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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宇投资有限公司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審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朱李工业园区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66号。

被告,住所地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大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倳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天眼查,公平看清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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