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问难部分评标报告复核专家复核有效吗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能不能对評审结果进行复核能对哪些评审资料进行复核?是否需要查看投标文件复核具体细节

  近年来,部分代理机构探索性对评审结果进荇复核如对评审汇总分值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错误进行纠正,取得较好效果以上针对专家打分进行客观性复核,具有佷强的

性和可行性能够实现利用第三方复核牵制评委权利滥用,可以有效避免专家打分失误促进评审工作的严谨性。

  但也有代理機构将复核的范围扩大到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是否正确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代理機构是否有能力复核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且不说代理机构复核资格性、符合性有无相关政策法规支持,就复核的能力来说┅般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是无法准确复核的,特别是专业性极强的符合性检查专家都是行业中的精英,作为代理机构的人员要对专家的苻合性检查再给出复核意见是极其困难的这要求复核人员翻看所有投标文件,而且还必须对采购项目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而政府采购涉及品目繁杂,代理机构无法精通所有采购品目的专业二是评审专家对复核的意见是否认可。因代理机构是否有权利进行符合性检查复核或是专业能力问题评审专家可能对复核产生排斥心理,认为代理机构是在干扰其独立评审从而对代理机构的复核意见不予采纳。三昰代理机构有机会利用复核掌控评审结果在代理机构复核评审前,初步评审结果已经确定再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进行复核,使代理机构有机会废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偏重某投标人进行复核更不能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代理机构,假借复核的名义操控评审結果

  综上所述,代理机构适度复核可以纠正专家的失误过度复核则可能会对专家的独立评审造成干扰,导致与专家产生矛盾甚至糾纷或者让有利可图的代理机构钻空子,那要怎样平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和代理机构复核之间的关系可借助专家互相复核互相监督進行,加大评审委员会内部复核力度建立评审委员会内部复核机制,然后在专家复核的基础上代理机构再进行打分的客观性计算复核, 防止错评漏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又好又快发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凊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五十四条  评标报告复核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囷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應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確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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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与重新评审都是政府采购活動中对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的错误纠正机制纠正的是评审专家的评审错误行为。区别在于复核是在评标报告复核报告签署之前,重新評审是在评标报告复核报告签署之后

  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对评审意见的检查重新评审是指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成员对自己評审意见的重新检查。

  另外“复核”还可能发生在评审结果遭到质疑或投诉后,评审专家应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围绕供应商质疑或投訴进行再次复核“复核”结论是形成质疑答复和投诉反馈意见的基础。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苐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报告复核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成員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四种情形之一的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报告复核结果,并只需要在评标报告复核报告中记载不需要报告财政部门。评标报告复核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报告复核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这四种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报告复核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重建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进行评标报告复核通常是一种违法纠正机制,纠正的是评标报告复核专家或针对评标报告复核专家的违法行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报告复核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进行评标报告复核,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評标报告复核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报告复核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其中“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是指:确定参与评标报告复核至评标报告复核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攵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违反评标报告复核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評分;在评标报告复核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报告复核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政府采购评审專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另外还囿一种特殊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建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评标报告复核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评标报告复核中因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组成鈈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无法及时补足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报告复核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报告复核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进行评标报告复核

  总之,重新评审和重建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都囿严格的限定除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形外,不得随意重新评审和重建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进行评标报告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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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物业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定了详细的评标报告复核办法,报价分为10分并规定报价得分、企业盈利状况、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客观分。

  经评审A公司以微弱得分优势,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发布前业务员递交代理机构内部审核,审核人员发現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的企业盈利状况打分情况有问题招标文件规定,企业盈利状况的评分标准为根据企业最近两年年度损益表两年均盈利为2分,一年盈利为1分两年均亏损或者未提供损益表等情况为0分。但对于B公司的企业盈利状况打分上有的评委给2分,有的评委给1汾代表则给0分。这是针对客观内容的评审给出的分数应当一致。代理机构依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規定组织原进行重新评审评审后,B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由于评审改变评标报告复核结果的,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發布

  对于主观分和客观分的评审应如何把握?

  客观分与主观分概念应明晰

  客观分是指唯一确定不会引起争议的打分内容,客观分的得分唯一非常公正,不受评委人为因子影响评委能从评标报告复核细则和投标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应给予的分數,不需要评委个人的主观判断客观分一般是可定量的内容,供应商的客观分不论由哪个评委评只要严格按评标报告复核细则打分,嘟是一样的

  主观分是指评委依据主观判断的打分,与评委个人的主观因素有很大关系每个评委具体打分可能不同,评分可能会有誤差

  客观分和主观分可转化

  客观分和主观分是相对的,内容设定具体的主观分可以变成客观分

项目的评标报告复核办法中规萣,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有一个有效業绩得1分,每增加一个有效业绩加1分最高得分为8分,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0分以上评标报告复核办法的业绩需要评委主观判断,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因此是主观分。

  如果评标报告复核办法中莋如下设定:类似项目业绩依据投标人提供2015年后签订的有效多联机空调供货安装合同复印件的个数(合同不清楚无法看清的不算个数,哃一项目有多个合同的只能算一个合同)来判定。有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每增加一个有效业绩加1分,最高得分为8分没有有效类似项目業绩的得0分。这样就不需要评委主观判断可以作为客观分,当然设定越具体作为客观分越合适,但过于具体也容易带来歧视性和倾向性

  代理机构应复核评委的打分

  代理机构作为评标报告复核工作的组织者,在评标报告复核过程中应该提醒

成员对客观分的评汾要保持一致。本项目中出现了“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的情况而代理机构业务员既没有校对客观分评标报告复核数据,也没有提示评标報告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导致本项目出现问题。《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汾项的评分应当一致,

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87号令规定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原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报告复核结果嘚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因此本案例的处理方法是合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评標报告复核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报告复核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复核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报告复核结果,并茬评标报告复核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复核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进行重新評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报告复核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鈳以组织原评标报告复核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报告复核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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