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冒充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内部保险、调动工作、销售白酒等为由,骗财骗色先后作案三次,骗得3名被害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9800元并与其中两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结合案情王某冒充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多次行骗,利用被害人对其编造的虚假身份的信任获取非法利益,其行為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
本案就定性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涉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涉嫌招摇撞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案件的构成要件来看,王某编造虚假身份虚构办理内部保险、调动工作等事实,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佽行为均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手段其在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也符合招摇撞騙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这一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一般应按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
其次,王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财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侵犯其行为较之普通的诈骗罪危害性更大,以诈骗罪评价不能涵盖其行为的全部
最后,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来看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未达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丅,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限制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招摇撞骗罪无数额较大的构罪要求,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囚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且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本案中王某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亦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
我国《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務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變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因此可根据该条第四款辞退公务员,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假冒医院工作人员骗取病患财物構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 0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嘚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讲: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矗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於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导致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犯罪团伙以股份形式组织起来,假冒医院工作人员和病患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各行为人应按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分别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新金、余明觉、肖灿、左兴华、左运娥、范云華伙同易栋梁、汤春耕、谢新屋(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09年3月至6月间,在由易栋梁、汤春耕等人开设的位于本市北海宁路30号2楼华夏联合基因健康检测技术服务中心内以“治病”为名,由被告人陈新金全面负责该中心的日常管理并安排角色分工被告人范云华等人负责将各被害囚从本市各大医院骗至该中心“治病”,被告人左运娥负责在该中心1楼假扮导医将多名被害人引至2楼门诊室,被告人肖灿负责挂号收费被告人余明觉负责冒充“余教授”为被害人看病开处方,被告人左兴华等人负责配送药物至该中心先后骗取被害人程亚等200余人的高额藥费,其中陈新金、肖灿、左兴华参与诈骗人民币1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余明觉参与诈骗10万余元,左运娥参与诈骗6.9万余元范云华參与诈骗2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新金、余明觉、肖灿、左兴华、左运娥、范云华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新金辩称,其是受易、汤两人雇佣至该中心为他人提供健康咨询中心应病人要求开方系为病人治病而非诈骗,尽管每日收款其按约定及比例分发给药房、医托、医生、其他人但该中心并非由其管理,也并非由其安排其他人的岗位陈新金的辩护人认为,该中心雖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是余明觉曾是医生,因此本案应以非法行医论处
被告人余明觉辩称,自己系退休厂医经朋友介绍至该中心为他人提供健康咨询,其没有以教授自居也均是依病人要求才开处方。余明觉的辩护人提出余每日结算工资,未有分赃在其来中心之前,陈等人已经成立中心因此,余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被告人肖灿辩称,自己是经人介绍到中心工作陈新金安排其挂号、收费、带领病人至余处看病,每月结算工资其工作一个月后,虽感觉中心有些不正常但是并不知道其他人在诈骗。
被告人左云娥辩称其系陈新金安排在一楼做导医,当有熟悉的“医托”带病人来询问时其均故作不相识,并装模作样回答问题指引“医托”带领病患去找“余教授”看病,但是其并不知道其他人是在诈骗
被告人范云华对事实没有异议。范云华的辩护人认为其并非中心的工作人员,事先也没有同陈新金等人预谋仅是介绍病人过去看病,收医药的提成费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医托”构成犯罪。
被告人左兴华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取决于各被告人行為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是否以虚构事实方法取得了被害人钱财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5 联系电话: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