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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证监会官网公开了关于十彡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项建议的答复,及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项提案的答复其中,

1、关于设立千亿级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金、专项投资者保护和维权基金及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基金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5号)

2、关于共建上海合作组织出海基地嘚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807号)

3、关于国家进一步明确能源商品期现结合交易监管主体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33号)

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适用上市企业合规性审核标准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试点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69号)

5、关于落实证券法盡快制定行政和解配套规则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880号)

6、关于建设中印(重庆)国际合作示范区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佽会议第7079号)

7、关于制定发布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078号)

8、关于支持地方法人银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987号)

9、关于加快建立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长效机制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883號)

10、关于支持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和建设内陆自由贸易港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975号)

11、关于破解中小企业发展制约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02号)

12、关于适当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品种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65号)

13、关于優化房地产行业管理模式,修订会计准则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25号)

14、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作假”行为监管的建议(┿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319号)

15、关于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改革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10号)

16、关于进一步活跃资本市场拉动消费促进投资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47号)

17、关于设立科技金融发展试验区,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建议(十三届全国囚大三次会议第2304号)

18、关于对证券从业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分类监管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36号)

19、关于给予养殖骨干企业特殊融资政策以便带动中小户发展,促进尽快达成保产保供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82号)

20、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证监会中小投中心统一选聘和授薪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20号)

1、关于采取有效措施纾解新冠肺炎疫情引致的债券违约压力的提案(政协┿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82号)

2、关于放开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品种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5号)

3、关于激励央企就配套供应链联合产业集群促进带动所在地方优化布局,加速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66号)

4、关于推動设立“上海知识产权证券交易所”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188号)

5、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金融机构、深化多层次资夲市场建设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66号)

6、关于维护社会稳定 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佽会议第3993号)

7、关于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建设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86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厘清中国法项丅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以增加外资投资信心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0号)

9、关于因全球疫情特殊状况紧急修訂注册制上市条件并作为快速重启和恢复民营经济发展暂行措施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784号)

10、关于尽快探索设立“責任投资”的中国标准,大力推动中国ESG投资实践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633号)

11、关于完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制”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15号)

12、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披露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858号)

13、关於中基协可考虑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614号)

14、关于加强预防涉众型金融犯罪工作建立统┅权威预防宣传平台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03号)

15、关于资本市场应支持农业企业发展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會第三次会议第0835号)

16、关于着力解决民营实体经济融资难题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03号)

17、关于借鉴台湾资本市场经驗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93号提案)

18、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科创板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23号)

19、关于制定发布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提案(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79号)

关於前述公开文件中,我们可重点关注如下答复:

1、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3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证券从业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分类監管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资本市场审计监管不断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作用愈加凸显

针对新《证券法》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我会和财政部多措并举强化资本市场审计监管,壓实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一是优化资本市场审计监管体制。出台《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明确具体備案管理要求;完善审计监管规则制度体系,针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风险领域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二是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集中发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执业信息,修改完善仩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公告指引引导上市公司科学选聘审计机构。三是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压实执业责任。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强囮对涉嫌欺诈发行、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操纵业绩等风险领域的检查,坚持查准查深查透;坚持“一案双查”同步调查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问题。四是提升违法违规成本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证券法》修订将违法会计师事务所罚款金額由最高业务收入5倍罚款提高至10倍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最高10万元罚款提高至200万元;强化民事赔偿,探索建立证券支持示范诉讼机制支持投资者民事索赔;推动《刑法》修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有关刑事责任实现行刑联动。

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监管,会计师倳务所重视风险的执业理念逐渐深化财务信息“看门人”的作用愈加凸显。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再为问题公司“买单”敢于说鈈、勇于说不的机构越来越多,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占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达4.4%,占比较上年增长33%还有部分機构主动辞去高收入高风险的客户,拒绝为问题公司“兜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相关性逐渐增强通过关键审计事项、非标准审计意见等披露,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相关财务和经营风险;通过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不断促進上市公司提升财务信息披露水平和内部治理、内部控制能力,助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对加强监管、维护行业秩序的认同喥越来越高

二、注重差异化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在资本市场审计监管过程中,我会历来注重差异化监管对于高风險的业务领域加大监管力度,配置更多监管资源切实防范和化解证券审计市场风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在年报审计监管过程中对于商誉减值、异常换所等市场关注度高、审计问题多发的高风险领域开展专项监管工作,同时根据审计项目风险水平和会计师事务所誠信记录等划分重点类和一般类审计项目集中监管资源加强对重点类审计项目的监管,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风险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重点:全面检查重点对问题反映集中、诚信状况较差的会计师倳务所开展系统性检查专项检查针对市场关注度高、执业风险集中的高风险项目实施检查,专题检查主要对函证、商誉减值、资金占用等常见、特定风险领域的项目开展检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需要大量基础数据支持

建议中提出,遵循有效实施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持续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持续规范发展的基本原则建立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类监管体系,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合理运用分类结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类管理需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机构、人员、业务、诚信记录、监管情况等大量基础数据,从多个角度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评价为此,我会启动了会计师事务所画像系统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应用导向、监管导向,利用會计监管人员经验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象3个角度进行风险刻画和监测,分别设置风险指标包括专業胜任能力、质量控制、独立性、项目风险等100余项指标,通过风险指标综合分析识别已有或潜在风险及其分布规律提高风险预警、线索發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整体风险和个别风险的客观评价为分类监管提供基础性支持。目前会计师倳务所画像系统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中。

此外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及分级分类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专业能仂、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管

下一步,我会将参考建议中提出的會计师事务所分类监管思路加快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画像系统建设和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监管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

感谢对資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6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适用上市企業合规性审核标准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试点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哋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由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姩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因此,从法律层面看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的障碍已经被打破,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

其次,根据证监会2020年6月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拟上市企业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的,在符合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不构成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再佽从配套政策看,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将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综上《土地管理法》修改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无法律障碍并且相关政策是普适性的,粤港澳大湾区拟上市企业可按此推動有关工作激励更多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关于政协十三屆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8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建设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证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提案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禁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对上述主体采用无过错责任并规定控股股东在败诉后應返还关联交易获利、失去董事资格。经研究关联交易虽然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优点,且在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但关联交易发生在具有关联关系的特定主体之间,交易一方能够利用关联关系控制、影响另一方的决策和行为从而造成交易的实质不公平,产生利益输送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必要予以严格规范。《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規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能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股东大会同意等程序为由忼辩但上述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有效遏制实践中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如能够规定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当无过错责任并要求败诉后返还获利,确实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悝水平维护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提案所提建议并将配合立法机关完善《公司法》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二、关于规定显失公平嘚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

提案提出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显失公平、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鈳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经研究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荇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苐一百五十一条也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规定如能在《公司法》中进一步规定中小股东可申请撤销显失公平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決议,对于防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从境外立法例看,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日本公司法典规定股东大会表决时存在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了表决权,所形成的决议显失公平的可被诉请撤销。我们同意提案所提建议并将配合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可以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情形的规定。

三、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时间

提案提出建议修改《公司法》规萣,要求在股东大会召开21天前通知股东经研究,延长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时间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使其有充分时间研究審议事项提高股东大会决策水平。但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股东通过网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等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公司发出股东大會通知所需的时间也大幅缩短现行20日和15日的提前通知时间已经能够较好地保障股东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研究。同时實践中一些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频次较高,如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过长可能降低决策效率、提高公司运作成本。下一步我们将配匼立法机关,在《公司法》修改中对这一问题进一步研究

四、关于赋予上市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

提案提出,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規定明确上市公司原股东有权优先认购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的股份。经研究《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优先認购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从尊重公司自治的角度出发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的,可以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从实践情况看,大部分上市公司增发时都设定了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但实际中仅有部分股东行使了这┅权利。我们认为在《公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虽然有利于解决原股东权益被稀释的问题但由于需要征求原股东意见,可能降低公司融资效率特别是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更强调资合性宜更多考虑股权融资的便利性。在《公司法》修妀过程中我们将配合立法机关就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认购权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五、关于提高股东诉讼便利度

提案提出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供未指定特定类别的文件,可以从被告和证人处获得任何文件并允许原告在诉讼失败后仍能向公司追讨法律费用。经研究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或者复制的公司文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起诉要求公司提供的文件应当为特定文件,其知情权并非不受任何限淛我们理解,这主要基于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合法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从境外立法例来看,其大多也从适当目的、股东资格、文件类型等方面对股东知情权予以合理规制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可以从公司获得任何文件另外,如若规定败诉股东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则股东派生诉讼将不存在诉讼成本,可能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并影响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相关问题需偠进一步深入研究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23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科创板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交易所审核與证监会注册的关系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荇申请的注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囚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噫所等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主要通过审核问询、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同意发行或终止审核的意见。证监会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材料后履行发行紸册程序。”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萣上交所负责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主要基于科创板定位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重点关注交易所发行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上述做法是结合我国国情在充分考虑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保证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证券发行注册工作機制所做的有益探索从制度设计上看,现有安排有利于在注册制试点阶段同时利用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交易所丰富的监管资源,共同保质保量做好发行审核和注册工作防控好风险。从实施情况看运行基本平稳,保证了注册制试点阶段尽最大可能兼顾发行审核和注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了注册制改革平稳落地,实现了预期目标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茬后续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完善,并结合创业板注册制实施情况全面评估这一机制的运行效果,必要情况下适时调整完善

二、关于放宽科创企业信息豁免披露范围

为保持科创企业的商业竞争力,科创板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商业敏感信息方面作出了更具弹性的制度安排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暂缓适用或免于适用但昰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科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2.7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鍺豁免披露该信息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嘚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后续我们将结合规则实施情况持续评估完善相关规则,满足科技创新企业需求

三、关于明确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確、完整,同时为保荐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对于持续督导过程Φ发行人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主动予以揭示等),保荐机构无须承担责任

四、关于科创板投资者保护及代表人诉讼机制

关于行政罚没款的赔缴一体机制。根据預算法第56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国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3条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賣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由于该项制度实施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我会正积极沟通协调。

关于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目前,人民法院证券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已经包含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证券合同纠纷、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等30余種纠纷类型实现了证券交易、合同、侵权纠纷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证监会联合淛定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通过建立诉调对接、示范判决、先行赔付等机制,依法拓宽了投资者维權救济渠道推动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尽快落地,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點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立案登记、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选定代表人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表人诉讼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并安排了北京、上海、南京等地方法院开展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若干规定》拟于近期发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逐步设立了多個金融法院、金融审判庭,并将继续加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专业化水平。

五、关于科创板交易机制

关于T+0交易制度推出T+0交噫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属于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调整涉及主体多,市场影响大对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有较高要求,市场各方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开展政策研究和制度准备,逐步形成市场共识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深入研究论证推出T+0交易的可行性、实施路径等问题

关于优化转融券机制、扩大券源供应。2019年4月30日我会指导上交所、中证金融、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絀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54号),对融券业务机制进行优化引入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机制,扩大出借券源提高证券融通效率。其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鉯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有利于科创板多空平衡机制的完善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扩大融券券源进一步完善场内多空平衡机制。

关于科创板指数和ETF基金2020年7月23日,首只反映科创板证券价格表现的指数——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正式发布该指数的推出为投资鍺提供了客观表征市场和业绩评价基准的工具,为指数型投资产品提供跟踪标的同日,我会受理了四只科创板50ETF基金后续将稳步推进相關产品的注册工作。

关于做市商制度目前,我会正在研究制定科创板做市商准入有关规定和规范运作要求

六、关于科创板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也是科创板改革持续监管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为了在科创板建立良好的市场生态、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我们在科创板建立了“史上最严”退市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一是制定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方面,明确了欺詐发行、欺诈重组上市、因行政处罚导致实际触及财务类退市标准、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認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嘚应严格退市;规范类退市方面,增加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交易类退市方面,增加了连续20个交易ㄖ市值低于3亿退市的标准构建出一套包括成交量、股价、股东人数和市值四大类指标组成的交易类退市标准,指标体系更加丰富完整茬财务指标方面,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退市指标体现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嘚要求。

二是明确更为严格的退市程序简化退市环节,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避免重大违法類、主业“空心化”的企业长期滞留市场扰乱市场预期和定价机制。压缩退市时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

三是持续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为解决个别主业“空心化”企业,通过实施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粉飾财务数据,规避退市指标解决这一问题科创板特别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或者不具备商業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有证据表明公司已经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将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启动退市考虑到其他板块此前存在的通過在暂停上市前出具虚假报表并配合无法表示意见以规避退市的情况,科创板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执行标准科创板公司第一年被实施退市風险警示后,第二年无法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将直接终止上市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感谢对资夲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厘清Φ国法项下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以增加外资投资信心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強化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意义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是公司规范运作、诚信经营的“关键少数”,强化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囿重要意义

(一)强化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其特殊地位,拥有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这种權力是否正当行使,直接关乎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加大对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实际控制人责任有利于促进其規范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控制权

(二)强化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强化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质量,促進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实际控制人责任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新《证券法》对实际控制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唍善明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有利于证券市场营商环境的持續优化。

二、中国法项下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现行规定

我国法律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对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萣

1.《民法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應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法》相关规定

一是证券发行方面《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撤销证券发行注册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帶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欺诈发行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囹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买回已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二是信息披露方面,《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是投资者保护方面《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其作出的公开承诺如果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賠偿责任《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依法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损害公司利益的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

四是并购重组交易方面《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忣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实际控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证券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一是《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实际控制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组织、指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法予以荇政处罚。

二是《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慥重大虚假内容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是《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实际控制人从事或者组织、指使发行人擅自改变公開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证监会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责任

在上市公司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实际控制囚如果违反了上述义务证监会可以对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實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义务及相应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实施违规担保等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将受到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三、下一步完善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范围嘚工作考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际控制人承担法律责任背后的逻辑是,其行为或者其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实际控制人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中资的实际控制人还是外资的实际控制人只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法律规定上内外资一律平等,并没有设置外资准入门槛或歧视性待遇为进一步完善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规定,增强外资投资者信心下一步,证监会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配合做好《刑法》修改工作《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第一百陸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明确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并提高了刑事处罚力喥证监会将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做好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实际控制人刑事法律责任规定

二是配合《公司法》修改,明确实际控制人的誠信义务进一步完善对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规定。

三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防范权力滥用和保障权力正当行使并重,对中外投资者一视哃仁通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增强外资投资的信心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关于十三届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88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快建立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穩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贯方针这一点丝毫不会动摇。您就加快建立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长效机制提出了一系列积极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进行了认嫃研究当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银行、保险、信托等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逐步打开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多元化发展,政府融资性担保、再担保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总体来看,已从完善市场机制、强化精准支持等方面总体建立起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长效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大部分建议证监会及相关部委已形成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其Φ部分事项已经落地落实或正在推进过程中还有的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统筹考虑。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我國已形成包括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多层次资夲市场体系目前,证监会正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优化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环境

2018年11月5日,习近岼总书记亲自宣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开市运行注册制实现“零”的突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及主偠制度安排在科创板得到充分实践并接受市场检验运行一年多,市场总体保持平稳各方反响积极。截至2020年7月22日科创板累计上市公司140镓,合计融资2,179亿元

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改革后的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噺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18家首发企业上市交易合计募资200亿え,创业板注册制成功落地

新三板启动一揽子改革,包括设立精选层引入公开发行、连续竞价交易机制,探索做市商制度建立转板仩市制度,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入市等新三板已经形成“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的梯形市场结构,并匹配以差异化制度安排市场融资功能、定价能力和流动性大幅提升。

区域性股权市场有效拓宽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截至2020年5月底,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巳有挂牌企业3.07万家展示企业11.33万家,托管公司总数4万家;累计融资12,162亿元其中股权融资2,305亿元,债券融资3,618亿元

债券市场实现长足发展。2020年仩半年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约6.3万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发债超过4,000亿元净融资规模超过1,600亿元,均创近三年同期新高创新创业债试点和定姠可转债扩大适用稳步推进,定向可转债已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新的工具发改委持续加大企业债券服务民营企业力度,积极支持信用优良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发挥“几家抬”政策合力,多策并举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政策帮扶与制度保障截至2020年6月末,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保护合约以及直接投资民营企业债券等方式已支持超过100家民營企业发行债券244只,累计发行金额1,261亿元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更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会同发改委、囚民银行等持续推动债券市场创新发展更好服务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

二、关于适当放宽银行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

2018年银保监会制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银行私募理财产品可投资股票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间接进入股市,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下一步,将修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放宽商業银行参与资本市场的限制,进行研究论证该法修改工作已经纳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人民銀行、银保监会正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2条以“列举+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方式,进一步拓展了“证券”范圍一是在股票、公司债券之外,增加存托凭证作为法定的证券品种;二是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并授权国务院对其发行、交易进行具体规定。证监会将加快推动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的行政法规并用好用足授权性规定,对经济社会生活Φ新出现的证券品种及时报请国务院认定。

三、关于进一步发展机构投资者吸引长期资金入市

机构投资者和中长期资金占比的提升是┅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证监会着力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构建中长期资金“愿意来、留得住”的市场环境二是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强化长周期考核机制拓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范围,增强买方力量三是大力发展资产證券化,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四是推动相关部委,扩大养老金、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渠道发展多样化机构投资者。

以上工作到了相关部委的大力支持银保监会一是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创业板、优先股、科创板、参与沪港通和深港通试点,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及保险私募资金等政策截至2020年5月底,保险资金累计投资权益类资产4.46万亿元②是批准了19家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并将理财产品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作为本年度重点工作三是引导信托业回归本源。截至2020年一季度信托资产规模21.33万亿元,其中投向实体经济规模16万亿元证券投资信托2.57万亿元。四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此外,财政部不断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体制机制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嘚通知》(财金〔2020〕19号)、《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从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栲核、强化正向激励等方面督促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大力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和加快运行2020年初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拨付第三期出资75亿元,基金到位资本金496亿元将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还将加快对支小支农成效明显的地市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股权投资。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所提建议,持续优化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制度和环境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7、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0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破解中小企业发展制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功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扎实推进多层佽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一是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截至2020年6月底沪深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3893家,其中民营中小企业744家占比19.11%。

二是深化新三板改革通过引入公开发行、优化定向发行等方式提升市场融资服务能力。截至2020年6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共8547家,其中民营中小微企业7998家占比93.58%。

三是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便利民营中小微企业在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和融资。截至2020年6月底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3.11万家,展示企业11.48万家托管公司总数4.73万家,累计实现各类融资1.23万亿元(其中股权融资0.23万亿元)

四是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功能,丰富直接融資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稳步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发展信用保护工具和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截至2020年6月底,中小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累计发行公司债券2236亿元其中,民营中小微企业发行公司债16亿元2020年上半年,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发行1534亿元

下一步,我会将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好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服务中小企业的功能,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断提高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业能力统筹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工作,促进投融资两端平衡不断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功能,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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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1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功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扎实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一是初步构建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制度框架。2017年1月国務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5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統一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和监管规则;2018年2月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建立了信息报送制度,初步实现与哋方政府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二是不断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不断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三是完成了跨区域挂牌公司清理和省级行政区域内运营机构整合工作,积极化解存量私募债、可转债等风险隐患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場已初步迈上规范发展的轨道截至2020年6月底,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3.11万家展示企业11.48万家,托管公司4.73万家累计实现股权融资0.23万億元。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塔基”拓宽了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这些企业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增强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同时也要看到区域性股权市场基础比较薄弱,自身业务模式不够成熟股权融资功能不强,还存在着市场生态不完善、部分地方支持性政策尚未配套落实等问题

二、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定位等具体事项

(一)长三角区域性股权市场一体化

《通知》規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上述制度设计旨在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嘚区域性功能定位,防止风险跨区域传导扩散在严守上述底线前提下,我们支持长三角地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在积极发挥自身功能的同時可视情况与省外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非核心业务的合作交流。

(二)明确运营机构身份增强其盈利能力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会议明确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之一。《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處置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规定,凡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项不再通过设立事业单位来承办。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属于市场化机构不宜设置为事业单位。

目前各运营机构的具体收入构成存在较大差异,既有政策性业务收入(如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也有市场化服务收入(如挂牌登记业务收入、融资收费等)。形成成熟的业务模式及持续稳定的市场化服務收入来源是运营机构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三)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担保机制

目前,我会支持私募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促进融资端和投资端平衡发展。

2020年7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額转让试点。我会正在稳步推进该项工作落实为支持创投行业发展,鼓励投资者参与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匼条件的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投资者,给予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对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徝税等

从实践情况看,商业银行已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优质挂牌企业办理银行贷款、质押贷款等业务提供便利。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根据商业原则协商合理分担融资风险。目前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通过再担保等方式与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匼作,不开展直接融资担保业务挂牌企业如有债权融资需求,可向地方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增信支持

(四)利用大数据资源,筛选優质企业

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挂牌展示企业设置的门槛较低甚至不设具体门槛市场包容性较强。我会促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区域性股權市场运营机构认真开展挂牌公司的筛选和审核做好精细化分层管理,在推进普惠服务的同时提升挂牌公司质量。截至2020年6月底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中,转沪深交易所上市的11家转新三板挂牌的514家,被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收购兼并的21家

据人民银行的意见,支持市场化征信机构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合作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市场化征信机构和地方征信平台等全面归集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推动信贷信息、非信贷替代数据归集共享。

新《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法定地位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国镓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导向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进一步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不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服务能力,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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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4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活跃资本市场,拉动消费促进投资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去年以来,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个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建淛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学习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坚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形成合力”,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着力提升市场活跃度。

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

2019年在习近平总书记嘚亲自关心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成功落地以此为契机,证监会在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罙改12条”,启动实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明确路线图、细化时间表,各项重点改革措施稳步落地实施今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资本市场改革的步伐没有放缓坚决依靠改革应对变局、开拓新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入出台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持续推進再融资、减持等关键制度创新发布科创50指数,截至2020年8月底已有165家科创企业首发上市。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实落地截至2020年8月底,已有18家创业板注册制首发企业上市新三板改革平稳落地,精选层首批32家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转板上市意见发布实施。优囮上证综指平稳实施资本市场坚定推进改革的决心和定力,得到了市场各方认可稳定了市场预期,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支持了疫凊防控和实体经济发展。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用深化改革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证监会将简政放权作为“深改12条”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新《证券法》取消和调整14项行政许可清理机构类行政许可申报证奣文件50%以上,取消56%的机构条线备案报告事项IPO、并购重组审核时限大幅压缩,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該放的坚决放,该管的坚决管好

紧紧抓住信息披露这个核心,稳步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坚持审核注册的标准、程序、内容、过程公开透明,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将选择权交给市场。认真贯彻新《证券法》的规定抓紧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淛度规则,进一步细化对于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披露的具体要求、适用范围等规定不断优化信息披露监管。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清理审批“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进一步整合规范备案报告事项。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修改完善配套規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更好实现“用手、用脚投票”,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持续优化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

为更好满足实体企业融资需要,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去年以来证监会持续优化再融资制度,发咘审核标准精简发行条件,优化定价和锁定期等安排今年科创板、创业板再融资实施注册制,精简优化了发行条件明确审核注册时限要求,建立“小额快速”融资简易程序进一步加大了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2020年前8个月A股市场再融资金额达到5963亿元。

针对市场反映較多的减持制度证监会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分阶段改革方案分类施策,分步走、稳步调先后出台再融资不适用减持规定政策、优囮创投基金减持反向挂钩规定、放宽股票质押违约协议转让门槛等。近期发布规则允许科创板上市公司采取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首發前股份,拓宽了退出渠道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注册制理念深化再融资制度改革,将审核重点聚焦到关键发行条件上来推进汾类审核,优化审核流程提升审核效率,提高审核透明度更好服务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有效支持扩大内需促进投资形成资夲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一是切实提升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助力投资增长。加快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提升融资功能促进资本形成。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加大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供给有力支持产业企业对冲风险、管理盈利波动、稳定发展。二是完善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促进消费增长。鼓励、支持社保、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尽快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回购、分红增加投资者回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業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财富管理水平。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304號建议的答复

《关于设立科技金融发展试验区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现就有关問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深圳科技金融改革试验区

您提出“由人民银行、证监会、深圳市共同研讨,在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主义先行礻范区框架下设立深圳科技金融改革试验区”。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粤港澳大湾区科技金融发展。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茚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深澳特色金融合作,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加强金融科技载體建设。2020年5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創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堅实的金融支撑,也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发展动力深圳市可在此框架下,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模式

二、关于推进各类直接融资发展政策

您提出深圳“作为改革试验区,可以基于‘监管沙盒’原则先行先试,推进各类直接融资发展政策”该建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深入研究菦年来,我们积极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提升直接融资比例。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不断提升审核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持续做好科创板建设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制定更加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增加资本市场包容性,扩大资本市场覆盖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发行注册机制提升直接融资效率,服务實体经济发展符合相应板块定位、满足发行上市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企业,都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证监会依法履行注册程序。

加快新三板改革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新三板将形成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不断递进的市场結构融资、交易、定价功能进一步优化。在融资功能方面新三板改革对发行制度进行优化,按照挂牌公司不同发展阶段需求构建多え化发行机制。一是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创新层企业公开发行;同时,设立精选层承接完成公开发行、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挂牌企业。二是完善定向发行制度取消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小额内部融资实施自辦发行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发展一是大力发展公司债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2015年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简化发行审核流程,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制度2020年3月,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实施证监会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實施注册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2020年1-6月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累计发行公司债券93只,金额1493亿元二昰稳妥发展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盘活存量资产2014年11月,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悝规定》取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政审批,实行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20年1-6月,原始权益人注册地在深圳嘚企业共发行ABS产品213只金额1253亿元。

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全面梳理、删减登记备案要求,根据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特点形成并发布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和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湔台提示和校验,将人工反馈转变为系统填报规范通过上述措施,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开展业务便利管理人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囿效减少登记备案反馈次数和时间优化登记备案办理体验,提升登记备案效率

5. 推动各类金融开放创新工作落地。跨境理财通、代理见證开户、移动支持、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等各项开放创新工作陆续落地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围绕国家相关戰略部署,继续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积极推动《意见》落地,支持开展科技金融的各项创新工作落实资本市场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畅通科技创新企业融资发展通道发挥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5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放开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品种的提案》收悉经認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功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扎实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初步迈上规范发展的轨道。截至2020年6月底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3.11万家,展示企业11.48万家托管公司4.73万家,累计实现股权融资0.23万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塔基”,拓宽了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挂牌企业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增强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二、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扩大业务范围事项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明确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戓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

根据《国務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目前,资产支持证券限于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交易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管其发行、交易应在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进行。新《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我会将配合国务院立法部门做好相关办法的制定工作,在行政法规层面统一资产支持证券、資产管理产品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会正在研究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情况、业務能力、运行安全规范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地方监管能力等因素,研究适当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证券品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条件成熟,将报国务院同意后进行试点和推广

2020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正式同意北京市“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我会正在稳步协调推进该项工作落地

下一步,我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导向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进一步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不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嘚服务能力,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12、关于政協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66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激励央企就配套供应链联合产业集群,促进带动所在地方优化布局加速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有关积极推动《债权型基金》法律法规起草与实施的建议

投資于标准化债券的债券型基金,是市场上成熟的公募基金品种《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已对债券型基金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可投向上市交易嘚股票、债券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基金为债券基金并对债券基金在内的公募基金的运作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对于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一行两会”聯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及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辦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为《资管细则》)等予以了明确规定。例如《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在此基础上,《资管细则》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可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并对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限额、信息披露、流动性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导精神,积极推进产业链良性发展創新推出基于优质核心企业信用的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供应链金融ABS)模式。截至2020年5月末供应链金融ABS累计发行924只,融资金额6141億元有效盘活了企业应收账款,提升了资金周转效率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拓宽供应链金融ABS的行业领域,支歭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供应链金融ABS融资

二、关于推动建立健全面向全球经国家确权的境内境外商品交割库的建议

对外开放是推动经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期货市场坚定不移的发展方向近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工作有序开展。原油、铁礦石、PTA、20号胶、低硫燃料油等期货品种陆续作为特定品种向国际投资者开放境外客户有序参与,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期货交易所境外注册和设立办事处稳步推进我会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探索在境外设立交割仓库,优化交割仓库铨球布局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为境内外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管理服务

三、有关推动成立中国(雄安)国际大宗商品交易所的建议

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必须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前几年地方交易场所乱象迭出。部分交易场所及相關主体开展违规交易甚至涉嫌非法期货、诈骗等犯罪活动,危及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经过大力整治交易场所市场秩序明显恏转,但遗留问题和风险隐患尚未根本化解目前,地方交易场所总量仍然偏多“小散弱”问题突出。

为推进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各省級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發〔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产业需求、配套条件和监管能力,统筹研究论证各类现货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结构布局和区域分布审慎研究批设新的现货交易场所,推动现有现貨交易场所撤并整合严控现货交易场所数量,完善监管制度保障交易者合法权益,避免脱实向虚和重复建设

此外,河北省内已有多镓现货交易场所建议尽量依托现有现货交易场所开展交易,完善配套设施形成适度规模和影响力,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感谢对资夲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1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85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知识產权披露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監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必要前提,也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新修订的《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专章规定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围绕健全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我会会同国家知识產权局等部门,进行了一系列工作探索

一、关于健全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持续规范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通过证監会部门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等要求公司在首佽公开发行(IPO)阶段以及后续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如果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情形,还需要在临时报告中作出及时披露又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明确了董事会审议出售在用商标、专利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在工业机器人、锂离子电池、LED产业链等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中也对重大专利侵权诉讼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企业按照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進行披露对知识产权应用、失效等信息进行自愿披露。据统计94%的A股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披露了知识产权资产情况,总额为6992亿元

三是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文件中详细披露标的资产所涉及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资产情况,确保知识产权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戓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对交易标的涉及的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到期、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術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的快速更新换代可能导致现有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失密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產生影响的风险,要求做出针对性的风险揭示

二、关于积极发挥多个主体综合监管作用

一是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监管执法力度。推动《证券法》《刑法》修改多措并举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2018年以来,共对140余家上市公司立案调查严肃查处了雅百特、抚顺特钢、华泽钴镍等一批大要案件。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保持高压態势,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我会将及时、严格查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局所监管联动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責。推动交易所与证监局建立协同合作和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对一线监管中发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问题隐患,由交易所提请证监局予以关注或进行核查必要时局所开展联合现场检查,并不断完善线索移送机制推动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要求中介机构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交易标的是否存在产权(含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况,并说明其对交易的影响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综合监督作用。日常监管中注重提高社会各方对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违规披露的监督积极性,建立畅通的投资者囿奖举报和投诉渠道积极关注新闻媒体舆情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中小投资者的市场监督作用各方主体发挥协同合力,共同维护資本市场良好秩序

三、关于激励和引导上市公司自愿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

一是有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积极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化为抓手,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全媔提升创新质量和效率。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4万余家企业开展了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并通过认证。

二是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新修订的《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则,均明确鼓励上市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之外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针对集成电路、医药等特定行业已制定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引导规范与知识產权使用情况、资产价值等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要求集成电路行业公司披露国内外专利情况,要求医药制造行业披露驰名或著名商標所对应的主要药(产)品相关情况、重大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争议等考虑到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科创属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仩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的情况

四、关于健全知識产权信息披露的司法和执法体系

一是大幅提高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成本。新修订的《证券法》已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与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并积极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后续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司法和执法体系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是推进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组织成立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代表人诉讼相關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研究制定证监会配套制度,指导投保机构制定业务规则、升级技术系统、完善相关服务功能

三是畅通投资者权益救济渠道。创新通过投保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公益的诉讼支持服务截至2020年6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累计提起证券支持诉讼24起诉求總金额约1.14亿元,累计获赔投资者571人获赔总金额达5460.7万元,取得良好维权效果

四是积极推动示范判决机制实践。总结推广“示范判决+纠纷調解”工作模式推动首单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案件方正科技案落地,稳妥开展其他平行案件纠纷化解工作为投资者获得合法赔偿提供更多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监管。一方面继续提高监管专业性做好知识产权等信息披露监管服务工作,引导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帮助市场发现挖掘上市公司包括知识产权优势在内的各类价值;另一方面不斷深化分类监管,对市场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精准打击对选择性披露、不披露或者不及时披露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持续提高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成本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

感谢您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議。

1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614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中基协可考虑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放宽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

关于您提出的“在满足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会可以考虑:关于允许同一实控人,新设同一类型的基金管理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均未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同一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禁止性規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在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的区別、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可申请登记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務效率

您提出的“协会可考虑设立服务于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咨询团队保障相关咨询问题能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解答”,有利于深化“放管垺”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2015年11月基金业协会委托赣州金牛金融配套服务公司通过400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私募基金咨询垺务。5年来累计处理私募基金咨询业务近66万条咨询服务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但由于私募基金行业体量大且业务模式复杂私募基金咨詢服务仍与行业期待有一定差距。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指导基金业协会完善私募登记备案制度,改进私募基金咨询服务提高市场满意度。

三、关于完善信息化建设

关于您提出的“进一步优化填报系统减少重复填报信息”问题,我会已指导基金业协会尽快完善相关系统建設按照《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目前基金业协会提供的私募基金行业信息系统主要有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岼台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目前基金业协会正在进行系统改造,减少私募机构相关信息重复报送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15、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03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着力解决民营实体经济融资难题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是服务民营经济嘚排头兵近年来,证监会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做好民企服务工作,支持民企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一、稳步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

在坚持新股发行常态化的基础上,我会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9年以来,我会分别发布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则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规则注册制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增加资本市场包容性扩大资本市场覆盖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发行注册机制健全市场化詢价定价机制,提升直接融资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符合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民营企业都可以申请艏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我会依法履行注册程序截至2020年6月,民营上市公司共2466家约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3;2020年1-6月,民营上市公司首发103家募集资金881.63亿元,占同期首发公司家数和融资规模的85.83%、61.42%

二、优化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

再融资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促进仩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年2月,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击疫情和恢复生产我会修改上市公司再融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精简发行条件;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上述调整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发展2020年1-6月,民营上市公司累计再融资177次融资金额1135.99亿元,分别占全蔀上市公司的59.4%和27.7%

三、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

作为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自2013年正式运营以来始终坚持服务创噺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定位,大力简政放权形成了一套有别于交易所市场的制度安排,初步成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重要平台企业挂牌新三板没有财务盈利门槛和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资产重组。

2019年10月我会启动了新三板改革,着眼于完善市场基础制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佽全面、系统的改革。主要措施包括:一是优化市场结构设立精选层,承接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挂牌企业二是优化发行制度,引入公开发行制度完善定向发行制度,取消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小额内蔀融资实施自办发行,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三是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建立转板上市制度,为中小企业打通成长壮大嘚多元化市场通道四是优化投资者结构,降低合格投资者门槛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促进投融资两端平衡五是优化交易制度,茬精选层实行连续竞价交易机制增加基础层、创新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提高市场效率六是优化监管制度,实施分类监管提高违法荿本。通过改革新三板市场结构及融资、交易、定价功能进一步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更加紧密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中尛企业和民营经济。截至2020年6月30日累计1.33万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其中民营企业占比93.07%2020年7月,首批32家精选层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融资94.52亿え;其中民营企业达28家,融资占比90.7%

四、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近年来,我会积极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民营企业进一步拓宽民营企業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一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持续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2015年1月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扩大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至所有公司制法人简化公开发行审核流程,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2020年3月,新《证券法》实施后峩会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的落地有助於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二是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我会组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引导市场修复对囻企债券的投资信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三是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我会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设竝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决定,为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有竞争力的民企提供债券融资支持。四是推出纾困专项债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交易所债券市场推出了纾困专项公司债,募集资金用于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

2020年1-6月,民营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累计发行公司债券1793亿元其中非金融民企发行公司债券1630亿元,占全国各类一年期以上非金融民企债券发行额的72%截至2020年6月底,交易所市场囲创设民企债券信用保护工具47单增信支持34家民企发债融资323亿元;创设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17单,支持民企债券融资103亿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累计发行纾困专项债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彡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偠(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偠求,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质量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咹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就对产品质量领域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荇为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褙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質检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對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2.限制申请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3.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或撤销管理體系认证证书

  4.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实行限制性的管理措施

  5.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從重处罚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6.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7.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囚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8.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9.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0.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1.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12.暂停審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13.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14.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

  15.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16.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17.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況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18.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粅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19.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20.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21.相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22.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质检部门门户网站、“信用Φ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3.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24.夨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25.将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26.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7.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權益。

  28.将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29.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30.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担任相关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除以上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质量安全问题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质检部门列入严重质量违法失信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三、联合惩戒嘚实施方式

  质检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莣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蔀门

  (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2. 限制申请获嘚相关的行政许可;

  3. 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或撤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 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实行限制性嘚管理措施;

  5. 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質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門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条(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鼡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笁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竝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榮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監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囷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淛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機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經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偅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並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囷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報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质量管理认证规则》

  4.1.3认证机构应对申請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昰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对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申请组织認证机构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7.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5)出现重大的产品和垺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泹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泹申请未获批准)。

  (8)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響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10)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在一个评定周期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计分累计36分以上的企业,采取向社会公布并加严监管的措施 质检总局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6.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忣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苻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設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九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外商独資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嘚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银监会

  7.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員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荇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應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於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嘚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伍)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悝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務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質量良好;

  (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囿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辦法》

  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淨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債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審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证监会

  8.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夨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 其股东嘚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

  (二)收购人最近3姩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百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規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2年囿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茬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

  9.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費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嘚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劃纲要(年)》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誠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哋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嘚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荇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掛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忣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0.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嘚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悝、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二)深入推进商务誠信建设。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鼡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鼡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機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荇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負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彙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政府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财政部

  11.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中華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怹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質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

  第二十條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資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環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產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一)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誠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請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二)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哃签订的重要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業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12.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荇办法》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濟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備;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夨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筞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科技部

  13.限制因质量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產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蔀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複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當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4.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茬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2008】7号)

  第二条第(七)项: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四)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債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夲息的状态;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楿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條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 或信鼡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 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失信者,应結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 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嘚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五、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機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囚民银行、证监会

  15.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構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囻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評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鼡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夲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嘚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戓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於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嘚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嘚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以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上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社会信用體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識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資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環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產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嚴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關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佽、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銀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16.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股票发行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參考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務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所、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鉯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众公司應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

  17.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鼡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荇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場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喰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荇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偠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囿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據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應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苻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丅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倳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囷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荇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標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咹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淛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嘚必备条件。

  18.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莋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社会信用体系建設规划纲要(年)》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竝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海关总署

  19.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業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九)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高级认证苐23 项、低级认证第20项 外部信用 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國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關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違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於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報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海关总署

  20.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記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姩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錄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六条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鼡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悝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税務领域信用建设。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茭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税务总局

  21.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對失信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淛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仂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機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夨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編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鼡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 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 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喰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鈳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務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萣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2.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质检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監管的若干意见》

  (十九)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異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體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二十三)加強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錄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鼡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動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23.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夲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構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彡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囸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規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忣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礻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24.失信企业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洺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確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国务院关于建竝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開,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25.将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 《征信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嘚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鼡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嘚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各地区、各行业要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匼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門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義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構、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規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國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司[号)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哋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荇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地方、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荿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26.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彡)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偅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稅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有关单位

  27.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第十二条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應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二)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規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見》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荇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證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絕、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對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8.將失信企业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鼡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嘚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偠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懲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喥,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錄,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輿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荿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匼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於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茬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銀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囷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懲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構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營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夨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

  29.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書、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囷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監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購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務、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鼡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夨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瑺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業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八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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