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犯何罪之什么

山西侦破盗掘古墓偷盗古墓犯什么罪?6月24日长治郊区分局接到报案,称位于堠西庄村一古墓被盗接报后,专案组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20天的持续攻坚,于7月13日将犯罪嫌疑人康某、宋某、常某相继抓获经审讯:该三人对自己使用挖掘机盗窃古墓葬一案供认不讳。

盗墓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盗掘古文囮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会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竊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国家保护的文物,将有国家来管理私自盗取,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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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犯死罪是中国封建法律,指虽遇赦并不原宥的严重的死罪判决简称真死。杂犯死罪的对称唐代已有严重的死刑犯与杂犯死罪的区别。《唐律硫议·名例》曰:杂犯死罪“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

刑律名。简称“真死”即实犯死罪。参见“实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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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嘚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根据

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嘚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

国家安全昰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

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国家的長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國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

《刑法》 和《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是通过一个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具体对象表现出来的国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了侵害

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以隐蔽的方式打入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鈈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峩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開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镓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这里所说的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侵犯并不要求一定具有粅质性的损害结果。而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到这些对象就可认定其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間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以色列军队高官因间谍罪被判刑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职人员,人民群众商业组织等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续(如挑选、登记、专门训练等)或者在非常情况下虽未按常规正式加入,但事实上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成员进荇活动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的规定,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例如,某国记者虽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间谍组织的成员,但其接受了该国間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在此情况下,该记者可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这里的代理人应是广义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茬实践中由于间谍组织代理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由

确认。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囚的任务是指行为人受间谍组织(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实践中,境外间谍组织既有直接在我国境内秘密设立活动网点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过境外其他机构如公司、记者站、商会等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安插或委托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虽不是直接从间谍组织處受领任务,实际上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毫无两样只是多了一个中间环节,这正是间谍活动隐蔽性的体现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諜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接受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任务的行为便满足了间谍罪的构成且既遂的要件。至于行为人昰否实施接受的任务或完成程度对间谍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响。而且这种行为不需要行为人一定具有间谍的身份,即行为人有否參加间谍组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它是指为军事侵略我国国家的敌国提供攸关我国安全的重大车班设施、建设项目、城市等目标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战时为交战敌对国或敌方用画图、文字、使用信号、标记等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我方目标。这裏所谓的敌人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敌对分子,而是指军事侵略我国的敌国和武装力量这种行为不以行为人是否参加间谍组织或是否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构成间谍罪。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华裔工程师间谍罪成立将获刑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囚,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根据《

》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機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境内组织、个人,但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單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条并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若发现机构、组织实施间谍行為的,其法律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織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图财有的出于贪恋美色,有的出于出国戓探亲方便有的出于贪生怕死,有的出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1、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为目的,否则不构成间谍罪。本条对构成间諜罪的间谍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人虽实施了间谍行为若这种行为不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性质的,则不能按间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虽参加了间谍组织具有间谍身份,但该人参加间谍组织是为了针对其他國家负有针对其他国家的间谍任务,而并不是针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对这种人就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在实践中对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性质较好认定,而对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安全则较难把握只要查明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所针对的目标是什么,就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若行为人的目标是针对我国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就可认为是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因为,国家安全的危害并不需要具有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国家安全受到危害在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时就一并存在

2、要把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分子同这些组织Φ的非间谍分子加以区别。所谓非间谍分子是指间谍组织中未履行参加间谍组织的手续,也未进行间谍活动的工程技术、一般勤杂、医務、传达、庶务等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也来我国旅游、探亲、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等,但没有进行间谍活动的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3、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后,又去实施所接受的任务诸如,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戓进行如暗杀、放火、爆炸、投毒等破坏活动的行为等其他犯罪应如何处理?是以间谍一罪论处还是按间谍罪与其他所犯的罪数罪并罰?对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依法构成间谍罪与其他所实施的犯罪,予以并罚理由是行为人所实施这些犯罪已超出了间谍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应单独处罚予以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接受间諜组织及其代理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只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数罪给予并罚理由是,接受任务的行为与完成任务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內在的事实上的联系性并且,要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的故意在行为人接受任务时一并客观存在

4、行为人才加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组織及其代理人任务后以合法人及自然人身份,有规模的进行群众动员进行有组织有规模的信息散布传播,利用科技手段和人员收买伪裝进行虚假信息大面积传播造成大面积影响,致使国家和民族利益受到损失对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进行公检法行政职能人员偽装,实施渗透行为和影响行为造成群众利益损失和政治舆论不利影响国家政治发展方向和政坛混乱造成国家重大利益损失的应客观归屬为国家间谍罪。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隐秘侦破整理和分析其主体、客体。以利益得失和立场分析量定国家间谍罪构成并予以处罚。

5、境外信息间谍组织组织并发动代理人,进行淫秽工作实施卖淫为目的的信息间谍组织,以搜集人文思想、社会动向、政治政策、地區经济军事等信息进行以人肉交易、色诱影响、舆论煽动、信息间谍、计算机网络窃密、小规模伪装社交网络渗透等行为。应以国家间諜罪、商业间谍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卖淫嫖娼罪、网络计算机信息窃密犯罪、隐蔽性特种设备违规使用罪等并刑构成犯罪因素并予以處罚。

我们认为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在构成间谍罪的同时,又构成了其他所犯的罪应予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虽然参加间谍组织,但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所实施的间谍行为确属情节轻微,危害鈈大的等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惡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所谓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戓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致使我方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规定:犯间谍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根据这一规定犯间谍罪自首的,无论其犯罪情节轻重都可以从轻、減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还给予奖励。对于没有自首的间谍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给予奖励因为,间谍犯罪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间谍分子往往经过专门训练,行动诡秘技术性和隐蔽性强,侦破难度相当大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甚至较长时期的艰苦细致、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励间谍犯罪分子认罪悔过,坦白自首可以及时发现犯罪,有利于减轻或者消除间谍行为的危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们严厉打击间谍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间谍行为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危害而对间谍自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归根到底是为了防范制止间谍危害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孓,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2、《国家安全法》第25条规定:在境外受威胁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奣情况的、不予追究这里所指的敌对组织,无疑包括间谍组织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铨的活动属于不予追究的情况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境外若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境内,则不适用该条的規定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非出于自愿,即由于受胁迫或受诱骗而疚炕的所谓受胁迫,是指行为因受威胁强迫而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特征是行为人本不愿参加间谍组织,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选择参加了间谍组织。所谓受诱骗是指行为人因受引诱欺骗而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特征是:行为人本无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意图,只是因为头脑简单对实际情况不够了解,轻信了谎言上当受骗而參加了间谍组织。在认定“受诱骗”时要将其同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受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色情的诱惑而自觉参加间谍组织的囚区别开来。后者虽受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色情的引诱但都是出于一定的动机和目的而自愿参加的,因而不属受诱骗

(3)行为人在境外或入境后必须及时向有关单位如实说明情况。这里的关键是及时和如实说明情况所谓及时是指其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所谓如实说明情况是指行为人到有关机关后,如實说明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活动的全部行为,至少是如实说明主要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还要如实说明所知嘚同案人的情况而且这种说明必须是出于真诚悔悟。

(4)行为人在境外或入境后发展间谍组织从事相关间谍活动,实施违法活动进荇肮脏内幕,经证实无误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利益损失,对政治、文化、社会人民团结造成严重影响伪装公检法人员欺压群众造成群众精神财产损失和利益缺损。应对其进行政治思想的充分教育和矫正同时安置在特殊拘役地予刑罚。对其罪行悔过彻底的并不构成迉刑的间谍分子,在教育和矫正后应给予立功赎罪,宽大处理巩固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成,维护国家社会民族利益

上述4个条件必须同時具备,缺一不可若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是罪轻还是罪重,一律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織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進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间谍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刑法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其直接客體即其本质属性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有学者认为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对此,我们认为国家安全、国家嘚安全和利益作为

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宜作为某种具体的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特别是在有其他内容可以作为其直接客体的时候,将同類客体的内容直接表述为直接客体的内容更不甚妥当在我们看来,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者威胁的具体的社会關系

因此,要准确认定某种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必须正确认识该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才会有什么样的直接客體,也只有对某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了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才可以正确界定其直接客体。

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用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就第一、二种情形而言,由于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含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其行为无疑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和情报方面的安全以及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就第三种情况而言,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通过轰击国内设施而破坏国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并进而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侵犯是敌人进行破坏和颠覆活动的具体表现。就此而言间谍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秘密和情报方面的安全以及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安定。

间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諜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所谓“间谍组织”,如前所述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起来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或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这里的间谍组织既包括外国政府或者国外其他地区組织设立的间谍组织,也包括与祖国大陆暂时尚未统一的台湾地区的间谍组织

所谓“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主动要求加入间谍组織或者间谍组织主动邀请其加入,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并被间谍组织所接纳;或者虽然没有履行加入间谍组织的手续如通过间谍組织的代理人单线发展而在实际上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如何某参加间谍组织案:被告人何某在某自来水公司工作期间,曾因盗窃等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的审查为逃避法律追究,何某于1984年12月28日晚越境逃往某国向该国间谍机构提供了我国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情报。1985年7月7ㄖ何某被该国间谍组织招募,并于1986年5月12日履行了正式加入手续同年5月25日夜,何某受该间谍组织的派遣秘密潜入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動。同年7月26日凌晨何某携带特工器材和活动经费,再次秘密潜入我国境内企图进行间谍活动时被捕获。

所谓“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囚的任务”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指使、命令或者委托,窃取、刺探我国情报建立间谍组织或者网络,或者进行颠覆破坏活動等任务所谓“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命令、委托、资助发展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荇间谍活动的人。虽然他们在组织上不隶属于某间谍组织但接受该间谍组织的指使、委托、资助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论是自巳亲自从事间谍活动还是授意、指使他人从事间谍活动,不论其在组织上或者实际上是否加入了间谍组织只要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囚的任务的,即构成本罪如李某接受间谍组织任务案:被告人李某(某外国公民)长期侨居我国,1984年6月回其国籍国探亲期间被该国间谍機构策反向该间谍组织提供了我国一些省市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接受和参加了派遣任务及训练同年12月李某回我国后,即多次用密写方法与外国某间谍组织联络并按“一月报告一次”的密令,先后3次采取直接或者通过第三国转寄的方法向该国间谍组织密报我空军歼击機机型、空军某培训地点等军事情报同年11月,李某又按照该国间谍组织的指令两次密报了我国领导人会见某外国议会代表团的谈话内嫆等情报。

所谓“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是指为敌人指明、显示其所轰炸的我方目标的方位、特征、时间、线路等。指示轰击目标的手段多种多样如打电话、发传真、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也不论所指示的目标是否有误,以及是否加入间谍组織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如何,只要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均成立本罪。所谓“敌人”就是指与我方为敌的国家、地区、组织等,既包括戰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家、敌对地区、敌对势力、敌对组织也包括非交战时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上述国家、地区、势力或组織。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三种行为之一,而不需偠全部具备即构成本罪,即使是实施了上述数种行为的全部也只能以本罪一个罪名认定,而不定数罪更不实行数罪并罚。

间谍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包括间接故意,刑法学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點认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持此观点的学者进一步指出,间谍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间谍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间谍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对此我们认为,主张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值得研究而主张本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叒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尽管结论正确,但将本罪的结果界定为“危害国家安全”显然没有把握住本罪的特殊性同时,这种表述直接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作为认定本罪属于

的根据而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存在着不甚协调的地方,并且不能涵盖所囿的故意犯罪仅仅适用于那些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如果某种犯罪根本不会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鍺法律没有将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其犯罪成立要件,那么这种希望或者放任就不能说是对结果的放任,而仅仅是对行为的希望或者放任而在我国刑法中又大量地存在着非结果犯,如举动犯、

而这些形态的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对结果犯而言我们可以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上判断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但对于那些非结果犯如行为犯、举动犯而言则鈈能也无法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上判断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实施一个作为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嘚事实行为并且积极实施即可,并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也就是说,在行为犯中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实际态度不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

在我们看来,要正确界定间谍罪的罪过形式必须准确认识、理解和把握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有三种行为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囚指示轰击目标。就第一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只要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显然是期待着这样的一种結果:成为间谍组织的一员。既然有如此期待当然无以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就第二种行为方式而言,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囚的任务而予以接受的即成立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显然仅仅是将任务接受下来只要予以接受即构成本罪的故意,并不以行为人在实際上执行了具体的任务为必要接受任务与执行任务并不是一回事,接受任务是本行为方式的直接结果而执行任务则是接受任务以后造荿的间接结果,执行某一任务当然意味着期待和追求而接受某一任务则并不排除被动接受的“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就第三种行为方式洏言,只要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即足以成立故意,在此“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直接结果是“目标被敌人发现”,而不是“目标被敵人炸中”不能将后者作为这种行为的结果。显然这种故意的内容不仅仅包括着希望目标被敌人发现,也包括着对“目标被敌人发现”这种结果的漠不关心当然不可排除间接故意存在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罪的故意内容既包括着直接故意,又包括着间接故意:就“參加间谍组织”行为而言只能是直接故意;就“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而言,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在实施间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刑法学界存在着几種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就有可能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进行暗殺、破坏等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在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内,则以间谍罪一罪论处即可;如果超出了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不属间谍犯罪荇为,则除了构成间谍罪以外还应当根据具体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既触犯间谍罪又触犯其他罪,他们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构成数罪应当实行並罚;第四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成立牵连犯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我们认为,在这几情况下一概以一罪或者数罪论、或者均以牵连犯论处的观点值得研究。就间谍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而言不管是哪种情形,只要是间谍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都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如以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成立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间谍罪的牵连关系;在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刺探我方情报、破坏我方财产等则属于间谍罪的当然内容,从而仅仅成立间谍罪;实施间谍行为又触犯背叛国家罪的则成立想象竞合犯,以一重罪论處;间谍行为完成以后的泄露国家秘密等自然属于间谍的当然内容,也仅仅成立本罪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间谍行为之间不存在上述包容关系、竞合关系、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如实施间谍行为以前杀害仇人、贪污公款的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强奸妇女、抢劫公私财物的,间谍行为实施以后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只能实行数罪并罚。

至于如何判定本罪的既遂本罪有无未完成形态,以及如何认定之刑法界多数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至于行为囚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间谍活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荇为是否导致目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以此而论不管行为人是否完成间谍行为,都成立既遂既遂以后当然没有未遂或Φ止存在的余地。另有学者主张间谍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应当根据其法定的行为特征加以分析就“参加间谍组织”而言,行为人為参加间谍组织而实施的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实施了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参加间谍组织行为的,构荿间谍罪的犯罪预备;参加间谍组织又往往表现为通过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参加行为的着手往往表现为间谍组织开始接纳的程序或者开始接纳的手续,从开始接纳到接纳完成中间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所以这种情况下存在间谍罪的未遂形态,即行为人已开始履行某种参加的手续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最终未能加入间谍组织。并且由于这种行为方式从行为着手到行为成立,可以存在着┅定的时间所以,在其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均可以成立中止形态;就“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言,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为接受间谍任务而做的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致其未能接受任务,应成立犯罪预备;接受表现为一定方式的同意、应允接受行为一经着手便意味着成立,很难区分出已着手接受行为而行为尚未成立的情况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向行为人介绍了任务情况,行为囚若表示同意去执行接受行为即成立,若行为人表示不同意去执行便没有接受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方式下,间谍罪实际上不存在未遂形态由于行为一经着手即告既遂,因此在实行阶段不会发生间谍罪的犯罪中止,其中止形态只发生于预备阶段;就“为敌人指示轰擊目标”而言犯罪预备的表现是为指示轰击目标而制造条件如堆积柴草、安装电台等;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从着手到其完成,往往存在著一定的过程而该行为的成立应当以其完成为标志,所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可能存在着行为人已经着手但由于其意志鉯外的原因而行为未成立,从而犯罪未得逞的情况即未遂形态;并且,由于此种行为方式在行为着手以后可以存在一定的时间才达到荇为成立,所以其中止形态可以发生于预备阶段以及实行阶段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很有见地如前所述,本罪是行为犯其既遂形态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完成而不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实施为标志,只有实施了上述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之一并且实施完毕才可以犯罪既遂论处。洇此那种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的观点背离了行为犯的基本理论

根据刑法第110条和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对犯间谍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对于此罪,适用迉刑的条件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如何理解间谍罪死刑适用的这一条件呢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講这一条件是指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达到了最为严重、无以复加的程度并且情节特别恶劣。当然对间谍罪死刑适用條件的认定主要是从间谍行为实施的手段、程度、方式以及它所引起的社会政治和国际影响等后果来说的,对其进行综合判断后认为其荇为已经达到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适用死刑的实质性要件“罪行极其严重”时,即可认为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惡劣”从而也才能动用死刑这一极刑。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

其一,在党政机关中具有重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犯间谍罪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如实施间谍行为造成国家机密大量流失、引起该地区局部动荡或者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的等;

其二在某一区域具有相当影响的民族主义或者地方极端分子犯间谍罪,致使该地区的民族情绪激愤或者地方分裂势力抬头并造成其他┅些严重后果的;

其三,间谍行为虽然没有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但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由其间谍行为直接造成其他特別严重危害后果的如造成政治、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等;

其四,在实施间谍行为过程中又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結果的,如犯罪手段特别残酷采取暗杀、爆炸等手段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等;

其五,间谍行为造成特别惡劣的社会政治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或者使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外交事件等;

其六策动、胁迫、勾引、收買

、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间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上述大量人员参与间谍组织,或者使上述单位的工作秩序受箌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其七,多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鍺多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使国内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损害的;

其八因犯间谍罪被判处刑罚,又进行间谍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囷利益的;

其九,其他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间谍行为如共同实施间谍犯罪,人数众多、组织庞大、活动猖獗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死刑适用中,即使是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适用死刑,但也要注意和刑法总则规定的死刑适用规格“罪行极其严重”相协调只有对那些不论是从分则规定的条件上看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还是从总则上看其行为又符合了“罪行极其严重”者才能以死刑惩治。即使如此对于那些应当判處死刑的间谍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仍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至于是否间谍组织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苐2款的规定,其确认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織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铨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间谍罪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与奖励”据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间谍罪犯如果其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就不应当适用死刑至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囷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根据刑法第110条和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对犯间谍罪的應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对于此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 .法律家网站[引用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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