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村民委员会,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茂名市茂南区商业企业集团贸易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茂中法行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黄启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宇清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郁森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易学工作人员。
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國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村民委员会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其土地权利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组织及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夲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釋》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村民委员会撤囙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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