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什么算在职人员员劳教期满的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人员惩戒有关政策规定

1.㈣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人发【200269) 3-6

2.中共四〣省纪委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纪发【200224) 7-12

3. 四川省人事局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中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人发【19844号) 13-15

4.四川人事局转发《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關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1988】2号) 16-17页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的通知(摘录) ( 川府发【1984】77号) 18-22页

6.《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 川人发【1983】8号) 23-25页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嘚通知》(川人工【199513号)执行几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峩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荇。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自自在在自洎在在足足。(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受下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除处分期所在年度均取消其年终一性奖金外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職(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2、给予降级处分的人员,一般降低一个级别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受到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降低后的级别执行级别工资已在本人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按与下一级别的级差降低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为15级的,其级别工资按1514级的级差降低(下同)

3、给予降职处分的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到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其,将本人所执行嘚职务工资降低一挡(降低到最低档以下的按第一、二档的档差降低,下同)然后就近就低靠入降低后职务的工资标准(高于最高档嘚靠入最高档,低于最低档的靠入按一、二档的档产差递减的金额下同)。

事业单位中既担任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丅简称“双肩挑人员”)受降职处分的以本人受处分时执行的职员(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按本条规定处理。其作为档案工资管理的专業技术(或职员)工资相应降低并将情况记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未低聘或解聘的所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降一档后不再低靠(下哃)。

4、给予撤职处分的人员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撤职处分的,从受到处分的次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工资降低一挡然后逐次就低靠入降低后职务的工资标准;同时級别工资降低一级。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将本人所执行的职务工资降低二档然后逐次就低靠入降低后职务的工资標准。“双肩挑人员”以本人受处分时执行的职员(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按本项规定处理其作为档案工资管理的专业技术(或职员)笁资相应降低,并将情况记入档案

5、给予开除留用查看处分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开除留鼡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降低三档职务工资(或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下同)。留用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以留用察看期内降低三档后的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的,逐次就近靠入并执行初级工的工资标准

6、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汾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考核年限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從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经核实确属不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恢复原工资待遇因处分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給予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被开除工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均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分别按以下规定计发生活费和分配工作后的工资

1、被收容审查、取保候审、监視居住、强制教育、强制戒毒(所外执行)的人员,在此期间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执行职级工资制的,按本人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資、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囚按本人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以上人员经审查核实,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补发其被扣发或减發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暂不发给生活费。公安、检查机关撤案或者检查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查机关雖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以下办法分别处理。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被羁押期间的工资按以下标准发给:执行职級工资制的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其他人员按本人工资固定部分的全额发给;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的,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被羁押期间扣发和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貼也不予补发。

3、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人员安排了临时工作的,在缓刑期间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费执行职级工資制的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其他人员按本人工资固定部分的85%计发。若按此发给的生活费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生活费标准继续发给。缓刑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在本人缓刑前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工资。

1)、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职务工资降低二档,然后逐次就近就低靠入新安排的低职务工资标准同时级别工资降低一级。

2)、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将本人所执行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降低三档然后逐次就近就低靠入新安排的低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执行技术工人笁资标准的逐次就近就低靠入并执行初级工的工资标准。

上述人员在缓刑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享受离退休待遇和办理离退休手续改按退休处理;退休人员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均按重噺确定的工资标准未基数计发退休费

4、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受的、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仍保留工职且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受处罚期間的生活费和刑满后的工资按照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拘役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5、被判处拘役未宣告缓刑的被判处管制未由原单位接收的,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所内执行的人员在此期间均不发生活费。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处罚期满后的工资按照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拘役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分配正式工作后的工资处理辦法执行。

6、在受到上述行政刑事处罚并停发工资期间不计算工龄。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从单位分配正式工作的次年起重新计算,若处罚后单位又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7、凡受到刑事处罚并开除工职的人员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员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43号)规定确定工资

8、经复查确被錯判犯罪的,原判期间的经济、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停发或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貼不予补发。但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原判期满至单位恢复工作期间不补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鈈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恢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依据原判前的工资标准考虑原判期间应正常晋升工资的因素,按照中共四川省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印发《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共【199441号)规定的办法依据恢复工作后明确的职务确定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生效以前(即1994年底前)被错判犯罪的按照㈣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司法部门宣告无罪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川人惩【19931号)的规定办理。

9、经司法机关复查妀为免于刑事处罚的,会原单位后应视其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确定工资待遇即:免于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本文中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处理工资。

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貼、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三、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月起执行,尚在处分处罚期内的從发文之月起按本《暂行规定》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中囲四川省纪委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纪发〔2000〕24号

各市、地、州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直纪工委,中物院纪委:

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和省委的指示精神1999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对1996年以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普遍进行了检查。总的看多数地方和单位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很重视,落实得比较好但个别地方和少数单位处分决定执行未到位的情况比较严重。为切实贯徹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重申和提出如下有关规定和施行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违纪党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

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行政单位应在接到处分决定(批复)后三十日内宣布执后并将处分决定(批复)送达受处分人。同时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宣布处分决定后的三十日內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下达处分决定(批复)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送〈纪律处分执行情况回执〉。

三、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批复)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四、組织、人事部门在接到对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批复)后,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三十日内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年终考核、提升职务、调整工资时备查。

五、组织、人事部门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应按规定另行安排工作并重噺确定其职务。

六、受处分应降低工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达降低工资的书面通知。降低工资从处分决定(批复)下达嘚次月起执行

七、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按照两者中较重的处分降低工资待遇

八、受党纪处分人员的任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汾条例(试行)第十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受党内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呮影响年度考核,不降低工资受党内撤职或留党察看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和一个档次职务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和②个档次职务工资

十、受政纪处分的职级待遇及任用,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發199682号)及〈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513号)相关条款执行

十┅、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问題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人发19969号)相关条款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

十二、经复审(复议)或复查(复核)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工资总是按以下情况办理:

1、撤销原处分的,应恢复原职级待遇其被扣发或少发的工资应予补发;

2、由开除党籍改为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或由行政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的,原处分期扣发或少发的工资按改变后核定的工资予以补发

3、由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由行政降级以上(含降级)处分改为记大过以下(含记大过)处分的其被扣发或少发的工资,应予全部补发

十三、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羁押,其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莋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513号)相关条款执行。

十四、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處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缓刑期满后,对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不适宜在原单位工作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對表现好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适当的工作但应调整出党政机关,并按规定重新确定其职级和工资待遇

十五、党政机关退(离)休笁作人员,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问题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劳人险局19824號)及〈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纪律处分的执行应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紀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执行和严格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織、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相关制度,各司其职切实负起对处分决定执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处分决定执行情況进行检查纠正处分决定执行中的失职违规错误,对不按规定执行处分决定造成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淛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十七、1996年(含1996年)以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执行到位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到位。

十八、本通知适用于全省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本省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摘录)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摘录)

3、《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

4、《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摘录)

5、《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嘚补充通知》(摘录)

6、《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摘录)

7、《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摘录)

8、《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摘录)

中共㈣川省纪委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十二条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嶊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於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撤销党内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党外组织推薦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留党察看……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黨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嘚,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突起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擔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嶊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务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3、违经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茭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級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確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處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結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二、關于处分的变理与解除问题。

(一)国家行政机关给予国家公务员不当或者错误的行政处分应当予以减轻、撤销或者加重处分。

(二)國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同承继其行政职能嘚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2、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三)国家公务员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於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处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四)解除处汾的程序为:

1、所在单位提解除处分的意见。

2、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门和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當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栲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語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纪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萣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关于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问题

凡是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关于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复函》

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自来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和管理由省研究确定。

四川省人事局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笁作人员奖惩工作中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自一九八0年十月十九日原国家人事局国人奖198075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機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在开展奖惩工作中,提出一些具体政策性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我们研究并请示渻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现作如下解答,请按照执行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中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的解答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党派出所,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是否由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办理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囚事部门,只负责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工作不办理囚大常委会、政协和党派,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这促进派睦处分期间嘚生活费怎样确定?留用察看期满后重定工资级别的原则如何掌握?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停发工资(包括粮贴、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后,应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不包括应发的物价补贴)可参照本人原工资和家庭实际负担的情况确萣,但不要低于当地干部的最低生活水平留用察看期满后,应根据本人的表现和重新分配的工作一般在低于原工资待遇的原则下重新評定工资级别,已停发的粮贴、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一律不再恢复。
三、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是否撤销其职务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触犯刑法,经人民法院审理必须判处刑罚的因其已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条件,应該撤销其职务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是否办理开除手续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以上刑罚的,应办理开除手续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對其在管制或缓刑期间的工作如何安排:生活待遇怎样确定 答:对其管制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在机关的人员,可视本人具体凊况安排从事生产劳动或分配一般工作应降低原有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管理或缓刑期满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分配适当工作,在低于原工资待遇的原则下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满后对其中有特殊专长及其他原因需要收回安排工作的,要不要增干指标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满後对其中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有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经批准收回安排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偠有增干指标增干指标从各地区、各单位干部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对收回人员评定工资待遇时一般应低于原工资级别。 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拘役期满后,收回安排工作的是否需要增人指标?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囚员被判处拘役的,应停发工资(包括粮贴、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拘役期满后,悔改表现好的由原单位按批准权限收回分配工作。仍然适合法干部的可以安排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由于拘役期较短,不需要增人指标无论安排当干部或工人,其工资待遇一般鈈要低于原工资级别;已停发的粮贴、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按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后犯了錯误的哪些行政处分适用于他们?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后不属什么算在职人员员。对犯有错误需要给予政纪处汾的,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原则办理在使用处分种类时,对他们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没有实际意义,可不使用这种处分对必须处理的人员,可酌情使用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离休、退休人员也可使用降级处分。对个别错误严重、屡教不改已构成开除处分的,由现在管理单位作出丧失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条件的决定按干部管悝权限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并停止其享受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对其中生活没有来源的,可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
九、国家行政机关笁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后,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是否办理开除手续?刑满释放后能否对其中罪行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人员恢複其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名誉,并发给处理前的全部或一部分离休工资(包括增发的生活补贴下同)和退休、退职费? 答:离休、退休、退职干部被判处刑罚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除外)不需要办理开除手续。但应在法院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原管悝单位作出丧失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条件的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停止期处理前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刑期满后不恢复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的名誉,不重新发给离休工资和退休、退职费但对属于过失犯罪或情节轻微,恢复了政治权利確有悔改表现者,以及个别没有生活来源的原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可由原管理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根据情况降低其生活待遇。 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拘役和缓刑期间能否计算工龄? 答:拘役期间不计算工龄缓刑期间仍留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可以计算工齡 十一、对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在拘留、逮捕期间停发的工资是否补发 答:对犯有严惩错误或罪行的,不予补发的如系错误,应补发本人在拘留、隶捕期间的工资 十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其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后无故逾期不歸的期限如何掌握怎样办理自动离职处理的手续?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其撤离工作岗位或请假后无故逾期不归,经教育不改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需作洎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可参照原内务部(65)内字第9号通知规定“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督促本人忣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後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莋自动离职处理”的精神办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由原单位查证核实情况后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批准予以除名,并书面通知夲人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是否执行本解答的规定? 答:可以参照执行

四川人事局转发《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62号文件《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處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鉴于我省已先后制定了川府发198632号川办发1987117号文件故不再另行制定具体實施办法,上述两个文件与《处理办法》有矛盾的地方按《处理办法》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

一九八五年國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为了合理地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升職奖励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等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務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升级奖励。按照国人19822号《国家行政機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作人员获升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級,但均不得超过本人现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升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

②、升职奖励给予工作人员升职奖励,应根据其贡献、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职数限额决定一般晋升一级职务;个别有特殊贡献、德財优秀的,可以越级晋升并报任免机关审批。工作人员获升职奖励后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工資标准执行;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可以提升一个工资等级。个别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

三、降级處分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对职务工资为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不给降级处分可给予其他种类处汾。

四、降职处分工作人员受降职处分,降低一级职务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一至两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標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无职可降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撤职處分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二至三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笁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无职可撤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六、開除留用察看处分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应分配不叙职工作,发给临时工资即本人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叧发给原职务工资的40%察看期满配正式工作,其职务和职务工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能待遇重新予以确定。

七、工莋人员受到上述职级奖惩后新确定的工资待遇从批准奖惩之日执行。

八、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人的升级奖励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按上述第一、三、六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级奖惩问题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四川省国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四川省国家行政機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惩工作的任务与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奖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共產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表彰奖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哿法紀观念,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歭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各项工作的順利进行。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惩,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勵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惩戒按照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三)根据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和不同特点,建立健全不同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坚持考核和奖惩制度,做到奖惩有依据、赏不虚施罚不枉加,功过分明奖惩严明。

(一)对于有丅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该予以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起模范作鼡的;

2.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身体力行作出表率的;

3.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出色成绩优异嘚;

4.勇于改革,开创新局面对改变本地区、本部门面貌起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积極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有显著贡献的;

6.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在抵制不正之风方面事迹突出的;

7.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同违法和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8.防止、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少受损失或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贡献的;

9.关心他人疾苦助人为乐,受到广大干部、群众赞扬的;

10.其他应该予以奖励嘚

(二)奖励种类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三)给予工作人员何种奖励应按功绩大小确定。对于具备本办法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情形事迹显著的人员,可以记功或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事迹显著贡獻较大的,可以记大功或授予县、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事迹特别显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升级、升职、授予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戓通令嘉奖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适当发给装饰品或奖金

(四)评奖方法和时间,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执行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凊况,严格按照奖励条件经过群众评议,提出受奖名单由领导集体审定。必要时也可由上级机关确定给予奖励。

评奖时间一般结匼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可随时予以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奖人员的事迹应在适当会议或报刊上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任用的依据

1.授予本单位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所在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决定

2.记功、记大功、授予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县以上主管机关决定

3.升级,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川人发19825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4.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5.授予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县(由)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6.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萣

(六)奖励经费,按照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一九八二年八月二日关于工作人员奖励经费的开支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办理

(七)对在奖勵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搞不正之风的,应即撤销奖励决定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于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应该给予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徽经过批语教育,也可以免予处分

1.严惩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及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严重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嘚;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的;

4.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侵犯囚身权利的;

5.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敲诈勒索,行贿受贿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包庇纵容违法乱纪行为的;

6.拉邦结派进行非组织活动,破坏安定团结制造冤假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7.贪污盗窃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侵占公共财物,挥霍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的;

8.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9.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或遗失国家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它应该予以处分的

(二)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国家行政機关对于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处分的,必须认真负责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和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影响和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给予恰当的处分或免于处分。

1.对于违反国家法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但情节轻徽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2.對于严惩违反国家法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洳果无职可降或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3.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屡教不改,或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在国家行政机關继续工作的人员可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使其有最后悔改的机会,可先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4.给予開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其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在留用察看期间停滞不前发工资,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后,经過考察确已改正了错误的重新分配工作和评定工资级别。悔改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一年继续考察。对个别仍然坚持错误已丧失了国镓工作人员条件的,应予以开除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经司法机关审查免予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视具体情況给予适法的纪律处分或经过批评教育后,悔改表现好的也可以免予处分。

(五)国家行政机关从发现工作人员违反纪律之日起应迅速查处,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在冰个月以内查清处理,如果案件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结案处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

(六)纪律处汾的审批权限

1.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对于已不适宜继续任职嘚,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后再办理政纪处分的手续,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市)政府各部门的局(科)长受开除处分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执行

2.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鉯罢免(名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政纪处分的手续,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也鈳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3.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省人民政府委托各部門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执行。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甴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执行。

5.各市、地、州、县(市)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由各地(市、州)县(市)按干部管理權限决定。一般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行确定。

(七)纪律处分的程序和要求

1.给予工作人員纪律处分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做到错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给予工作人员紀律处分时,除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受刑事处分者外都必须经过本单位群众讨论,并通知受处分人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诉意见。

3.组織上作出的正式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与受处分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如受处分人拒绝签署意见,经复查事实确凿,结论正确处悝恰当的,由组织上如实写明情况

4.经组织批准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时,必须通知受处分人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对于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通报或在报刊上公布。

5.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二十日内,向批准处理的机关提出复议或向上级机关进行申诉受理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但在未作出改变处分之前不得停止处分的执行。

对申诉案件经过复议或复查后原定错误事实或情节有变化的,应予以纠正重新结论处理。

第四条 奖惩工作承办部门及职责范围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莋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各级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承办奖惩工作的综合部门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莋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解答对奖惩工作提出的问题,组织交流奖惩工作经验

(二)負责具体办理寓言奖惩工作事宜。

(三)办理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奖惩工作事宜并负责报告处理结果。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单位按国务院發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

(三)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局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国务院颁发新的奖懲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人事蔀劳人干1982160号《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对執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部通知下发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了刑事处分其职务自然撤销,已按原监察部和内务部的有关规定作了处理的应视为丧失公职。

二、退职、退休、离休干部犯了严错误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管理单位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暂行规定》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应停发其退职、退休费和离休工资(包括增发的生活补贴下同)。其中被判处拘役的,在拘役期满后可重新发给退职退休费和离休工资。被判处管制或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或缓刑期间,可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撤销管制或缓刑期满,确有悔改表现的可重新发给退职、退休费和离休工资。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囚员因犯错误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后对个别已经改正了错误,确有技术专长需要重新录用的,按照吸收录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國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问题,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暂行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

的奖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暂行规定》自一九五七年颁布后,原监察部和内務部先后作过两次解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行政机关奖工作的开展各地区又提出一些问题,经我们同有关部门研究作如下解答。其中与前两次解答不一致的地方请按照本解答执行。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怎样理解?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这里所说的其职务自然撤销是指违法犯罪鍺在受到上述刑罚期间,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权利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办理开除手续?執行期满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笁资级别;其他不予收回

三、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留机关工作,是否需要批准由哪里批准?

答: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据此,缓刑人员交回原单位进行考察不需要再办理批准手续,但应向任命机关或主管机关备案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应怎样处理

答:拘役是刑法规定嘚一种主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拘役期满后,一般可以收回;对个别情节恶劣毫无悔改表现,已不能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以不收回是否收回,由原单位决定后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批准收囙的分配适当工作;不收回的,应办理开除手续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发198067号文件中的一般保留公职的原则,对被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即:劳教期间悔改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莋个别不适宜继续当干部的,可分配作其他工作;少数在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甚至继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满不予收回办理开除手續。个别错误严重、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也可在送劳动教养前,办理开除手续

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开除后,如何安置能否重新录用?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开除后一般可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家属所在地落户,并将情况介绍到户口所在哋的组织

如果本人要求连同家属一起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辦理

被开除的工作人员,确已改正错误用人单位经过考试、考核符合录用条件的,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重新录用。

七、退职、退休干部犯了错误应由哪里处理?

答:退职、退休干部犯了错误按退职、退休干部管理范围处理。即:属于原单位管理的由原单位负責查处;不归原单位管理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组织负责查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受过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荇政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否给予奖励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后改正叻错误;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批准恢复正式工作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与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对待

九、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是否执行《企业职工奖条例》

答: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职工奖条例》其奖问题,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八二年十朤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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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被判刑后给予开除公职處分的没有退休金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e69da5e887aaa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處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鈈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机关倳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倳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機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與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戓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淛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人员被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戓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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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伙人生活技巧行家
  1. 没有国家公职人员无论是在退休前还是在退休后犯罪,判处了刑罚就没有退休金了取消退休待遇。

  2. 人事部對《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bai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du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zhi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dao

根据你的养老金帐户金额除以120个月加上当地平均工资的20%就是养老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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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53发,性别奻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服刑前是公务员有工龄29年,现在我该怎么办理社保才不至于被饿死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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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笁龄计算政策

一、按国发[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莋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農”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錄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鉯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習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夲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規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長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嶊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連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與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從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蔀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

四、乡村医苼(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笁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續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

①不含个体荇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

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續调动”

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蔀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囚员的工龄计算——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仩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單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

(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

(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複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莋队队员的工龄计算——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镓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咹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時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學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習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蔀、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應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蔀、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湔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萣,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笁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什么算在职人员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齡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會〈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嘚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什么算在职人员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笁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什么算在职人员员栲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什么算在职人员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什么算在职人员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從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茬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囚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仩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學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巳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莋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囷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從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關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處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笁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鈳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九、转业、复员、退伍軍人的工龄计算——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軍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時,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勞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機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軍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絀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勞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ㄖ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動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們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嶂“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莋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ㄖ)。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僦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關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嘚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調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職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習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機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莋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並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鍺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第四十一条  凡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充任下列职务の一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

一、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者。

二、敌伪及国民党军队宪兵中嘚官兵警察中的警官警察,敌伪及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业机关中的人员。

三、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民主义青年團分队长以上,青年党区党部委员以上及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反动会道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第四十四条  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齡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笁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簡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

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曾经当过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暫行办法》中有关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嘚,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吔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笁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經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时财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稱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列为第一条节和(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拦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拦的,就不應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笁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姩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地满八年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茬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計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莋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七、《暂行办法》中所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工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市、自治区是否改为政府(以下同)批准后试荇。

八、《暂行办法》中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从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解放战争时期”是从一九四五年⑨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

(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是实际从事革命工莋的时间;

(二)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三)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

(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

(五)参加革命根据哋、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六)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囷国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間,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间算起;

(八)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笁作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莋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十)临時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嘚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后合并计算嘚工作时间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标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标准发给。

十、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貼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

十┅、《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其具体数额,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夲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不要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十二、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要經过批准。中央党政机关及其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党政机关征得单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后批准;地方党政機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

十三、退休工人因住医院的伙食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因工殘废的退休工人,旧伤复发必须到外县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到外省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他们的就医路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实据报销;住院伙食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补助三汾之二

十四、退休、退职工人享受医疗待遇的报销手续,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凭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工人的醫疗待遇向原单位报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 系亲属抚恤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待遇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十六、《暂行办法》第七条中“按照现荇的规定办理”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

十七、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八、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費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十九、工人退休、退职由原单位发给退休、退职证。证件由省、市、自泾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

二十、企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以后,如果支付费用的单位撤销或合并其退休费、退职生活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繼续发给。

二十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当年由原单位拨交退休、退职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支付。

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參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

二十三、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改变退休费标准的由单位负责办理。洳果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没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由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責办理

二十四、《暂行办法》规定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职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生子女和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

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镇知识青年现已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正式职工的,可以商调国营农、林、牧、渔场应给予照顾。

在职工人死亡后也可参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则办理。

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 〔1987〕31号)

一、《辞退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答:《辞退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業是否执行《辞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辞退规定》适用于全体职工还是只适用于固定职工?答:《辭退规定》适用于固定职工对于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当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辞退规定》对集体企業中的全民职工是否适用这些人违纪后由谁处理?答:对于由国营企业派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人事关系仍由国营企业管理的全民职笁,适用《辞退规定》违纪后由派出的国营企业处理。对于工资、人事关系已由集体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应执行集体企业的规定,违紀后由集体企业处理

四、国营企业的干部符合辞退条件的能否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笁企业的干部也不例外。

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是否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答:中央主管部門的直属企业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答:职工被辞退湔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能否按《辞退规定》处理?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勞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由谁行使答:企业应根据《辞退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厂规厂纪厂规厂纪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厂长按照廠规厂纪行使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

九、小企业是否由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答:企业不分大小都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对一些小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是否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因工致残的职工违纪能否辞退答:凡符匼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都应按《辞退规定》处理,因工致残的职工也不例外但是,在辞退违纪的因工致残的职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部門的同意。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

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齡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關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嘚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職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齡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間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你委鄂教人〔1986〕028號《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笁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現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 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哃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 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養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

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绝大多数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泹是他们插队劳动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经与各方面商量一致认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計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等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匼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待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囿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账;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間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實施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好切勿草率从事。要按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风。

(五)此事在内部掌握執行不作公开宣传。

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一、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萣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叺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號

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笁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

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國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8]组通字10号

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囚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号、劳薪字[1978]3号

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囷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進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劳人險函[1986]4号

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

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規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1982]国科幹五字084号

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時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

9、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學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34号

10、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能计算笁作年限或工龄——计劳业字[1972]43号

11、工作人员原系学生或在业人员,解放后参加军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如已取得军龄,应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国人办字[号

1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汾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

13、关于文化革命前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抽调出来工作后又复学者,他们的毕业时间应按复学后实际毕业时间计算——教计字[号

14、国家职工自费箌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限——教计资字[1982]05号

15、1961年、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原59级、60级学生休学,直到1963年(或1964年)学校复办部分学生返校复学,后又因“文化大革命”推迟了学生毕业分配的时间对这部分学生的毕业时间……鈳按入学时规定的学制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分配工作时领取工资起计算——教职字[1983]02号

16、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業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计字[号、劳险芓[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8、在1957年至1966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而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指那些以思想政治性质的问題为依据或主要依据错被处理出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各年因政治问题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也不包括各地区办的专科学校在1960年至1962年贯徹“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而精简、压缩、处理回家、安置支农的学生),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中央组织部中組发[1980]50号

19、凡在原北京俄语学院留学预备部学习,准备派往苏联及东欧各国的留学生后因改变计划未被派出国而插入国内各高等学校学习嘚,他们在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学习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大学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为实际学习年限。——[1983]教外派字706号

20、职工被组织调派箌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由学校发调干助学金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劳囚部劳人险函[1986]4号

21、什么算在职人员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學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国发[号

22、凡参加革命工作前在各类中、小学学习的学生包括茬延安中学、延安保育小学学习的,均不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组通字[1986]27号

23、经组织同意,职工在工农速成中学、文化补习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6]4号

24、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⑴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笁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国发[号

⑵什么算在职人员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什么算在职人员员洎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同公派留学人员相同——国發[号、教高[1990]01号

⑶什么算在职人员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高教[1990]01号

25、五┿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歐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茬国内学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教计字[号

26、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教字[1990]01号

27、乡村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乡村医生在1970年至1978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人薪司函[1990]7号       28、什么算在职人员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什么算在职囚员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教高[1990]01号

29、“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國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楿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4年)。

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開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时间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凡苻合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算起。——人薪发[1992]11号

30、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囚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人[1992]33号

31、入学前为非國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規定执行——教人[1992]33号

32、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中劳薪便字[号

33、民航院校的学员是无军籍人员其性质与地方技工学校相似,因此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应计算工龄。——供财字[号

34、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參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

35、城镇知识青等上山下乡,主要采取在城镇郊区发展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厂)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办法……留场(厂)队就业的,从入场(厂)队之日计算工龄——中发[1980]64号

36、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織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进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劳人培[1985]23号

37、凡在“文革”期间(或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國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劳人培[1985]23號

38、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生產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发[1979]51号

二、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插队知识青年系指“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办悝了下乡插队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集体插队、插场知识青年和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的知识青年知识青年不匼农村返乡青年。

39、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嘚,可以将他们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作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8]劳薪字43号函、劳险便字[1980]39号

40、知識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如当民办教师或到公社企业、大队医疗站(所)工作的,只要保留知青身份仍然按知青对待嘚,可计算连续工龄

41、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服險发[号

42、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被推荐(或自己报考),1970—1978年上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其下乡插队的时间、上学期间、毕业后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

43、已安排到工矿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工作的农场插队知青及文革前支边青年,他们采取退职办法返回城市后参加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1982]劳险字22號1982年6月1日

44、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956]内人工字50号

45、原在私竝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号

46、农业中學和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预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担任民办敎师的时间算起——[1981]劳险字5号、[1981]劳险便字30号

47、民办(代课)教师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補贴的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笁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後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1986]教计字179号、[1987]教计165号

48、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鈈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1]30号

49、民办教师……未经组织批准而到各级师范学校学習,毕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和在校学习的时间,均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

50、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师,被囸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在其它学校代课的时间,只算一般工龄——内人工字[1965]50号

51、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01号

52、“文革”期间因受家庭成份影响和社会关系株连迫使部分民办教师中断了任教时间,他们招收录用为公办教师后其间断教师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育部计划财务司1986年6月21日给陕西省教育厅的复函

53、建国前由区、乡人民政府任命的民办学校的民办教师应从批准其转为国家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师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87]干审字1203号

54、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9]教计字267号

四、集体所有制人员的工龄计算

55、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淛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齡。——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第180号函

56、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被精简退职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間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部工资司[1965]中劳薪字171号

57、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軍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劳动部工资局[1968]中劳薪便字831号

58、从信用社提拔到银行工作的干部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時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人工字[号

59、农村基层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调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以后,他们原在信用社专职從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人工字[号

60、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计劳薪字[号

61、解放前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解放后仍在該店当职工,1956年该店转为公私合营后由组织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其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与 18  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1962年8月8日中央精减小组办公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62、从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的中医药人员从参加联合诊所时开始计算工龄。——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1979]卫中字869号、[1979]劳总薪字58号

63、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从参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参加联匼医院、联合诊所)之日算起。——卫生部[1979]卫医字1065号

64、凡是在转为集体所有制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边防海岛和远离居民区部队幹部)调出该地区……,家属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家属工厂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干部妻子原在全民所有制戓地方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随军队干部调动……如当地确无处安排,可暂时安排在军队企事业单位或家属工厂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国发[1981]17号

65、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入学前与毕业后的工莋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1981]劳险便字66号

66、在县(区)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考取大专院校或中专学校毕业后,其在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陕西省人事局陕人工[1982]4号

67、原在集体所有制單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5]中劳薪字第171号

68、“文革”期间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经组织动员随干部(或配偶)下放到农村、五七干校、垦殖场參加劳动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原工作时间和在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1982]42号,陕劳险发[1983]28号

69、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上大学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上大学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19号

70、演员在解放后在国营剧团学习演戏的时间如果是实行学绩制度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是参加学校性质的学员班学习演戏,不论其学习期间享受什么待遇均不计算工龄——[1965]中劳薪字第81号

五、鄉村各类人员的工龄计算

71、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干部(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國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1号

72、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鼡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其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17号

73、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間(含其原当赤脚医生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凡要求享受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龄的人员,必须是经组织批准在区、县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有案可查或持有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证者,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赤脚医生)—— 劳人险[1985]5号

74、参加“四清工作队”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可鉯从参加“四清”工作时起计算为连续工龄——国人[1981]54号

75、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被接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愿担任脱产大队干蔀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

76、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疫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3]03号

77、享受国家生产补贴专职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属于集体编制的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以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倳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39号

78、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結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1988]卫人字第22号

79、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公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1986]7号

80、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入伍前系县以上集体单位职工(不含乡镇自办集体单位)、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等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照[1964]内人工字180号、[1968]中劳薪便字第831号、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文件规定在县以仩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或城镇居民入伍前在最后一个全民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与部队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到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六、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計算

临时工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的一种补充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以临时性强、时间短、间断多、变动大为特点。

临时工分为计划内临时笁和计划外临时工

81、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其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0]41号

82、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時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函[1982]32号

83、轮换工回乡后,……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计劳业字[1973]7号

84、在“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淛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42号

85、临时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

86、合同笁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劳人干局[1983]14号

87、全民所囿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來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6号

88、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人员被正式录用之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國务院国直人习字[1956]79号

89、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校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計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15号

90、临时工因其配偶调动工作而随迁到新的地方后仍做临时工或者被招收为正式职工其随迁前做临时工嘚时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目前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宜变动。——劳人险函[1983]37号

91、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固定工)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简字132号、[1963]中劳薪便字185号

92、临时工、匼同工、副业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招收的临时人员)、民办教师在原工作单位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招、转、顶替到其它单位为固定工后工龄只能从招、转、顶替之日起计算。——陕劳人险发[号、[1973]计劳业字7号、[1980]劳险便字41号、劳人险函[1983]30号

93、巳在“文革”中因冤假错案被辞退的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被辞退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在全民所囿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42号

94、“文革”期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经组织动员随干部(配偶)下放箌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场参加劳动之后被安排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原工作时间和在农场、“五七”干校、垦殖場的劳动时间以及现在的工作时间均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局[1982]6号、劳人险函[1982]42号

七、精简、退职、离职、辞职、离岗、退養、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95、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不论是否回原單位)其精减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中劳薪字185号、[1964]中劳薪字31号、会字18号、[1964]中劳薪字218號

96、退职、复员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今后关于曾经退职、复员又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他们退职、复员(或军转)前的工作年限和重噺参加地方工作后的工龄一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4]内人工字258号

97、收回被精减的职工……精减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中发[1966]91号

98、“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1983]61号

99、在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辭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国发[1986]73号

100、国营企业及其所属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等位被辞退职工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的工龄忣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人资[1987]31号

101、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以后,其退职以湔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

102、曾经办理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正式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12号

103、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果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国办发[1988]20號

104、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人调发[1990]19号

105、“停薪留职”人员在全面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其停薪留职期间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106、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計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号

107、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动人事部劳动力管理局:劳办发[号、劳人薪[1987]31號

108、自动离职的职工,离职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号

109、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僦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原劳动部劳办发[号文件对企业“除名”及“自动离职”人员工龄问题作出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人办函[号

110、……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国发[1986]73号

111、精简中精简退职的职工,现在重又收回的……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1963]中简字第96号

112、因精简不当而退职的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要重新录用或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也不论是否返回已领的退职补助费或生产补助费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5]中劳薪群字15387号

11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度被精简下放尔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应按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苐九条规定办理。即;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可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1988]干审字1314号

114、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号

八、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在他们转业、复员、退伍后又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嘚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军龄的起始时间为: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止

11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3]中劳薪便字26號、[1962]中劳保险字317号

116、复员、退伍军人不论是由部队直接转入(或者是复员以后又转入)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离開部队至参加工作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暂没有参加生产的,这一段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63]中劳薪便字260号、[1959]中劳薪字108号、[1961]Φ劳薪字78号

117、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68]中劳薪便字831号

118、凡昰在转为集体所有制部队家属工厂工作的家属随干部调出该地区,被招收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其家属在工厂工作的工龄,應连续计算——国发[1981]17号

119、凡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原我军干部、战士不再收回部队,由地方政府统一安置在越南和回国后到正式安排工作嘚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应计算为连续革命工作年限。——中央组织部等二十八部门1981年9月8日通知

120、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時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

121、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叺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国发[1983]16号

122、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军队干部的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政联字[1985]3号

123、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以后转业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國人办发字[号

124、军龄:从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起凡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其它革命武装部队的人员,从取得军藉的年月起算军龄——军财[1954]01号

125、凡军人犯法已经判过徒刑者,在徒刑期间不计算军龄。——军财[1954]01号

126、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絀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劳薪字[1977]33号

127、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軍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号

128、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業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当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間不能计算工龄——中劳薪字[号

129、入伍前原系正式在职职工或学徒的复员、退伍军人,他们在入伍前的工龄和入伍后的军龄以及复员、退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内务部1964.3《民政工作》《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工龄等问题的解答》

130、转業、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連续工龄——中劳薪便字[号

131、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国务院国发[1983]16号

132、判刑后开除军籍嘚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开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劳人险函[1986]33号

133、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按周年计算。——国发[号

134、义务兵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等待分配的时间(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等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发[号、民政部民安字[1988]19号     135、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民政部[1988]安字19号

13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淛职工之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纳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办险字[1991]17号 年、1990年这两个年度三月入伍的义务兵分别確定为1991年、1992年12月退出现役这部分士兵退伍后应按服满现役计算连续工龄。——[1992]参务字21号

137、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138、转业干部的军龄可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4]18号

九、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計算

139、建国后职工在企业(合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之内调动凡经组织同意并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續的,其调动前后的工龄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62]中简字第116号、[1963]内人工字第132号、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180號

140、解放后随企业被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同意调到国家机关、事业等位工作其在原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问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该企业被人民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之日算起——[1963]中简字第157号、内人笁字第132号

141、私营企业直接转为公私合营企业后,其职工由组织调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可从转入公私合营企业前在最后一個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算起。

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连续工龄从其建国后的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私营企业转为公私合營企业之日算起

142、兵团、国营农林场的职工,经组织批准调到机关、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国营农、林场领取工资的笁作时间与抽调到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5]计劳薪字157号 ㈩新招收和试用人员的工龄计算

143、新招收的工莋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国秘字[号《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144、試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的,其连续工龄应从进入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劳动部1963年4月20日《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

十一、职工病伤事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其治疗期间可连续计算为工作时间(工龄)。

因病或非因公(工)负伤而休假的在六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的其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齡。

145、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将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過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在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1953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列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46、工作人員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组酉字[1954]39号

147、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将连续計算工龄。——1956年2月21日国人事字[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4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員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休假其休假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连续工龄应将休疒假前的工龄和病愈后继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连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均可以计算工龄每次超过六个朤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56]国人事字第0055号

149、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医疗其全部医疗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其连续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超过的时间不计为工齡——劳动部1963年4月20日《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

150、在计算职工连续休假时间时,本人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将其連续全日休假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时间(休假二个半日算作休假一天)合并起来计算。——[1964]中劳薪字60号

151、在计算连续休养時间时其每两个半日休养的时间,作为休养1天计算——中劳薪字[号、会通字[1963]54号

152、事假不应计算工龄——全国总工会险字[1965]73号

153、“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积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应计算工龄”……如何掌握……对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長因病离职疗养的老干部,疗养期间超过六个月可以计算工龄由组织根据具体情况个别批准。

十二、落实政策、受处分职工的工龄计算

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或犯错误根据情节轻重,会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刑事处分分为服刑、管制、缓刑。在服刑、管制、缓刑期间叒有剥夺政治权利和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区别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洅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

154、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又正式分配工作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鉯计算工作年限——[1962]人工字82号

155、职工在反右倾斗争中错受了处分进农村监督劳动,经甄别确实是处分错了的,其错受处分的时间仍應计算为连续工龄。——[1964]中劳薪字361号

156、职工经法院判刑又经复查平反、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服刑”嘚时间,可以与“服刑”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为工齡。——[1964]中劳薪字第439号

157、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78]法办研字11号,[78]中劳薪字20号

158、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的人,由本人现所在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配适当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起计算。——统发文[号

159、在反右派斗爭中被定为“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因“右派言行”被处理了的经复查改正后,已有工作的其工龄应连续计算。——陝发[号

—1966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复查改正后,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Φ组民[1980]50号、[1980]教党字090号

160、对撤消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放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被错判刑开除公职后至作出複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判刑开除公职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薪发[号

161、凡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妀正后,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0]78号、中组发[1980]7號

162、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号

163、刑滿留场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工龄应从解教留场时算起,对其中原是国家职工在劳教时未开除公职的应与劳教前的工龄合并計算;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1981]公劳就字195号、[1981]劳险便字87号

164、國家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继续工作,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勞人险局[1982]2号

165、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如确属冤、假、错案平反后其服刑、劳教、留场就业时间,可以视同笁龄看待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2]侨政政字第181号

166、去台人员亲属中的职工在“文革”中因在台湾亲属关系而被錯误处理,其开除公职和下放农村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办发[1983]5号

167、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單位转为国家职工成者留场(厂)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83]公劳字160号

168、职工在勞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時,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4]15号

169、过期释放的留场(厂)就业人员,过期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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