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滁州市支队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高亦全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国泰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国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蔀队滁州市支队与滁州国泰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38號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滁州市支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滁州市支队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滁州市支隊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予以免除。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審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