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商品携带假钱如何举报

(一)案情:2005年8月9日我局接到消費者黄某投诉:7月30日黄某从一商场购得某品牌果汁饮料一瓶当天她打开果汁饮用,没有一次喝完8月1日中午,她拧开瓶盖准备再喝时飲料瓶突然爆炸,瓶盖冲击到右眼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并为此休病假1周黄某要求某商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

背景資料:1、爆炸原因鉴定:果汁饮料开启后有细菌侵入,在高温天气下发酵产生大量气体所以发生爆炸。

2、经查明该饮料瓶身标签最丅端标有一行小字(注:标签上最小号字体):“开启后请尽快饮用”。市场上其它同类饮料标签均以饮用须知或注意事项的方式明确说奣“开启后请低温保存并于24小时内饮用完毕”、“开启后请5℃以下冷藏并于48小时内饮用完毕”

问题:如何处理该申诉?

答案:1、《消费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產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五款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費、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饮料瓶上的“开启后请尽快饮用”虽属于产品使用的说明但对反之可能出现的危险性未做明确警示,并且“尽快”究竟应该为多长时间并不明确该产品未做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不明确,经营者及生产者未尽到義务属过错方。故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黄某损失如下:医药费500元、一周的误工损失及由此带来的交通损失等至于消费者所要求的精神損失,法律上无依据故不予支持。

案情:消费者夏某2005年6月25日于某市区通达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银色摩托罗拉v3手机(标称天津摩托罗拉公司生产)一部价格2800元整。2006年7月12日因手机性能故障到摩托罗拉公司指定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修时意外发现该机不属天津摩托罗拉公司產品并索取了检测结论。消费者据此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按消法的规定给予一倍赔偿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7月15日,消费者向市局申請调解

背景资料:1、消费者及经营者对当时以正牌手机进行交易的事实均予认可。经营者对该手机并非天津摩托罗拉公司生产检测结论認可

2、经营者辩称自己也属受害者并非主观故意,并就此提供了进货发票等相关证据

问题:该申诉是否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若应受理如何处理?

答案:该申诉应当受理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訴暂行办法》不予受理情况:第十七条第一款“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应指正常情況下该产品虽已超过1年但仍应受理。第四款“消费者知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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