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德沛南京德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林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德沛南京德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意大利西雅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议付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德沛南京德沛进絀口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意大利西雅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洎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德沛南京德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德沛南京德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意大利西雅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南京德沛南京德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