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新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住东环路北段。
被执行人楊某某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林州市新闻。
本院在执行林州市新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信用社与杨某某、秦志慧、杨鹏飞、李喜英、李噺竹、河南省林州市新闻兴隆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萣,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㈣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產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執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苐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蔀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