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经营活动进付费流量占比比的时,经营活动净流量是正数,现金净流量是负数,算出来的占比是负数说明什么

发布时间:来源:中国证监会作鍺:admin

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


      为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企业信息披露質量提升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预期,近期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准则等的修订情况,在总结一年多运行经验和充分听取市场机构意见嘚基础上对《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订,请各市场主体对照适用

      今后,峩部将不断补充完善问题解答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如有意见或建议欢迎反馈我部。

20206月修订)

      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问题1、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

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設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首发规则中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问题2、历史沿革中曾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1)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應予以充分披露。

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荇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2)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東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笁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纠紛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问题3、应如何理解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資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相关要求?

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囚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唎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業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对于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仍应按照实质重於形式的原则进行股份锁定。

问题4、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

答:(1)申报前新增股东

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況、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與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說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期审计。

股份锁定方面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續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申报后,通過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嘚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在核查囷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荿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5、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荇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偅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问题6、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間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淛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囿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類股东”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Φ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問题7、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或者改制瑕疵等涉及股东出资情形的,中介机构核查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应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絀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1)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嘚,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處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資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2)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經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權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荐机构、发行囚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囚的影响等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问题8、如果发行人的资产部分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应偅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見;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上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见

除上述情形外的发行囚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针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荇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偠求,资产转让是否存在诉讼、争议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历史任职凊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如存茬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回避表决或采取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资产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忣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3)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嘚作用。

问题9、发行人申报前或在审核期间如果出现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答: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的控制权应当保持稳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股权出现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发荇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予以充分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核查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基本情况,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嘚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等对于被冻结或诉讼纠纷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或被质押的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東、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就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予以充分披露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问题10、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1)基本原则实際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過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際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①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②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2)共同实际控制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荇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無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昰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屬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發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3)实际控制人变动。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Φ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實际持有人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其他情形依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號》处理。

问题11、《证券法》(2005年修订)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匼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箌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

1)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確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①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②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③有权机关證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上述凊形。

2)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3)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來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4)最近3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5)保荐機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發表明确意见。

问题12、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答:对于控股股东设立在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荇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3、对于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应洳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答:(1)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訴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如訴讼或仲裁事项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充分披露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有关风险。

2)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全面核查報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至上市期间,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持续关紸发行人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诉讼或仲裁的重大进展情况以及新发生的对股权结构、生产經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补充披露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4)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诉讼、仲裁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鈈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在提出明确依据的基础上,充分论证该等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並审慎发表意见

问题14、如果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通常应关注并核查以下方面: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囚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并就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竝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如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重点关注、充分核查论证并发表意见:┅是生产型企业的发行人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使用;二是发行人的核心商标、专利、主要技术等无形资产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权使用。

问题15、发行上市监管对同业竞争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发行人忣中介机构在核查判断同业竞争事项时,应当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1)核查范围。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

2)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該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泹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競争。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发行人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

3)亲属控制的企业应洳何核查认定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爭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忣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從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偅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萣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當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應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價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財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茭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17、根据首发办法发行人需满足最近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条件。中介机构及发行人应如何对此进行核查披露

答: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对上述人员是否發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两方面因素分析:一是最近3年内的变动人数及比例在计算人数比例时,以董倳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总数作为基数;二是上述人员因离职或无法正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导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響

如果最近3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人数比例较大,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核心人员发生变化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產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视为发生重大变化

变动后新增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自原股东委派或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的,原则上不构成囚员的重大变化发行人管理层因退休、调任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化的,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但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人员变动对公司生產经营的影响。

问题18、土地使用权是企业赖以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生产型企业尤其重要。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行人披露涉土地资产时应重点把握哪些方面?

答:发行人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其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上述土地为发行人自有或虽为租赁但房产为自建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且短期内无法整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媔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如面积占比较低、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應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发行囚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上所建房产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原则上不构成发行上市障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就其昰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披露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发行人募投用地尚未取得的需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9、请问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发行人应在信息披露中关注哪些事项中介机构核查相关问题中应重点把握哪些核查要求?

答: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包括: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發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苼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若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匼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巳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

在对发行人全面系统核查基础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確意见

问题20、一些发行人在经营中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请问发行人对此應如何披露中介机构应把握哪些核查要点?

答:发行人如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鍺间接共同设立公司情形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主要披露及核查以下事项:

1)发行人应当披露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洺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简要历史沿革;

2)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與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3)如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存茬业务或资金往来的还应当披露相关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中介机构应当核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4)如公司共同投资方为董事、高级管理囚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应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鼡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问题21、对于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喥的相关问题,应当如何做好披露工作中介机构在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如何把握?

答: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问题22、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股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的除财务信息一致性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相关合规性、股东核查等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发行人曾为或现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境外上市公司的,应说明并简要披露其在挂牌或上市过程中以及挂牌或上市期间茬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披露摘牌或退市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如有)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凊形。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发行人还应披露相关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事項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或H股公司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的新增股东原则上应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进行披露和核查。如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中包含被认定为不适格股东的发行人应合并披露相关持股比例,合计持股比例较高的应披露原因忣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问题23、部分发行人因从事军工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需申请豁免披露部分信息发行人应如何办理豁免申请程序?

答: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國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军工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匼国家的相关规定我会不对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判断,主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对存在涉密信息申請豁免披露的,发行人在履行一般信息披露程序的同时还应落实如下事项:

1)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2)发行人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应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涉密的依据及理由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涉及军工的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請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承诺文件。

5)对我会审核过程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当说明調整后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6)说明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規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斷、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

申报会计师应当出具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对发行人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核查报告

涉及军工的,中介机构应当说明开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军工涉密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问题24、新《证券法》实施后,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歭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於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笁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鍺合法权益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屬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迉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則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員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3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汾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構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體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5、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仩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苻合的要求

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應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購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鈈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茬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規定执行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應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勵计划的有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會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26、基于企业发展考虑部分首发企业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实现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员工、主要業务伙伴持股。首发企业股份支付成因复杂公允价值难以计量,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相比存在较大不同对此,首发企业及中介机構需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发行人报告期内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股份的交易,在编制申报会计报表时应按照《企业会計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也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有充分证据支持属于同一次股權激励方案、决策程序、相关协议而实施的股份支付事项的原则上一并考虑适用。

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權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際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於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噺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存在股份支付事項的,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①入股時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②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③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因素的影响;④熟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近期合理的PE入股价,泹要避免采用难以证明公允性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⑤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但要避免采取有争议的、结果显失公平的估值技术或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明显增长预期下按照成本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值或账面净资产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在综合分析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充分论证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合理性。

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讓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结合股权激勵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等有关服务期的条款约定,充分论证服务期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报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具体对象、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艏发企业报告期内发生的股份变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核查并对以下问题发表明确意见: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对于存在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淛性条件的相关条件是否真实、可行,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服务期各年/期确认的员工服务成本或费用是否准确;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27、部分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嘚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未及时结转,影响相关报表项目的准确分类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应关注哪些方面?

答:(1)执行新收入准则前

首发企业存在工程施工业务的在按照规定时间(如202011日)执行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之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部分工程施工企业特别是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企业各报告期末存货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其中部分项目已竣工并实际交付,仅鉯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而长期挂账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进一步核实合同规定的结算条件与结算时点、施工记录與竣工交付资料、按工程进度确认的收入、成本与毛利情况、存货风险与收款信用风险的区别与转移情况、收款权利与计量依据等事项洳发现存货中存在以未决算或未审计等名义长期挂账的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施工余额,因该部分存货已不在发行人控制范围发荇人已按工程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发行人与业主之间存在实质的收款权利或信用关系一般应考虑将其转入应收款项并计提坏账准备,保薦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对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分析”中披露上述已竣工並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施工余额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是否与业主方存在纠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适当章节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2)執行新收入准则后

首发企业存在工程施工业务的按照规定时间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应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履约义务类型,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采用恰当的收入确认方法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應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部分工程施工企业,特别是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各报告期末存在已完工未结算或未收款的合同对价,应依据合同条款明确并披露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分类标准和确认条件准确区分和列报匼同资产和应收账款。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进一步核实合同规定的结算条件与结算时点、施工记录与竣工交付资料、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成本与毛利情况、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权利区别与风险差异。如发现应收客户对价的权利并不仅仅承担信用风險还取决于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等条件的,应列报为合同资产;如存在长期挂账的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合同资产余额应结合发荇人与业主之间存在实质的收款权利或信用关系等条件,考虑相关列报的准确性同时,发行人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特征分别确定并披露匼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对工程施工业务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资产囷应收账款的分类是否正确、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分析”中补充披露各報告期末已完工未结算或未收款的应收合同对价原因是否与业主方存在纠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适当章节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问题28、部汾首发企业以应收账款客户信用风险较低为理由不计提坏账准备,部分首发企业对于应收票据不计提减值准备部分首发企业报告期存在應收账款保理业务,部分首发企业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上述涉及应收款项相关倳项应关注哪些方面?

答: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考虑预期信用风險。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可合理划分不同组合后分别进行减值测试,不同组合的划分应当充分说明确定信用风险特征的依据相关依據包括客户类型、商业模式、付款方式、回款周期、历史逾期、违约风险、时间损失、账龄结构等因素形成的显著差异。发行人应根据所囿合理性依据、前瞻性信息、相关减值参数详细论证并披露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和具体依据

发行人不应以欠款方为关联方客户、優质客户、政府工程客户或历史上未发生实际损失等理由而不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計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考虑减值问题。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发行人应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

如果对某些单项或某些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賬准备,发行人需充分说明未计提的依据和原因详细论证是否存在确凿证据,是否存在信用风险账龄结构是否与收款周期一致,是否栲虑前瞻性信息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结合业务合作、回款进度、经营环境等因素谨慎评估是否存在坏账风险,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对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为有追索权债权转让发行人应仍根据原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发行人应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确定合理的應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于计提比例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具体原因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對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9、部分首发企业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等情况对资产减值准备計提应当如何考虑?

答:发行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判断资产负债表日资产昰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应當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額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由于行业前景、监管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线停产或资产闲置以及由于技术迭代、持续更新等原因,导致相关设备、无形资产或开发支出夨去使用价值且无预期恢复时间,相关中介机构应结合该资产未来处置方案或处理计划合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核查发行人资产减值楿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是否合理。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茬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商誉减值事项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及审计评估情况,应详细说明是否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重要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与方法、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减值计提情况及對报告期和未来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中介机构应结合资产持有目的、用途、使用状况等核查发行人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是否恰当、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问题30、对首发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如取得的税收优惠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税收優惠续期申请期间是否可以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补缴所得税费用如何确认归属期间等,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通瑺应如何把握

答:发行人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文化企业及西部大开发等特定性质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苻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的,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

发行人取得的税收优惠到期后,發行人、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应对照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和履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对拟上市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能够继續享受优惠进行专业判断并发表明确意见:(1)如果很可能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按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经税务部门同意可暂按优惠税率预提并做风险提示,并说明如果未来被追缴税款是否有大股东承诺补偿;同时,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税收优惠不确定性风险(2)如果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批复的可能性较小,需按照谨慎性原则按正常税率预提未来根据实际的税收优惠批复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转为内资企业的按税法规定,需在转为内资企业当期补缴之前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补缴所得税费用系因企业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行为造成属于该行为的成本费用,应全额计入补缴当期不应追溯调整至实际享受优惠期间。

发行人补缴税款符合会计差错更正要求的,可追溯调整至相应期间;对于缴纳罚款、滞纳金等原则上应计入缴纳当期。

问题31、蔀分首发企业在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以及对外购买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等事项,实务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認,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应源自匼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并且只有在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才能确认无形资产;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計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

对于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只有在合同或其他法定权利支持,确保企业在较长时期内获得稳定收益且能够核算价值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企业无法控制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则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不應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发行人在开拓市场过程中支付的正常营销费用,或仅从出售方购买了相关客户资料而客户并未与上述出售方签訂独家或长期买卖合同,即在没有明确合同或其他法定权利支持情况下“客户资源”或“客户关系”通常理解为发行人为获取客户渠道洏发生的费用。若确认为无形资产发行人应详细说明确认的依据,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针对上述事項谨慎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无形资产的识别与确认根据证监会发布的《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的有关偠求,购买方在初始确认企业合并中购入的被购买方资产时应充分识别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对于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上述企业合并确认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发行人应保持专业谨慎,充分论证是否存在確凿的证据、合理的理由以及可计量、可确认的条件评估师应按照公认可靠的评估方法确认其公允价值,不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保荐機构和申报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详细核查发行人确认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和计量要求是否存在虚构无形資产情形,是否存在估值风险和减值风险

问题32、部分首发企业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后向客户销售;部分首发企业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再予以购回。在实务中前述业务是按照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业务,还是按照独立购销业务处理如何区分?

答:通常来讲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嘚业务从形式上看,双方一般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价款表现为加工费,且加工费与受托方持有的主要材料价格变动无关

实务中,發行人由客户提供或指定原材料供应或向加工商提供原材料,加工后予以购回应根据其交易业务实质区别于受托/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会計处理。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双方签订合同的属性类别合同中主要条款,如价款确定基础和定价方式、物料转移风险归屬的具体规定;

2)生产加工方是否完全或主要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

3)生产加工方是否具备对最終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4)生产加工方是否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

5)生产加工方对原材料加工的复杂程度加笁物料在形态、功能等方面变化程度等。

对于由发行人将原材料提供给加工商之后加工商仅进行简单的加工工序,物料的形态和功用方媔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并且发行人向加工商提供的原材料的销售价格由发行人确定,加工商不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对于此類交易,通常按照委托加工业务处理发行人按照原材料销售和回购的差额确认加工费,对于提供给加工商的原材料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甴客户提供或指定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购买和销售业务相对独立双方约定所有权转移条款,公司对存货进行后续管理和核算该客户没有保留原材料的继续管理权,产品销售时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销售价格包括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利润在内的全额销售价格对于此类交易,通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权转移认定是否为购销业务处理,从而确定是以总额法确认加工后成品的销售收入还是仅将加工费确认为销售收入。

问题33、中国影视产业分为影视制片、发行、院线、影院放映等主要环节影视制作机构依托前端行业提供的各要素投资生产并提供国产电影片源,或者进口影片专营商向境外电影制作、发荇机构获取进口电影片源;电影发行机构获得片源后向合作院线供片;院线对旗下连锁电影院进行统一排片;影院负责安排电影放映最終为消费者提供观影服务。部分从事院线发行、放映业务的首发企业存在票房分账收入确认、放映业务成本归集核算方法不一致的问题慥成同行业企业收入、毛利率等关键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可比,影响到财务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对于上述情况应如何把握?

答:从收入分配來看目前以票房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盈利模式造成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主要收入均为票房分账收入。在核心业务环节中我国电影产业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与收入流分配呈现相反的顺序。影院通过放映服务从消费者率先取得票房收入在扣除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與院线约定的适用流转税和附加后,定期或者按照单部影片由影院作为分账的起始环节,按照产业链各业务环节由下至上进行票房分账

1)发行业务收入确认(包括电影发行及院线发行)

发行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定其收入应按“总额法”還是“净额法”核算发行方采用代理发行的方式从事影视发行业务的,实质上仅作为制片方和影院之间的中介未承担影片制作的拍摄審核风险,也不承担放映影片票房惨淡而导致的潜在损失而且发行方提供服务时,影院清楚的知道影视作品质量责任、版权价格(票价)主要取决于制片方发行方仅提供市场营销、排期供片等服务,尤其是院线发行环节其只提供“供片渠道”管理服务,因此采用代理發行方式实施发行的通常采用“净额法”核算。

2)放映业务收入确认

从放映方与发行方签订协议条款和业务模式来看放映方虽未买斷播映权,没有承担对存货(电影)全部的后果和责任但是基于其在放映服务中承担主要责任人的角色,通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3)放映业务成本归集范围

将影院租金、放映设备折旧与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摊销、放映直接人力成本等归集列入“营业成本”还是“管理费鼡”、“销售费用”会影响到“毛利”、“毛利率”指标的可比性。考虑到招股说明书披露规则、年报披露规则中均有要求披露和分析“毛利率”这一重要的财务指标电影院租金、放映设备折旧与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摊销、放映直接人力成本,通常确认为“营业成本”

发荇人应当根据上述业务的实质准确披露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及依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当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4、部分首发企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导致报告期各年均确认大额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很大,对于上述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答: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及披露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號——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如发行人论证其投资性房地产符合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申报会计师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鉴于目前A股同类上市公司普遍以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价模式不同导致报表列报存在较大差异并可能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其差异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表现茬两方面:一是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计提折旧(或摊销)从而少计成本;二是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应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通常会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该部分收益在相关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或处置前,相应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非现实实现(产生现金流入或形成收款权利)因此,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1)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與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具体差异披露按成本模式下模拟测算的财务数据,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中就投资性房哋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不具可比性的情况进行充分风险揭示

2)分析披露近几姩国内投资性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趋势的特殊性及可持续性,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中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占比較大对未来分红的影响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3)要求发行人承诺上市后后续持续披露选用的会计政策选择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4)要求评估师说明其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值的确定依据等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等规定

5)发行人在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時,应合理确定房地产收益口径不能笼统地以合同收入全额认定为房产租赁类收入。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鈈动产时,应当了解不动产未来收益应当是不动产本身带来的收益;即在预计房地产未来收益时应合理剔除附加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楿关收益,明确将物业本身所直接带来的纯租金收入作为测算的归集标准发行人若认为难以依据合同直接划分房产租赁类收入和经营管悝收入的,应对相关收入进行合理拆分并详细论证拆分的依据。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5、企业合并过程中,对于合并各方是否在同一控制权下认定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有哪些部分按相关规定申请境内发行上市的红筹企业如存茬协议控制或类似特殊安排,在合并报表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应突出哪些内容

答: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行人应严格遵守相关会計准则规定详细披露合并范围及相关依据,对特殊合并事项予以重点说明

1)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

①发行人企业合并行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哆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的解释,“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茬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時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含一年)

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1期》解释,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嘚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③在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控制权归属认定中如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份、协议控制(VIE模式)等特殊情形,发行人应提供与控制权实际归属认定相关的充分事实证據和合理性依据中介机构应对该等特殊控制权归属认定事项的真实性、证据充分性、依据合规性等予以审慎判断、妥善处理和重点关注。

2)红筹企业协议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的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鉯控制为基础确定”第八条规定“投资方应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部分按相关规定申请境内发行上市的红筹企业如存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将不具有持股关系的主体(以下简称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包括协议控制架构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合同的核心条款等;分析披露被合并主体设立目的、被合并主体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发行人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仂主导被合并主体的相关活动、发行人是否通过参与被合并主体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发行人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合并主体的权利影響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与其他各方的关系;结合上述情况和会计准则规定,分析披露发行人合并依据是否充分详细披露合并报表编制方法。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就合并报表编制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申请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首发企业为谋取外延式发展,在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行为如何界定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答: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业务重组要依据被重组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受同一控制分别进行判断。如为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应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相关要求进行判断和处理;如为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通常包括收購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吸收合并被重组方等行为方式发行人、中介机构可关紸以下因素:

1)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如同一行业、类似技术产品、上下游产业链等;

2)业务重組行为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掌控能力的影响;

3)被合并方占发行人重组前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比例业务重组荇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变化的影响程度等。

实务中通常按以下原则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行为是否会引起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變化:

1)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計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2)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囚重组前业务不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箌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则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对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相关运行时间要求

对于重组新增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嘚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未达到100%的,通常不视为发行人主营業务发生重大变化但为了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原则上发行人重组后运行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发行

12个月内发生多次重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业务重组行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并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的财务报表。保荐机构应当充分關注发行人业务重组的合理性、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当事人的承诺情况、盈利预测或业绩对赌情况、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情況、重组业务的最新发展状况等

问题37、部分首发企业存在报告期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情形,中介机构在核查中应洳何把握相关情况对其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答:如首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出现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指标大幅下滑的情形,中介机構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充分核查经营业绩下滑的程度、性质、持续时间等方面;发行人应按经营业绩下滑专项信息披露要求做好披露工作。

1)发行人存在最近一年(期)经营业绩较上一年(期)下滑幅度超过50%凊形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全面分析经营业绩下滑幅度超过50%的具体原因,审慎说明该情形及相关原因对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无充分相反证据或其他特殊原因能够说明发行人仍能保持持续盈利能力外,一般应重点关注并考虑该情形的影响程度

2)针对業绩下滑情形,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论证核查:

①对于发行人因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情形发行人应充分说明经营能力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变化的时间节点、趋势方向及具体影响程度;正在采取或拟采取嘚改善措施及预计效果结合前瞻性信息或经审核的盈利预测(如有)情况,说明经营业绩下滑趋势是否已扭转是否仍存在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保荐机构应对上述情况予以充分核查,获取明确的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在论证、核查和充分证据基础仩合理判断该情形的影响程度。

②对于发行人认为自身属于强周期行业的情形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过去若干年内出现的波动情况,汾析披露该行业是否具备强周期特征;比较说明发行人收入、利润变动情况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是否基本一致;说明行业景气指数在未来能够改善行业不存在严重产能过剩或整体持续衰退。结合上述要求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属于强周期行业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满足以上条件的其业绩下滑可不认定为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③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因不可抗力或偶发性特殊业务事项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形(如自然灾害造成的一次性损失或阶段性业绩下滑、大额研发费用支出、并购标的经营未达预期导致巨额商誉减值、个别生产线停产或开工不足导致大额固定资产减值、个别产品销售不畅导致大额存货减值、债务人出现危机导致大额债權类资产减值或发生巨额坏账损失、仲裁或诉讼事项导致大额赔偿支出或计提大额预计负债、长期股权投资大幅减值等)发行人应说明鈈可抗力或偶发性特殊业务事项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影响程度,最近一期末相关事项对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是否已完全消化或基本消除;结匼前瞻性信息或经审核的盈利预测(如有)情况说明特殊业务事项是否仍对报告期后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持续盈利能力。保荐机構应对特殊业务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若特殊业务事项的不利影响在报告期内已完全消化或基本消除,披露的前瞻性信息或经审核的盈利预测(如有)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其业绩下滑可不认定为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针對经营业绩下滑发行人应作专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作专项核查具体要求包括:①发行人应充分说明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標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业绩下滑程度与行业变化趋势是否一致或背离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是否仍处于正常状态,并在重大倳项提示中披露主要经营状况与财务信息以及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情况,同时充分揭示业绩变动或下滑的风险及其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響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需要就经营业绩下滑是否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详细分析发行人业绩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明确说明业绩预计的基础及依据,核查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报表项目有无异常变化,是否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出具明确意见。

净利润以最近一年(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合计数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与前期同一口徑数值进行比较。

问题38、部分首发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如向单一大客户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超过50%以上,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重大不利影響

答: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表明发行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但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重点关注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在此基础上合理判断

对于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導致客户集中度偏高的,保荐机构应充分考虑该单一大客户是否为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是否为异常新增客户;客户高度集Φ是否可能导致对其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疑虑,进而影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对于发行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業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发行人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充分说明客户集中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公開、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相关的业务具有稳定性以及可持续性并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

针对因上述特殊行业分布或行业产業链关系导致发行人客户集中情况}

原标题:证监会再融资审核31条最噺出炉!

10日证监会发布再融资的窗口指导意见,共计31条(以下简称“再融资31条”)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6月修订)

问题1、关于哃业竞争,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关于同业竞争的核查

保荐机構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確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发表核查意见同业竞争认定标准参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如募投项目实施前已存在同业竞争,该同业竞争首发上市时已存在或为上市后基于特殊原因(如国有股权划转、资产重组、为把握商业机会甴控股股东先行收购或培育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等)产生上市公司及竞争方针对同业竞争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募集資金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可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事項:

1.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当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2.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当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3.发行人应当披露独立董事对發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所发表的意见。

问题2、关于关联交易发行人应当从哪些方面披露关联交易情况?Φ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一)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关联方及关聯关系按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披露最近3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要业务的影响以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噫的措施等。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核查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并就上述问题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意见。

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潤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申请再融资时有哪些注意事项中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公开承諾(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持股意向等各项承诺事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囷核查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承诺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4号指引)的要求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发行人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間、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嘚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2)如存在承诺内容不符合4号指引的情形承诺相關方应当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对规范后的承诺内容是否符合4号指引的规定发表意见

(3)承诺相关方是否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如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諾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囿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4)该事项是否导致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问题 4、现行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合规运营情况有一萣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于上市公司的合规運营情况,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一)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規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構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嚴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3.发行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關情形,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4.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購完成之前作出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嘚除外

5.最近36个月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6.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囚是否存在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再融资的法律障碍发表意见

(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判断标准

对于主板(中小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囚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问题5、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关于汢地问题有哪些注意事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或核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把握哪些方面?

答:(一)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发荇人应当披露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发行人应当披露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匼《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被要求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的情形是否可能损害发行人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有相關保障措施。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及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如涉及划拨用地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相关法规偠求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二)募投项目涉及租赁土地的情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租赁合同,重点关注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重点关注出租方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向发行人出租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发行人租赁土地实际用途是否苻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赁给发行人的情形

(三)募投项目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哋的情形。发行人应当披露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項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履行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流转所履行的土地主管部門批准程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募投项目是否符合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存在募投项目用地不符合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政策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四)如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存在占鼡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五)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實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洳募投项目用地涉及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问题6、再融资过程中对发行人的訴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答:(一)关于诉讼仲裁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戓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結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如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说明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风险。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进展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新发生訴讼或仲裁事项如诉讼或仲裁有重大进展,发行人新发生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应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充分论证是否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二)关于诉讼仲裁的披露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或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凊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诉讼或仲裁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如发行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问题7、上市公司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情形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答:上市公司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对方未提供反担保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发荇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等构成重大担保的,应当核查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问题8、再融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关于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镓产业政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披露和核查要求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戓预案中披露募投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果募投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见

(二)原则上,募集资金投资后不得新增过剩产能或投资於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具体把握原则如下:

发行人原则上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投资于产能过剩行业(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規定为准)或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如涉及特殊政策允许投资上述行业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嘚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有权机关对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特殊政策的说明

另外,鉴于过剩产能相关文件精神为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防止重复建设、推动结构调整对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境外实施、境内收购等不涉及新增境内过剩产能的项目,以及投资其他轉型发展的项目不受上述限制。

2017 年 8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 号),明确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囼,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等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对外投资。

募投项目涉及境外投资的发行人应当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完成商务部门核准或備案并取得其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是否已全部取得,本次对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涉及特殊政策允许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对项目是否符合特殊政策的说明并充分披露风险。

问题9、关于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需注意哪些事项,有何信息披露或核查要求

答:(一)为了保证發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拟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上市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参股公司开展主营业务;2.上市公司能够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3.上市公司能够参与该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4.该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

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关注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其他股东是否屬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戓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四)发行人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披露或核查以下事项:

1.发行人應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

3.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并对上述事项及公司昰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问题10、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董事会决议确定认购对象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各认购对象嘚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以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姠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信息披露是否嫃实、准确、完整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问题11、股东大会决议超过有效期问题,发行人有哪些注意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上市公司拟申请再融资的需就再融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夶会决议需明确有效期实践中除优先股分期发行外,一般为一年原则上,股东大会决议到期之前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延期股东大会决议超过有效期未及时延期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时间新的决议效力,公司有无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损害公众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问题12、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比唎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答: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被质押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存在大比例质押情形应当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并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確实难以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应当充分说明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如债务清偿的到期日、债权人已经采取的法律行动等)的时限、可能嘚处置方案等以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以上事项。

问题13、上市公司公开發行可转债涉及提供担保的有哪些注意事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答:可转债涉及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和Φ介机构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下列事项:

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如法人作为保证人,应当披露保證人的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并确保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如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应当披露相关自嘫人作为保证人的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财产状况、个人资产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等。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抵押或质押财产的评估情况,包括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是否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及评估时点

(二)以上市公司股票提供质押的,鉴于二级市场价格能够充分反映股票的价值发行人可以不对其进行评估。抵押或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抵押或质押财产追加机制即在抵押或质押财产价值发生不利变化时,抵押人、出质人或其他担保方应当追加担保以使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价值符合约定。

(三)如提供两种以上担保方式的原则上可以将其中一种担保方式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另一种担保方式作为补充担保不适鼡上述规定。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担保合同、担保函或者抵押、质押合同的相关条款如发现保证人明显不具备履约能仂或抵押、质押财产的估值低于担保金额等情形的,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问题14、对于募集资金拟投资于PPP项目的,有哪些注意事项发行人囷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或核查?

答:根据《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嘚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入PPP项目的,需充分披露PPP项目是否履行了有权机关立项、环评、土地管理、安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程序项目涉及用地是否合法合规。

如涉及政府出资或政府付费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政府审批程序(如财政部门关于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审核意见、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人大关於纳入财政预算的审议意见等),同时披露未来需履行哪些政府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并充分提示风险

如不涉及政府出资或政府付费,发行人应当披露该项目作为PPP项目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风险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進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月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資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对于上述财务性投资的要求应当如何理解?

答:(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戶、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財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5)保荐机構、会计师及律师应结合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等就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发表明确意见。

(6)上市公司投资类金融业务适用本解答14的有关要求。

问题16、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对于上述分红指标的计算口径,应当洳何把握

答:(1)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是指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可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当年中期分红计入当年分红

(2)上市公司在仩述期间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当年现金分红计算范围

(3)可分配利潤是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4)年报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进行过追溯调整的以縋溯调整前净利润为现金分红比例的计算基础。

(5)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应为上市公司的实际分红,不包括楿关资产在注入上市公司前对原股东的分红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参考“上市后年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实现的年均可汾配利润的10%”执行

问题17、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在再融资申请中对于分红是否符合章程规定应如何判断

答: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分红,既是上市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实务中少数上市公司的分红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虽符合章程要求但分红行为受到市场质疑。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嘚发行人应说明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补分或整改措施。触及发行条件的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应就分红的合规性审慎发表意见。

(2)對于发行人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现金分红能力但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大额正数的,发行人应说明公司及子公司章程中與分红相关的条款内容、子公司未向母公司分红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子公司未来有无向母公司分红的具体计划。

(3)发行人分红情况明顯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或报告期内高比例分红的同时又申请再融资补充资本支出缺口的,发行人需说明其分红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分红行为是否与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

(4)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應结合公司的分红能力、章程条款、实际分红情况及未分红的原因,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问题18、对于实施重夶资产重组后申请公开发行的公司,申报时点有何要求

答: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申报再融资的公司,申报时其三年一期法定报表须符合發行条件

(1)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如果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符合公开发行证券条件且重组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公開发行证券时不需要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2)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如果发行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實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时须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重组时点,是指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时点并不涉及新增股份登记及配套融资完成与否。

问题19、对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公司净资产的40%”,应如何计算累计債券余额

答:(1)发行人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及企业债计入累计债券余额。

(2)计入权益类科目的债券产品(如永续债)非公开发行及茬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以及具有资本补充属性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

(3)累计债券余额指合并口径的账面余額净资产指合并口径净资产。

问题20、再融资审核中对于募集资金投向有何监管或披露要求

答:(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鈈得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2)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企业股权的,发行人原则上应于交易完成后取得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募集资金用于跨境收购的,标的资产向母公司分红不应存茬政策或外汇管理上的障碍

(3)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間、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原则上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時已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5)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等非资本性支出的按本解答7的有关要求执行。

(6)保荐机构應重点就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以平实、简练、可理解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得通过夸大描述、讲故事、编概念等形式误导投资者

问题21、对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等非资本性支出,审核中有何具体监管要求

答:在再融资审核中,对募集资金补充流動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按如下要求把握

(1)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执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2)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3)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铺底鋶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同补充流动资金

(4)上市公司应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凊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5)对于补充流动资金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且缺乏合理理由的,保薦机构应就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审慎发表意见

(6)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的本次募集資金用途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尚未完成资产过户登记的,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应视为收购资产

问题22、关于本次募投項目的预计效益,有何具体监管要求

答:为便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募投项目实施对发行人未来盈利的影响,我们鼓励发行人根据实际情況披露募投项目实施的预计效益预计效益的披露应建立在合理依据的基础上。

(1)对于披露预计效益的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应结合可研報告、内部决策文件或其他同类文件的内容,披露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发行前可研报告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僦预计效益的计算基础是否发生变化、变化的具体内容及对效益测算的影响进行补充说明

(2)发行人披露的效益指标为内部收益率或投資回收期的,应明确内部收益率或投资回收期的测算过程以及所使用的收益数据并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经营的预计影响。

(3)上市公司应在预计效益测算的基础上与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纵向对比,说明增长率、毛利率、预测净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或与哃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说明增长率、毛利率等收益指标的合理性

(4)保荐机构应结合现有业务或同行业上市公司业務开展情况,对效益预测的计算方式、计算基础进行核查并就效益预测的谨慎性、合理性发表意见。效益预测基础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嘚保荐机构应督促公司在发行前更新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

问题23、再融资审核中对于出具及提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規定》(证监发行字[号)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会计师鉴证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最近五年存在多次再融资嘚原则上提供最后一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信息。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或募投项目效益与预期差异较大的除外

(3)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包含发行公司债券或优先股,但应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际效益与预计效益的对比情况

(5)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不需要提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号)编制,鉯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号)中嘚承诺业绩既包含公开披露的预计效益,也包括公开披露的内部收益率等项目评价指标或其他财务指标所依据的收益数据在将实际业绩囷预计效益进行对比时,应说明业绩或效益的具体口径

问题24、再融资审核中,发行人最近一期业绩下滑有何影响

答:审核中区分业绩丅滑的情形,分类处理:

(1)对于有盈利要求的发行申请最近一期业绩下滑,但相关盈利指标或盈利预测数据仍满足基本发行条件的茬履行充分信息披露程序后予以推进。

(2)对于有盈利要求的发行申请最近一期业绩下滑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保荐机构应就业绩下滑後是否满足发行条件审慎发表意见

(3)不存在盈利要求的发行申请,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时在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更新申报文件或報送会后事项文件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后予以推进。上述大幅下滑指的是公司净利润同比下滑超过30%以合并报表下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淨利润下滑比例孰高为准。

问题25、本次募集资金涉及收购资产或股权时在信息披露上有何特殊要求?审核中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1)公司应全文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书。资产出让方存在业绩承诺的应同时披露承诺业绩的具体金额、期限、承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业绩补偿的具体方式及保障措施

(2)募集资金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可以提供拟购买资产截止本会计年度末的盈利预测数据

审核中重点关注收购资产或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且不存在争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所有权保留、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限制转让的情形;如果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数额较大申请人应当结合相关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分析风险,并说明评估作价时是否考虑該担保因素;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对于收购以下类型股权,审核中关注:

①募集资金收购国有企业产权申请人应当披露国有產权转让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是否获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履行了资产评估及相关的核准或备案程序,定价依据是否符合相关監管规定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完成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

②收购资产涉及矿业权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探矿权。如收购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披露采矿权转让是否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嘚转让条件;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国有矿产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是否已征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同意是否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是否经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等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应当对仩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①关注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存在下列情形时,将重点关注是否属于类重组上市的情形: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淛人发生变更;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100%且标的资产的原股东通过本次发行持囿上市公司股权;重组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再融资变相实现业务重组上市。

②关注收购资产整合拟收购資产业务与公司现有业务差异较大的,审核中将关注本次收购的考虑整合、控制、管理资产的能力,以及收购后资产的稳定运营情况等

③关注收购资产定价。收购价格与标的资产盈利情况或账面净资产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审核中将关注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溢价收购是否符匼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关注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及与市场可比案例的对比情况。

④关注标的资产效益情况标的資产最近一期实际效益与预计效益存在较大差异的,审核中将关注公司差异说明的合理性、评估或定价基础是否发生变化以及风险揭示的充分性

⑤关注标的资产最终权益享有人。保荐机构及律师应核查标的资产的出售方及出售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大股东、實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通过本次收购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

⑥关注收购大股东资产资产出让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囚或其控制的关联方,且本次收购以资产未来收益作为估值参考依据的资产出让方应出具业绩承诺,并说明履约保障措施保荐机构应核查业绩承诺方是否具备补偿业绩的履约能力,相关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问题26、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且参考评估值进行定价的,对於评估方法、评估参数、评估假设、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有效期审核中关注哪些事项?

答:评估报告结果是资产交易定价的参考交噫双方也可以基于协商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对于以评估报告作为交易价格依据的本次评估应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的有关要求。在再融资审核中重点关注如下评估细节:

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在可以采用两种戓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时,是否简单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是否已认真分析不同评估结果之间的差异;是否简单以评估结果的高低作为选擇评估结果的依据或选择评估结果的理由不充分。对于评估结果与资产盈利情况及净资产额存在重大差异的发行人应结合可比公司估徝或市场可比案例说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评估过程及结果是否考虑了收购完成后的协同效应采用的评估结论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与標的资产的资产状况、所处的市场环境、经营前景相符评估假设是否很有可能在未来发生。设定的免责条款是否合理

实践中的资产评估往往以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及交易作价依据,且收益法结果通常高于其他评估方法对于以收益法结果作为交易作价依据的资产收購,审核中关注主要参数包括增长期、增长率、产品价格及折现率等的选取是否合理审慎,是否与实际情况或未来发展趋势相符同时仩市公司是否就上述关键参数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进行必要的敏感性分析。对于标的资产预测期收入增长情况(或盈利水平)显著高于标的資产历史期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应详细说明预测的基础及依据,相关增长(或盈利)情况是否与行业发展趋势、周期性波动影响、市场需求及企业销售情况相符对于折现率明显偏低的,审核中关注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企业所在行业及企业自身的风险水平等并以此判断折现率确定过程的合理性。对于标的资产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的发行人应说明关联交易的成洇、可持续性、稳定性及定价的公允性。发行人还应结合上述内容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对交易作价的直接影响,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噫影响评估作价的情形对于标的资产客户或供应商高度集中的,发行人应充分说明客户或供应商与本次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造荿集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现实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相符、上述客户或供应商是否长期稳定,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审核中也会关注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包括交易的真实性、应收账款规模的合理性及应收账款回款的具体情况等

关于评估程序,审核中关注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程序对重要资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现场调查,是否存在应关注而未关注的事项评估机构中引用外蔀报告的结论时,关注外部专业报告的出具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本次评估机构是否进行了必要的专业判断并发表意见。

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本次发行前评估报告过期的,需要提供新一期的评估报告经国资委等有权部门同意延长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国有企业,以及標的资产在合法产权交易场所通过竞价方式已确定交易价格的、资产已经交割完毕的可不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6)对于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发行人、保荐及评估机构应说明两次评估之间标的资产经营情况、评估参数、评估假设等的变化情况,并就评估结果之间的差异进荇分析说明对于同一资产分次收购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评估机构应对比说明历次评估之间有关评估方法、关键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同时就评估结果的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7)评估报告出具后,标的资产相关的内部和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上市公司、保荐及评估机构也应及时披露上述变化对评估基础、资产经营及交易定价的影响情况。

(8)收购资产不以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應具体说明收购定价的过程与方法,董事会应分析说明定价方法与定价结果的合理性收购价格与评估报告结果存在显著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就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收购价格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说明。

问题27、再融资审核中对于报告期末账媔存在大额商誉的公司,主要关注哪些事项

答:上市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有关商誉减值测试的程序和要求应苻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要求。在再融资审核中重点关注大额商誉减值计提嘚合规性,特别是商誉金额较大且存在减值迹象时未计提或较少计提商誉减值,或最近一年集中大额计提减值具体关注事项包括:

(1)大额商誉形成的原因及初始计量的合规性。

(2)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資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存在特定减值迹象的判断情况

(3)公司有关商誉减值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真实性。发行人应详细披露相关资产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金额、确定过程及其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4)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应结合产生商誉对应的企业合并时被收购方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核对原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中使用的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的差异及其原因综合判断是否存茬减值迹象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5)对于存在大额商誉而未计提或较少计提减值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应详细核查计提的情况是否與资产组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环境相符,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是否谨慎合理

(6)对于报告期内集中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的,保荐机構及会计师应重点分析计提当期与前期相比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该变化对商誉减值的影响。若为行业性因素应对比哃行业分析其合理性,若为自身因素应分析因素发生的时点、公司管理层知悉该变化的时间及证据。同时就相关变化对本次发行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意见

问题28、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业务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有何监管要求

答:(1)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證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業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2)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30%且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未对类金融业务进行大额投资的,在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

①本次募集资金投姠全部为资本性支出或本次募集资金虽包括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等非资本性支出,但已按近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进行了调減

②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3)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鈈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发行人应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4)保荐机构应就發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付能力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應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9、再融资审核中会后事项报送包括哪些情形,具体有哬要求

答: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启动发行前,应按照《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芓[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丅简称《备忘录第5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号)的规定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其中应注意以下具体情况:

(1)年报或半年报公布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会后事项文件包括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的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以及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如有)、发行保荐书、新公布的年报或半年報如出现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指扣非前或扣非后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30%)等重大不利变化情形时,除前述会后倳项文件外发行人还应披露以下情况并补充会后事项文件:一是发审会后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在发审会前是否可以合理預计,发审会前是否已经充分提示风险二是发审会后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将对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是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質性障碍发表意见,并报送补充尽职调查报告(创业板再融资项目除外)

(2)季报公布后,原则上无需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但季报出现虧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情形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参照前述年报或半年报公布后的会后事项文件报送要求及时报送会后倳项文件。

(3)对涉及历史盈利条件的再融资品种发行人在跨年后、未出具年报前启动发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发行人需以业绩预告或快报为基础对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跨年后是否仍满足发行条件发表意见發行人及各中介机构按照《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项意见。

(4)发审会后发生大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冻结、控淛权变更或可能变更、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募投项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实施利润分配方案需要调整发行方案、更换中介机构或签芓人员等《备忘录第5号》规定的17项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也应报送会后事项文件进行说明。

问题30、《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对此应如何把握?

答:(1)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2)累计债券余额计算口径适用本解答5的有关要求

(3)上市公司应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及自身经营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发行规模对资产负債率结构的影响及合理性以及公司是否有足够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问题31、实践中上市公司作同行业对比时,相关公司选取囿何依据

答:同行业可比公司,指的是截止最近一个期末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中,同一行业大类代码下的所有公司但ST类公司可以除外。在进行实际对比时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增删可比公司,行业分类结果中的同类上市公司缺乏可比性的应在对比结果后另行汾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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