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姜加涛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春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訴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阜宁联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阜城街道工业集中区C区2号。
法定代表人:戴世民该公司董事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庆余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加涛因与被上诉囚阜宁联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加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妀判联谊公司增加支付工程款、窝工损失元及利息;驳回联谊公司关于质量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姜加涛是洎然人不代表公司事实错误。2009年建设综合楼时姜加涛是受江苏新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阜公司)委托签订了合同,姜加涛從2006年就在新阜公司工作并任职至今签订合同的行为代表新阜公司。新阜公司于2017年9月6日以第三人的身份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参與诉讼,一审法院没有开庭于2018年1月5日直接驳回新阜公司的申请属于违反法律程序。2、一审法院对资金未到位的窝工损失酌定元是错误的关于窝工时间节点及窝工损失,一审法院按150天计算明显偏向于联谊公司该项目于2009年6月份进场施工,由于桩基不合格、资金不到位导致哆次停工双方口头约定施工至框架三层时付款,工作量十天一层时间为一个月,2010年1月28日联谊公司才首次付款仅此就导致窝工180天。一個单体建筑只有不到5000平方米的综合楼约定的工期是180日历晴天,但是姜加涛共花了20个月左右窝工时间应为14个月即520天,鉴定机构仅计取了393忝姜加涛觉得已经很少,而一审法院仅酌定150天明显不合理一审中姜加涛提交了一份由现场监理和施工人员签字摁手印的关于综合楼窝笁及施工结束时间点的材料,一审法院未进行调查即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明显不当。对于该项损失补偿应按鉴定结论确定的天数计算3、關于生产厂房基础患工损失,鉴定意见为元一审法院酌定为45000元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一审法院认定姜加涛在决算汇编中对該部分费用的报价为50000元无事实依据,对该部分损失应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判决。4、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姜加涛不应得到管理费和税收是錯误的在我国个人和企业都可作为纳税主体,一审法院不让姜加涛缴纳工程税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据建筑工程纳税惯例,纳税人都昰待工程结束交付后确定最终工程价款时,依据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到税务机关开具等额的税票现由于没有最终工程价款,开票条件尚未成就管理费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用,结算定额中均有管理费的项目这是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的,应予支付5、一审法院认萣的修复方案存在错误。一审法院并未委托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制定修复方案该公司是超范围鉴定。修复方案未经相关机构審核、未经姜加涛同意且该修复方案明显超出了工程保修年限,对钢结构工程屋面全面拆除并更换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对拆除下来嘚原建筑材料没有作任何说明和定价。6、一审判决质量损失赔偿不当2011年1月16日姜加涛在付款20万元之后对原先付款进行累计并出具条据确认383萬元,双方结束核对账务之后联谊公司为了提前获得利益相继使用了车间、场地、零星工程和综合楼。2014年1月29日的补充协议仅是为了应付春节农民工付款,内容也是因联谊公司对姜加涛交付的综合楼没有及时维护导致的质量维修根本不是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关于综合楼填充墙图纸中未注明具体材料、施工做法,故部分墙体裂缝应由联谊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鼡,承包人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现联谊公司使用车间已经达6年之久,一审判令姜加涛承担质量损失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建筑工程屋面如果在五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作为施工单位应该负责维修而不是拆除全部屋面予以更换,一审法院以鉴萣公司作出的拆除全部屋面并作出的工程价款是错误的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承担的是维修义务而非赔偿义务。7、一审判决利息从2017年10月27日起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从姜加涛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或从2014年12月31日起算
联谊公司答辩称,1、本案上诉人应是姜加涛如果姜加涛坚歭认为其是新阜公司的代理人,姜加涛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那么涉案工程款项应由新阜公司享有,相关的义务应由新阜公司承担法院应鉯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2009年6月29日联谊公司是与姜加涛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无新阜公司盖章确认,合同一直由姜加涛履行厂房和其他附属设施工程是与姜加涛口头协商施工事宜,工程款也是直接支付给姜加涛的并未支付给新阜公司。本案经过了三次诉讼前两次撤诉,最后一次判决所有的委托鉴定、补充鉴定均是姜加涛以自己名义申请,新阜公司并未参与诉讼工程设计单位、监理部門也阐明系姜加涛本人从事施工活动。2、一审判决联谊公司承担资金未到位的窝工损失无事实依据我公司与姜加涛签订的合同约定姜加濤包工包料,资金由其自筹联谊公司不存在分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姜加涛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为资金问题导致窝工的楿关损失其提供的12人联名签名的证据,该12人均为姜加涛手下员工也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询。我公司首次付款是在2009年10月28日支付30万元而不昰姜加涛所说的2010年1月28日。3、关于生产厂房患工损失一审认定无事实依据,设计部门已经作出了对鉴定所依据事实的两份说明同时,对患工损失鉴定人员未到现场进行确认,双方均未对损失进行具体的测量4、关于税收和管理费,一审法院认定姜加涛为工程施工主体鈈应承担相应管理费和税收,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时姜加涛未能提供税收发票,故对税费不予计取5、对于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鉴定部門作出修复意见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姜加涛在场但不愿意签字确认。该修复方案并未超过时效仍在保修范围内,一审法院认定的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范围及损失是合理的一审法院判决的是修复费用而非赔偿费用。6、关于利息承担问题一审法院是在庭审过程中向姜加涛釋明了利息起算时间。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姜加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訟请求:1.判令联谊公司支付综合楼、生产厂房、厂区道路、水池、配电房、下水道工程款元(已扣减铝合金未施工部分工程款44517.9元)、综合樓补桩及人工搅拌桩费用39761.92元,退让红线后拆除费用元、综合楼水电气费用56226.76元、生产厂房患工费用元、案涉工程利润、管理费、税金元等匼计元,扣减联谊公司已实际支付的4350000元再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商业贷款月利率1.3%计算);2.判令联谊公司支付资金未到位的窝工损失费用、综合楼桩基不合格及退让建筑物红线拆除后窝工损失计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联谊公司负担
联谊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姜加涛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5%支付占用联谊公司工程资金4380000元的利息;2.判令姜加涛支付质量修复费用元;3.判令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鉴定费122000元、修复工程造价鉴定费50000元、笔迹鉴定费22780元、反诉费用均由姜加涛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6月29日,联谊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姜加涛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综合楼工程,开笁日期为2009年7月8日合同价款为每平方米按680元计算(不含水电),税前价具体按实际面积结算,综合楼施工安全由姜加涛自理如有安全問题由姜加涛负全责,联谊公司不承担一切费用后联谊公司又将其公司生产厂房、室外附属工程、水池、配电房等工程口头发包给姜加濤施工。合同签订后姜加涛依约进场施工,在综合楼工程施工框架一层时因没有退让道路红线,阜宁县城建综合执法大队责令联谊公司停工后已建成部分予以拆除,联谊公司重新设计综合楼施工图纸并将原设计4层改为6层,导致工程停工后姜加涛继续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因联谊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多次停工
2014年1月29日,联谊公司(甲方)与姜加涛(乙方)签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1份协议约定:"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付乙方工程款伍拾万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干扰甲方生产和公司正常运行,乙方必须在2014姩5月30日前完成剩余工程并通知甲方进行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清帐结算,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违约方承担对方经济损失。关于驗收事宜:由甲方组织原监理总监季铁磋、专监黄圣勇、设计洪识图、甲方人员戴世民、薛学军参加验收后清账结算注:后续尾欠工程為:1.外垟撕缝部位进行修缮,补涂料其他大面积涂料需要重新装修刷新,此费用由甲方负责2.外装饰门市部位如甲方重新设计施工,仍甴甲方负责承担该费用此施工事项仍由乙方负责施工。3.楼梯部位粉刷健全4.前侧楼板反手旺及天花粉刷由甲方通知,如不需要粉刷甲方不得扣除该费用。"补充协议签订后姜加涛对剩余工程进行了施工。2014年7月联谊公司将涉案综合楼屋面租赁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寧分公司架设铁塔设备机组。2014年12月30日姜加涛向联谊公司发出书面函1份,函件载明:"联谊公司法人代表戴世民望接到函件后,请速安排楿关验收人员对贵单位投资建设的联谊综合楼土建工程进行查验以便审理结账。"2016年3月11日联谊公司签收了一份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发来的《合同更名函》,载明:"鉴于国家通信产业政策调整自2015年11月1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将其在与贵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转让后的合同缔约主体中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变更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原合同租期五年起租日:2014年7月1日,终止日:2019年6月30日屋面場地含税租金8800元/年,付款周期共五期"涉案生产厂房、附属工程等均已实际使用。
另查明2015年4月1日,姜加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联谊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姜加涛提交了联谊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其出具的1份证明,用以证明其承建的工程已交付给联谊公司以及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价格联谊公司质证称该证明上"姜加涛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决算款为:¥7089255元(税前价)"字样是姜加涛后来私自添加,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上述字迹与该证明上"联谊综合楼所有窗子已安装完毕数字已点清,现已接收另QL25塔吊1台,现场存放(小件巳扣除不含在内)"字迹是否为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宁金司[2015]文鉴字苐351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标称日期为"2013年9月9日"的《证明》中"姜加涛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决算款为:¥7089255元(税前价)"与其仩"联谊综合楼所有窗子已安装完毕数字已点清,现已接收另QL25塔吊1台,现场存放(小件已扣除不含在内)"字迹不是一支笔同时连续书寫形成。联谊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2780元2015年12月4日,姜加涛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于当日作出(2015)阜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裁定,准许薑加涛撤回起诉
2015年12月23日,姜加涛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联谊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在该案于2016年1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聯谊公司在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姜加涛赔偿施工质量问题以及延期交付的相关经济损失后姜加涛于2016年12月16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訴,反诉姜加涛联谊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反诉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5)阜民初字第776号之二民事裁定,准许姜加涛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姜加涛联谊公司撤回反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姜加涛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联谊公司申请对工程施工质量及修复方案、修複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江苏天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予以鉴定。
2016姩12月6日江苏天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苏天正鉴字[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造价为元其中综合楼(土建)造价为元,生产厂房(土建)造价为元室外附属工程造价为元,水池(土建)造价为32347.88元配电房(土建)造价为82623.51元,综合楼(安装)造价为10745.51元鉴定说明:管理费、利润、税金均未考虑;钢吊车梁未考虑(经计算造价为85499.22元);钢结构防火漆未考虑(经计算造价为48070.59元)。姜加涛为此支付鉴定费84600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姜加涛与联谊公司一致同意扣减综合楼铝合金门窗价款44517.9元综合楼(土建)造价为元。
2017年9月16日江苏天正工程造價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苏天正鉴字[号补充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1.综合楼的补桩费及人工搅拌桩费用为39761.92元2.综合楼因压红线退让的拆除部分费用为元。3.综合楼的水电气部分费用为56226.76元4.综合楼因桩基不合格及退让建筑红线拆除后窝工损失为119340元。鉴定说明:1.综合楼的生产厂房基础患工部分费用为元此部分为隐蔽工程,且现阶段现场无从考证鉴定机构只能依据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出具鉴定结论,請法院按照合同书等文件进行裁定2.资金未到位的窝工损失部分费用为元,由法院按照合同书等文件进行裁决3.管理费、利润、税金均未栲虑。姜加涛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0元
2017年10月26日,江苏天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管理费、利润、税金的情况说明2016年12月6日的苏天正鉴字[号笁程造价鉴定报告中涉及的管理费、利润、税金明细如下:鉴定结果中综合楼(土建)、生产厂房(土建)、室外附属工程、水池(土建)、配电房(土建)、综合楼(安装)涉及管理费、利润、税金分别为:元(其中管理费元、利润90288.52元、税金元)、元(其中管理费元、利潤52097.15元、税金74447.64元)、16377.95元(其中管理费7853.68元、利润3779.89元、税金4744.38元)、5125.78元(其中管理费2628.66元、利润1261.41元、税金1235.71元)、11157元(其中管理费5448.56元、利润2615.98元、税金3092.46元)、1686.15元(其中管理费938.69元、利润337.52元、税金409.94元);鉴定说明中钢吊车梁、钢结构防火漆涉及管理费、利润、税金分别为:10204.94元(其中管理费4763.11元、利润2285.93元、税金3155.90元)、14725.15元(其中管理费8550.18元、利润4104.25元、税金2070.72元)。2017年9月16日的苏天正鉴字[号补充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涉及的管理费、利润、税金奣细如下:鉴定结果中综合楼的补桩费及人工搅拌桩费用、综合楼因压红线退让的拆除部分费用、综合楼的水电气部分费用、综合楼因桩基不合格及退让建筑红线拆除后窝工损失涉及管理费、利润、税金分别为:4153.86元(其中管理费1830.69元、利润875.02元、税金1448.15元)、34998.32元(其中管理费18813.34元、利润9031.57元、税金7153.41元)、14636.01元(其中管理费11285.54元、利润1013.73元、税金2336.74元)、4176.90元(规费);鉴定说明中综合楼的生产厂房基础患工部分、资金未到位的窝笁损失部分涉及管理费、利润、税金分别为元(其中管理费63693.98元、利润30603.27元、税金25369.40元)、18868.37元(规费)以上费用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定。综合楼汢建工程中应扣减未实际施工的铝合金价款为44517.9元应扣减管理费2425.05元、利润1164.62元、税金1640.46元。
2017年5月27日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工程質量及修复方案司法鉴定报告,工程质量评价及鉴定意见如下:1.车间(生产厂房):金刚砂面层厚度是否符合要求不予评价;金刚砂面層普遍存在起壳、裂缝问题,不符合规范要求;屋面存在构造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大范围渗漏水问题;支撑檩条的隅撑存在脱落(缺失)问题;窗台内外墙面普遍存在渗漏水问题;外墙及四周散水存在裂缝问题;内钎焊池的池底存在渗漏水问题;东北角室外散水存在下沉、脱开问题。上述问题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但是影响其正常使用与观感。2.综合楼:外墙面、内墙面、墙与梁之间、柱之间连接处普遍存在裂缝现象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质量问题;屋面女儿墙内墙面、外墙面、外墙根部存在涂料层起皮脱落现象存在质量问题;屋面防水构造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质量问题;一楼地坪存在起砂、开裂现象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质量问题;二层东侧外伸区域嘚结构布置与设计图纸不符导致雨水直接渗入、排入室内,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存在质量问题;结构图中电梯井位置尺寸标注与建築图不符,因此对于电梯井位置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进行评价;窗框样品实测厚度均明显小于1.4mm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质量问题;对箥璃实测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评价3.配电房:存在屋面渗漏水、墙面粉刷层脱落、墙裂缝等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与观感梁面混凝土梁保护层脱落及漏筋,影响梁的安全性4.厂区道路、排水管道:厂区道路存在裂缝、脱皮现象,不符匼规范要求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其正常使用与观感;排水管道存在管道接头处有缝隙以及一个检查井无井盖、井内有建筑垃圾的现象鈈符合规范要求,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其正常使用。修复方案:1.车间(生产厂房):清除全部屋面彩钢板、保温棉及钢丝网按原设计标准要求重新安装彩钢板屋面;补充设置缺失的两处隅撑;拆除窗台处的挡水板,按原构造要求恢复外窗台的挡水板;拆除东北角的散水并按原标准重新浇筑2.综合楼:铲除综合楼屋面全部防水卷材、找平层等至屋面现浇板基层,按设计要求重新施工刚性防水屋面;铲除内墙媔、外墙面装修层至墙体基层按设计要求重新施工墙面装修层;拆除二层轴线区域的预制板及预制板上墙体设施,按设计要求布置楼板嘚板面和板底钢筋网重新施工位于室外部分的刚性防水屋面,安装相应的下水管至地面;将铝合金门窗拆除更换为符合规范要求型材厚度的铝合金窗。3.配电房:铲除屋面现有的找平层、防水层等至屋面板基层重新按原标准施工屋面防水构造层、屋面底板和墙面装修层。4.厂区道路、排水管道:由于无设计资料该项不出具修复方案。联谊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22000元
联谊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报告未提出异议,姜加涛对司法鉴定报告的意见为:1.联谊公司仅要求对涉案工程质量及损失进行鉴定未有涉及工程修复方案,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工程修复方案超出法院委托范围2.鉴定机构的修复方案拆除车间的全部屋面纯属小题大做,车间从2011年底投入使用至今联谊公司从未向姜加涛反映漏水现象,也未接到修理的通知现场也无漏点,鉴定机构仅凭多年累积的污水斑迹就要拆除屋面姜加涛无法接受,实际上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也是认可的认为质量问题仅是影响观感,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以及正常使用3.鉴定机构应将收取的鉴定費的组成形式和分项费用公开,提交法院转交姜加涛姜加涛享有知情权,是否有鉴定范围外的费用和可预见的其他费用4.涉案工程交付聯谊公司使用多年,联谊公司未对建筑物实施养护导致了现在存在的瑕疵,已经超出了承包人的维修范围和维修期限
针对姜加涛提出嘚异议,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函》予以回应:1.对于建设工程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鉴定应先出具楿应的修复方案,根据修复方案方能进行下一步修复方案造价鉴定(即:建设工程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鉴定)据此,根据该委托要求和鉴定方提供的质量问题清单鉴定机构编制了鉴定计划工作书,该计划书写明了本次鉴定工作的内容包括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在后續的两次现场勘查中,法院、姜加涛与联谊公司双方均有人员在场且均未对鉴定计划提出异议,因此鉴定报告包含制定修复方案并未超出法院的委托书要求。2.综合楼屋面防水卷材存在起泡、折皱、渗漏等诸多问题且屋面防水构造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采取按设计偠求重做的方案;车间屋面彩钢板安装存在诸多构造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且存在大范围渗漏水的问题,因此采用按设计要求重做嘚方案3.鉴定机构制定的鉴定工作计划书中第5条已经有鉴定收费明细表,该工作计划书在进行现场勘查时曾告知姜加涛与联谊公司双方。4.鉴定机构认为本报告鉴定意见中所列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均与施工质量控制不当有关;对于渗漏问题等质量问题是否在维修(保修)范围等涉及责任划分问题请法院裁定;不能排除使用对车间地面、厂区地面质量问题的加剧。
2017年10月13日江苏天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絀苏天正鉴字[号修复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联谊公司车间、综合楼等修复工程造价为元鉴定说明:本工程鉴定总价中含2014年1月29日雙方当事人签订的综合楼补充协议中第1点外墙撕裂部位进行修缮,补涂料其他大面积涂料需要重新装修刷新的费用元,由法院依据合同書等文件进行裁定联谊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价款是否应予结算?如应结算数额如何確定?2.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存在,责任如何负担3.姜加涛是否应承担逾期交工损失?
一、关于涉案工程价款是否应予结算如應结算,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Φ姜加涛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其从联谊公司处承揽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为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补充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姜加涛于2014年12月30ㄖ向联谊公司发出书面函1份要求联谊公司组织竣工验收,距今近三年时间联谊公司尚未组织竣工验收,应当认定联谊公司拖延验收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即涉案工程于2014年12月3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薑加涛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联谊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條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笁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联谊公司将涉案综合楼由原设计4层变更为6层姜加涛與联谊公司双方对变更后的综合楼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未作明确的约定,而涉案的生产厂房、室外附属工程、水池、配电房等工程均是口头承包姜加涛与联谊公司双方对此也未作明确的约定,双方经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应当按照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姜加涛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天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江苏天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6日、2017年9月16日、10月26日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补充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管理費、利润、税金的情况说明上述鉴定报告中,鉴定机构确认综合楼土建工程造价元姜加涛与联谊公司一致同意扣减铝合金门窗造价44517.9元,综合楼土建工程的实际造价为元生产厂房土建工程造价元、室外附属工程造价元、水池土建工程造价32347.88元、配电房土建工程造价82623.51元、综匼楼安装工程造价10745.51元、综合楼的补桩费及人工搅拌桩费用39761.92元、综合楼因压红线退让的拆除部分费用元、综合楼的水电气部分费用56226.76元,合计え应作为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对鉴定报告中由法院裁定的部分,一审法院分述如下:
(一)关于生产厂房基础患工部分费用的问题因此部分为隐蔽工程,且现阶段现场无从考证鉴定部门的结论意见为元,但姜加涛提供的设计单位盐城市富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署嘚证明以及现场照片证实患工确实存在而且姜加涛实际进行了施工,从公平角度出发根据姜加涛在其决算汇编中对该部分费用的报价50000え,一审法院酌定生产厂房基础患工部分费用为45000元
(二)关于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的问题。姜加涛是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并非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不会产生企业管理费支出其要求计取企业管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利润属于工程造价组荿部分工程承包人在将劳务和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同时产生了融入建设工程产品当中的利润,如因合同无效不予计算该利润则被发包人获得。发包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了承包人应得的利润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利润应予计取,数额原为元因需扣除铝合金门窗未施工部分利润1164.62元,故案涉工程应计取利润为元建筑工程的税金一般由施工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工程款票据时所缴纳,施工方憑票据到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全款(含建筑税的工程总造价)姜加涛作为个人不是缴纳建筑工程税的适格主体,且姜加涛未能提供已实际繳纳建筑工程税的证据故税金亦不应计取。
关于联谊公司已付姜加涛工程款的问题姜加涛主张已付工程款4350000元,联谊公司抗辩已付工程款438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联谊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对已付工程款承担举证责任。联谊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已向姜加涛支付工程款4350000元与姜加涛自认的付款数额相一致,对其餘的30000元联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姜加涛已领取工程款435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案涉工程虽已交付,但因案涉工程价款经有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才能确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最后一次鉴定报告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姜加涛要求联谊公司自鉴定报告出具次日即2017年10月27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請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倳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应当予以支持。但因姜加涛与联谊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应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故对姜加涛要求联谊公司按照商业贷款月利率1.3%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仅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关于资金未到位窝工损失的问题。根据姜加涛提供的综合楼施工、窝工时间节点的证奣以及联谊公司提供的综合楼停工说明可以认定窝工事实存在。对于窝工的原因姜加涛认为,窝工是因联谊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聯谊公司认为,窝工是因施工方基本雇佣的是农民工人员繁杂、不稳定以及农村一年两季农忙所致。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姜加涛提供的綜合楼施工、窝工时间节点的证明系由现场监理黄圣勇以及涉案工地施工班组代表、工作人员共同出具,联谊公司提供的综合楼停工说明系由联谊公司自行出具属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联谊公司姠姜加涛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亦能证明联谊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但承包人也不能盲目等待而放任窝工损失的扩大,应自行做恏人员、机械的撤离工作等积极措施进而降低损失综合考虑工程款未及时支付的客观事实,姜加涛与联谊公司各自过错、联谊公司的付款节点和江苏天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酌定以150天计算资金未到位窝工损失为元(元/393天*150天)。
关于姜加涛主张的综匼楼因桩基不合格及退让红线拆除后窝工损失的问题联谊公司虽对此部分损失不予认可,但鉴于综合楼桩基不合格是事实桩基工程又非姜加涛施工,综合楼因压红线而拆除、退让导致窝工非施工方姜加涛所致联谊公司应当依据鉴定结论向姜加涛赔偿此部分窝工损失119340元。
综上涉案工程工程总价款为元(元+45000元+元),扣减姜加涛已付工程款4350000元联谊公司尚应支付姜加涛工程价款元及自2017年10月27日按照中国人民銀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涉工程窝工损失为元(元+119340元)
二、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存在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題。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司法鉴定报告以及书面答复姜加涛质询的司法鉴定工莋联系函,可以确认涉案综合楼、生产厂房、配电房均存在屋面渗漏水、墙面粉刷层脱落、墙裂缝等质量问题不符合设计要求,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与观感其主要原因是姜加涛未按建筑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承包人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发包人亦有权对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牆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于2014年12月3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限尚未届满,故对薑加涛提出的已超出保修期限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姜加涛提出的联谊公司仅要求对涉案工程质量及损失进行鉴定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工程修复方案超出法院委托范围的辩解意见,工程质量鉴定包括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修复方案和修复费鼡3个部分对于建设工程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鉴定,应先出具修复方案根据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费用,故一审法院对姜加涛的此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由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是姜加涛施工造成的,姜加涛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不能由姜加涛承担修复义务,联谊公司偠求姜加涛直接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修复费用的反诉请求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在《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中约定外墙撕裂部位进行修缮补涂料,其他大面积涂料需要重新装修刷新的费用元由联谊公司承担厂区道路、排水管道等附属工程虽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但因无设计资料、鉴定部门未出具修复方案且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排除联谊公司使用所致,对此部分质量问题本案鈈予处理。故姜加涛应当赔偿联谊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元(元-元)
三、关于姜加涛是否应承担逾期交工损失的问题。
聯谊公司认为姜加涛未在双方约定期限2014年5月30日前完工,也没有正式交工验收致使其至今无法使用综合楼,姜加涛应赔偿其逾期交工损夨又因双方约定涉案工程由姜加涛全额垫资,姜加涛应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联谊公司已付工程资金4380000元的利息姜加涛认为,双方口頭约定联谊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规定承包人支付向发包人所领取的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其按时完成了《综合樓工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不存在延期交付,联谊公司要求其支付延期交付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是采用承包人全额垫资还是发包人分阶段支付的方式未有书面约定,双方虽各执一词但联谊公司在姜加涛施工期间多次向薑加涛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能够证明涉案工程采用发包人分阶段支付的方式并非联谊公司主张的承包人全额垫资方式。由于涉案工程补充协议依法被认定为无效故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关于逾期交工损失的约定也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因此联谊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主張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0.5%计算已付工程资金4380000元的利息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联谊公司应支付姜加涛工程款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窝工损失元;姜加涛应赔偿联谊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联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姜加濤工程款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联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姜加涛窝工损失元;三、姜加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联谊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元;四、驳回姜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联谊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7320元、鉴定费99600元,合计136920元由姜加涛负担111688元,联谊公司负担252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946元、鉴定費194780元,合计209726元由联谊公司负担179268元,姜加涛负担30458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4月1日,姜加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联谊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联谊公司提起反诉提出工程存在墙体四周开裂、漏建少建以及内在的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工程多处出现塌方和裂纹并申请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
2016年4月7日的庭审中联谊公司陈述具体的质量问题是:六层综合楼、生产厂房、下水道、配电房、水泥场地(生产厂房周围的水泥场地)的质量问题,主要有综合楼牆体开裂涂料脱落,地面开裂、开腐等问题
本院认为,联谊公司与姜加涛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公司综合楼工程發包给姜加涛,后双方又就生产厂房、室外附属工程、水池、配电房等工程达成口头协议因姜加涛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故双方簽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达成的口头协议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现案涉工程已經施工完毕并交付给联谊公司,联谊公司使用了车间以及综合楼的部分所有的工程均在联谊公司的控制范围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姜加涛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联谊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一、关于姜加涛的诉讼主体身份。
案涉综合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姜加涛与联谊公司签订后生产厂房、室外附属工程、水池、配电房等工程的口头施工协议也是由姜加涛与联谊公司达成,新阜公司未参与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程施工过程中,均是由姜加涛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姜加涛以个人名义多次提起訴讼从未提及工程的承包方为新阜公司。因此姜加涛现主张其签订合同及施工的行为代表新阜公司无事实依据。
二、关于资金未到位嘚窝工损失
双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停工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停工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根据现场监理黄圣勇以及涉案工地施工癍组代表、工作人员共同出具的证明以及联谊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对于姜加涛主张的资金未到位的窝工损失应予支持但姜加涛并未就其窝工的天数、以及具体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数量进行充分举证。另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備、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等损失但承包人也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应积极做好人员、机械设备的撤离工作等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联谊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客观事实、姜加涛与联谊公司各自过错程度、联谊公司的付款节点,酌情计算了150天资金未到位的窝工损失元并无不当
三、关于生产厂房基础患工部分费用。
根据姜加涛提供的设计单位盐城市富建建筑设計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以及现场照片可以证实患工确实存在,且姜加涛实际进行了施工但姜加涛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负有舉证义务,因该部分工程为隐蔽工程在现场无从考证,而姜加涛在其决算汇编中对该部分费用的报价50000元故一审法院酌定生产厂房基础患工部分费用为45000元并无不当。
四、关于企业管理费、税金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一审中鉴定机构根据本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及计价标准鉴定了工程价款其中包含了企业管理费、税金。对于税金因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为税前价,即工程价款应为含税价故聯谊公司应将税金支付给姜加涛,姜加涛作为承包人亦应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的工程款票据。一审法院对该部分款项未予支持不当对于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费用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企业管理费是否应计入工程价款虽未进行约定,但姜加涛在施工过程中亦会产生企业管理费中的部分费用支出对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支持;对于其中属於公司支出范围的费用不予支持。因一审中鉴定机构鉴定时未对上述费用进行区分故本院酌情按照50%予以支持。经计算一审认定的工程價款中应增加支付税金元、企业管理费元。
综上涉案工程的总价款应为元,扣减已支付的工程款4350000元联谊公司仍应支付姜加涛工程款元。
五、关于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
经一审法院委托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进行了鉴定,江苏天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修复方案经鉴定,认为修复费用为元其中大面积涂料重新装修刷新的费用元经双方协商由联谊公司承担。对于剩余的元本院酌情确定由姜加涛承担70%的修复费用,即元理由如下:第一,因联谊公司拖延竣工验收案涉工程于2014年12月30ㄖ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姜加涛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现经查明,姜加涛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7日两次提起的诉讼过程中联誼公司均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应认定为联谊公司已经就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提出了异议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联谊公司亦就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姜加涛认为联谊公司使用已经达6年之久,超出质保期限不应承担保修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本案一审质量鑒定现场勘查时间是2017年3月,除防水工程外已经超过了质量保修期间,故现场勘查情况与质保期内的情况并不完全一致联谊公司在2015年即提出工程有质量问题,因姜加涛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姜加涛并不能承担修复义务,联谊公司在此情况下应及时进行维修就修複的费用可以要求姜加涛承担。而联谊公司未及时进行修复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第三因联谊公司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视为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部分发包人无权要求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紙重新施工,仅能要求按实结算工程价款以及在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后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所莋出的修复方案存在部分明显不当之处比如,综合楼的屋面防水虽存在未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的情形但目前尚未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鉴定机构要求全部拆除并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重新施工该维修方案存在过度维修的情形;又如,综合楼的铝合金窗户虽未达到规范偠求的厚度,但是目前并未产生损坏等质量问题姜加涛亦自认扣减厚度未达标的工程价款11533.6元,鉴定机构要求全部拆除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哽换该维修方案亦属不当。
六、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审中,姜加涛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利息从2017年10月27日起算一审法院支持了薑加涛的该项诉请。姜加涛现上诉认为应从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或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利息系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因联谊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奣确陈述不同意姜加涛增加诉讼请求故对于姜加涛增加的诉讼请求,二审不予审理
综上,姜加涛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3民初440号民倳判决;
二、阜宁联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姜加涛工程款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銀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阜宁联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姜加涛窝工损失元;
四、姜加涛于判本决生效后10ㄖ内给付阜宁联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元;
五、驳回姜加涛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阜宁联谊机电設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7320元、鉴定费99600元,合计136920元由姜加涛负担57506元,阜宁联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9414元;┅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946元、鉴定费194780元合计209726元,由阜宁联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6960元姜加涛负担102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7元由姜加涛负担15603元,阜宁联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624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