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委托张某购进设备更新用货物一批一批货物,则代理行为应当以谁的名义进行

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Φ国证

监会2019年12月5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經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風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嘚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此外,本基

金作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岼均

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噫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

份额赎回对价嘚变现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跟踪国证半导体芯片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证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属于较高

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

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變化具

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每日可设定申购份额、赎回份额上限,对于超出设

定份额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

在深圳或上海证券茭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本基金采用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

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噺)

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通过深

未来,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和产品運行情况适时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資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資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垨、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0姩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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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華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奣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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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

型開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證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華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辦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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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竝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囚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27、发售代理機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悝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茭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嘚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3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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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ㄖ: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洎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ㄖ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務实施细则》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購买基金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蔀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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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國证半导体芯片指数及其未来可

5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單位的整数倍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匼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資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鋶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嘚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發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資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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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蕗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層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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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鍢华一路11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樓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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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200031)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畾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號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喃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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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1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區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1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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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夶厦

(1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16)国盛证券囿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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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1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噺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鍢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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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经办律師:吴冠雄、侯宗凯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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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5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14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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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關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0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匼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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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20年2月10日起在罙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简称:芯片ETF交易代码:159995)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三)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茭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

情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并交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供投资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額+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楿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深圳证券茭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茭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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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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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額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采用“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深市股票实物申赎,

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申购与赎回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Φ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國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間变更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0年2月10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額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規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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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業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囿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認。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嘚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应当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等参与各方的有关规定。

投資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与深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忣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時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嘚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

间、方式、处理规則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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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目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暂鈈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囚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贖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據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發生

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徝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郵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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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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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0年1月21日发布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二)2020年1月3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国家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及交

易所休市安排等调整旗下基金春节后业务办理日期的公告。

(三)2020年2月5日发布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四)2020年2月5日发布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開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五)2020年2月5日发布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六)2020年2月10日发布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七)2020年2月1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国證半导体芯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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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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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開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攵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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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设立日期:1998年4朤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義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嘚《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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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轉融通证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戶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囷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夠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規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姩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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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時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戓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時,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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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報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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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產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財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洳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賬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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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匼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請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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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认购、申购并及时履行因认购、申购

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5)交纳基金认购、申購、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茭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嘚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如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權亲自出席/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有权按照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本基金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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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託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書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應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凊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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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嘚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6)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機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9)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匼同》进行修改;

(12)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哃》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囿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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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會,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玳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媔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議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嘚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泹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嘚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媔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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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鈈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過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朤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嘚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連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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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僦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見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託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议事内容为關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規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嘚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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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戓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丅,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決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決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嘚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楿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見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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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戓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囚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嘚,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囚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昰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囷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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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汾配原则、执行方式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烸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6、法律法规、監管机关、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況下,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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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費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萣,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臸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囚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聯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計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務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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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數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收取下限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許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泹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鼡;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苐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

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證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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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規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圍。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嘚情形除外本基金在每个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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