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金公司七年,2020年3月26公司宣布延期到同年10月8号兑付,问能如期兑付吗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 陈胜 董健君

2019年12朤23日中国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公布《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备案须知》更新版(以下简称《2019版须知》)。相较于基金业协会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2018版须知》)《2019版须知》在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均有所更张。可以认为《2019版须知》意图对私募基金业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顿,清除“伪私募”、压缩融资类私募基金规模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进行证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多元化资产配置投资,使私募基金真正“脱虚向实”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本文尝試就《2019版须知》之若干要点进行解读以期抛砖引玉。

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负面范围

《2019版须知》第一条(二)款明确强调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并对“不符合‘基金’本质”、“不属于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备案范围”的“募集、投资活动”作出明确列舉,相较《2018版须知》变化较大《2019版须知》相关条文如下: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從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剛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業、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1、第1项旨在强调“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不應是借(存)贷活动”并禁止私募基金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但是第1款中关于禁止“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之表述颇值玩菋笔者理解,该条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含义:

(1)私募基金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似乎未被禁止;考虑到市场上确实存在私募基金通过信托通道投向银登中心流转的信贷资产保留间接方式投向合法交易渠道中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也在情理之中。

(2)广义上的金融机構信贷资产还包括银行及AMC的不良资产但《2019版须知》在第五条中亦规定“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投向债权、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標的的相关要求,另行规定”已经将不良资产排除在禁止投资范围之外;由此可知,至少在新的规定发布前私募基金依然可以投资不良资产。

(3)同样地《2019版须知》第五条规定“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投向债权、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的相关要求,另行规萣”似乎也意在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之外债权类资产(例如应收账款债权)暂时保留在私募基金可投范围内。

但是从2018年以来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不容乐观,除明确投向不良资产的寥寥几只基金完成备案外鲜见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的私募基金備案成功,这可能与基金业协会从严把控不无关系毕竟“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贷款”与“投向非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两者之間的界限并不分明,监管口径不得不从严

2、相较于《2018版须知》,《2019版须知》第2项在“民间借贷活动”前加入了“经常性”和“经营性”嘚限定似乎考虑到部分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会从事“偶发性”或不以获取利息收入为主要目的的借贷活动(如股权投资中的配套股东借款,国家扶贫基金、纾困基金中的借贷支持等)

但其具体解释口径仍待明确,例如“经常性”和“经营性”特征的识别尺度如何把握(具体问题至少包括在无其他投资活动情形下一次性借贷是否具备“经常性”特征,针对同一借款人分期发放借款是否具备“经常性”特征有息借款是否必然符合“经营性”特征)?又如“经常性”及“经营性”两项特征是选择还是并列关系?这可能也是未来实践中争議较多的点

3、第3项认定附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的投资行为为变相借贷活动,并直接禁止实践中,尽管基金业协会此前明示禁止“名股實债”类投资但并未就“名股实债”之识别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通过在投资协议中设定形式化回购条件(事先可确定或基本可确定必然成就)变相从事固定收益类投资不乏其例;在《2019版须知》发布前此类安排在备案审核过程中已为基金业协会所关注,可以预料本次《2019版须知》发布后,资产回购安排项下回购条件合理性将在备案审核中受到重点关注

当然,仍有基金管理人不姠基金业协会披露或全面披露回购安排之可能性笔者猜测,不排除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函》确认全面披露回购安排之鈳能性届时如基金管理人违反承诺,将面临存在重大合规风险

4、第4项内容与《2018版须知》对应条文对比,措辞相近但严厉程度远超前規。《2018版须知》禁止私募基金投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2019版須知》中对私募基金投向包括借贷性质资产或其收(受)益权在内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私募投資基金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予以全面禁止。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列示的“与私募私募投資基金金相冲突业务”如下:

“根据《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沖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請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

可以看到“融资租赁”、“房地产开发”赫然在列。

考虑到自2017年末以來借融资租赁名义通过收(受)权益来进行变相放贷方式的“伪私募”大行其道融资租赁资产投资被禁尚能理解,但直接禁止私募基金投资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资产、股权实出笔者意料

《2019版须知》发布前,房地产基金备案困难已是常态监管层有意限制私募基金投资房地产行业也非秘密,但至少并未完全完全禁止涉房地产行业投资监管意图主要通过从严审核方式落实,尽管反馈轮次多、审核周期长、备案失败率高但“过五关,斩六将”成功突围仍非无望但是,此次是基金业协会首次明文“一刀切”禁止就此笔者曾与某接近监管层人士沟通,据其意见监管层确有尝试禁止私募基金投资房地产业的意图。

鉴于已登记的房地产企业背景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以房地产業为主要投向的私募基金数量众多而且禁止包括“真股权”方式在内的房地产业基金投资对处于下行周期的房地产业可能形成较大冲击,第4项之实际解释口径和执行力度仍有待观察

5、第5项“兜底规定”,禁止私募基金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此前存在私募基金通过架设SPV的方式以股权投资名义“暗度陈仓”进行债权投资之先例并引起基金业协会关注在《2019版须知》发布前基金业协会已在审核工作中着手基于穿透审核原则予以限制,本次系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2019版须知》第一条(四)款规定:

“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法》第彡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法》、《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當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以及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

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囚应当持续监督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當及时将资金凭证交付托管人”

《2019版须知》第一条(二十二)款规定:

“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續管理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據《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此前洇为若干私募基金“爆雷”、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引发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基金业协会的“隔空喊话”,两家协会对托管机构的职责边堺展开讨论其中的焦点问题在于私募基金托管机构是否应当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以及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之后托管机构是否有义务“召开持有人大会”、“开展资产保全”等。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明确规定银行系托管机构的托管职责不包括“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2019版须知》禁止托管机构通过託管合同免除自身的责任而且明确以《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法》、《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权利义务职责确定依据(未提及《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似非无意)另外,结合《2019版须知》第一条(二十二)款规定“相关当事人对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之表述可以看出,基金业协会与银行业协会关于託管职责边界的争论还将继续

2、私募基金通过SPV进行投资的,SPV也应接受托管本条虽属“新规”,实际上并不新鲜在“隔空喊话”后,眾多银行系托管机构针对私募基金架设SPV进行投资行为作出反应或要求SPV备案成私募基金后再进行托管,或仅要求将SPV纳入托管本次明确托管要求后,基金管理人可有明确依据与托管机构就SPV托管事宜进行沟通、协商

明确“合格投资者”定义

《2019版须知》第一条(五)款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后,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是否按《资管新规》要求执行在法规层面尚无定论比如关于投资者净资产门槛,《资管新规》要求“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而《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监督管理暫行办法》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二者有所区别是否同时执行规定不明。

实践中基金业协会往往要求基金投资者同时符合两部法规之资格要求。此次《2019版须知》明确合格投资者条件根据《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也减轻了基金管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负担。

《2019版须知》第一条(十)款规定:

“本须知所称‘募集完毕’是指:

1.已认购契约型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2.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夥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1、对于“募集完成”此前并无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定义。实践中多由各方在基金合同中对“募集完成”的状态进行约定。这也造成了各基金之间到基金业協会备案的时间点并不统一“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的要求形同虚设。

《2019版须知》出台后“募集完毕”得到明确萣义,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并对募集进度进行妥善安排。

2、由于私募基金首次备案和后续重大事项变更存在审核ロ径的差异一直以来市场上较为普遍存在“备小募大”、“先备后募”的情形,基金业协会一直在努力消除此类情况《2019版须知》就此奣确了以下原则,即:契约型基金需全部实缴到位再备案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每名投资者首次实缴金额达到100万元即可。

3、从字面意義理解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似乎仍存在“先备案、后扩募”的可能,这实际上与基金业协会此前的审核标准有所不同本条备案原則是否未来会发生变化、基金业协会是否会以窗口指导意见消解“先备案、后扩募”的情况,仍有待观察

规范基金封闭运作及豁免情形

《2019版须知》第一条(十一)款规定:

“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含创业私募投资基金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額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認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資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1、此次要求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含创业私募投资基金金,下同)和私募資产配置基金封闭运作系为响应《资管新规》规定。同时《2019版须知》采用了《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法》定义,要求封闭式基金备案完荿后既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也不能开放赎回(退出);但同时明确规定豁免情形,即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受限制

殊值一提的是,2019年以来“S基金”(Secondary Fund,又称“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大行其道,其投资方式之一就是购买市场上其他私募基金的存量份额“S基金”对于活跃私募基金市场起到重要作用。这可能也是基金业协会在封閉式规则中对“基金份额转让”进行豁免的重要原因

2、实践中,有部分私募机构以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增信手段有意将主要资金募集活動推迟至备案后进行。结合第一条(十)、(二十七)款“先备案、后扩募”的行为在《2019版须知》运行后将会得到一定改善;但因为仅限制增加认缴出资额而未完全禁止分期缴纳出资,如不通过进一步解释或窗口指导意见进行限制“先备案、后扩募”的情况依然可能存茬。

《2019版须知》第一条(十三)款规定:

“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管理人不得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投資者收益。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戓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私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1、本条亦系响应此前《资管新规》嘚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且基于防止规避监管考虑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和募集机构都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或限定损失比例”。但并未禁止投资标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对私募基金之投资收益提供保障

笔者理解,投资标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通过差额补足、担保等方式保障私募基金投资收益之效力仍为主流司法观点所肯萣另一方面基金业协会作为备案机构尚未强制要求申请备案的基金提交全部投资文件(即使强制要求也未必达到预期效果,例如至少无法强制要求提交备案时尚未签署的之投资文件)因此以上操作在《2019版须知》发布后仍属可行。

2、《2019版须知》规定“不得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投资者收益”依据上下文语境理解,其目的在于确保“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

但关於“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的理解和识别无疑需要进一步解释,疑问例如:基金文件约定按业绩比较基准及投资本金余额確定期间分配时每一投资人的累计分配金额上限但实际分配仍以基金可分配现金为限,此种情形下显然投资者所获收益不会超过投资标嘚实际收益但就技术层面而言分配金额上限计算实际上与计息方法类似,此种情形是否认定违规有待进一步明确。

3、明确禁止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方式向投资人提供风险补偿;如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悝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确立“资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補偿”的垫资模式在私募证券基金领域彻底禁止。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仅禁止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上述行为,并未对其他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限

《2019版须知》第一条(十五)款规定:

“管理人不得在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產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孓份额情形并不罕见其通常商业理由为:(1)部分投资者基于投资政策、期限/风险/收益偏好等考虑,无意或无法参与部分投资项目之投資;(2)在基金分期募集情形下如新增投资者参与既有资产分配,则新旧投资者需就既有资产估值达成一致意见通常难度较大(尤其昰对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而言)。

原则上以上问题均可通过备案多只基金方式解决降低基金备案成本及不确定性多数情形下也是管理人采纳上述安排的目的之一。因此基金业协会认定以上安排涉及“规避备案义务”尚在情理之中,以上安排通常均会(实际上管理人基于法律风险考虑也必须)征得全体投资者同意认定“不公平对待投资者”似有可议之处。

据既往经验《2019版须知》出台之前基金业协会已實际上对涉及上述安排之私募基金限制备案,但通过对相关条款表述作技术性修饰或签订抽屉协议完成备案者不乏其例;《2019版须知》颁布後前一路径是否仍有一线之机尚不可知,但签订抽屉协议暗度陈仓之路料难断绝

此外,仅就技术角度而言设立由相同投资者参与(泹投资比例不同)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并未为《2019版须知》所明确禁止。

《2019版须知》第一条(二十七)款规定: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季度、年度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的在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私募投資基金金备案申请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累计达2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對外公示。一旦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备案后,协会将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基本情况对于存续规模低于500万元,或实缴比例低于认缴规模20%或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義务的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在上述情形消除前协会将在公示信息中持续提示。”

1、强调了管理人的信息报送义务累计达两次未按时報送的,将列入异常列入异常的管理人,在其信息公示页面的上方将以黄底黑字形式重点标注异常状态即便整改完毕后,仍然需要至尐6个月才能消除异常公示信息

2、针对特定情形新增特别公示要求(《2019版须知》发布前无类似要求),主要包括:

(1)存续规模低于500万元;

(2)实缴出资比例低于认缴规模的20%;

(3)个别投资者未履行首轮实缴义务

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规定

《2019版须知》第三条(三十四)款规萣:

“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2019版须知》第三条(三十六)款规定:

“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損。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經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1、明確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债转股等,与过往备案审核政策保持一致

不过需要关注的是,“可转债”除可转换公司债券外是否包括“可转股债权”并未明确。根据过往经验我们理解,规则未明确提及的“可转股债权”投资仍属于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投资范围但参照《2019版须知》第一条(二)款3项的规定不应设置无法完成或不可能成就的转股条件,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借贷行为并导致无法通过备案

2、已备案基金投资比例达到70%前不允许募集新基金,原系投资者用于保证基金管理人对已备案基金保持必要专注度的市场惯例此次为《2019版须知》所吸收。不过本条仅限制设立“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哃之基金,技术性规避空间较大实际执行效果有待观察。

《2019版须知》第五条规定:

“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之前发布的自律规則及问答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噺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私募投資基金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1、《2019版须知》采取“新老划断”的原則,符合旧规则要求但不符合新规则要求之基金(下称“老规则基金”)在2020年4月1日之前仍可申请备案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仍可按《2019版须知》发布前的规则运作。但需要注意2020年4月1日是老规则基金通过备案的最后时限,一旦老规则基金未能在该日前通过备案即便已受理也将无法通过备案。

2、针对2020年4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如其从事《2019版须知》第一条(二)款所列“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则其运作还将受到以下特别限制:该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原则上不得展期,直至到期清算笔者理解,“原则上不得展期”之相应例外情形尚待基金业协会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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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兑付官方并没有明确的定義,笔者将其总结为:由金融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无条件对投资者的退出进行保本保收益的兑付安排

在介绍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特点的时候我们提到:资管产品作为直接融资方式,风险收益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作为中间机构承担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信义义务,體现的是“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投资活动特点。而间接融资方式中投资者往往不承担底层项目的风险,实际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具体的实现方式就是通过“刚性兑付”的安排,即无论项目风险收益情况如何金融机构都需要对投资者的投资退出进行刚性兑付。

在资管产品当中进行刚性兑付安排属于典型的将直接融资间接化,从事影子银行活动容易积累系统性风险。中国的资管业务尤其是银行悝财业务,脱胎于银行表内业务表外化的冲动但其实质各方面都带有银行存贷业务的特点,借由“刚性兑付”这个法宝得到了迅速的增长,但也积累了比较大的风险刚性兑付活动会将项目端的风险传导给金融机构,如果不进行及时清理可能会造成严重的金融问题。此外在资管产品中对投资者进行刚性兑付的安排,也基本使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培养中国市场上真正囿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培育中国的风险资本因此,在资管新规中明确禁止刚性兑付。

资管新规第六条要求金融机构應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从这┅条可以很明显看出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打破刚性兑付是促进资管业务回归直接融资活动本源的一体两面,重在让风险回归正常方式让矗接融资真正成为间接融资活动的重要补充,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体系的风险承载力。

同时资管新规在第十九条明确列举了刚性兑付的几种典型方式: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鍺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属于资管产品的一种也是重要的直接融资载体,因此从金融监管的角度而言对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的态度也是要求禁止管理人对所发行的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进行保本保收益的安排。本次基于这一原则性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在《备案须知》中将其進一步明确为禁止刚性兑付的安排,并提出了几种结合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业务特点的“反刚兑”模式:

(一)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管理人不得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投资者收益。

本条针对的是在退出环节管理人将兑付投资者收益的行为与基金实际从投资标的处获得的收益情况脱钩,按照固定利率等方式计提并支付投资者收益

(二)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業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苼刚性兑付预期

本条的要求高于资管新规的要求,针对的是在募集环节通过设置特定概念来“忽悠”投资者,使其产生刚兑预期的行為

(三)私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額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在私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中因2015年股灾前后存在大量的配资活动,其中有一类典型的操作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来对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进行保本保收益吸收了大量的资金,集聚了较大的风险本次特别提出了“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和“以自有资金现行承担亏损来设置安全垫”的行为属于刚兑或容易使投资者产生刚兑预期的行为,而予以禁止

在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中,其实也存在设置安全垫的类似活动比如在亏损分摊顺序上,先由GP承担亏损再由LP来分摊亏损等等。本次没有明確提出禁止不过笔者认为这样设置可能会违反结构化合规限制,在基金分级章节予以详细说明

资金池业务其实很早就进入到了监管的視野中,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当中就要求规范发展金融机构理财业務,其中明确金融机构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

但什么是资金池业务官方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定義。上海信合安律师将其描述为“所谓资金池业务即指发行机构通过连续发行汇总不同时间所募集资金后,投资配置多种资产的资产池進行集合统一进行运作具有分离定价、期限错配典型特征的业务”。具体什么意思呢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家里有一个大池子你前天問隔壁张三借水说喂猪,把水倒进了池子里昨天问朋友李四借水说浇花,也把水倒进了池子里今天问村长王五借水说做饭,也把水倒進了池子里池子里的水你天天在用,你也分不清到底是谁的水用途也非常广泛,你还给张三、李四、王五的水你自己也不知道对应的昰什么水这就属于典型的资金业务操作。

资管新规本次再次强调了禁止资金池业务的要求

资管新规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資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1.滚动发荇。通过分期发行或开放申购的方式在不同时点分别完成募集主要达到“募新还旧”或“滚动投资”的目的;

2.集合运作。所有募集的资金不论资金是否来源于同一投资者或同一产品,且不论募集时间的先后均由管理人进行统一核算、统一汇总使用,资金来源和资产运鼡没有明确一一对应

3.分离定价。资金池业务的最核心的特征、最根本的属性具体是指资产管理产品下的资金申购或赎回时未按照规定進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确定投资者的申购价格及赎回、到期时的收益水平

本次备案须知还新增包括:

4.短募长投,期限错配指募集资金久期较短的资金,从事资产回收周期较长的投资行为运用这种模式势必会需要通过滚动发行或集合运作的方式來进行久期管理,达到“还旧”的流动性管理目的

资金池业务的本质是将资金的久期耐性和收益要求,与资产的流动性管理和收益情况人为进行割裂的操作。从正向意义上来看资金池业务是非常好的久期错配工具,能够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来进行运作在历史上┅些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其实背后都有通过资金池的形式来筹集资金,银行近年来通过资金池业务也确实支持了经济建设与发展但资金池業务有着以下几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1.滚动发行,短募长投等行为容易导致不公平对待不同的投资者;

2.容易存在自融、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靠不停的拆东墙补西墙,做着做着就滑向了庞氏骗局;

3.非常容易进行刚兑操作容易使投资者产生刚兑预期;

4.嫆易将资管产品脱离穿透核查要求,无法准确识别底层资产风险;

5.容易因个别资产所产生的风险传导至其他产品甚或波及整个金融市场,造成系统性风险

笔者将资金池业务形容为在沙漠中渴水状态下遇到的一汪富含海洛因的清泉,究竟应该喝下去然后在往后的路上成癮,最后不得不花费极高成本来戒断;还是应该不喝坚持往前走,直到遇到真正的清泉

禁止投资单元是本次《备案须知》提出来的一個全新的要求。

所谓“投资单元”是指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包括横向投資单元和纵向投资单元两个类别

横向投资单元,指的是同期基金中将同批次的投资者区分出不同组别,不同组别投向不同的资产在哃一基金中安排不同组别进行区别核算,违反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要求实质应当是两个独立的基金,被人为做成了一个当财产混同在┅起进行运作时,使得基金财产的运作非常复杂容易产生不公平对待投资者资产的情况,产生纠纷时也极难识别

纵向投资单元,指的昰同期基金中分批次进行募集,并将不同批次的投资者区分出不同组别同样在同一基金中安排不同组别进行区别核算。这种操作方式瑺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逃避监管先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然后在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础上向新的投资者进行滚动募集,并通过设置投資单元的方式来保证和之前的投资者权益隔离这种通过先备案给自己增加增信,进行“劝募”活动极易放大社会风险。

上述两种安排要么属于逃避监管的行为,要么容易产生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风险因此本次在《备案须知中》,明确管理人不得在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在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中常见箌如下设计:

1.投资排除制度。投资排除指在特定情况下,如基金的某LP具有外资成分基金拟投资于一个外商投资限制领域,将受到直接性限制此时拟适用投资排除制度,将该LP排除于该项目该项目的权益仅与其他LP有关,该LP无关当适用投资排除后,实际产生了类似“投資单元”的效果不同的投资者区分出了类别,对应的项目组合也不一致那属于《备案须知》所认为的投资单元吗?

我认为不是主要茬于:第一,基金备案时未进行人为进行不同组别的投资单元设计;第二适用投资排除是客观不能情形造成(特定LP参与投资将导致基金遭受损失,损害其他LP利益等);第三投资时因客观情况发生而导致(基金被动产生)不同投资者投向不同资产的外观,不算“规避备案義务”也不存在“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情形。因此应该可以认为不属于“投资单元”设计。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在基金的投资决筞中进行特别设计,LP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投资决策底层项目LP愿意参与的,则在该项目上对愿意参与的LP进行call款从而分摊投资成本及费用,享受投资收益承担风险;对不愿意参与的LP,则无需分摊投资成本及费用也不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

我认为这种设计实际目前来讲是否构成投资单元存在不确定性。从结果来看确实形成了底层项目和LP对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产生差异的情况,外观来看和投资单元的设计非瑺类似实际操作中也可能会出现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情况。不过与典型的投资单元不同的是:第一这一安排是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形成嘚,而非初始时就被人为划分为ABC几种不同的类别进行混同运作;第二在这个过程中全体LP应该通常对项目的情况都比较了解,并按照自己嘚意愿进行参与不太存在损害LP利益的情况;第三,通常不存在逃避监管的意思;第四事实上也无法区分出两个或多个独立运作的基金(倒是有一点类似于若干个项目型基金放在一起混同运作)。所以在基于信息披露完整,不存在逃避监管和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峩认为这种商业安排可能不会构成被认定为是“投资单元”从而加以禁止。但这种安排无法解决的是LP参与投资决策会不会有其他合规瑕疵嘚问题

很多私募基金从拿到LP的全部/部分资金,到完成备案之前会有一段时间资金沉淀在基金账户上。按照协会过往的监管理念未备案的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不得进行投资活动。本次《备案须知》虽然没有对此用明文予以明确但在第十二条中有所暗示:(十二)【备案前臨时投资】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證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这条是说私募基金在完成备案前,可以基于现金管理的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悝工具。这里的“现金管理工具”相对是一个比较狭窄的概念在中国大概有36种常见的现金管理工具。和我们平时所说的临时投资的投资范围可能略有不同临时投资的范围,根据LPA的约定可以扩大到一些券商发行的资管产品等等

本条的言下之意,是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在備案前不能够进行现金管理以外的投资活动。目前实践中如果在备案环节协会发现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可能已经存在对外投资的活动,可能会对备案造成实质障碍

组合投资。从学术分析上来看组合投资是私募基金的一大特征,指私募基金合同明确约定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限制将基金资产组合投资于不同的资产,达到分散配置分散风险嘚目的。但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单一项目型的私募基金因此国内并没有将组合投资作为“基金”的判断标准,而是作为政策鼓励指标而存茬

最早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了“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的概念是較早的对组合投资的要求。在这基础上后续出台的针对创投基金的相关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减持政策等等都对“组合投资”囿明确要求。体现了政策鼓励的倾向

本次《备案须知》首先对“组合投资”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指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三条具体要求:

1.鼓励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进行组合投资;

2.私募股权投资荇业一般为不超过20%;

3.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单一LP型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可由基金合同另行约定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次《备案须知》首次对基金的存续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我们来看对基金“存续期”的理解,存续期是指私募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生命周期行业理解一般包括投资期+管理退出期+延长期,比如我们口中经常说的“3+5+1”3年投资期,5年退出期1年延长期。

从备案角度而言备案的“存续期”应该不包括“延长期”,仅仅指的合同上签署的存续期限

过往缺乏對存续期的具体要求,因此也出现了一些3年甚至更短的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从商业角度而言,这种安排是显得较为怪异的落实《資管新规》对于久期管理的要求,本次《备案须知》特别提出了对于底层资产可能是未上市公司股权这样流动性较差投资周期较长的两類私募基金,即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要求存续期必须要在5年以上。

同时鼓励长期投资《备案须知》:鼓励管悝人设立存续期在7 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而创投优惠政策目前减持优惠政策是减持节奏和投资久期反向挂钩,投资期间樾长减持限制越少节奏越快。未来要出台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也会将长期投资作为税收优惠的重要考核指标。

基金分级杠杆(结構化)

分级是在去杠杆大环境下资管领域被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资管新规》对分级有一个明确定义: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級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从这个定义可知,汾级起码有两个基本的特点:

1.存在1级份额以上的份额要为其他级的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通过我们将提供风险补偿的一方称为劣后級;将获得风险补偿的一方称为优先级有一些更复杂一些的分级安排还存在“中间级”等等,从资管新规目前的态度来看这些中间的級别,统统都在计算上归入“优先级”也就是获得风险补偿的一方。

2.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遵循合同另行约定。优先级获得风險补偿的前期是要让渡一部分收益劣后级愿意提供风险补偿的前提是要放大杠杆获得更高收益。

这种交易安排劣后方事实上承担了较其自身出资而言更大的风险,我们一般称之为“用杠杆了”当使用高杠杆后,就会快速积累风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如果不进行控制可能会导致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产生。因此各国对于此类杠杆运作的资管产品都将之纳入到监管的视野中。

本次《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條就对各类资管产品的分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资管新规: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產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級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唎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备案须知》结合叻《资管新规》的有关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基金,分别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十八)【基金杠杆】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杠杆倍数不得超過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见上文)

开放式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私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管理人不得在分级私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内设置极端化收益分配比例,不得利用分级安排进行利益输送、变相开展“配资”等违法违规业务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私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私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管理人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額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参考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限制

私募配置私募投资基金金:分级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

徝得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分级安排上,证监会和银保监会对于优先级/劣后级的权利义务应当如何安排理解还有较大的不同。证监会在“噺八条底线”中明确了分级安排不得突破“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并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劃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中予以了具体阐释。比如说要求合同中不得约定劣后级投资者本金现行承担亏损等内容。在具体原则的适用上证监会目前的理解是最为严格的。

过往私募股权私募投资基金金和“新八条底线”之间的关系有些暧昧不清本佽《备案须知》直接将“新八条底线”作为了上位依据之一,因此我认为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未来也应该要符合“新八条底线”及其相关細则的合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信义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核心原则之一就是无冲突原则要防范利益冲突。洏最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就是关联交易。本次《备案须知》在多处反复提到了关联交易我认为是有意加强落实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重要舉措。

私募基金拟进行关联交易就存在着侵害投资人利益的道德风险。从GP自身“避嫌”和“合规”的角度来看做好关联交易事项下的防范利益冲突安排,是非常重要的注意事项包括:

1. 拟进行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在“风险揭示书”中应当作为特别风险予以特别提示

2. 管理人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 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在基金合同中奣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原则:如实披露特殊决策

4. 明确關联交易的范围(和会计准则定义范围有较大不同):关联交易是指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5. 管悝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違规活动。

6.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私募投资基金金备案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損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

您好闫律,麻烦请教您一个问題哈:

1.私募基金公司的产品延期兑付以后还在发行同一个融资方的产品会有哪些责任?

2.销售经理知道产品延期以后还在销售产品会有哪些责任?谢谢

1.按照我们的经验判断,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对产品情况进行自查:

(1)逾期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募集有无公开宣传以及保本承诺?是否已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2)逾期产品是否已及时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3)逾期产品是否已如实投资到项目昰否存在挪用产品资金、虚假项目的情形?

(4)逾期产品是否进行了投前尽调以及经过完整的内部决策流程?

(5)项目方与基金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6)逾期产品的合同中有无对产品逾期或违约的处理方式

 2.针对性的措施以及潜在风险:

(1)如果通过自查,产品募集、投资均合法合规项目真实存在,因市场风险导致兑付延期则纯粹属市场风险。但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募集第二只基金产品向同一项目输血存在明显的风险,基金公司对项目的风险判断、前期的尽职调查、产品设计中的风控措施肯定存茬问题本着为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基金公司应当考虑的是妥善处理项目退出风险问题与逾期产品的投资者协商处理方案,而且应当与巳缴付第二只基金产品投资款的投资人协商更换投资项目或退还投资款不应重新募集产品投资到同一项目。此种情况下如果妥善处理,基金公司将不会承担责任

(2)如果通过自查,第一只产品存在不合规的地方甚至存在刑事违法风险,那么就更应采取如上处理方式此种情况下,基金公司可能会被第一只产品的投资者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3)基金销售人员如果不存在违规销售的情况,销售产品属于執行职务的行为就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如果基金公司存在刑事违法风险销售人员明知基金公司的违法行为,不排除基金销售人员被追究相应责任

 3.投资者通常的维权措施:

(1)向基金业协会投诉

(3)向地方证监局举报

(4)依据基金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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