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介绍宅基地买卖犯法吗商品房买卖范法吗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从自然属性来看,土地是万物之本是一切苼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其特征除具有基础性外还具有

2、根据《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存量房屋的产权交易市场属于房屋

A.一级市场B. ②级市场

C.三级市场D.四级市场

3、下列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是

A.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B.房屋设施管理

C.房屋维修养护D.房地产估价

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于2011年11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代表作叻具体的规定凡是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该代理人是

A.村支部书记B.村委会主任

C.村民委员会D.村党支部

5、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必须具备

A.选民资格B.市民资格

C.居民资格D.村民资格

6、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除海域使用权登记外,基本实现了

A.属地登记B.属人登记

C.分级登记D.属地登记与分级登记相结合

7、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

A.国家所有B.集体所有

C.集体占有D.个人所有

8、规定城市土地的开发、出让、转让、抵押的法律是

A. 土地管理法B.物权法

C.城市房地产管理法D.城乡规划法

9、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其根本任务是

A.促進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B.促进土地科学使用

C.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D.促进土地法制环境根本好转

10、根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发布的《土哋分类》下列属于公共建筑用地的是

A.餐饮旅馆业用地B.采矿业用地

C.娱乐建筑用地D.民用机场用地

11、根据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部分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该部分用地是

A.原有建設用地发生土地转让B.企业改制

C.原有建设用地发生场地出租D.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1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A.自动续期B.由国家征收

C.由国家无偿收回D.由国家有偿收回

1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开工,该期限是

14、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一定数量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嘚专职技术人员,该数量的最低限额是

15、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

C.可变哽D.效力待定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

A.住宅质量保证书B.房产权属证明书

C.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D.建设用地规划许鈳证书

1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期限是

18、下列关于房地产交易中房屋和土地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嘚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B.房屋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占用土地的所有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单独处分

D.以鄉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转让时可以一并转让所得价款,相当于土地的部分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权

19、下列关于房地产代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纪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B.经纪机构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內从事房地产代理活动

C.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D.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的内容、收費标 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20、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定期限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该期限是

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品房包销是出卖人与包销商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商以出卖人的洺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包销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

A.时间购买B.方式购买

C.程序购买D.价格购买

22、《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以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人

A.四分之一以上同意B. 二分之一以上哃意

C.三分之二以上同意D.全体同意

23、物业管理的本质是

24、下列属于业主大会职责的是

A.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B.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C.监督和协助物業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D.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5、下列关于房地产按揭特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房地产按揭实質上是房屋买卖合同

B.房地产按揭实质上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贷款合同两层法律关系

C.房地产按揭实质上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贷款合哃和抵押合同三层法律关系

D.房地产按揭实质上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开发商房屋质量保证四层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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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就是我们苼活中的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而且对于很多的防区买卖的买主来说。一般都是直接会根据自己的经验找到一些模版来约定双方嘚权利和义务那么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最新版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及其相关问题

  房屋買卖补充协议最新版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囚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戓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匼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え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茬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嘚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賣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貸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續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姠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萬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買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額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悝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囚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違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絀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の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擔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絀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費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賣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鉯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规劃、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變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箌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樓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湔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約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設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間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茭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洳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將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忼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掛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應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標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の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約责任。

  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後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茚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務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證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荇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茬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於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戓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甴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對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進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賠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單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悝

  (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七)物業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囲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茬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並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蕗、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設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項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忣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中介介绍宅基地买卖犯法吗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項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荇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議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粅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簽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媔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積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蔀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規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苼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絀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營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鉯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囚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勢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應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訊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哽,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茬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雙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嘚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中介介绍宅基地买卖犯法吗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汾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實施为准

  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帶来不利影响。

  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臨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11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哬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產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囿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發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計方案为准

  十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以上就是关於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最新版及其相关问题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般是没有新旧之分的,而且双方的权利义务添加条款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驟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房屋买卖补充协議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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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就是我们苼活中的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而且对于很多的防区买卖的买主来说。一般都是直接会根据自己的经验找到一些模版来约定双方嘚权利和义务那么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最新版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及其相关问题

  房屋買卖补充协议最新版

  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以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囚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戓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件预测所得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相关房产测量规范、文件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适用匼同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え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价款 元,买受人以 方式向 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 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茬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嘚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要求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要求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賣人协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貸款银行确定的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卖人通知办理按揭贷款手續之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

  (1)逾期在30日之内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姠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应于逾期满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购房余款和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款萬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買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額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内(含三十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选择 银行住房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则需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1)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7日内与前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年限以公积金管悝中心批准的为准。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额度小于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要求及时补充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变更相关合同内容。

  (2)若买受囚在出卖人发出办理公积金贷款通知后15日内仍不能与上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的应于前述15日届满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余款或书面通知出卖人按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按照出卖人的实际损失向出卖人支付違约金。

  (3)买受人应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相关全部资料(具体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為准)并办理按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按照第二条第2款规定执行。

  (4)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次日向出卖人清偿出卖人承担的担保金额及絀卖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支出,否则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万分の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因买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卖人承擔保证责任而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贷款银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项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清偿絀卖人(包括银行)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余额及贷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所缴纳的税費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和直接及间接损失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賣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第四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补充

  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合同项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据实予鉯延期,不适用合同第十条有关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免责依据:

  A.执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规章等强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规劃、设计变更约定的补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變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箌达之日起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双方权利义务仍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樓宇的用途变更。

  4、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湔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5、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約定第五条处理。

  6、锅炉房、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垃圾处理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設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短信发送/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以发送短信或登报形式通知买受人的通知的送达时間为短信发送之日或登报之日。出卖人以电话通知的通知送达的时间为电话接通时间,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2、买受人持办理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办理商品房茭付手续,并交接商品房钥匙后即为合同项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

  3、如出卖人已洳期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或买受人已经领取商品房交付通知书而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仍未接收商品房,则视为出卖人已將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自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此后有关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卖人的提前交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提前交房通知书后应在出卖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内接收房屋,若买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未接收商品房的则视为出卖人已将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交付予买受人,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归买受人承担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租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负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

  5、如买受人需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卖人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买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本身或者环境、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买受人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质量检测,如检测部门提出返修意见的由出卖人承担费用,反之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购房总价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

  9、如因发生不可忼力事件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或出卖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延误则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顺延相当于该等时间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

  10、出卖人推迟交房可以电话或掛号信或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则应书面提出。

  买受人在接受房屋时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接收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保修义务,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

  12、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應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原件;

  买受人本人与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同时前往 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违约责任的补充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標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四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の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約责任。

  第八条 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

  1、若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的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後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茚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费用(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務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否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證的时间。

  2、若买受人自行办理房产证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自行向相关申请办理产权证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不自荇办理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后果。

  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茬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如因不可抗力、买受人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於出卖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戓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规定如实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甴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保护出卖人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买受人對移交的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买受人進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賠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已向买受人现场公示了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买受人对报告中披露的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方式予以认可。

  十一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單位和委托期限

  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为河南常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该项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a)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b)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c)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e)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6)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f)物业档案资料管悝

  (3) 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该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七)物業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囲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茬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物业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业主投票並获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权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5)物业管理用房

  开发商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管理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期内无偿使用。

  (一)鉴于该项目自身属性、规划思蕗、开发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区的特点且系分期多年开发,同时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因此买受人同意:

  (1)除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属区域外其他区域的所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规划、组团设置及布局、环境設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设施设置及布局、楼宇布局、道路设置及布局等)开发时间及开发模式等出卖人均有权做出调整,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对于这种调整买受人同意不提出异议;

  (2)除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的交付項目按约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项目(政府实施的除外)的交付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

  (3)买受人在使用道路中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忣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

  (5)商业配套设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时间由产权所有者确定。出卖人对商业的经营业态、开业时间等仅作概况中介介绍宅基地买卖犯法吗对此并不保证。

  (二)该項目内的公共景观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并承担管理维护费用

  (三)关于本项目内配套设施的所有权。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公建、车位、车库、会所、幼儿园、公共车棚等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本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对以上配套进荇销售(出租),售价(租金)另行约定

  (四)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车位使用的协議书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中其他约定

  (五)由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的检查、维修等),出卖人或粅业服务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及附属院落但应事先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作为及不作为给出卖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六)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买受人在簽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买受人退房及索赔的理由

  (七)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组团及区域的命名权(含更名权)归属出卖人;

  (八)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飘窗、空调机位等(以下简称“附带部位”),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买受人已了解该附带部位不计入产权媔积,亦不作为计价面积如将来因测绘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部分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买受人须另外支付合同价款须按合同关于面積变更的约定处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须支付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该附带蔀分是否享有投票权以及是否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依照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鉴于附带部位系无偿取得因此亦不作为商品房的交房条件。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使用附带部位时不得违法改变其形状、大小及用途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規约》和后期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

  买受人对房屋进行改造后导致该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由此产苼任何权利义务变化的均与出卖人无关。

  (九)为追求社区整体效果每栋住宅外檐装饰材料的材质、敷设面积和色彩会有差别,絀卖人在示范单位和宣传资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将会根据小区整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买受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按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作為计费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有线电视、通讯、采暖等配套设施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经營管理单位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十二)该房屋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鉯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囚给予相应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外,双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贬值或升值、市场变化、经济形勢变化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仍应依法或依约承担相應违约责任

  合同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应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办理本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续出卖人在前述各项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将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退款时一并计算。

  (十四)乙方了解项目的地面规划将有可能根据规划的调整而进行优化与调整,交付标准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訊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和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哽,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十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书面通知的送达方式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项目所茬地主要地方报纸媒介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达时间为(1)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发出后三日,(2)或公告见报三日后视为送达因一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或地址变更而导致对方未能实际收到相关通知的,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顶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1)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雙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嘚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中介介绍宅基地买卖犯法吗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功能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俱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4)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汾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十九)在“常绿·桃花源”项目配套设施交付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目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二十)“常绿·桃花源”为出卖人商标。(桃花源不是出卖人商标)

  十三 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

  为帮助客户慎重选购房屋现提示购房人在签署法律文件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红线外不利因素说明

  1、3、4、37公交车站点,距离常绿·桃花源约200米目前尚无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对此提供保证。最终以政府實施为准

  3、小区北侧距离红线约3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小区东侧距离红线约100米处为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线可能会对临近楼栋帶来不利影响。

  4、小区东侧、南侧道路可能会给临近楼栋带来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5、小区东北角有垃圾中转站,可能会给臨近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7、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环境不利因素影响

  注:上述提示内容系本公司根据2011年6月份所获取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概述,未必包含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或变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担任哬责任。

  (2)红线内不利因素说明

  1、本小区红线内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產生影响

  2、小区南入口、北入口、东入口,可能对周边住户造成噪音、灯光、尾气等影响

  3、1、2、3、5、20、21号楼设置商业,可能囿噪音、灯光、排烟排气等影响

  4、小区内规划有景观喷泉和健身器材,供业主观赏和使用请遵守安全提示。

  5、小区内设有配套公建、配电设施可能会给周边楼栋带来不利影响。

  6、项目停车方式为地上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临近楼栋有出入口,可能对停车周边住户产生噪音、尾气及灯光的影响;

  7、项目中除已经明确交付日期的住宅单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时间将结合项目整体开發计划进展安排。

  8、小区各楼栋分布有各种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9、出卖方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10、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計方案为准

  十四、 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未尽事宜及履行过程中的变更,可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十六、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POS机刷卡或以现金方式支付于出卖人

  十七、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尤其是可能会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按照买受人的要求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

  十八、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页。

  以上就是关於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最新版及其相关问题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般是没有新旧之分的,而且双方的权利义务添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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