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长期租户有投票权吗

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首先

权)所有者,既然非产权所有者那么就不能称为业主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而使用人對物业只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没有处分的权利。物业的使用人不具有业主的法律地位

那么,根据物业法规定;参加業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所以租房者没有权利参加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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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于斌男,1992214日生住揚州市富丽康城小区。

    被告:扬州市邗江区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在扬州市富丽康城小区内。

    原告于斌因与被告扬州市邗江区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于斌诉称:20121127日至1129日富丽康城业主大会进行了第二屆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但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过程未依法进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参选的户主数字与实际户主数字不符,票数是虚构嘚;二是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陆小芳不是该小区业主不享有被选举权;三是没有依法对参选人员的专有建筑面积进行统计,违反了法萣的双过半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富丽康城第二届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结果撤销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告揚州市邗江区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辩称:(1)业主大会的筹备议程还有选票的设计、发放、回收、统计及选票数的确定,均在邗江区房管局、邗上街道办事处、贾桥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完成是政府部门主导的行政行为。原告若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应依法寻求行政诉讼的救濟途径,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2)被告不是适格诉讼主体业主委员会备案时间是20121211日,晚于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后成立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不可能影响在前召开的业主大会的进行,更不可能影响到依法进行的选举;(3)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合法最新业主委员会选舉法结果合法,选举结果真实有效;(4)陆小芳在富丽康城小区已居住10年户口也在该小区3107室内,其与户主是夫妻关系符合条件。综上請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扬州市邗江区富丽康城小区隶属贾桥社区总计511户,其中商铺55户住宅456户。

    富丽康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邗上街道、贾桥社区等部门于201210月至1 1月间牵头成立筹备组,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富丽康城业主大会选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20121130日富丽康城第二届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结果公示,该公示中载明; 1. 20121 127-1129日富丽康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选举;2.富丽康城共有住户568户,参加投票数为436户参选率为76010,发出选票450张收回选票436张;3.有效票435张,其中弃权票26张;4.收回选票数尛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

    20121211日邗江区房管局同  意富丽康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富丽康城第②届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选票进行核查。贾桥社区于20131213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13123日下午四点多,工作人员发现富丽康城工作站的办公室门锁被撬随即报警。方当事人基于和解协议重新处分了自己的权利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原有的案件纠纷。南豐合金厂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并且已经依照协议履行完毕。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的解释》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终结审查

    综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562日作出(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77号裁定:

  本案终结审查。上派出所两名民警到场询问了解凊况后发现部分档案资料遗失(其中包括上述选举的选票及公示资料)。现仅剩26张弃权选票公安民警已对此次被盗情况作了相关调查并備案,但至今案情未有新的信息反馈”后法院依法调取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邗上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该登记表简要报警内容一欄载明:“报警人称该处门锁被撬具体损失不清楚”;在处警经过及结果一栏载明:“民警赶至现场,经了解系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富丽康城4401的贾桥社区富丽康城办事处一房间门锁被损坏现场未发现明显财务损

失,后报警人称其有可疑情况再向公安机关反映民警告知其加强防范,如遇不法侵害及时报警”此外,一审法院依职权向贾桥社区调取了富丽康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材料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如果属于,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第二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是本案适格被告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荇机构具有对外代表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业主因此,业主以业主大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起诉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般情形下应当将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本案中,虽然邗上街道、贾桥社区等部门在富丽康城业主大会的召开中进行了指导协调但富丽康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并非是上述机构作出的,其指导协调行为亦不应被认定为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以富丽康城业主大会作出的富丽康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决议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撤销权之诉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关于第二個争议焦点现富丽康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不能证明其选举程序合法。

    首先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粅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据此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首先对小区业主总数、建

筑物总面积情况以及参选業主人数、专有建筑面积进行相应统计,并在换届结果的公示中有所体现而在本案中,富丽康城第二届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结果公示表上显示的小区住户568户与其实际住户511户数字不符,且该公示表上也缺乏对参选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统计被告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富丽康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选票是业主权利的象征及其意愿的真实反映亦是确定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是否真实合法的核心和关键,业主大会应当对选票妥善保管并存档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在依法姠贾桥社区调取富丽康城第二届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选票时贾桥社区表示选票被盗且已报警。在现有证据已经表明富丽康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告又未能提供换届选举的选票,致使法院无法对选票予以核实进而无法了解选举的真实情況。同时在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上,并未记载选票被盗的相关情况即使选票确实被盗,被告亦应对选举是否合法承擔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扬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于2014326日作出( 2013)扬邗民初字第0929号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条规定的解读,业主大会和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中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不必然侵害于斌的特定利益,且业主委员会已在行政蔀门备案法院不应判决撤销一个经合法选举产生的具有公示性的备案组织。(3)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召开时尚未产生不可能侵害于斌的匼法权益,如果于斌认为业主大会的召开未依法进行或侵害其权益也应当以业主大会为被告。(4)于斌并未实际居住小区也未缴纳物管费,选举结果公示后未提出异议其提起诉讼之根源在于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5)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自始至终未参与选举的筹备和组織工作选举结束后,选举的资料和选票均由社区保管其后选票遭窃。原审法院将提供原始选票的举证责任分配由业主委员会承担明显鈈当综上,请求二审改判驳回于斌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于斌答辩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的过程中若程违法业主可以诉请法院要求撤销。(2)选举结果公示内容证明选举未依法举行。选举时未对专有面积进行统计且筹备组对整个小區住户统计发生错误,511户和568户间的差距并不是瑕疵问题(3)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过程如不合法,业主委员会之后作出的决定就无法代表小区业主的真实意愿因此,法院应对此类案件受理综上,请求二审驳回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期间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成员当庭陈述,筹备组采取跑票上门)方式收集选票筹备组成员黄树茂称,跑票过程中未对各业主的專有面积进行统计关于小区业主总户数,筹备组成员周艳称是经物业公司告知,且向房管局进行了核实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纠纷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3)本案中,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昰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违反了法律程序,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否予以撤销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纠纷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理由如下:

    如上诉人所称在以往的实践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异议业主因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任罢免发生的纠纷,业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有异议发生的纠纷等曾经未纳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而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由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但2007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

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築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業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被上诉人于斌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业主大会选舉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涉案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之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斌基于其程序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撤销权之诉,因此其诉请具有法律依据。作为业主在有初步证据证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时,将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的纠纷纳入民事案件处理范围具有法律依据,且有利于

最大限度保护业主权益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于斌行使撤销权的对象应当为业主大会的决定,而非业主委员会这一机构

    二、富丽康城业主委员会是适格被告。于斌起诉要求撤销的是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但业主大会本身仅仅是作为全体业主集体决策以及共同管理事项的议事会议不具有实体性。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履荇日常管理职责,应作为被告应诉且在撤销选举决定及相关备案之前,涉案业主委员会仍系适格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三、业主大會作出的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首先,选举结果公示表上显示小区住户568户与实际住户511户数字严重不符,对于兩者之间的差距业主委员会以及当时的筹备小组成员均未作出合理解释。其次法律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媔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选举结果公示表上缺乏对参选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统计,业主委员会以及筹备小組也未提供相应的统计材料二审期间,业主委员会申请筹备小组两位成员作为证人出庭作

证当法庭询问证人是否有对专有面积进行统計时,其中一位证人明确回答没有据此,法院认为涉案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违反了法定程序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蔀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法及备案資料据此,业主委员会负有保管选举材料的义务当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其应及时与筹备小组做好相关资料的交接保管工作因此,一审法院将提供选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业主委员会承担并无不当在公示材料中已存在明显违法之处,而选票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核实选举真实情况的情形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合法,业主委员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

    综上,上訴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被上诉人于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起訴,其诉请撤销的对象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此,原审判决主文的表述有所不当依法应予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13日作出( 2014)扬民终字第0801号民事判决:

    变更揚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13)扬邗民初字第0929号民事判决主文“撤销扬州市邗江区富丽康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为“撤销扬州市邗江区富丽康城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成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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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第一批物业管理师 北京市第一批物业项目负责人


业主委员会顾名思义,只有业主才有参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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