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文件2001年97文件作废了吗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哋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中华网校编辑注:根据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京财税文件〔1997〕5号)和《》(京财税文件〔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發〔1996〕2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京财税文件〔1667〕5号)精神,经中央和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审定后并下发名单的,不征收营业税对未经审定的收费项目,根据营业税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

  征收营业税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缴纳营业税后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的精神,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2.凡按照北京市荇政收费条例规定,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证照工本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其他單位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并加盖委托收费单位公章的收费。对使用其他票据的收费项目無论是否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都应根据营业税现行规定交纳营业税。

  4.凡经过中央或北京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不征收营业税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其他收费项目,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5.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地方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名单(第一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文件字〔1997〕117号)(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文件字〔1997〕5号)(略)

  北京市地方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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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全文废止的财政税务規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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