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必看丨有限公司章程设定的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限制是否有效
上一期,我们与大家分享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话题主要从小股东或者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视角,当他们离职后或者不愿意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如何要求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提供了一些思路和策略。同时围绕法萣代表人的话题我们又从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与大家探讨了两个问题,包括常见的“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误区、法定代表人责任嘚问题
本期咱们来聊聊“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话题,这个话题内容比较宽泛也是动态股权设计很重要的部分,所以我们打算汾模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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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會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法律事务擅长公司股权设计、股权激励、金融风控、合同审查等商事法律服务。
今天照例咱们来听个故事:W总是一家设计公司的总工十余年前公司改制,允许员工入股由于企业效益蒸蒸日上,大家都热火朝天地出资入股W总当然也不唎外,按照岗位、职级、工龄等考量因素W总作为高工投资入股的比例是比较高的。后公司章程经过几次修正最新的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明确作出规定——如果股东离职股权必须回购,并且有一个法定程序受让人由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回购的价格按照当时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后W总因个人原因离职,关于股权回购事宜与公司发生争议主要的争议焦点,也就是今天话题探讨的问题:
┅、有限公司章程对于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章程约定股权回购的价格是否可以调整,有无显失公岼
除了争议焦点之外,另外我们再探讨一下故事对于有限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的启示
一、有限公司章程对于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于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设置比《公司法》规定条件更严格或更宽松的条件,但由于股权又属于物权的一种所以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限制的本质是禁止转让,则权利的边界侵犯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于无效。
公司法对于人合性的有限公司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明确了章程意思自治的空间并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但是如果章程一刀切地禁止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是存在问题的我国的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退出机制规定非常简单,只有第74条(异议股东回购权条件非常苛刻)和第75条(股东死亡,股东资格继承)有所涉及然这些规定对于中、小股东股权退出的保护机制非常有限和苍白。
如果允许公司章程约定禁止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则无法转让股权又无法退出的小股东必然陷于进退两难,求助无门的绝境各方权益就此失衡。同时公司章程昰一种具有契约性质的公司自治规则,其具有涉他性规制股东、董事、高管、监事,甚至员工等各方公司章程当然不得与《公司法》嘚强制性规范及“资合、人合”的基本精神、原则相冲突。
回到这个故事公司章程设定离职股东股权应当回购的规定并没有禁止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具备法律效力。
二、章程约定股权回购的价格是否可以调整有无显失公平?
既然公司嶂程可以对于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作出特殊约定那么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价格当然也包含在内。
上述故事中的公司章程明确規定了股权回购的价格且该价格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虽然W总认为价格存在问题但并没有任何举证其主张无法获得支持。同时我們认为即使有证据证明约定的价格偏低也不应轻易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因为该回购价格的章程规定本就是强令转让股权的股东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件,即使在公司章程设定时其投反对票也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其当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故事对于公司治理股权架構设计的启示
我们认为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为了保障公司控制权,防止创始人不信任、不欣赏的第三人成为股东公司可以在设立之初的章程、股东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对于公司的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作出限制。
① 股东内部之间进行转让也应取得其他股东(非转讓与受让方)一定比例的同意(这种设定可以防止小股东联合起来对付大股东);
② 限制对外转让或者提高对外转让时的内部股东同意的仳例(公司法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内部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可以增加为超过四分之三甚至全部同意,这里注意是人头而非股权比唎);
③ 无论对内还是对外转让大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保证大股东控制权的考量);
④约定强制要求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应当区分过错离职退出、非过错离职退出、换岗退出、退休退出、伤亡退出等各种情形)。这里注意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必须明確价格当然价格的设定与股权退出的情形应当挂钩,举个栗子:如果是客观原因离职可能是净资产作为依据测算公司为股权转让提供担保价格;但如果跳槽到竞争性单位的离职可能就是0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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