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富阳山水置业董事长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山水置业董事长区富春街道文教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戴红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火明、夏炜濤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山水置业董事长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明强、叶林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Φ原告富阳山水置业董事长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山水置业董事长华都屾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阳山水置业董事长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富阳山水置业董事长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