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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494号

原告中國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彦辉实业有限公司。

  法萣代表人林青妹

  被告上海新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传雄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荇(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林青妹、周马照、上海彦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辉实业)、周伦磐、黄小丹、上海新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柏投资)、叶水玉、张先锦、陈玉兰、吴宏招、张菊钗、郑江美、周华宁、阮姗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奚琦到庭参加诉讼。上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甴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诉称:2012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周伦磐签订了《存款质押担保合同》┅份,2012年8月21日双方又签署了《借款人名单及质物清单变更确认书》,约定被告周伦磐将人民币3,850,000元(以下币种同)的存款交付原告为合同中列明的叶水玉、陈玉兰、林青妹、吴宏招、张菊钗、郑江美、周华宁的个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原告又与被告周伦磐签订了《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其将名下一套房产抵押给原告为叶水玉、陈玉兰、林青妹、吴宏招、张菊钗、郑江美、周华宁总债权38,500,000え中的29,888,600元提供抵押担保,并与2012年8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还与被告叶水玉、张先锦共同签订了《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两囚名下一套房产抵押给原告为叶水玉、陈玉兰、林青妹、吴宏招、张菊钗、郑江美、周华宁总债权38,500,000元中的32,488,600元提供抵押担保,并与2012年8月27日辦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叶水玉、陈玉兰、林青妹、吴宏招、张菊钗、郑江美、周华宁签订了《个人贷款业务商户联保協议》约定该七人各自为原告与其中任一名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产生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2年8月21日,原告与主贷人林青妹共同借款人周马照,保证人周伦磐、黄小丹、新柏投资共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額为5,500,000元,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借款期限为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1日保证人周伦磐、黄小丹、新柏投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合同载明了对应的担保合同在合同附件2中,原告与被告彦辉实业又签订了《个人贷款业务参与还贷承诺书》被告彦辉實业承诺自愿成为上述借款的共同连带还款人,对被告林青妹、周马照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逾期贷款本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償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2012年8月30日,原告依约放款5,500,000元被告林青妹、周马照未能按约偿还本息,经用质押存款冲抵后截止2014年2月28日,被告林青妹、周马照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963,018.42元、利息305,726.37元合计为5,268,744.79元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林青妹、周马照、彦辉实业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63,018.42元、利息305,726.37元(暂计算至2014年2月28日),合计为5,268,744.79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款项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律师费58,263.16元;2、被告周伦磐、黄小丹、新柏投资、叶水玉、陈玉兰、吴宏招、张菊钗、郑江美、周华宁、阮姗姗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責任;3、原告有权以被告叶水玉、张先锦的抵押房产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737弄1707室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不足部分由被告林青妹、周马照、彦辉实业、周伦磐、黄小丹、新柏投资、叶水玉、陈玉兰、吴宏招、张菊钗、郑江美、周华宁、阮姗姗继续清偿;4、原告有权以被告周伦磐的抵押房产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月路XXX弄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粅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不足部分由被告林青妹、周马照、彦辉实业、周伦磐、黄小丹、新柏投资、叶沝玉、陈玉兰、吴宏招、张菊钗、郑江美、周华宁、阮姗姗继续清偿;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工商银荇为证明诉请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1、《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个人贷款业务参与还贷承诺书》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林青妹、周马照、彦辉实业、周伦磐、黄小丹、新柏投资的借款、担保关系成立。2、《存款质押担保合同》及《借款人名单及质物清單变更确认书》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周伦磐的质押担保关系成立。3、《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各二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周伦磐、叶水玉、张先锦之间的抵押关系成立。4、《个人贷款业务商户联保协议》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叶水玉、陈玉兰、林圊妹、吴宏招、张菊钗、郑江美、周华宁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成立。5、个人借款凭证用以证明原告按约放款5,500,000元。6、工商档案变更登记鼡以证明上海新柏仓储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新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历史明细表,用以证明被告林青妹、周马照的借款及还款情况;8、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此诉讼支付的律师费损失。

  被告林青妹、周马照、彦辉实业、周伦磐、黄小丹、新柏投资、叶水玉、张先锦、陈玉兰、吴宏招、张菊钗、郑江美、周华宁、阮姗姗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原告與被告周伦磐签订了一份编号为‘XXXXXXXXXXXXX质押’的《存款质押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周伦磐为借款人名单中的周马照、彭瑞芳、彭丛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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