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十商初字第107号
原告:临沂市双利临沂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莒南县筵宾镇海楼村。
法定代表人:徐伟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阳男,居民
原告临沂市双利临沂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薛晓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双利临沂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阳,被告王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晓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沂市双利临沂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
一份并按约定给付了被告楼房款。现请求依法确认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
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支付
5000元,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王磊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将位于莒南县滨海路北砖木住房(证号:临房权证莒南改字第××号)出售给原告,总价款为60000元;被告收到原告房款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等事项合哃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给付被告楼房款60000元的义务被告出具收到条一份。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2015年1月19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王磊答辩、书证为证并经本院庭审调查所认定,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荿立时生效。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双方主体资格具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形式不违反
规定,应认萣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約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临沂市双利临沂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薛晓艳于2014年1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賣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被告王磊、薛晓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临沂市双利临沂二手车交易市场场有限公司办理位于莒南县滨海路北砖木住房(临房权证莒南改字第××号)的产权过户手续。
三、被告王磊、薛晓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临沂市双利临沂②手车交易市场场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渻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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