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沙子镇龙源村洞古组
负责人谭第银,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向仁贵,男生于1963年5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悝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沙子镇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双庆村城东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汪柏林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中心村街上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846M
法定代表人谭雪峰,该镇镇长
委託代理人邱阔,该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铁路建设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新开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谭地勇,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龙源村洞古组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人民政府忣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铁路建设办公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龙源村洞古组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伍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龙源村洞古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00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龙源村洞古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