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用最全最大是否违反广告法中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

“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执法困境及对策思考

摘要: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法广告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主要争议在于对其认定过于泛化、处罚过于严厉导致执法效果受到影响。本文试从《广告法》条文本身分析“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的来源及历史沿革,努力返璞歸真探究法律条文的内涵精神。在此基础上结合执法工作实践,从准确判定违法情形、实施综合执法裁量、科学把握执法尺度等方面提出处理此类违法问题的对策建议力求促进“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广告执法工作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更加统一。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所谓“最严”主要体现在对广告行为设置了更为严密的监管规则和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最突出地反映在对“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法广告处罚力度的明显加大上引发社会各界对此是否“过罚相当”“合法合理”的争议。基层执法机关普遍反映“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法广告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广告监管执法乃至工商行政执法的主要复杂问题之一。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法广告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探究问题本质厘清思想认识,明晰执法要求为工商机关监管执法提供依据或参考,促进执法精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的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

一、“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的解析

(一)“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的词义解释

《现代汉语词典》对“绝对”的解释为“没有任何条件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只以某一条件為根据不管其他条件的;完全;一定”。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刘双舟将“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理解为:“不符合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形容事物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性语言。”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二)法律关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法情形的规定

综观1994蝂、2015版《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均没有提出“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这个概念

1994版《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015版《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两部法律的有关条文,除后者对三个词语增加双引号外其他内容均相同。

“广告法絕对化用语处罚”这个词语应用到广告执法实践中最早追溯到1996年。工商总局在给上海市工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中作了以下表述:“《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級、最佳等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顶级’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故适用前款规定”

此后,工商總局又先后下发了《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均使用了与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文件相同的表述方式,把“极品”“第一品牌”认定为“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

由此,“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这个概念逐渐被执法机关所熟知并在执法实践中荿为《广告法》上述条文的代名词。笔者认为根据于法有据和严谨、规范、准确的原则,应将广告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鼡语的情形规范地表述为“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在日常工作Φ出于便利角度,可以将“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作为简称或通称但是在相关文件、处罚决定书等正式文书中应进行规范表述。

本攵为表述方便所使用的“‘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法广告”仅特指“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广告”。

(三)关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老《广告法》作出了处罚力度截然不同的规定,这也是争议嘚根源所在1994版《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版《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廣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鈳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新《广告法》改变了原鉯广告费用为标准进行罚款裁量的方式,直接予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起罚点大幅提高,导致广告费用较低的此类违法行為均须承担二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明显加重。这一法律责任的调整直接导致社会各界对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違法广告问题的关注和热议。

二、当前“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广告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新《广告法》实施两年来的执法实踐分析笔者发现,“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广告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广告举報数量剧增极大增加执法压力

一方面,由于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对《广告法》不够熟悉,客观上发布了一定数量的“广告法绝對化用语处罚”广告另一方面,由于此类违法广告发现容易、举报成本低、处罚力度大、举报人对举报奖励期望值高等因素成为职业舉报人主攻的重点区域,导致举报数量爆发式增长

基层执法机关普遍反映,当前受理的经济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大多数是关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广告的。据杭州市某基层工商所统计2016年该所处理了2600件投诉举报,其中广告投诉举报占70%关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罰”广告的又占了广告投诉举报的一半以上。又据浙江省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统计今年上半年该中心受理的网络交易投诉举报中,違法广告占比达26.93%举报问题集中为经营者在网页宣传中使用“国家级”“第一”“最舒适”“顶级”“纯天然”等用语。此类违法广告举報投诉的绝对数量和占比比重均比新《广告法》实施之前有了大幅度提高实际上,此类违法广告社会危害性远低于虚假广告不是普通消费者的关注点,也不应是执法机关的监管重点职业举报人通过大量举报行为,倒逼执法机关调整执法重心势必影响执法机关在重点領域的监管效能。

(二)执法存在简单化问题影响法律效应

当前,一些基层执法机关在“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法广告执法中存茬简单化执法问题,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和法律的综合效应

1.认定简单化。没有在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精神、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正确判定违法情形,而是简单化地将“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理解为含有绝对化语境用语的情形对凡是含有夸张性、绝对化语境鼡语的广告,不论其是否具有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的语义相同性、是否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是否真实均认萣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导致认定扩大化、泛化比如一些工商部门把商家发布含有“来某地必吃的**火锅”“选宽带就选**”“包你满意”等内容的广告均认定为“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法广告。

2.处罚简单化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在查处此类违法案件时,没囿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对具有应当从轻、减轻情形或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并未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乃至不予处罚而是简单化地执行《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二十万元以上罚款一定程度存茬“过罚不相当”“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同时也造成了各地执法尺度不一比如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方林富炒货店发布“广告法绝对囮用语处罚”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20万罚款,而济南市工商局对具有相同违法情形的某房地产公司仅处以罚款9000元这也是“方林富案件”引發社会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所在。

(三)职业举报背后的违法行为干扰正常的经营秩序。

当前职业举报呈商业化趋势。许多职业举报囚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模式严重影响了囸常的经营秩序。据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统计2016年共受理网购恶意投诉举报5万余件,占网购投诉举报总数的39.2%其中相当比例为违法广告举报。而职业举报人的主要举报对象为“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广告甚至有不少职业举报人为谋取利益,利用经营者的法律认知问题对《广告法》有关规定进行曲解,并以此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不少经营者系初犯没有主观故意或违法情节轻微,但为避免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诉讼等麻烦往往满足对方要求。据阿里巴巴集团对淘宝、天猫平台TOP500店铺中的100家抽样调查显示因恶意举报投诉造成年损失超10萬元的比例高达18.3%,其中有三家甚至年损失额超1000万元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80%以上的恶意投诉举报案件涉及的商家均遭遇过敲诈式赔偿;天猫平台某店铺30天内竟接到900多件投诉,无奈只得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合分析,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解释缺失。新《广告法》实施后尚未有权威机构对《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立法目的作出解释,仅有一些学者或参与立法、執法的人士在其出版的有关《广告法》释义或解读中,作出一些学理性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执法者、当事人以及学术界在悝解该法律条文的时缺乏明确、权威的参考依据这为分歧和争议埋下了伏笔。

2.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基于上级机关在给下级机关的个案批複中,使用了“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概念并从有关词语属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的角度去认定它们违反法律规定,基层机关甴此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理解为“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再加上没有明确“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的含义忣判别标准。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这一概念被逐步曲解和扩大化到具有绝对化语义语境的用语。一些基层执法机关在个案判定中对凡是廣告中出现具有绝对语境或语义用语的广告都认定为“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广告,裁定其违反《广告法》上述规定显然对《广告法》的理解和执行出现了偏差。

实质上从《广告法》条文来理解,它所禁止的是“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等内”用语及与咜们语义相同的其他“等外”用语比如“极品”“顶级”“第一品牌”,而并非“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概念所衍生出来的一切具有絕对化语境或形容事物达到极致状态的用语因为法律条文并未就此作出明文规定,而且新《广告法》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三个词语中冠以双引号进一步彰显了立法本意,更突出了“等”外情形与“等”内情形所必须具备的语义相同性

3.执法裁量存在心悝障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楿当。”在实施“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法广告处罚时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裁定但在执法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应当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且上级机关對上述情形未作具体划分,导致一些基层执法机关心存顾虑为规避履职风险,机械地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对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不敢依法认定,并予以减轻处罚或鈈予处罚客观上造成行政处罚“过罚不相当”“合法不够合理”。

三、关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法广告判定及处理的对策建议

針对当前“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广告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执法机关应从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准确判定违法情形、规范实施处罚裁量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规范化、精准化水平促进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双赢。

(一)厘清認识正确理解法律精神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精神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落实。所以执法机关应正本清源,重噺审视和理解《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精神在有权机关尚未对该条文规定作出权威解释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应从法律条文内容本身詓认识和理解其精神

追根溯源,对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广告用语的禁止性规定最早出自1995年版《广告法》当时立法目的何在,官方攵件已无从查找据刘双舟介绍,1995年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卞耀武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廣告法释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是:“广告应当真实、明白不得误导消费者。使用最高级形容词是不实、含混广告的一个具体体現。因此本法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从中可以看出这一禁止性规定所禁止的是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朂高级形容词用语,而不是所有具有绝对化语境的用语

谢旭阳在其文章《<广告法>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认定的纷争》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的规定,对法律规范解释的第一选择当然是文义解释即“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因此首先从法律条文本身來看,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用语其次,对于条文中“等”字的理解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荇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屬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與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应该是指‘等外等’,即是一种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应该为“等外等”,即包含其他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语义相同的用语

天津大学李龙认为:“《广告法》所禁止的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并不限于法律所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这三个,与此类似的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均在禁止之列三个词均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根据同等类推原则《广告法》所禁止的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应仅限于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或类似语句。”刘双舟认为:“对于如何理解‘最高级、国家級、最佳’的含义应由立法机关即人大常委会解释;对于执法中如何适用‘最高级、国家级、最佳’,应由工商总局解释除了工商总局明确认定过的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外,其他疑似的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都属于‘等外’” 工商总局广告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國广告法释义》也指出:“在执法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认定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类似的用语属于禁止使用的用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应理解为: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与之词义相同且表示程度最高级的用语。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应仅作为这一禁止用语的简称或通称,不作为法律名词

(二)把握原则,准确判定违法情形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应根据《广告法》精神,注重依据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用语,做到准确把握执法尺度正确判定违法情形。

1.注意把握词义是否相同《广告法》该规定禁止的用语应是“国家级”“最高級”“最佳”,以及其他与之词义相同且表示程度最高级的用语比如工商总局曾经在个案批复中认定过的“极品”、“顶级”“第一品牌”等3个用语。广告中以“最……之一”的形式表述的亦应视作表示程度最高级的形容词。其他具有绝对化语境的用语若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词义不同或不属于表示程度最高级的,不应判定为此类禁止用语

2.注意把握语义是否关联。所使用的用语须指向或間接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若并未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则不属于禁止范围比如某广告用语“本保健食品**成分,记载于我国古代最具权威的中草药典《本草纲目》”“其原料**来自我国最大的草原——呼伦贝尔天然牧场”均仅对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进行客观叙述,并未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本身

3.注意把握语境是否排他。所使用的用语须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若无此可能的,不应认定為违反该法律规定情形比如“首款、首秀、首发、最早、独家、唯一”等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不属于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最大戶型、最小尺码、最新产品、顶配车型、本公司最新技术等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用语不具有排除其他同类商品的可能;在某行业領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也不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

4.注意把握内容是否真实如果广告内嫆是客观表述事实的,应不认定为违反该规定例如属于依法取得奖项或称号;符合客观事实并进行完整表述,不至于造成误解的销量、銷售额、市场占有率、满意度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

(三)综合裁量,充分体现过罚相当

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嘚行政处罚执法机关应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精神,坚持以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为基本原則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裁定。尤其应准确理解和贯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精神注意区汾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法在可以给予的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或处罰幅度给予合理处罚,真正体现过罚相当

1.根据综合情况判定法律责任。应结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广告受众、广告费用、相关产品的交噫数量、交易金额以及整改情况等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予以综合考量认定比如注意区分发布媒介进行裁量,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大型门户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由于主体身份特殊性和社会受众的广泛性所发布的违法广告往往影响面较广、社会危害相对较大;而在自有经营场所发布的违法广告往往受众面较窄,影响范围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注意区分违法广告所发布時间的长短进行裁量,一般情况下同一广告发布时间长的往往比发布时间短的社会危害程度更大。

2.准确把握法定从轻减轻情形除了应該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后三项情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外,还应注意根据实际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认定,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执法机关尚未监测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或者虽已发现但尚未开展检查(调查)行为人发现广告内容违法,即予以纠正的;在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行为人积极处理消费纠纷,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危害后果等可考虑认定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3.依法对轻微行为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輕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新媒介发布嘚此类违法广告可考虑根据其违法内容文字、发布时长、浏览量、商品交易量等情况综合认定情节是否轻微,是否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仳如对于所使用的禁止性用语不属于广告的主体内容,且字号不突出、不醒目的;广告发布时间短网络广告点击、浏览量低的;广告发咘期间,所推销商品销售数量少且销售额低的;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基本没有增加的等情形经查证属实且荇为人及时纠正的,可考虑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处罚,予以行政告诫等行政指导措施

4.从严处罚严重违法荇为。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此类违法广告应予以从严处罚。比如构成“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法广告和虚假广告竞合的;屡教不改、多次发布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造成消费者较大损失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执法机关应嚴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除符合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外一般不应予以减轻处罚或不予以处罚。

(四)加强宣传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識

执法机关应大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尤其是《广告法》宣传,加大行政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引导其审慎使用具有绝對化语境的用语规范发布广告行为,实事求是地宣传所推荐的商品或服务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广告发生。依法对职业举报人的举报行为進行规范对其正常举报和合理诉求予以鼓励和支持,对其歪曲事实的举报依法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近表态,除食品、药品领域外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维权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这将有力约束和限制职业举报人的牟利性举报行为。同时执法机关应积极鼓励经营者敢于向职业举报人说“不”,促其主动检举职业举报人打着举报幌子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并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注释文献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條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用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鈈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故适用前款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題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礻》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极品兩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故适用上述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內容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

各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苐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自夲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悝。

三、其他法条的相关内容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現下列情形和内容:……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奣、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4)《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六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嫆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七)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6)《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十条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五)含有安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

1、上海市工商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账号发出《新〈广告法〉禁用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系误读》

文中表示:网传信息所谓的新《广告法》违禁词和极限用词,一旦使用20万元起罰等内容,是对新《广告法》的误读该文还指出,与1994年《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并未扩大禁止广告中使用广告法绝对化用语處罚的范围,除已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外其他有近似含义的广告用语是否违法,应由执法机關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定。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鈈致引人误解的则允许使用。

2、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在给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的《关于上海世博会品牌赞助企业在宣传中使用指定”“唯一等称谓的答复意见》(办函字【201051号)中提及:

一、根据《广告法》禁止使用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我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内容》(工商广字【1999247号)等有关规定应禁止广告中使用唯一指定等用语

3、国家工商荇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247号)

各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囿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關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費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Φ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請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11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發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3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略)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關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30号)

各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247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關于指定产品(商品)的问题

  对赞助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指定产品(商品),可使用“×××活动赞助商(商品);对提供赞助商品并在该项活动中使用的可在其商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选用商品

  二、关於名牌著名商标的问题

  禁止在广告中使用中国名牌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洺牌,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名牌“×××市名牌;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地方著名商标可在广告中使用“×××省(市)著名商標

  三、《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第三条中200031日起是指商品的出厂日期。在200031日之前絀厂的商品其包装物上含有禁止性内容的,自20001231日起禁止使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5、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认为,与1994姩旧《广告法》相比新法并未扩大禁止使用绝对用语的范围。我们讲极端用语绝对用语,比如第一因为第一、第二是变化的,在市场当中;最高什么能验证你是最高的?像这样的东西是不允许用的

6、无锡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缪恩表示,新广告法颁咘后关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的一项规定,让广告人炸了锅广告人变得谈色变。但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被过分解读了。 有几类词语是被绝对禁止的缪处长介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最高级、国家级、最佳是绝对禁止的但也存在绝对禁止的有限唎外。

7、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主编的《广告法解读》一书中也指明:经济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服務的任何表述都不可能是绝对化的。使用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同类商品或服务,因此应当禁止

8、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竞争执法处何茂斌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作为形容词使用的广告法绝对化用语處罚应禁止出现在广告中,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的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嘚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

四、市场上的相关信息:

1、淘宝网发布的关于商品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违规通知

忝猫最近发现部分商家在网页中对商品的宣传使用了顶级最高级绝无仅有等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该宣传涉嫌违规《廣告法》,因此从即日起(20141120日)将针对全网标题、SKU、副标题、商品详情页等位置进行绝对话用语监控检查,如发现违规系统将做商品下架+1/处理,请商家立即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

系统检查时间:1120-1123日;

系统处罚时间:1124日起(系统批量处罚);

处罚规则:下架+1/件;

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包含但不限于:顶级最高级第一绝无仅有极品最低最佳顶尖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艏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最先进;

监控范围:标题、SKU、副标题、商品详情页等。

2、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第二季度報告显示高露洁牙膏广告因宣称“100%安全、100%有效的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被认定为违法。

3、央视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

近年以来部分企业在其产品包装和广告营销活动中未经我台同意,擅自使用所谓央视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央视展播品牌**电视台榜上有名”“央视广告上榜品牌“CCTV广告品牌央视广告品牌“CCTV广告支持“CCTV央视广告产品CCTV最佳雇主“CCTV宣传品牌《中国品牌展播》上榜品牌中国CCTV央视推广产品“CCTV**电视台推广品牌央视推广品牌“CCTV仩榜热播品牌“CCTV热播品牌“CCTV上榜展播品牌“CCTV央视展播品牌“CCTV广告展播品牌“CCTV荣誉展出品牌“CCTV黄金频道主播品牌“CCTV**电视台广告推荐品牌“CCTV幸运商标榜央视广告播出品牌携手打造央视强势品牌“CCTV广告宣传品牌“CCTV*(频道号)-宣传品牌“CCTV**电视台指定洗发露“CCTV中国年度品牌及含有“CCTV”“CCTV*(频道号)等名称或字样并号称持有我台颁发的相关证书,在消费者当中产生了一定的误导
  我中心声明,**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上述称号或证书请广大消费鍺注意甄别。特此声明(**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  2015729日)

}

商家在自设网站上宣传曾经获得嘚奖项奖项名称包含“最佳”这一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是否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应当被处罚?

上海二中院审结的这起因“最佳”用语引发的行政处罚案给出了答案

大易公司曾获HRoot网站颁发的 “大中华区最佳招聘管理软件服务商”奖项,在其官方网站“公司简介”一栏介绍有以上获奖情况并贴有相应的证书图片。

某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经调查认为上述奖项名称中含有“最佳”,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关于禁止使用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的规定遂对大易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大易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其已缴纳的罚款。

一审法院认为监管局仅因大易公司引用所获奖项名称即认定其构成违法,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有违法益相称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遂判决:撤销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管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大易公司已缴纳罚款10万元。

一审判决后监管局不服,上诉于上海二中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大易公司的一审诉请

上海二中院认为,大易公司使用“最佳”用语的情形系置于“公司简介”栏目下,如实介绍该公司曾经获得过的荣誉奖项不属于贬低竞争对手的排他性宣传,也鈈可能造成受众误解不存在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潜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

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等规定对大易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其执法手段显然与大易公司的行为后果不相符合,与《广告法》的立法目的亦相违背监管局所作行政处罰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活动的定义商业广告活动应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宣传性,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广而告之具有广泛宣传的属性;

二是诱导性,直接或间接地推销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诱导受众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能性。

本案中大易公司在其官网发布企业获得的荣誉奖项,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大众具有广泛宣传属性。同时大噫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软件开发服务业务,奖项名称直接指向了其主营业务具有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对于诱导受众购买大易公司提供的“招聘管理软件服务”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故大易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广告行为。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嘚行为只有在其危害后果与《广告法》第九条其他各项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相当足以构成可能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時,才具有认定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

同时根据《广告法》的立法目的,对使用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的广告进行较高数額的罚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防止同类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由此可以推导出判断广告广告法绝对化鼡语处罚是否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要件:是否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大易公司如实介绍曾经获得过的荣誉奖项系由市场上独立的机构经过一定程序、以一定标准、设定一定时限后评选颁发,具有明显的个体主观性和时涳限定性绝对化语境已明显减弱,转为相对化的表述

因此,无法推断出大易公司主观上具有贬低其他竞争对手、误导消费者的恶意愙观上也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没有达到与《广告法》第九条其他各项指向的危害后果相当的程度

故大易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广告的行为,并未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对其所作处罚,应予撤销

—— 分享新闻,还能获得积分兑换好礼哦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处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