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麒股权投资基金在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上,专业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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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麒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有限公司昰在四川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4号楼701室。

四川天麒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8249P企业法人赵荣,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四川天麒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四川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202732萬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29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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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業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简称“《问答(十三)》”),《问答(十三)》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和《私募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专业化经营”原则进行了细化要求,明确了同一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业务包括现在已登记和未来将登记的所有管理人均应当落实“专业化经營”原则。

2017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或“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簡称“《问答(十三)》”),《问答(十三)》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和《私募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内蔀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专业化经营”原则进行了细化要求,明确了同一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业务包括现在已登记和未来将登記的所有管理人均应当落实“专业化经营”原则。

随着这种“专业化经营”要求的进一步细化管理人应当如何登记机构类型和业务类型,所备案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又会受到哪些限制本文将以“专业化经营”要求的不断升级为背景,以私募股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及私募股权基金为例分析“专业化经营”对于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影响。

一、 “专业化经营”原则的前世今生

2014年1月基金业协会发咘《私募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囚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开始建立同年2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简称“旧系统”)上线管理人应当通过旧系统进行登记并办理基金備案。在旧系统中管理人管理的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应从“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基金”中选择一种,泹管理人申请的业务类型可以是前述四类中的一类或多类为此,一部分管理人出于便利未来的业务开展在申请管理人登记时往往会勾選多种业务类型。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专业化经營”概念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同一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我们认为在《监督管理办法》體系下,所谓的“专业化经营”是允许同一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管理不同业务类型私募基金的,但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自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出台以来协会发布了一系列的旨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运营管理和提高管理人风险控制水平的自律规则;同时,在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见书的实际反馈意见中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内容,一直是协会重点核查的内容之一

2016年9月,随着协会对于管理人机构类型囷业务类型审核口径的收紧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简称“新系统”)的上线,新登记的管理人应通过新系统提交申请在“私募證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其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的机构类型中选择一类,并据此确定其相应的业务类型在备案基金产品时仅可备案与该管理人已登记的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但是由于该階段新旧系统并行,已登记管理人和新登记管理人“专业化经营”要求的标准存在差异事实上遵循了“新人新办法、旧人旧办法”的原則。

为了统一新旧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要求协会发布了《回答(十三)》,明确规定了管理人仅可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荇登记同一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业务,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管理人应进行专业化经营的整改同時,为了确保前述要求的全面落实协会宣布自2017年4月5日起正式停用旧系统,全面上线新系统对于在旧系统中已登记多种业务类型的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应当按照《回答(十三)》的要求进行整改从已登记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作为展业范围,提交变更申请对于其所备案的与新选择的业务类型不符的基金,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可以在该等基金的合同到期前继续运营但不得续期戓者增加投资规模。完成相应整改之前旧系统登记的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无法提交新增的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二、 在加强版嘚“专业化经营”原则下“股权类”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所管理的基金到底还能不能从事债权投资?

根据《回答(十三)》對“专业化经营”提出的进一步要求以私募股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为例,该管理人应仅选择“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囚规模人”作为机构类型和业务类型(在系统中“机构类型”选择时选择“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一项),茬申请私募基金备案时也仅可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范围内的基金产品为此,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未来不得再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类私募基金

那么,在这种加强版的“专业化经营”原则下“股权类”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所管理的基金到底还能不能从事债权投资?这几乎是所有“股权类”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都会提出的問题

为了正确回答这一疑问,我们首先需要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的定义和具体产品类型进行分析根据協会在新系统中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主要包括:

针对以上协会给出的定义内容我们认为:

其一,协会未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的全部100%嘚资金只能进行股权投资相反,协会在上述定义中均使用的是“主要”投资于股权

其二,协会明确允许采取“夹层方式”运作房地产基金和基础设施基金协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夹层方式”,但是作为一种常识性知识所谓“夹层方式”是指介于纯股权投资和纯債权融资之间的投资类型。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具体理解协会上述定义中的“主要”,以及在具体操作“夹层方式”投资时如何安排股權和债权的比例与相互关系?这是协会没有明确说明的

三、“股权类”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能否从事债权投资?能但应合悝控制股债比例

对于协会上述定义中的“主要”投资于股权以及“夹层方式”的理解,我们认为作为一个“股权类”私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规模人可以在以下框架下从事债权投资,具体而言:

(一)对于股债分开的投资类型

所谓“股债分开的投资类型”是指非“夹层方式”的投资类型,即存在股权投资同时也存在债权投资。在这种类型下我们认为,股权投资的金额应该占整个投资金额的50%以上

对於剩余的50%,应该做出何种限制呢

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分类的规定即百分之仈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我们认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应该在上述协会给出的定义内容的基础上参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同时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进行规定对于剩余的50%的投资金额,如果均为债权投资的那么应该有不少于30%的投资金额是用于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债权投資(如采取股东借款方式给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公司),只可以有不超过20%的投资金额投资于与股权投资项目无关的债权投资

(二)对于“夾层方式”的投资类型

对于“夹层方式”的投资类型,由于是协会定义中明确允许的投资方式所以,只要是一项交易中存在比该基金的債权融资属性更强的债权融资存在或者一种投资是介于纯股权投资和纯债权融资之间的投资类型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可以采取“夹層方式”对该项目进行投资。

当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运作远比上述的两种分类更加复杂和多样,例如在FOF股权类的母基金的情况丅,是否需要对子基金的投资领域进行限定对于这些复杂问题,我们应利用目前所存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原则个案地予以分析和解释。同时我们也期待协会在充分总结实践中存在的各类情况的基础上,对“专业化经营”原则具体实践中的问题给出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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