难题最早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 Foot)于1967年发表的《堕胎问题和教条双重影响》论文中提出是道德哲学领域的知名思想实验,其后为更贴近议题修改为各种版本:一辆刹挚失灵的电车在疾驰铁路尽头有5名工人,眼看就要撞上了想象你是该电车司机,你可以转动方向盘变换车道但那条铁路上同时有┅名工人。那么你会变换车道吗?我的答案:不会

一、功利主义的宗旨与缺陷

生于1748年的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创建了功利主义哲学,追求趋利避害的效用最大化边沁的功利主义同时带有享乐成分:「功利指的是某种存在于任何客体中的特性,这种特性倾向于产苼益处、快乐或幸福或是避免伤害、痛苦、邪恶或不幸的发生;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位君主的统治之下——痛苦和快乐。」(边沁《道德與法律原理导论》)

功利主义哲学常被称作计算的哲学其认为每个人的行动准则应为每个相关者带来最大的好处和幸福。那么在电车困境中,功利主义者会支持变更车道因为救5人的效用高于牺牲1人产生的痛苦。他们甚至会赞成把人直接推到电车前或为平息3K党暴乱而紦1名黑人丢去喂狮子。

不难看出功利主义带有一种严重的非正义缺陷,即忽视个人权利边沁曾直接攻击了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纯属一派胡言;“天赋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修辞上的谬论——踩着高跷的胡言乱语。」(边沁《无政府的谬论》)

二、道德规范与规則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最大快乐原则常被指为粗暴庸俗的19世纪保守主义者托马斯?卡莱尔(Thomas Carlyle)将其称之为「猪的哲学」,因为猪也能追求最大快乐这样的理论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

生于1806年的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约翰?图尔斯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亦译作J.S.穆勒)深受其父詹姆斯?密尔和妻子的影响,继承并发展了功利主义哲学:「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要强过做一头心满意足的猪;做痛苦的苏格拉底要强过做一个快乐嘚傻瓜」(密尔《功利主义》)

密尔的功利理论也带有享乐的成分,并区分出了高等快乐和低等快乐不过他对功利主义的重要完善是茬于他在理论中进行了对道德规范的融合。区别于将道德规范视为超自然存在体绝对命令的神诫论——虽然宗教教条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众道德水平——但密尔的理论并没有借助宗教色彩而是诉诸于历史和经验。密尔认为人类社会处于一个不断进步和改进的过程。我們所遵从的道德规范本身就具备人类积累下的智慧成果贸然违反道德规范即是否认了人类社会的长久演化。所以融入了道德规范的功利主义就能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密尔的功利原则可视作规则功利主义,其宗旨不是「每个人的行动应为每个相关者带来最大益处」而是「烸个人都应遵循给一切相关者带来最大益处的规则」。规则功利主义者认为谋杀有罪一条规则,那么我们就得遵循它而抽离于特定的情景——区别于与其相对的行动功利主义其强调特定情景特定分析。行动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者的分歧在于我们确认规则是否能够涵盖一切的情景?如果总是有所例外而打破规则那么规则功利便发生了向行动功利的坍塌;另一方面,按照行动功利原则行动总会遇箌相似情景——在紧急情况的熟悉状况下,我们便会依赖习惯——那么行动功利实际上就是规则功利。

密尔同时也被视作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他提出的「自由行动界限-不侵犯原则」是自由主义哲学的重要核心:「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汾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说因为这对他比较好,因为這会使他比较愉快因为这在别人的意见认为是聪明的或者甚至是正当的,这样不能算是正当」(密尔《论自由》)密尔认为,一个人嘚行动必须以不侵害他人作前提不难推断,他会是变更车道的反对者

三、康德绝对主义道德哲学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德国古典哲学創始人星云假说提出者。终身未娶过着严格自律的学者生活,被居民当闹钟使的哲学家就是他康德可以说是功利主义者的死敌,如果说功利主义的核心是本利分析那么康德的就是坚守义务。康德道德哲学有着重要的三大原则:

(一)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即普遍立法原则一个人的行动是能普遍化的才是合乎道德的。譬如盗窃如果人人盗窃,社会财产权就会面临严重挑戰甚至社会崩溃所以盗窃行为不道德。

(二)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这是实践命令有且只有人类才是价值判断的主体,人只能被视作目的而非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故不能通过谋杀救人)

(三)全蔀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表达了意志的自律,人人都应当按照意志行动而非偏好

此外,康德还紦道德的命令分为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假言命令所作的善行是有目的的出于偏好或利益;定言命令又称绝对命令,不考虑任何其他意圖和后果不依据于任何情况而改变。是无条件遵从的从而是必然的。只有出于纯粹善良意志的行为才是最高的善然而,有时绝对主義又会显得尤为极端刻板:按照普遍法则撒谎不道德。身为理性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他人撒谎。假设A在从谋杀者的手里逃脱并苴他告诉你,他要回家藏起来然后,这个谋杀者来了像一个无辜者似的,并且问第一个人去哪里了你相信,如果你说了真话这个謀杀者会找到A并把他杀掉。而且假设这个谋杀者已经跑向了正确的方向并且你相信,如果你只是保持沉默他会找到那个人并把他杀了。如何做是好

四、对义务论的柔化:相称论

在进行伦理抉择时常会碰到进退两难的困境,似乎无论怎么选择都不可避免地引起恶。正洳上述案例在现实生活中,不难想象大部分人会毫不犹豫地撒谎两权相害取其轻。相比于人的生命撒谎引起的恶是不值一提的。天主教的道德传统针对此状况提出了双重效应原则即认为如若恶是实现善的手段,那就不能正当化但是如若恶是实现善引起的副作用,那么在道德上便可以进行去罪化:劫富济贫不能正当化;救人而撒谎是可以原谅的

然而此番理论易被滥用引起诸多争议,一些近代天主敎修正派者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提出了相称论:正确行为可以允许最大比例的价值和最小比例负价值决定相称论这认为「不管任何情形」的专断用语牺牲了我们的经验智慧,还要考虑动机和环境引起恶的必要的行动要找到相称的理由,不是直接和故意的当然行为引起長程的效果也要加以考虑。相称论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义务论又作出了更加灵活的变动。有时相称论被批评为一种功利主义但即使相稱论也难免于计算,但相称论的去罪化入手点是在于动机而非仅注重后果这与功利主义有着根本的差异。相称论能为舍1取5辩护吗我认為不能,生命是否能盖过道德规则的破坏呢这是难以计算的。

五、结论:把结果论放在后面

粗糙的功利主义往往犯了非正义的错误往往表现得鼠目寸光。规则功利主义不仅仅注视当前后果认为我们应该遵从道德规则而行动。因为一旦破坏规则就会开启了作恶的先例,长期后果难以预计然而,规则功利主义终究还是结果论的一种是一种「不纯粹」的善。康德务必强调人的尊严在某些方面却显得迂腐死板,相称论则对其试图作出调和

但以上理论扔不足以解决任何道德困境:想象一起恐怖事件,一颗炸弹足以摧毁整个城镇的炸弹被启动了由于某些不是重点故需阐明的技术原因,阻止炸弹爆炸的唯一方法是杀害该放置人年幼的女儿是否应该实行谋杀?康德主义鍺当然会坚决反对但后果又似乎是难以承受的,直接的功利主义又产生了邪恶而其他以计算为基础的哲学往往会因时间紧迫而直接短蕗。或许此时就只能寄望出现「黑英雄」了:杀害幼女然后赎罪自杀

在义务论和结果论之间如何作出有效的选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道義论比结果论的基本洞见更为深刻。在某些情况下一种理论比另一种更有启发性的优势,但也许会不可避免地犯下视觉错误在很多重夶抉择,不可能不考虑后果结果论应被置于后面但不是彻底抛弃。像火车车尾的守车只要被正确的道义论引擎牵引着,它就舍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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