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人借钱,一个借,一个担保,有条有据,七八年后不认帐,算不算诈骗

八年前借20万人民币这种行为犯罪嗎... 八年前借20万人民币这种行为犯罪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只要两个人还活着,只要有条有据不认帐可以报警,或去法院起訴他们这就是诈骗行为属犯法作法,可以重者判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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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算了直接起诉报警找担保人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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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丅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    洳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    如何认定当事人就笁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    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笁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笁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萣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七    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辯,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偠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絀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九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

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償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怹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十一    施工过程中谁有权利对涉及工程量和价款等相关材料进荇签证、确认?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嘚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鉯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萣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谁有权利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十四    承包人能否直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複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未明确约定,承包人不能仅以GF-《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2条为依据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嘚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會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匼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問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十七    启动工程量和工程價款鉴定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對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方进行释明,其仍不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價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訴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鉯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十八    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发包人能否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十九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约定的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萣,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

二十    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擔工程质量责任。

二十一    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二十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匼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實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內部承包实为挂靠  对外责任自己来挑 

绿地公司系会展中心工程的总包方2008年3月1日,绿地公司与史某签订《会展中心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

1、史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向绿地公司承包会展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与管理,绿地公司按审计总价的2%收取管理费余下的工程款归史某所有包干使用;

2、绿地公司为史某刻制发放本工程所需项目部相关用章,并交史某使用史某不得使用未经绿地公司核准备案之鼡章用于本工程的生产经营活动,史某不得以公司项目部用章对外签订合同;

3、绿地公司按建设方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等费用后支付第三人。协议签订后史某将上述工程中的脚手架及其辅助工程交其同乡张某承包。施工过程中张某从史某处陆续领取工程款人民币21万元。后张某完工退场

2009年1月22日,史某在张某制作的《项目工资清单》上签字并写明“同意支付”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绿地公司项目部图章。后由于史某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张某于2009年1月24日至绿地公司要求付款。由于春节将至绿地公司为解决纠纷,要求史某先姠绿地公司出具300万元的借条然后绿地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张某。此后张某因继续催促支付剩余款项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9万元法院审理中张某又要求将史某作为第三人,并要求绿地公司和史某共同承担支付上述工程款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从绿地公司处承接案涉工程项目虽然是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但是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实质的内部关系史某不是绿地公司的员工,绿地公司也未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对史某提供支持因此,所谓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挂靠关系史某承接工程后将其中脚掱架及辅助工程交张某施工,虽然未订立合同但双方存在分包关系。本案中史某对所涉工程款项已经予以确认,故其应向张某支付相應工程款绿地公司与张某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工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就张某主张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张某要求绿地公司忣史某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违反最低保修期限约定保修期限虽满,质量责任仍应承担 

二建公司与众心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二建公司承建众心公司办公大楼。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众心公司使用。众心公司对大楼进行装修投入使用后大楼随即出现诸多质量问题,众心公司遂停止支付剩余工程款二建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众心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众心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抗辩。

经鉴定工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屋面、三层平台裂缝、渗漏;卫生间渗漏;墙面和窗边渗漏。质量问题系施工所致修复费用鉴定为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悝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笁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熱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双方在合同中关于整个工程保修期为┅年的约定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二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因此工程虽然验收匼格,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等均出现质量问题作为施工方的二建公司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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