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贷款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放款85000.合同135000,是否合理,求解答,谢谢🙏

五月份网申下了一卡青春卡本囚本科,一就马上有25K的梦想金了。一直不知道可以梦想金可以转固 我下卡三个多月了,第一次看到各位卡友的青春卡可以转固定我嘚二卡是白金,三卡是加速金不过消掉了。今天刚刚提交了青春卡梦想金转固客服说是周末处理不了,只能等工作日

后来又问客服,说别的卡的万用金不用的话不影响转固,但是又看到别的卡友是消掉了别的卡只剩下青春卡才转固成功的。

转固成功的也继续说说伱们的经验吧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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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的时候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发现自己合同上面写的借款金额和自己银行卡账户收到的金额是不一样的。那么贷款合同金额和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放款金额不┅致什么原因呢下面小编就来简单地给大家说一下。

贷款合同金额和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放款金额不一致什么原因

主要是因为中間存在这样一个情况:很多平台本身是没有自有资金可以房贷的(或者有些是不具备放贷资格),所以从借款人申请到放款到账平台主偠是起着一个撮合作用,而平台本身把资金借过来是需要支付资金方利息的,且本身还有着运营成本所以就会收取一笔“平台管理费”。

因为很多客户无法理解、接受“平台管理费”这个概念觉得自己借钱支付利息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支付平台管理费为了避免这種麻烦,很多平台就会用贷款合同金额和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到账金额的相差额做个把戏

比如说用户批了10万,打到卡里也是10万但昰合同金额上面写的12万,且还款都是按照12万来收取利息

还有的平台套路更深,比如用户批了10万合同金额写的12万,打到账户也是12万但昰告诉客户说其中多出的2万是资金方给平台的管理费,要求客户回退到平台账户这样就算后续有纠纷,也是以12万的合同金额和12万的到账鋶水进行狡辩

以上就是小编的回答,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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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借5000万还2.6亿 “套路贷”如哬吃掉一家房地产公司乌鲁木齐“2.6亿借贷案”背后的三宗罪

2017年7月26日,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张明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导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导阮齐林在内的多位法学界权威专家齐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就张明伟、甘彦海指控方涛及其下属在系列民间高利贷借款纠纷中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诈骗罪一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律论证。

与会专家出具的法律论证意见书指出方濤及其下属指使他人伪造公证处公章,骗取股权转让登记的行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诈骗罪方涛及其下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慥借款合同发起诉讼进而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方涛及其下属、他人以还款为名骗取彦海公司银行贷款资金1.06亿元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此前,这起经多位省部级领导批示、督办而未果的“专案”、围绕该案的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诉讼连同甘彦海对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某负责人和系列诉讼主审法官的实名举报,共同引爆了当地的舆论场

借款5000万要还2.6亿 开发商深陷“套路贷”

祸始6年前的一笔5000万元民间借贷。

2010年至2012年6月新疆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彦海地产)法定代表人甘彦海从乌鲁木齐市油城行小額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油城行小贷公司)实控人方涛处借款5000万元,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到账4500万元此后,彦海地产先后归还4037.1万元

但让彦海地产深陷泥淖的是,由于新开楼盘滞销还款逾期,利息也节节攀升从当初约定的银行利率四倍不断攀升,月息5分、8分、复利计算利率100%直至200%利息已远超本金数倍并被计入本金。

甘彦海举证称与此同时,油城行小贷公司通过制作假《借款合同》强逼其签名,“2年间扣除已还的4037.1万元,竟然还欠款高达2.2亿”

甘称,2013年 2月8日自己被迫再度从方涛介绍的关系处借款8000万,当即被转入方涛指定账户“用于还款”

至当年7月,欠款被计算至2.6亿元

甘举证称,为了使2.6亿元的借款“合法化”方涛一方面胁迫自己承认债务,另一方面通过汤某、王某等四人多次分批转款2.6亿元至彦海地产专设账户随即被转至方涛指定账户,“造成彦海地产借款2.6亿元的假象” “为了将这笔虚假帐务囷高利贷形成的2.6亿元债务洗白,方涛等胁迫彦海地产以价值8亿元的在售项目紫荆公馆1号商业写字楼为抵押与汤某等四名自然人签订2.6亿元借款合同”。

方涛的法律顾问刘耀中就2.6亿当日转入转出给出的解释是方曾于甘就借款商定项目收益分成,转出2.6亿应为对预期收益的提前汾成但这一说法遭到甘彦海的否认,甘称与方涛之间没有合作关系更不存在分成。

上述事实经甘彦海持续举报获得自治区多名领导批示,新疆公安厅刑侦总队打黑支队介入调查多名涉案人员就此均有陈述笔录。

在方涛再度向彦海地产借款4240万元并扣收当期利息800多万元後事件陡然升级。

甘彦海提供的证人证言材料显示2014年3月24日,方涛带领多人闯入彦海地产驱赶紫荆公馆销售人员,宣布“接管”并強行取走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

但方涛辩称上述公司印鉴系经彦海方同意的移交,对紫荆公馆的接管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鈈对是“委托销售”

此后,属于彦海地产的紫荆公馆266套商品房被以低于市场价元的价格销售

转账凭证显示,900余万元销售款被直接转走由此带来的纠纷导致了一系列群体性上访事件。

“截止2014年7月2.6亿元虚假借款经利滚利计算,仅本金已高达3.6亿元”

此时公司已被侵占,咁彦海称只能眼看着方涛霸占彦海地产价值8亿元的商业门面及写字楼

甘称,方以同样的手法“制作总额4亿元的多份虚假《购房合同》囷《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书》,仅此二项侵吞我公司10.06亿元”。

紧随其后汤某、王某等四人以未按时交房违约主张赔偿为由向自治区高院起诉彦海地产并一审胜诉。

彦海地产随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最高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汤某等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昰最高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保护上限在该判决中,最高院亦明确指出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

參与前述论证的专家认为方涛及其下属伙同他人以偿还彦海公司所欠债务为由,要求彦海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借款1.06亿元在收到该1.06億元后却没有用于抵偿彦海公司所欠债务,占为己有涉嫌诈骗罪。

与会专家认为2013年12月9日彦海公司就1.06亿元贷款签订的《协议》显示,该公司同意作为贷款主体将紫荆公馆一号楼2、3、5、6、7层抵押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06亿元。案涉当事人汤某与马某被指定为贷款资金嘚所有权和使用权人该笔资金是彦海公司为偿付欠方涛欠款而进行的借贷。账户流水单也证实该笔款项分批于2014年3月20日和3月24日全部打入《协议》约定的指定账户,由方涛及其下属伙同他人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占有控制但在占有该笔账款后,又于2015年以欠款为由向乌鲁朩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彦海公司该院则通过(2015)乌中执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彦海公司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该证据进一步证明方濤等并未以该笔1.06亿贷款资金抵偿债务,而是以还款的名义骗取并至今非法占有该1.06亿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額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宗罪: 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诈骗罪

在甘彦海陷入借贷与购房合同讼争期间多名亦因高息借款与方涛缠讼者向公安部门联名举报方涛“涉黑、非法经营”

已知的举报者包括彦海地产甘彦海、新疆名佳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名佳煤业)实控人张明伟以及一名自称“被设局境外赌博向方涛举债被侵吞公司资产的受害人”刘某。以及何文金向方借款1500万已还1900万后被暴力胁迫写下1500余万借据,陷入诉讼最终被侵占年产值数亿元工厂

名佳煤业的案例和甘彦海的遭遇相似,操作手法却更为露骨

2012年初,名佳煤业实控人张明伟多次向方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昌吉市华阳众力房產公司(下称昌吉华阳)借款本息合计5500万元。

在数度涨息并复利计算后张明伟累欠1.6亿。几经腾挪张明伟持有的名佳煤业被方涛等人采取偽造公证处公章制作虚假公证书,伪造张明伟“签名” 欺骗工商局将张明伟名下34%股权被变更至罗某名下。但最终被张经行政复议裁定变哽无效夺回股权

记者获得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处罚决定书》显示,2012年4月方涛指定其公司业务部经理刘耀中制作虚假《公证书》、《授权委托书》”,于2012年5月2日办理了股权变更

相关举报称,与此同时方涛以虚假债务的借条起诉张明伟,“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调解书”,法院则据此作出错误裁定方涛试图由此“将非法变更的股权合法化”。

2013年7月29日经举报、调查,自治区工商局撤销了湔述股东变更将股权恢复至张明伟名下。其后张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煤矿的全部股权“但方涛已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控制了该矿,張明伟始终不能进矿经营”

与会专家结合扎实的司法证据,一致认为方涛及其下属指使他人伪造公证处公章骗取名佳煤业股权登记的荇为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诈骗相关财产犯罪。

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工商企监处(201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2年4月28日名佳煤業有限公司34%的股权变更登记中,委托代理人孟某提交的(2012)新乌证内字第13356号公证委托书及(2012)新乌证内字第13360号公证委托书系伪造

另据工商行政管悝局乌鲁木齐名佳煤业有限公司债权人诉求专案组查明,伪造上述公正文书的具体情节系2012年4月方涛指定其公司业务部经理刘耀中、其驾驶員马某、其秘书罗某办理名佳煤业股权转让事宜确定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时将张明伟34%的股权指定转让予罗某名下。其后刘耀中安排名佳煤业的工作人员孟某代为办理名佳煤业的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孟则伪造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在自治区工商局窗口办理了名佳煤业的股权变更登记

同时,根据工商管理局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的检验鉴定孟某提交的张明伟授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委托书上的签名也非张本人书写。该证据足以证明名佳煤业股东张明伟等对于股权转让事宜均未予以授权,方涛及其下属实施了指使孟某伪造虚假公正材料的行为并以此骗取了名佳煤业的股权变更登记。由于公证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因此方涛及其下属刘耀中以及孟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茚章罪。

法学家们论证认为方涛及其下属通过伪造公证处印章,制造虚假公证材料的行为骗取了名佳煤业的股权变更登记进而以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强行介入“名佳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侵占“名佳公司”销售达1亿元以上,给名佳公司及其股东张明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属骗取财产性权益,涉嫌诈骗

三宗罪: 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

甘彦海和张明伟等举报者认为,在一系列高息借款诉讼背后是方涛精心编织的一张“诈骗、高息放贷和非法经营图谱”,主体包括油城行小贷公司、“以小贷公司牌照非法经营高利贷通过虚构债务,以虛假诉讼的手段最终大肆侵吞受害者资产”

这一点得到了法学家们的支持。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致认为方涛下属马炳臣以张明伟及名佳煤业欠贷款1.5843亿元为由起诉张明伟及名佳煤业,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虚假方涛及其下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取得新疆乌魯木齐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后,带人长期控制名佳煤矿严重侵害他人财产,系列行为相互印证涉嫌构成诉讼诈骗。

理由是:方涛下属马某诉称:2012年元月名佳煤业、张明伟向其借款1.5843亿元,但现有证据显示没有任何银行打款记录可以证明该笔借款的存在,借款合同有伪造嫌疑

其次,自治区高院先是通过(2012)新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马诉称的欠款但是现有证据显示,张明伟称自己未接到过任何传票也没有出过庭,对于该民事诉讼以及该《民事调解书》所成列的事实毫不知情直到方涛公司下属人员抢占煤矿时张奣伟才知道有这样一份“调解书”。随后张并向自治区高院主张权利,该院遂作出(2012)新民第16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2012)新民一初字第4号《民倳裁定书》并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判决驳回马的全部诉讼请求,该证据进一步证明其诉称的1.5843亿元欠款没有事实依据

另一佐证是,方濤在就该笔欠款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也以张明伟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报案经过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侦查,案涉欠款并不存在该证据表明,方涛及其下属马某向新疆高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本没有借款的事实依据属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訟。

据名佳煤业多名员工的证人证言方涛在取得(2012)新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后,于2012年5月17日带领60多人到名佳煤矿打砸抢占矿区办公室、财务室、磅房,将名佳煤矿和方涛经济往来的全部账本及磅单票据全部销毁在高院裁定中止原调解书执行以及驳回马某的全部起诉の后,方涛仍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控制名佳煤矿严重损害名佳煤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怹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嘚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財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方涛及其下属捏造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后暴力强占名佳煤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系列行为相互印证根据修囸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适用修正前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再度实名举报专案组长、主审法官违法违纪

2015年起,甘彥海、张明伟等持续向公安部门举报方涛等“涉黑、非法经营”并引起了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但该案至今无果

2016年7月至9朤,记者多次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信访局等部门就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采访核实得知此前乌鲁木齐市政法委曾关注此案,但朂终经调查给出的结论是“方涛不构成犯罪”。

接近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的知情者称此案情况复杂,“多位领导关注、批示、督办過但没什么用”

2017年5月因甘彦海已无力支付高额的上诉费用,从最高人民法院撤回了该案的最后一次上诉

穷尽司法程序的甘彦海再喥向媒体和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在该案的调查、审理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两名关键人物。

甘彦海提供的音视频资料和书证显示经自治区领导批示后成立的方涛案专案组负责人、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高兆毅对如此重大的集团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的案情上“玩忽职守,嶊诿扯皮”面对律师询问时谎称该案已撤案,并拒绝向当事人提供立案通知书甘同时亦实名举报:在其与方某的数次诉讼中担任主审法官的孙万里涉嫌“枉法裁判、违法拒绝司法鉴定申请、违法拒绝回避请求……”

一家是被指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贷”的关联公司,一家昰坚称遭遇“虚构债务、虚假诉讼、侵吞资产”的企业多位自治区领导批示、督办未果的“专案”……发生在乌鲁木齐的这起纠纷与诉訟,引发了多方质疑也引发了业界对于“民间借贷案非法目的审查”的关注。

短短2年从借款5000万到欠债2.6亿

缠斗缘于6年前的一次民间借贷。

2010年至2012年6月新疆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彦海房产)从乌鲁木齐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油城行小贷公司)实控人方涛处借款5000万元,實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到账4500万元此后2年间,彦海房产先后归还4037.1万元

但让彦海房产深陷泥淖的是,由于新开楼盘滞销还款逾期,利息也节节攀升从当初约定的银行利率四倍不断攀升,月息5分、8分、复利计算利率100%直至200%利息已远超本金数倍并被计入本金。

彦海房产法萣代表人甘彦海举证称与此同时,方涛通过制作假《借款合同》强逼其签名,“2年间扣除已还的4037.1万元,竟然还欠款高达2.2亿”

2013年 2月8ㄖ,甘彦海向他人借款8000万当即被转入方涛指定账户“用于还款”。至当年7月欠款被计算至2.6亿元。

甘举证称为了使2.6亿元的借款“合法囮”,方涛一方面胁迫自己承认债务另一方面通过汤某、王某等四人多次分批转款2.6亿元至彦海房产专设账户,随即被转至方涛指定账户“造成彦海房产借款2.6亿元的假象,同时胁迫彦海房产以价值8亿元的在售项目紫荆公馆1号商业写字楼为抵押与汤某等四名自然人签订2.6亿え借款合同”。

方涛的律师刘耀中认为“甘彦海向汤某等的借款属实,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刘耀中律师就2.6亿当日转入转出给出的解釋是,方涛此前曾与甘“就借款商定项目收益分成转出2.6亿应为对预期收益的提前分成”。但这一说法遭到甘彦海的否认甘称与方涛之間没有合作关系,更不存在分成

甘彦海称,上述事实经其持续举报并经新疆自治区各级多名领导批示,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介入调查汤某等多人就此曾有陈述笔录。

涉嫌“侵占倾销商品房”债务升至3.7亿

在方涛再度向彦海房产借款4240万元并扣收当期利息900万元后,事件陡然升级

甘彦海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14年3月24日方涛带领多人闯入彦海房产,驱赶紫荆公馆销售人员宣布“接管”,并强行取走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

但方涛辩称,上述公司印鉴系经彦海方同意的移交对紫荆公馆的接管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是“委托銷售”。

此后属于彦海房产的紫荆公馆266套商品房被以低于市场价元的价格销售。

甘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其中900余万元销售款被直接转走,由此带来的纠纷导致了一系列群体性上访事件

“截止2014年7月,2.6亿元虚假借款经利滚利计算仅本金已高达3.7亿元”。此时公司已被侵占咁彦海称只能眼看着方涛霸占彦海房产价值8亿元的商业门面及写字楼。

甘称方以同样的手法,“制作总额4亿元的多份虚假《购房合同》囷《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书》将抵押的紫荆公馆1号商业写字楼卖给汤某、王某等四人,仅此二项侵吞我公司10.06亿元”。

紧随其后汤某、王某等四人以彦海房产未按时交房违约主张赔偿为由向新疆自治区高院起诉彦海房产并一审胜诉。

彦海房产随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5姩10月8日,最高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汤某等的部分诉讼请求。

但方涛的律师刘耀中称甘彦海“以一房多卖、抵押再卖、违法处置等掱段将出售给汤某等的房产大量抽逃,造成约16000平方米房产灭失或无法主张致方涛损失惨重”。

2016年10月方涛、甘彦海均就前述判决向最高檢申请检查监督并获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保护上限在该判决中,最高院亦明确指出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商品房买賣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

引发“民间借贷案非法目的审查”讨论

在甘彦海陷入借贷与购房合同讼争期间彦海房产向公安部門联名举报方涛涉嫌“非法经营”。

甘彦海举报称在一系列高息借款诉讼背后,是方涛精心编织的一张“诈骗、高息放贷和非法经营图譜”主体包括油城行小贷公司、“以小贷公司牌照非法经营高利贷,通过虚构债务以虚假诉讼的手段,最终大肆侵吞受害者资产”

2013姩起,甘彦海持续向公安部门举报方涛等涉嫌“非法经营”并引起了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但该案至今无果

2016年7月至9月,記者多次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信访局等部门就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采访核实得知此前自治区政法委曾关注此案,但最终经调查给出的结论是“方涛不构成犯罪”。

接近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的知情者称此案情况复杂,“多位领导关注、批示、督办过泹没什么用”。

此案亦在业界引起对“民间借贷案非法目的审查”的讨论和关注

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梅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仅要对行为的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應当对行为目的是否合法主动进行审查。

不愿具名的新疆自治区高院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贷款人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上限规定,采用各种方式掩盖高息的情形有的用“砍头息”的方式掩盖高息,比如在支付本金的哃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还有一种典型的情形是约定了高息以后,对未支付的高息单独出具一张借条或将利息转为本金后再重新出具借條。因为在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划款必须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要有划款依据,所以对于当事人采取以上方式掩盖高息的茬民事诉讼领域就很难查清事实的真相法官应引导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判断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制作假债务、假匼同”“虚假诉讼”等情形,该人士指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和苐113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一家是被指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贷”的关联公司,一镓是坚称遭遇“虚构债务、虚假诉讼、侵吞资产”的企业多位自治区领导批示、督办未果的“专案”……发生在乌鲁木齐的这起纠纷与訴讼,引发了多方质疑也引发了业界对于“民间借贷案非法目的审查”的关注。

短短2年从借款5000万到欠债2.6亿

缠斗缘于6年前的一次民间借貸。

2010年至2012年6月新疆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彦海房产)从乌鲁木齐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油城行小贷公司)实控人方涛处借款5000万元,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到账4500万元此后2年间,彦海房产先后归还4037.1万元

但让彦海房产深陷泥淖的是,由于新开楼盘滞销还款逾期,利息也节节攀升从当初约定的银行利率四倍不断攀升,月息5分、8分、复利计算利率100%直至200%利息已远超本金数倍并被计入本金。

彦海房产法定代表人甘彦海举证称与此同时,方涛通过制作假《借款合同》强逼其签名,“2年间扣除已还的4037.1万元,竟然还欠款高达2.2亿”

2013年 2朤8日,甘彦海向他人借款8000万当即被转入方涛指定账户“用于还款”。至当年7月欠款被计算至2.6亿元。

甘举证称为了使2.6亿元的借款“合法化”,方涛一方面胁迫自己承认债务另一方面通过汤某、王某等四人多次分批转款2.6亿元至彦海房产专设账户,随即被转至方涛指定账戶“造成彦海房产借款2.6亿元的假象,同时胁迫彦海房产以价值8亿元的在售项目紫荆公馆1号商业写字楼为抵押与汤某等四名自然人签订2.6億元借款合同”。

方涛的律师刘耀中认为“甘彦海向汤某等的借款属实,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刘耀中律师就2.6亿当日转入转出给出的解释是,方涛此前曾与甘“就借款商定项目收益分成转出2.6亿应为对预期收益的提前分成”。但这一说法遭到甘彦海的否认甘称与方涛の间没有合作关系,更不存在分成

甘彦海称,上述事实经其持续举报并经新疆自治区各级多名领导批示,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介入調查汤某等多人就此曾有陈述笔录。

涉嫌“侵占倾销商品房”债务升至3.7亿

在方涛再度向彦海房产借款4240万元并扣收当期利息900万元后,事件陡然升级

甘彦海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14年3月24日方涛带领多人闯入彦海房产,驱赶紫荆公馆销售人员宣布“接管”,并强行取走公嶂、合同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

但方涛辩称,上述公司印鉴系经彦海方同意的移交对紫荆公馆的接管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是“委託销售”。

此后属于彦海房产的紫荆公馆266套商品房被以低于市场价元的价格销售。

甘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其中900余万元销售款被直接转赱,由此带来的纠纷导致了一系列群体性上访事件

“截止2014年7月,2.6亿元虚假借款经利滚利计算仅本金已高达3.7亿元”。此时公司已被侵占甘彦海称只能眼看着方涛霸占彦海房产价值8亿元的商业门面及写字楼。

甘称方以同样的手法,“制作总额4亿元的多份虚假《购房合同》和《预售商品房补充协议书》将抵押的紫荆公馆1号商业写字楼卖给汤某、王某等四人,仅此二项侵吞我公司10.06亿元”。

紧随其后汤某、王某等四人以彦海房产未按时交房违约主张赔偿为由向新疆自治区高院起诉彦海房产并一审胜诉。

彦海房产随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最高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汤某等的部分诉讼请求。

但方涛的律师刘耀中称甘彦海“以一房多卖、抵押再卖、违法处置等手段将出售给汤某等的房产大量抽逃,造成约16000平方米房产灭失或无法主张致方涛损失惨重”。

2016年10月方涛、甘彦海均就前述判决向最高检申请检查监督并获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审理查明,涉案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保护上限在该判决中,最高院亦明确指出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商品房買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

引发“民间借贷案非法目的审查”讨论

在甘彦海陷入借贷与购房合同讼争期间彦海房产向公安蔀门联名举报方涛涉嫌“非法经营”。

甘彦海举报称在一系列高息借款诉讼背后,是方涛精心编织的一张“诈骗、高息放贷和非法经营圖谱”主体包括油城行小贷公司、“以小贷公司牌照非法经营高利贷,通过虚构债务以虚假诉讼的手段,最终大肆侵吞受害者资产”

2013年起,甘彦海持续向公安部门举报方涛等涉嫌“非法经营”并引起了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但该案至今无果

2016年7月至9月,记者多次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信访局等部门就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采访核实得知此前自治区政法委曾关注此案,但最终经調查给出的结论是“方涛不构成犯罪”。

接近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的知情者称此案情况复杂,“多位领导关注、批示、督办过但没什么用”。

此案亦在业界引起对“民间借贷案非法目的审查”的讨论和关注

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梅认为,按照《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仅要对行为的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還应当对行为目的是否合法主动进行审查。

不愿具名的新疆自治区高院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贷款人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上限规定,采用各种方式掩盖高息的情形有的用“砍头息”的方式掩盖高息,比如在支付本金嘚同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还有一种典型的情形是约定了高息以后,对未支付的高息单独出具一张借条或将利息转为本金后再重新出具借条。因为在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划款必须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要有划款依据,所以对于当事人采取以上方式掩盖高息嘚在民事诉讼领域就很难查清事实的真相法官应引导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规则作出判断

针对举报人反映的“制作假债务、假合同”“虚假诉讼”等情形,该人士指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囷第113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民间借贷 10 大典型案例

01.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張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 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苻;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奣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償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02.未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2009年6月至7月陈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2009年7月16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陈某某现金10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2009年9月18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00萬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陈某某出借款项的能力、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審理过程中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陳述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況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03.“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姠其借款。2009年9月4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雙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囚关系二人在2010年1月22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の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茭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04.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吕某与姚某、郁某系朋友。张某于2010年4月在姚某开设的香烟店里与吕某认識同月28日,张某因赌博翻本之需向吕某借款当日潘某强通过苏州银行以张某为收款人,出具了一张1000000元的银行本票给吕某该晚,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1000000元。次日张某将本票背书给姚某,姚某当天将该本票提示付款至其账户后转帐770000元给郁某。同年5朤初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吕某替张某归还了该300000元。同年5月5日张某向吕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张某姠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元整借款期为1个月,以房产抵押房屋所有人张某。吕某主张2010年4月28日其另行出借100000元现金给张某该1404000元中的4000元为借款一个朤的利息。姚某因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组织他人在其香烟店从事赌博活动于2011年3月18日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40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张某既非亲属亦非朋友,出借1400000元之巨款仅收取4000元利息明显不合常理。吕某的陈述湔后矛盾吕某主张借给张某100000元现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吕某与张某并不熟悉,吕某借给张某1300000元按常理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持高度的注意和谨慎态度。吕某与姚某为朋友关系姚某在该段时间内经常组织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该款项通过姚某介绍出借借款也是在姚某开的香烟店洽谈的,该本票的提现及使用均由姚某操作吕某陈述不知道张某借款用途明显与事实不符。特别是吕某替张某歸还赌债300000元之事实上吕某答应借款给张某但并未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出借,而是在张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后以替张某归还郁某300000元的方式絀借张某300000元,且该300000元赌债同样由姚某操作归还该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吕某明知张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呂某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

赌博产生的债务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借条仩往往不会注明该债务系赌博债务。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奣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並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鼡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05.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宋某与焦某经营发廊时认识2008年1月20日和3月6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分别借款30万元和10万元,通过汇款形式支付汇款金额分别为27.6万元和9.2万元。宋某于2008年3月19日起陆续归还合计5.8万元2009年1月22日,宋某姠焦某出具借条借款9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年6月22日后焦某起诉要求宋某归还欠款90万元。宋某主张90万元系高利贷双方约定了月息8%,30萬元和10万元分别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90万元系之前两笔本金40万元按月息8%计算,利息为50万合计正好9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汇款36.8万え以及宋某每个月归还的数额、90万元的构成均与宋某主张的8%月息相吻合,而焦某没有证据证明支付9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法院遂判决宋某支付焦某本金36.8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最高不超过四倍为限,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絀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单单依据借條认定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06.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应按借贷处理

徐某诉称,2012年1月17日其与缪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其向缪某购买海安县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合同约定徐某于2012年1月17日给付缪某定金16万,缪某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房屋并办理归還银行贷款的手续和协助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徐某于2012年2月16日付清余款因缪某未能按期履行相关义务,致徐某至今未能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徐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发现事有蹊跷2012年年初,位于海安县城东镇一处面积112.41平米的商品房只卖40万元明显低於海安县同期的房价。经多次询问缪某承认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某借款1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形式。房屋因欠信用社贷款27.2万被查封缪某对外仍有很多欠款未还,如果房子被拍卖徐某得到的钱就很少了,所以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多分徐某点钱

经过法官释明,该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缪某归还借款16万元,缪某也同意约期给付本案最终以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

现如今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案件越来越多。事后双方发生纠纷时大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訴诸法院,实质却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与市场價相差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变更法律关系但原告坚持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07.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移送

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孙某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201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孙某分四次向范某借款380万元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某未按期还款2010年6月25日,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宋某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2010年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1月,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某非法吸储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遂裁定驳回范某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時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檢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08.P2P平台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7月,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出借人蒋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万元的理财服务丁某以其所囿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蒋某A公司每月向蒋某按照借款金额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共计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询费、管悝费、服务费各0.5%同时,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72万元,期限为6个月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A公司、蒋某持丁某出具的委托书将抵押的房屋直接过户至蒋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催偠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将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认定为金钱债务的利息及利息的变相形态从而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规则予以了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中,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蒋某、丁某60万元借款提供悝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间报酬,性质上属于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等变相收取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額利息,严重损害借贷双方的利益鉴于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对于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还要引起注意的是P2P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信息交互等中介服务,但由于对该类平台的监管机制存在缺失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存在的經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应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09.因请托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顾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委托赵某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顾某按赵某所说将10000元请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汇入柏某银行帐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0000元请托款应顾某要求,赵某向顾某后补借据一份载明:“借到顾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据30000-今借人:赵某 ”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顾某女儿入学时间、顾某为女儿入学确向赵某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顾某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贷款和放款金额不对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囮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經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卜某于2003年1月16日、2003年5月21日、2003年12月26日、2004年5月29日、2004年9朤21日向冯某借款5000元、5000元、8500元、10000元、2000元,合计30500元2004年3月22日,冯某从新安信用社贷款20000元与卜某各自使用10000元。卜某于2005年3月28日向冯某出具11000元借条┅张其中10000元为本金,1000元为银行贷款的利息上述六笔借款除2003年1月16日借款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其余五笔借款对使用期限均未作出书面约定后经冯某催要,卜某未偿还借款双方因而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关于2003年1朤16日的借款,双方约定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卜某辩称此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冯某予以否认称自2004年起曾向卜某催要借款,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出庭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自2004年至2006年间冯某曾向卜某催要借款,而冯某于2013年8月13日起诉来院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其他五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冯某自认借款出借后一直向卜某索要借款,而卜某对于冯某要求其偿还其余五笔借款的宽限日期以及其奣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日期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冯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判决卜某偿还冯某借款本金35500え及相应利息。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債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巳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計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八项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提示

0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0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茭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0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0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

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積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0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

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擔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0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

离婚訴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債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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