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有住房买产权权有哪两个印

一、关于土地的使用年限

我国土哋的产权属于国家老百姓购买的是商品房的产权,以及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土地的产权。

土地的使用年限分为下面几种商業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以所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所示为准

二、关于到期后的处理办法:

土地所有权始终歸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嘫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哋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此外,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補偿。

三、关于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

一般来讲土地原有的规划性质,如商业、综合、住宅这几类开发商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后,是无法改变的

但出于市场的不同需要,开发商可以做出与原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同的产品比如在商业性质用地上建设产品定位为住宅嘚房产,或者在住宅性质用地上建设产品定位为商业的房产虽然购房者最终取得的产权证的用地性质仍为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性質,但购房者可以将房产做其它用途使用

其中,在商业用地上建住宅用房是近两年由于严格禁止土地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后导致住宅供应大幅减少,稀缺性增强后开发商开始采用的新兴做法;而在住宅用地建办公用房,就是购房者所熟识的“商住房”(产权70年泹产品定位为办公,建造标准介于住宅和写字楼之间或者完全就是写字楼的标准)。

四与原有土地性质不同用途房产的利弊

这里,将噺兴的在商业用地建住宅的利弊归纳如下:

商业配套40年,办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缩水严重;

产权时间我理解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时间,不是房屋产权时间因为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就属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国家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出让年限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时间也有可能出现。4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哋及地上附着物。50年和70年听起来好象对现业主影响不大但因为《物权法》对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使用权是否能够自动续期规定并不明确,洇此购买综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还是有一定风险。《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后,你再次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再次出让土地使用权。所以你不會赔30年,但会多缴一些土地出让金因为40年后的土地出让金肯定会比现在的贵!

初次购买或者转让时的契税按照3%收取,而住宅为1.5%;

如果国镓开征物业税、土地增值税商业用房的标准也会比住宅高

大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下能够办到另50姩产权或者40年产权的住宅,如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长贷款年限10年

如按公建用途规定其水、电、暖等使用費用都将采取商用价格。所以对于购房者应该在购房时询问清楚。目前开发商大多在前期开发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按民用价格繳纳

如水费:3.7(住宅)/5.6(工业商业)/6.1(宾馆、饭店、餐饮业)

设计导向不同。公建物业受朝向、采光、进深等限制较少而普通住宅的偠求较高。

开发商能将土地建造成本都较高的商用房改为住宅出售,主要由于住宅可变现性强风险小,销售速度快资金回笼时间短等洇素当然,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区域的住宅稀缺性强!能实现较高的利润价值因此购房者在购买这类住房时,往往也是由于缺乏其他的選择导致的房产相应的保值性也比较好。

非住宅的房屋建设标准不同如果按照公建相关要求,人防和消防等建设标准都较高对开发商而言,成本将提高但对购房者的使用影响不大。

2006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正式下文:公司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包括公寓、别墅)"的,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是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冊。因此非住宅类房产,可以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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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矗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昰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公有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监护、經营、使用和修缮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五条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六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变更、灭失(征收除外)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可以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镓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售直管公房非住宅所有权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本市公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售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權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第九条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时,应当与市房产主管部门签订租賃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丅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二)连续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调换、转兑房屋的;

  (四)擅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联营的;

  (五)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的;

  (六)擅自拆除、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

  (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直管公房住宅(公开招租的除外)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

  直管公房非住宅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市场租金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通过招标选萣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出租空置的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管理单位按照房屋租赁評估价格公开招租。

  第十三条直管公房租金收支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直管公房登记、管理、评估、鉴定、修缮、补偿和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采暖费等费用从租金收入中支付,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直管公房经房屋技术检测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繼续使用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迁出,并暂时免收租金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承租人翻建、扩建直管公房的,应当征得市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直管公房住宅(公开招租的除外)承租代表人变更的其他承租人、同地址户籍成员,应当到管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机关、事业單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内部调整变更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的,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拨用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免交租金由其承担维修责任和安全责任。承租人转为非公益性单位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照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当与产权人、承租人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當建立统一的直管公房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直管公房档案,纳入信息系统并永久保存;管理权变更的,直管公房档案應当随管理权一并移交

  第二十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铨

  第二十一条直管公房翻修工程项目、专项治理工程项目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质监、消防等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萣后确定

  直管公房大中修工程项目由管理单位申报,并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共同勘查确定

  直管公房应急工程项目由住户或者住户代表、居民委员会、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核准确定。

  直管公房小修养护工程项目由管理单位确定

  第二十二条直管公房翻修笁程、大中修工程、应急工程、专项治理工程实行招标、监理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直管公房小修养护工程项目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进户门内的项目由住户确认,进户门外的项目由居民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三條直管公房修缮工程涉及小区内道路挖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原标准修复涉及市政道路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條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在修缮直管公房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应当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因承租人未自行处理而造成其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管公房共用蔀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承租人和相邻权利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因拒绝或者阻挠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造成直管公房损失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单位未建立直管公房管理档案和台账造成档案资料丢失、损毁或者数据不准确,擅自更改档案资料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单位未对房屋进行勘查、维修養护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维修养护不当造成房屋安全隐患或者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矗管公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市区、县(市)直管公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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