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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租房的管理强化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根据省、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现告知所有承租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發现,将解除公共租赁承租合同收回房屋且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
一、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 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 有妨礙他人居住或管理的行为;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八、 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九、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商场租金怎么收取的;
十、 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变动情况嘚;
十一、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的;
十二、 其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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