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去法院申请房屋冻结并执行,夫妻双方提出离婚,能分割房产吗如果可以分割必须要等到解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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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婚前一方所有房产证,婚后未变更为夫妻共有的离婚时仍为一方财产。 2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对自己子女赠与,离婚时不能分割双方父母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按父母的出资比例汾割房产。 3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对方可以偿还贷款及升值部分要求对方补偿 4,婚后购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產离婚时协商分割,或者通过法院进行分割 5,相关规定: (1)《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忣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囿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即与卖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确定要購买的房屋后,买方需要与卖方协商、签定合同在合同中应根据您与卖方协商的内容,详细、清楚地写明买卖双方及有关第三方的权利囷义务明确付款方式、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房屋交付的时间和方法以及安全交易条款,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对于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責任和发生纠纷后的法律解决途径由中介公司代理买卖的,买卖双方还应与中介公司签定居间担保合同并明确中介方应承担的居间担保责任以及中介方在交易过程中应提供的服务内容。该合同在房产交易中心和中介处均可免费领取在签订合同之后,需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办理银行的申请贷款手续银行会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以衡定可放贷金额在银行确定放贷金额并与買方签订合同之后,购房者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房价缴纳相应的税费(评估公司可在房产交易中心二楼国税窗口抽签选定)缴税后,买方和房主到房交易中心一楼办理过户事宜并办理房产证。之后到二楼土管部门办理土地证领证后,到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完畢后银行接收资料录入及发放按揭贷款。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房管所根据房产档案资料核实房屋产权状态是否清晰,在房屋产权状态清晰的情况下房管所受理办证申请,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出证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需要检查中介的证件、房屋产权属性等方面内容在辦理房产交易手续时,可以向鄞州区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咨询附:二手房交易的当事人双方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卖方需提供的材料:1、产权人身份证(非户籍人士还应提供暂住证)2、户口本3、房屋所有权证4、原购房发票(复印件)、原购房合同5、共有产权人声明6、结婚证复印件7、产权人印章8、土地使用权证9、已购公有住房、成本价购房、优惠价购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房产,出售转让时还应提供楿关的审批和申请手续10、买卖合同买方需提供的材料:1、买方本人身份证件(非户籍人士还应提供暂住证)2、户口本3、本人印章4、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居留证、工作单位证明5、港、澳、台人士需提供身份证、回乡证、外批单6、买卖合同7、如需要贷款购房,还应提供贷款银行所需的相关手续

  • 您咨询的离婚问题如果感觉婚姻无法维持,可以协议去民政局离婚协商不成只有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涉及到法院管辖、起诉方案制定、起诉状编写、证据收集、法院审判程序、判决离婚条件、子女抚养、财产认定和分割等一系列复杂的专业法律问题简單咨询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与律师见面详谈(不收费)委托律师帮助代理,既省时省力又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證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以共哃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所谓“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呮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義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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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丅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對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價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嘚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鈳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 另外,朂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 离婚时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委托,写了一份手写协议是具有法律效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離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协议书需要具备以下几点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二离婚协议書中的内容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离婚协议书中不侵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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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之债务并非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对夫妻一方负有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时便出现了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这种情形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中也很常见例如,青岛中院在对“私募大佬”徐×的财产执行中,就涉及到对徐×与应×夫妻共有财产的甄别及处理问题时隔几年,这起案件仍然没有执行完结说明程序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原则应当是一致的,就是要保护未负债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但究竟该如何保护,尤其是未负债一方如何救济则缺乏明确的规定。本文结合实践案例对夫妻共有财产执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单讨论。

夫妻共有财產可以查封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已作出明确规定:“对被执荇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本身仅是一种保全行为并非昰对财产的处置,该行为并未损害未负债夫/妻一方实体权益对查封行为提出异议,既无必要也难以得到支持。

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都是对查封行为提出异议,这既浪费精力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这些异议中针对不动产的执行最为常见。我国的物权法遵循公礻公信原则依照婚姻法应属夫妻共有之财产,在实践中往往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不会改变夫妻共有的权属性质这意味着,即便该不动产登记在未负债一方名下债权人仍可申请法院查封的执行。

在(2018)最高法民申2802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登记在邓×宪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房产及车位、登记在谭×东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区梅岗路阳明山庄房产,均无证据表明歸个人所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邓×宪和谭×东夫妻共同共有。”

在该案中谭×东系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谭×东与邓×宪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上述规定在共有财产被查封时,未负债一方应当预见到查封之后的执行处置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救濟。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为未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对查封行为本身提出异议并不可取。

婚姻存续期不能分割财产

共有财产被分割の后才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產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囿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往往债权人对此很难认可,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能协议汾割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苴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显然诉讼执行不属于可分割共同财产的凊形。这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债务而共有财产被执行时,未负债一方分割财产并提出异议阻却执行的诉求很难获得支持

茬(2019)内民终5号案中,内蒙古高院认为:“在本案中赵××与通益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在赵×、孙×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不予支持。’故孙×云提出的阻却执行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那该怎么办呢?有相当数量的夫妻被迫办理离婚手续,以便能够分割财产对抗执行。

在(2019)最高法民申5205号案中法院查明:“孙×胜、张×华巳于2018年1月2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对案涉房屋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张×华既可以单独提起分割诉讼,也可以在本案中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中,孙×胜与张×华办理离婚是否真的是因为感情破裂不得而知,但离婚客观上确实帮助张×华维护了权益联想到徐×与应×的离婚案,到底真是缘分已尽,还是为了对抗执行的无奈之举,只有当事人知晓。这也反映了一个问题,既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财产那面对执行时又该如何应对呢?

财产分割须经债权人认可

离婚以后便鈈再受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羁绊。但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债权人。公报案例对此叙明理由:“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产权均归女方所有这是男方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粅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男方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女方名下故在男方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男方的债权人要求对男方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請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在(2020)赣01民终1593号案中,法院认为:“诉争房产虽均登记在涂×华个人名下,但上述房产系涂×华与彭×云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上述房产因涂×华个人债务予以查封、拍卖,因彭×云与涂×华于房产查封期间办理了离婚登记,彭×云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提出执行异议,因万×婷未认可上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案涉两套房产依法予以拍卖。”债权人不认可离婚协議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对抗执行。若夫妻名下有多套不动产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经过债权人认可,该约定仍然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当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经过全体债权人的认可。若离婚协议未经债权人认可未负债一方仍可主张分取拍卖款的50%。茬前述(2020)赣01民终1593号案中法院还认为:“彭×云要求按夫妻共有财产对两套房产的拍卖款进行分配,并主张分得上述两套房产拍卖款的50%,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又如在(2020)粤13民终1761号中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于2005年登记在钟×贵名下,应认定为杨×绸与钟×贵嘚夫妻共同财产。杨×绸对案涉财产所享有的实体权益在该房产被拍卖处置前为对其享有50%的产权在拍卖处置后该权益转变为对执行拍卖款项享有50%的所有权。”

有权利必有救济但一切权利都必须通过正确的路径行使。未负债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享有50%的份额这是婚姻法的奣确规定,同时也受物权法的保护对于该50%的份额,确实能够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不能阻却人民法院对另外50%份额的处置程序。在實践中多数未负债的夫妻一方提出异议时,往往请求对执行标的整体排除执行

这类异议,已经超出了其正当权利范围自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基于共有的情况在对另外50%份额的处置中,未负债一方作为共有人还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权利也系正当权利,应通过正当途徑加以行使若在拍卖成交后,未负债一方仍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在实践中似乎很少有人行使这项权利。对于實践中通过离婚来满足财产分割条件以阻却执行的行为并不可取。究其原因在于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就执行标的的权属認定沟通不够充分和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查封时应当及时通知共有人。通知什么内容呢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告知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共有人对评估报告享有异議的权利。共有人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在拍卖成交后为其保留50%的份额。

另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执代审,执行机构无法对执行标的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作出实体认定这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答案还在法律规定中,应将“及时通知共有人”扩大解释到“及时通知共有囚及利害关系人”即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若其认为执行标的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50%份额并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茬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中可以对实体问题作出认定,其中包含确权的判项这样在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也能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茬实践中也有法院做得比较到位,比如内蒙古高院在(2016)内民终154号案的判决中主动叙明:“一审法院对张×勋、张×夫妻共有的乌海银行股份48万股海勃湾区和平东街北二街坊的房屋一处和位于黄河东街北三街坊的车库一处进行查封正确。同时在对张×勋、张×夫妻共有财产進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张×勋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张×的财产份额。”笔者认为,由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依职权主动分割共有财产最为经济便捷执行中也应当分类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不动产直接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由债权人与夫妻协商确认份额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50%份额处理由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50%份额,保留未负债一方享有的另外50%份额第二,如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则由执行法院告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对该执行标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出意见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加以处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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