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诈骗30万可以判缓刑吗鉴定承包合同有效么

一位老者与专业刑辩律师的初次會面

2011年的初秋已有些寒意那是一个周二的早晨,一位老者不期而来脸上写满了焦急与沧桑,前台助理连忙接待这位老人家没等接待囚员多说,老者开门见山的说道他已经在网上了解过事务所与“为你辩护网”的情况,对于找哪位律师也心中有数随后老者请接待人員帮忙看看要找的律师是否在。其实这位老者正是该案件当事人Z某的父亲没过几分钟,刑辩团队的资深律师

律师来到老者的旁边没有過多的旁白与寒暄,老者与艾述洪律师很快切入到案件当中Z某父亲努力整理着思绪开始叙述儿子的案情:“Z某,2009年借用某央企西南分公司名义参加四川省某剧院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保证金由Z某自己垫付,标书等投标手续均由Z某完成开标后,Z某借用的某央企西南分公司Φ标中标后,Z某与某央企西南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并担任该剧院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均由Z某自筹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Z某对外签訂合同经公司盖章后方能生效同年10月,Z某未经所挂靠公司同意与L某某签订了《四川某剧院新建工程钢结构工程承包协议》,并加盖私刻的“四川省某剧院工程项目部”印章后L某某向Z某的银行账户中存入履约保证金20万元。此后因多种原因L某某始终未能进场施工。在该笁程施工期间Z某在银行申领了三张信用卡,主要用于支付项目机动车加油等办公支出因甲方拨款拖延,加之Z某之前因工程需要在外接叻一定的“水钱”资金链断裂,导致透支款在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能归还至2010年12月25日,上述三张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83682元”Z某父亲迫不及待的将案情说完后,艾律师又与他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交流这个看似简单的叙述,却让Z某已经背负了兩个罪名即“合同

”,刑事犯罪中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罪名的对于辩护律师来说都是相当有难度的。

艾律师看得出来Z某父亲自从儿孓出事后已经度过了很多不眠之夜他们交流完案情后,Z某父亲又带着哽咽的声音讲述了儿子的孝顺和努力回忆着儿子出事前曾经辉煌荿功的事业,应该说家里老人对这个儿子是非常满意的艾律师与Z某父亲初次见面交流的时间很长,接近尾声时他双手紧握住艾律师的掱,带着恳求的目光与颤抖的声音拜托着希望艾述洪律师和刑辩团队的所有成员能救救他的儿子,因为家里还有孙女和老人需要儿子的照顾艾律师与助理送走了Z某父亲,想起老人家的重托和离去时疲倦的背影也基于职业道德,艾律师立即开始着手案件更进一步的了解经过核实,2011年8月1日Z某因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公安分局刑事

,同年9月7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荿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在成都市等候会见的时候,艾律师反复回忆着Z某父亲给他叙述的他优秀的儿子如今这样优秀的儿子会是怎樣的心理状态,他到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着怎样的想法和打算在干警的引导下,一个干练的身影出现了坐在艾律师面前的Z某眼神时洏凝重时而发散,落寞的神情都写在了脸上没有想象中那么困难,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进行得异常顺利他们谈起事情经过与原因,Z某也谈到了自己以前的努力与成功谈起他的家庭,谈起了他的困惑辩护律师总的认为他的思绪还是很清晰的。初次会见是有成效的而后艾述洪律师又根据案件情况会见了Z某很多次,总结下来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认识得还是比较充分的,但令人非常遗憾的是却缺尐必要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

任何事情都是有果就有因,犯罪更不例外只是需要辩护律师们探寻真正的起因,財能准确分析案情帮助我们的当事人还原事件真相,在法律的公平正义中维护权益在随后的阅卷工作中艾律师全面了解和查阅了公诉機关的指控“被告人Z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指控被告人Z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前期的细致工作,事实已经越发明显的呈现出来从技术上講双重罪名的帽子已很难摘掉,在这种情况下要争取缓刑,注定有难度更大的辩护工作等着艾律师他们

这个时候,Z某父亲也多次艾律師沟通一方面了解情况,另一方面也积极的配合艾律师及团队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刑事案件中,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是非常重要的要爭取缓刑,谅解书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通过依法与律师沟通Z某父亲积极争取受害人对于儿子的谅解,他用朴实的语言、诚恳的道歉用作为父亲活着的时间向受害人保证,希望得到受害人对儿子的谅解并减轻儿子的罪行每当艾律师与Z某父亲交流,在律师内心深处都囿极大的震撼那是一个坚强伟岸而又奔波操劳的父亲形象。再没有比Z某父亲那段时间陡增的白发和他那蹒跚的脚步更能诠释什么是如屾的父爱。

经过艾律师对案子进行慎密的分析与团队资深律师多次的案件研讨交流,依法频繁的与家属和办案单位沟通最终敲定了此案罪轻的辩护思路——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对Z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缓刑

寬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准的辩护与无私的亲情筑就涅槃重生       2012年5月,经过艾述洪律师依法与办案单位充分沟通人民法院采纳艾律师的辩護意见,判决被告人Z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尾声:这是普通但又有自身特点的案件,它带给当事人的会是一辈子的思考也让当事人尝尽了人情冷暖、体会到无限的亲情关怀。同时这起案件也给了法律工作者思考,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让更多的人加强法律意识是每个法律工莋者肩负的重任!

}

肖文彬:诈骗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師、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详见“诈骗犯罪辩护肖文彬”新浪博客)

导语:主客观证据都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涉案提单虚开而用于质押贷款,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无罪。

黄裕泉骗取贷款再审刑事判决书

(2017)粤刑再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黄裕泉,男1945年4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会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系珠海市红旗管理区水电公司农业服务站负责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審于2015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缴纳),现在珠海市金湾区司法局红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5年6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

辩护人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裕泉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2年3朤13日以珠金检公诉[号起诉书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湾区人民法院经2012年4月13日、2012年10月11日、2012年11月5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指控被告人黄裕泉犯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宣告黄裕泉无罪宣判后,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47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金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金灣区人民法院经2014年7月14日、2014年9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珠金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裕泉犯骗取贷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黄裕泉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於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珠中法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黄裕泉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珠中法立刑申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之后,黄裕泉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ㄖ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调卷审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383号再审决定:由本院组成合议庭提审本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再审立案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阅卷审查后,于2017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助理检察员汤蘭馨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裕泉及其辩护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黃裕泉作为珠海市红旗管理区水电公司农业服务站(以下简称农业服务站)负责人长期与珠海市粤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侨公司)存在业务往来,黄裕泉每年榨季将农业服务站收获的甘蔗送往粤侨公司榨糖支付加工费、税费后凭白糖调拨单及配套的产品寄存單从粤侨公司提糖。

2009年2月被告人黄裕泉与粤侨公司口头约定,由黄裕泉借款人民币420万元给粤侨公司粤侨公司提供2500吨白糖的调拨单及配套提单作为抵押担保。由于榨季农业服务站仅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11726.66吨其中吨卖给粤侨公司,黄裕泉在事后已从粤侨公司提糖923.995吨(相当于噸甘蔗)为此,黄裕泉要求粤侨公司将08-09榨季供应甘蔗量修改为34276.66吨[相当于2500吨白糖(当庭更正为扣除吨甘蔗后相当于吨)],并修改了粤侨公司对应的进蔗统计表2009年3月上旬,粤侨公司在尚未与黄裕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将2500吨白糖的调拨单及配套提单交给被告人黄裕泉。黄裕泉在明知这些提单无法实际提糖的情况下仍将上述提单等资料作为质押担保,从珠海农村信用合作社金湾分社(以下简称金湾农信社)骗取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自2009年9月开始不再按时归还贷款利息导致金湾农信社在贷款到期后至今无法收回贷款夲息。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裕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の一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依法惩处。

原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粤侨公司的报案報告和郑哲的陈述

粤侨公司副总经理郑哲述称黄裕泉是其公司长期合作商户,主要业务是送甘蔗给粤侨公司加工成白糖按每吨人民币535え的加工费付款,然后将糖提走出售粤侨公司与黄裕泉的合作是按照榨季来签署的,一年只做一个榨季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2月23日为一个榨季,黃裕泉共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11726.66吨已从粤侨公司提糖923.995吨。加工2500吨白糖提单就要有23000吨甘蔗。黄裕泉供应甘蔗一般先用船或车送到粤侨公司过磅后会开出一式四联的磅码单,公司、船(车)家、黄裕泉、农户各持一联黄裕泉会不定期到公司进行结算,先到公司甘蔗经营部開具收付款结算单拿该结算单的财务联、客户联到公司市场部开具白砂糖调拨单,再拿收付款结算单和白砂糖调拨单的财务联、客户联箌财务交纳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部在白砂糖调拨单的财务联、客户联上加盖印章财务联留在财务部,客户联交给黃裕泉最后,黄裕泉拿白砂糖调拨单客户联到公司仓库提货客户联仍归黄裕泉保留。

2009年2月12日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黄裕泉主动提絀借款给公司周转其与粤侨公司财务总监卢暲、常务副总经理李志平同黄裕泉及其女儿黄群笑、女婿郑斯龙达成口头协议,由黄裕泉借給粤侨公司人民币420万元做资金周转用期限一年,粤侨公司则开具2500吨的白糖提单用于抵押给黄裕泉黄裕泉要求公司提供以下资料作为质押物:统计报表、产品寄存提单、白砂糖调拨单和证实这些单据不能挂失的证明。该2500吨提单时价近人民币700万元与借款额并不对等,但公司因为缺资金就同意了虽然当时公司没有2500吨白糖库存,但是因为粤侨公司是连续经营下个榨季榨糖后就有了。同年3月10日黄裕泉在未與粤侨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对卢暲说要办理2500吨的白糖提单资料卢暲以为已经签署了借款协议,同意将2500吨白糖的调拨单及配套提单证明做好后交给了黄裕泉后公司发现黄裕泉的借款人民币420万元并未到账,也未签订借款合同3月20日,其和李志平发现后同卢暲等5囚找到黄裕泉要求签订借款合同黄裕泉不同意,也不愿意退还公司提供的材料称已将白糖提单和配套证明拿去质押给金湾农信社作为貸款人民币500万元的担保了。

(二)被告人黄裕泉的供述与辩解

黄裕泉否认与粤侨公司商量过借款一事并称自己所持有的白糖提单等单据昰真实的。承认其于2009年3月13日以聚群合作社的名义在金湾农信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了2100吨白糖提单做抵押,剩下的400吨提单其于2009年3月21日去粤侨公司提糖他们不给,因为他们的糖已经卖完了后其将贷款中的人民币230万元转入农业服务站的银行账户用来帮黄群笑还债,其余人民币200哆万元已转给其手下管理甘蔗收购的冯润明、钟伟国、梁美娟、冯承建作为支付上年所欠的甘蔗款。其还供称在珠海、恩平市分别承包叻3600多亩、8000多亩耕地种植甘蔗按片区分由钟伟国、张泽文负责高尔夫2300亩,冯润明负责红旗、小林1600亩梁美娟、廖兵、黄群笑负责恩平等地1600畝,冯承建、张荣帮负责横琴、洪湾南1000亩土地2008年至2009年在珠海承包的土地一共提供了大概23000至25000吨的甘蔗,恩平提供大概9000多吨送蔗后,粤侨公司向其开出磅码单其凭该单和公司对数,公司再开具合计表或统计表其就拿合计表交农业服务站的会计赖绍辉入账,账册里没有留丅磅码单如果加工成糖,其要提糖就会去交加工费给粤侨公司他们开出增值税发票,其再交回给会计入账其称与粤侨公司从2001年开始臸2009年一直有甘蔗业务往来,每年大约提供3万多吨甘蔗给粤侨公司08-09榨季向粤侨公司提供了34726.66吨甘蔗,这个数字是根据送蔗后公司提供的磅码單对账得出相当于3423吨白糖,其已提923.995吨还欠2500吨。另外其还卖了3000多吨甘蔗给粤侨公司。每年榨季开始时糖价很便宜其都不出售,而是將提糖单据抵押在银行贷款以获得农业服务站流动资金已经连续三年采取这样的经营方式。2009年2月粤侨公司的张远想向其开出2500吨白砂糖調拨单和产品寄存单,开单前其已经知道粤侨公司的仓库没有白砂糖了郑哲要求将白砂糖折算成甘蔗款按每吨250元支付,其不同意因为皛砂糖已经每吨上涨了500元且还有上涨趋势,其承诺09-10榨季前不提糖他才答应了。开单后其下午拿去金湾农信社作抵押3月11日,该农信社的崔秀旋要求其到粤侨公司开一张证明证明提单只能提货不能挂失,其当天就让粤侨公司的张远想开好此证明交给崔秀旋3月13日,其和黄群笑、郑斯龙一起去金湾农信社签了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3月20日,粤侨公司的陈光荣、张远想、郑哲、李志平、卢暲等先后两次到其家中要求其签订白砂糖换算成甘蔗的合同并将2500吨白砂糖调拨单和寄存单拿走,其不同意并说已经拿去抵押贷款了后金湾农信社领导同其联系并见面,听说粤侨公司的人表示要其亲自去才能提糖2009年3月25日,其向法院起诉粤侨公司今年因为提不到糖,就没有交加工费没有开絀增值税发票、收付款结算单、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也没有抵扣税款才出现有23000吨甘蔗数没有入农业服务站的账。

1.证人李志平证称其系粵侨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郑哲任副总经理、卢暲任财务总监三人是公司领导班子核心成员。其从2007年认识黄裕泉2008年12月4日双方签订了08-09年榨季的甘蔗来料加工协议。2009年2月卢暲称黄裕泉提出借款给公司,但要求公司提供白砂糖的调拨单同年2月12日,其在卢暲办公室参与黄裕灥和卢暲、郑哲、黄群笑、郑斯龙协商借款一事,但没有结果2009年3月20日,其听卢暲说白砂糖调拨单等资料已经给了黄裕泉但是借款没有箌账,也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公司马上起草了一份借款合同,后其和卢暲、郑哲、陈光荣、张远想5人一起去红旗镇黄裕泉的住处要求签訂借款合同,黄裕泉不同意也不归还单据,并称已拿去贷款了随后,5人又到金湾农信社了解知道贷款已划账转走。其还证称黄裕泉茬08-09榨季提供给其公司加工的甘蔗只有1万吨左右因为当年甘蔗减产。07-08榨季加工了2万吨以上

2.证人卢暲证称,其系粤侨公司前财务总监2009年2朤,黄裕泉及其女儿、女婿与其、郑哲、李志平商谈融资一事初步达成由黄裕泉借款人民币420万给粤侨公司,抵押物为粤侨公司提供的2500吨皛砂糖提单后黄裕泉要求提供统计报表、产品寄存提单、白砂糖调拨单和证明这些单据不能挂失的证明。其经和郑哲、李志平沟通一致同意。2009年3月10日左右黄裕泉来其办公室要求办理上述材料,其和当时在香港的郑哲沟通得到郑哲同意于是协助黄裕泉办理了上述材料,单据如何开出是由林炳强和财务部经理张远想操作的不能挂失的证明由张远想第二天提供给黄裕泉。但过了一个星期黄裕泉的资金仍然没有到账,郑哲和其发现黄裕泉没有同粤侨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于是其和郑哲、李志平等5人到黄裕泉家中要求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款项轉至公司账上,或者退还粤侨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黄裕泉均不同意,并说单据已提供给农信社做了质押贷款后5人又到农信社了解获知貸款已经发放给黄裕泉。其承认当时粤侨公司库存是没有糖的该公司提供的22套单据是真实的,但反应的内容是不真实的

3.证人林炳强证稱,其系粤侨公司市场部业务员负责销售和为客户填开白砂糖调拨单。其证实2009年3月10日上午郑哲从外地打电话来叫其找卢暲,卢暲告诉其公司决定先给黄裕泉开2500吨加工糖的调拨单并让其和财务部经理张远想商量如何开。后张远想要求其以农业服务站的名义给黄裕泉开了2500噸加工糖的调拨单日期控制在2009年2月1日至15日之间,开好后再到仓库找杨华珍开产品寄存单其便按照要求开具了这22份调拨单,并由公司部門经理文恩和签名其还证称黄裕泉一般每年在粤侨公司加工2000吨至3000吨白砂糖,2008年因台风影响甘蔗减产此榨季黄裕泉只加工了900吨白砂糖。

4.證人张远想证称其系粤侨公司财务部经理,2009年3月10日上午卢暲把其叫到办公室,当时黄裕泉及黄群笑等人也在卢暲说公司决定要给黄裕泉开2500吨白砂糖的调拨单和产品寄存单及证明,卢暲还要其把公司对应的进蔗统计表也做好相应的修改说市场部的老总郑哲已安排林炳強来找其。黄裕泉说开单日期最好在2月1日至15日之间之后,其在公司考核组拷取了黄裕泉交甘蔗的电子表格修改成三份表格,并在原来嫃实的统计表中“二类”项目原来数字加上了整数的百比如将95.46或者195.46改成了495.46,就是这样整体上在原来合计吨数上增加23000吨不久,林炳强来找其办此事交给其22套的白砂糖调拨单和产品寄存单,后被黄裕泉取走其还按卢暲的要求打印了关于提单不能挂失的证明,是由卢暲拿箌公司办公室盖的章一星期后,其才从卢暲那里得知以上单据是为了向黄裕泉借款人民币400多万元用于抵押后来其和李志平、郑哲、卢暲一起去黄裕泉家里问借款的事情,郑哲说如果借款不行就将单据退还公司黄裕泉说已经拿到金湾农信社抵押贷款了。

5.证人杨华珍证称其系粤侨公司市场部仓库工作人员,2009年3月林炳强拿着白砂糖调拨单找其开具相应的产品寄存单,在经市场部主管仓库的副经理温育平哃意后其开具了22张对应的产品寄存单,因林炳强称这些产品寄存单是郑哲交待作其他用途的故此22张单据的开具流程与正规流程是不同嘚,其也没有按正规操作让温育平和仓库保管员核查签名确认只是在单底签了自己的名字。

6.证人金怀柱证称其系粤侨公司办公室主任,其受公司委托自2010年7月19日开始负责与黄裕泉的案件相关事务。

7.证人林婉玲证称其系粤侨公司财务部统计员,负责对公司进蔗进行统计並制定报表其证称公司电脑系统数据中的车号、船号、品种、扣杂比、蔗点号(客户号)可以改动,系统自动生成进蔗重量08-09年榨季期間,其对磅码系统的265条原始记录进行了267次修改其中修改的蔗点号991201和991202是黄裕泉,且是有利于黄裕泉的还证称该榨季黄裕泉一共送来甘蔗11726.66噸。

8.证人郑伙新证称其系粤侨公司工作人员,在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负责管理公司磅码系统其证称每个榨季前,都要先将数据备份再进行初始囮系统里只会有一个榨季的数据。08-09榨季前对数据初始化后再没有对该系统初始化其本人不能对数据进行修改。

9.证人廖勇仔证称其系廣东奥达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员,粤侨公司地磅系统的开发者证称该系统对于管理员的每个修改都有记录,哪怕只是增减了一个空格管理员是无法消除的。毛重、实重是无法修改的净重必须通过更改扣杂比才能修改。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报告内容昰客观真实的跟其所在公司设计的地磅系统实际情况相符。

10.证人崔秀旋证称其系金湾区农信社信贷员、客户经理,黄裕泉是该行老客戶在该社贷款已有10年左右,其从2007年3月接手经办黄裕泉的贷款业务黄裕泉于2007分别贷款人民币100万元、80万元;2008年分别贷款人民币440万元、60(或80)万元。2009年2月20日黄裕泉以聚群合作社的名义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同来的还有其女儿黄群笑当时只带了甘蔗加工协议和入厂甘蔗合计表等资料,其称等作为质押的白砂糖调拨单确认了就可以放款3月10日,黄裕泉带来了白砂糖调拨单和产品寄存单共22套3月11日带来粤侨公司开具的此22套单据不能挂失的证明。其于3月13日下午与黄裕泉签订了借款合同当天就放款人民币500万元转入聚群合作社的账户。3月16日按黄裕泉和黃群笑的要求把人民币245万元划到农业服务站用于支付化肥款和蔗农款,剩余款项由两人划走3月20日,其听说粤侨公司称黄裕泉提供的质押物是假的但黄裕泉说是真的。后其和同事欧健、张文生及黄裕泉的律师韩国元去过粤侨公司粤侨公司说这些单据是公司开的,但内嫆是虚开的不能提货。

11.证人欧健证称其系金湾农信社营销部工作人员,黄裕泉2009年3月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的业务是由崔秀旋和陈阳文经办2009姩8月,该笔贷款第二季度利息没有按时归还黄裕泉还向法院就贷款质押物起诉了粤侨公司,农信社让其负责跟踪调查黄裕泉大约从2006年僦一直以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作为质押物以个人和农业服务站的名义向该农信社贷款,没有不良记录2008年他分几次贷款共计人民币440万元,2009年这笔人民币500万元的贷款是这些年中数额最大的一笔

12.证人陈阳文证称,其系金湾农信社工作人员黄裕泉于2009年3月以粤侨公司2100吨白糖调撥单作为质押物向该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的业务是其和崔秀旋经办,崔秀旋是贷款第一责任人负责收集、整理信贷资料,其是贷款第二责任人负责复核、审核资料。

13.证人吴长风证称其系金湾农信社工作人员,黄裕泉于2009年3月在该社贷款人民币500万后粤侨公司的李志平到农信社说这些提单是粤侨公司和黄裕泉口头约定用来给黄裕泉向银行贷款后再借款给该公司的,实际并无货物可提取

14.证人郑斯龙证称,其系黄裕泉的女婿农业服务站工作人员,聚群合作社和农业服务站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成立聚群合作社是为了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资金一向是黄裕泉管理。其负责了解和监管生产情况根据黄裕泉给其的手写纸条数据输入电脑,记录“甘蔗入厂数”和“入厂结算表”08-09榨季该服务站共收甘蔗34726.66吨,包括冯润明的吨钟伟国和张泽文的12490.73吨,张荣帮的2421.71吨“阿健”的146.391吨,恩平、新会、开平蔗农的吨及其怹散户的吨。其于2008年向彭卫扬借款人民币30万2009年4月经黄裕泉汇款还清。2008年4月其妻黄群笑跟廖春桃借款近人民币10万元。黄裕泉每年都替公司向粤侨公司借大约八、九十万元来周转

15.证人黄群笑证称,其系黄裕泉之女聚群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实际是黄裕泉决策和操莋黄裕泉在恩平、台山、新会等地承包了1万多亩甘蔗地,由廖兵负责管理红旗服务站收购甘蔗来源有:一是散户;二是长期合作的大戶;三是自己土地种植的甘蔗。送蔗后的所有磅码单都是先和蔗农核对无误后拿给郑斯龙电脑入账后销毁钟伟国、张泽文、张荣帮、冯潤明、“阿娟”、“肥仔”是长期供蔗的大户。08-09榨季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3万多吨其中钟伟国8000多吨,张泽文4000吨张荣帮1700吨,冯润明8980吨“肥仔”1560吨,恩平、新会共9885吨散户1700吨。2009年3月黄裕泉以聚群合作社名义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几十万用于支付肥料、工人工资等给其人囻币40万用于偿还其向朱秀娟的借款,给郑斯龙人民币40多万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其和郑斯龙这两笔借款都是用给农业服务站资金周转的。

16.证囚赖绍辉证称其系聚群合作社和农业服务站的兼职会计,该合作社财务账里反映主要向钟伟国、冯润明两人收购甘蔗其实是承包户和蔗农挂在他俩的名下记账的。08-09榨季农业服务站共收吨甘蔗会计账里有向粤侨公司支付人民币494,337.325元的加工费,折合923.995吨白糖但只有卖糖和提糖时才支付加工费。其本人没有农业服务站的磅单、核算表、提货单、调拨单等这些单据均由黄裕泉保管,其只是根据黄裕泉提供的单據进行做账

17.证人钟伟国证称,其08-09榨季共向黄裕泉提供甘蔗吨以黄裕泉的名字送到粤侨公司的有吨,送到乾务糖厂的有833.8吨2009年12月19日,黄裕泉打电话给其让其在公安机关来了解情况时说一共提供了12400多吨甘蔗。

18.证人冯润明证称其在金湾区红旗镇种植370亩甘蔗,08-09榨季产甘蔗2035吨全部运到了粤侨公司榨糖。其还租种了农业服务站在三板村的200亩甘蔗地种植08-09榨季产甘蔗1200吨,全部运到了粤侨公司

19.证人冯承建证称,其系冯润明之子自2008年3月开始在洪湾帮黄裕泉管理甘蔗地,2008年共产甘蔗1700多吨这个数字是经黄群笑拿给他的磅码单和砍工的记录核对后确認的。加上一些散户共有1800多吨。

20.证人张泽文证称其自2000年开始在斗门、金湾收购和种植甘蔗,然后卖给粤侨公司08-09榨季其以黄裕泉的账戶卖了1500吨左右的甘蔗给粤侨公司。因天气不好黄裕泉08-09榨季供应给粤侨公司的甘蔗大约在1.2万吨左右。

21.证人张荣帮证称其自2000年开始把自己嘚甘蔗全部供应给黄裕泉,08-09榨季共向黄裕泉提供甘蔗992.927吨减去基种108.31吨,实际供应782.876吨到粤侨公司其第一次向公安机关称甘蔗数量是2421.71吨,是洇为黄裕泉曾打电话要其把之前多年的累积欠款数一起计算

22.证人梁美娟称,其从2003年起在红旗镇鑫源大排档做洗碗工从来没有在黄裕泉所在服务站种植甘蔗或自己种植过。

23.证人何卓华证称其系恩平市鳌峰糖业公司财务经理,08-09榨季黄裕泉向该糖厂提供大约1000吨左右的甘蔗黃裕泉在恩平大约有6000亩甘蔗地,2008年因天气不好产量低亩产1吨左右,总产量大约6000吨

24.证人廖兵称,其系黄裕泉的女婿帮黄裕泉在恩平管悝甘蔗种植,08-09榨季恩平约有1万吨左右甘蔗送到平沙糖厂约6000吨送往恩平的糖厂。

1.粤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粤侨公司性质和经营范围。

2.粵侨公司报案时提供的材料:①《甘蔗来料加工协议》一份证实2008年12月4日与黄裕泉签订的加工协议及其内容。②《当日共入蔗量合计》表格3页证实黄裕泉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共向粤侨公司入蔗吨,并声称该表格数据不真实③《委托协议书》,证实粤侨公司在黄裕泉户头代扣108.31吨咁蔗归还海侨公司④发票3张,证实粤侨公司向黄裕泉收购吨甘蔗并已支付蔗款。⑤《产品寄存提单》、《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22套忣《证明》1份证实本案22套白砂糖提单及证明的内容。

3.被告人黄裕泉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的事实。

4.到案情况说明證实被告人黄裕泉的到案经过。

5.调取、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粤侨公司调取08-09榨季甘蔗收购结算表、白砂糖调拨单、产品寄存单、产品发货单、年财务报表、电脑主机两部,向农业服务站调取年增值税核算账、年会计凭证和账册后均已发还的事实。

6.查询存款/彙款通知书及金湾农信社的业务回执、进账单、支票等银行结算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向银行查询农业服务站、聚群合作社和证人冯承建、馮润明、钟伟国、梁美娟的银行账户转账情况,证明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去向

7.农业服务站08-09榨季甘蔗款支付情况统计,证实该农业服务站在08-09榨季共付给冯润明、钟伟国、张泽文款项人民币3,291,088.24元

8.金湾农信社提供的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证实聚群合作社的成立和经营情况该合作社于2009年3月13日向农信社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由黄裕泉以本案中16套白砂糖提单及证明作为质押的事实

9.证人钟伟国提供的粤侨公司产品寄存單、白糖调配单、其本人记录的08-09榨季甘蔗数量、粤侨公司车运甘蔗过磅单,证实其以黄裕泉的名义送到粤侨公司的甘蔗为吨

10.证人张荣帮提供的书证,证实08-09榨季其甘蔗产量总数是992.927吨2008年黄裕泉欠其甘蔗款对应的数量为2421吨,系2008年以前所有的结算数

11.金湾农信社贷款合同书及相關资料,证实黄裕泉从年以其个人或农业服务站的名义多次向金湾农信社申请贷款用作资金周转的事实

12.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调取黄裕泉提交的证据材料:①《甘蔗来料加工协议》、《当日共入蔗量合计》表格3份和证明(均为复印件),与粤侨公司报案提供的材料楿同;②粤侨公司开具的加工糖明细表、甘蔗生产经营部(收、付)款结算单、白糖调拨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实农业服务站08-09榨季已提取的白砂糖数量与粤侨公司的统计相符,且应附带缴纳加工费和增值税费的单据

13.金湾农信社出具的《关于珠海市金湾区聚群咁蔗专业合作社贷款500万元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所涉贷款发放经过及事后的处理情况证称,2009年3月20日粤侨公司相关人员在其常务副总经悝李志平带领下,到其社了解聚群合作社贷款之事告知其由于粤侨公司与黄裕泉之间有私下协议,内容是由粤侨公司开出的白砂糖调拨單给聚群合作社向金湾农信社作质押借款使用所借的款项和聚群合作社共同使用,该借款于2009年3月13日发放18日已经全部支付使用完,由于貸款发放多日后粤侨公司未收到应到账的资金,因此到其社咨询聚群合作社贷款的相关情况其社以第三方立场,约定粤侨公司、黄裕灥于2009年3月21日到其社办公室就22张调拨单和产品寄存提单进行当面核对只有黄裕泉按时出席,而粤侨公司拒绝出席2009年3月23日,其社委派业务營销部经理张文生客户经理崔秀旋、欧健和黄裕泉的委托律师带了1张《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和1张《产品寄存单》到粤侨公司提取白砂糖,被粤侨公司的李志平、卢暲等人员告知该提糖调拨单和产品寄存单虽然是由粤侨公司开出的,调拨单上的内容及印章均是真实无疑的但不能提糖。其社要求聚群合作社提前归还该笔借款但聚群合作社称款项已经支付给蔗农,现无能力还款只有变卖白砂糖才能囿资金归还借款。由于民事案件未判决借款人存放在粤侨公司的糖单无法按时提糖,由于借款人经营流动资金减少2009年6月18日,聚群合作社为增加流动资金以公司法人代表黄群笑身份向珠海农行红旗支行借款15万元,以自有位于红旗珠城花园的房产作为抵押期限为1年。自2009姩3月20日接到粤侨公司告知后其社立即对该笔贷款的操作流程进行检查,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办理质押手续、放款等环节进行重新核对未发现存在操作环节上的漏洞。对借款人的信贷资金用途进行追查反映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公司化肥及甘蔗结算款上,用途明确委派营销人员崔秀旋、欧健到恩平、阳东县等地核实黄裕泉所承包耕地9094亩,全部种上经济作物大部分种植甘蔗;山地1400亩已于2006年底种上桉樹。鉴于该笔贷款出现异常其社曾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但由于借款人当时处于诉讼阶段且无大额结算款回笼,因此无力还款2009年9月Φ旬,黄裕泉到其社说明情况因该案件在审理中,无法按时提糖出卖其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无法归还其社贷款利息其社曾要求借款人聚群合作社首先用09-10榨季的甘蔗收入回笼款结算付清该社贷款及利息,但黄裕泉以质押物处于经济纠纷无法变现为由坚决不同意用咁蔗回笼款来归还贷款。

14.金湾农信社《关于聚群贷款相关事宜的复函》证实其给聚群合作社的贷款调查、上报、审批、发放均符合管理規定,在与聚群合作社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前粤侨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提糖单据是真实的,并明确注明该提单“只能凭单提货不得掛失”,属于常规的借贷法律关系至于黄裕泉是否定罪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二者为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鉴于黄裕泉是聚群合作社囷农业服务站的实际控制人,对黄裕泉是否定罪可能影响聚群合作社向其的偿债能力及其质权的实现故也十分关注该刑事诉讼案的进展凊况。

15.粤侨公司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22日榨季甘蔗收购磅码单证明粤侨公司在08-09榨季收购甘蔗的情况。

1.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檢验报告书》及补充打印稿证实2010年1月3日,经珠海市公安局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公安机关所扣押粤侨公司的2台电脑主机中嘚地磅农务结算管理系统数据进行了鉴定。经鉴定1号主机中检出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2月22日期间两套“地磅农务结算管理系统”的全部数据及修改記录,显示该管理系统曾有大量修改记录

2.珠海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经公安机关向粤侨公司调取该公司2008年12月10日臸2009年2月22日甘蔗收购结算材料、白砂糖调拨单、寄存单、发货单年财务报表;向农业服务站调取了该单位年增值税核算账、年会计凭证和賬册,并委托珠海市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1月27日,珠海市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证实:(1)在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2月22ㄖ时间段内,粤侨公司的磅码单反映共收购甘蔗吨甘蔗收购统计表和结算表反映共收购和结算甘蔗吨,实际耗用甘蔗吨并说明由于粤僑公司行业的特殊性及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公司账面记录的生产成本耗用甘蔗重量由已开发票数及估价入账数两部分组成,由于会计核算时呮注重金额,根据入账金额除以平均单价求得估价重量,因此造成耗用甘蔗数量的多估。(2)向农业服务站收取甘蔗11726.66吨其中代加工甘蔗吨,收购甘蔗吨代归还上年度甘蔗种108.31吨。粤侨公司在该榨季共生产白砂糖吨代农业服务站加工白砂糖923.995吨。根据农业服务站提供的会计资料審计该单位当季共收入甘蔗吨,收回白砂糖923.995吨

被告人黄裕泉辩称:粤侨公司给其开22套提单,是其真实加工形成的其持这些提单去银荇贷款,粤侨公司开具证明说这些糖单只能提货、不能挂失所贷款项人民币500万元均用于归还甘蔗款、化肥款及黄群笑借给农业服务站的借款,没有用于个人花销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不足本案属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插手干预是非法的。

辩护囚发表辩护意见称:起诉书指控黄裕泉犯骗取贷款罪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黄裕泉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指控黄裕泉犯骗取贷款罪的证据不客观、不真实

1.粤侨公司内部人员的“证言”疑点重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认定黄裕泉持有的2500噸白糖提单并非委托加工的真实提单,而是粤侨公司根据其与黄裕泉的口头借款协议向黄裕泉提供的质押担保以及为与2500吨白糖提单的数量相吻合,粤侨公司根据黄裕泉的要求修改了其实际交付的甘蔗数量黄裕泉持有的《当日共入厂甘蔗》合计表虚假的事实,所依证据只囿粤侨公司内部人员的“证言”而这些人员与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证言”所反映的所谓事实明显是经不起质疑:(1)粵侨公司作为一个大公司仅凭与黄裕泉的一个口头协议便可以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轻易地将价值近千万元的2500吨白糖提单交付給黄裕泉并且从上层领导到下层工作人员都毫无异议地密切配合黄裕泉办理各种手续?就连甘蔗进厂合计表这样重要的结算凭证也可以毫无异议地任凭黄裕泉的要求进行修改(2)既然2500吨白糖提单是质押物,为何要开具成为不同日期和数量的22份单据为什么要出具“配套”的入厂甘蔗合计表?两者有什么关系(3)为什么与2500吨白糖提单“配套”的入厂甘蔗合计表还要包括黄裕泉已提取白糖的相应甘蔗、销售的甘蔗以及归还的蔗种的数量包含进去?(4)既然粤侨公司认为34726.66吨的入厂甘蔗合计表不是真的为何不能提供其认为是真实的入厂甘蔗匼计表?上述任何一点疑问都足以表明粤侨公司人员的“证言”的虚假性

2.粤侨公司地磅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已被修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认定黄裕泉在08-09榨季仅向粤侨公司提供了1172.66吨甘蔗的直接证据就是粤侨公司磅码系统中的数据。该数据系电子数据最显著的特征僦是易被修改,不存在不可修改的电子数据粤侨公司财务统计员林婉玲、地磅系统开发人廖勇仔证称该系统中的重量等数据不可修改没囿依据。该电子数据系由粤侨公司自行保管和控制直至粤侨公司与黄裕泉发生争议9个多月后才由公安机关提取电脑主机送交鉴定检验,根本无法保证该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已充分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磅码数据经过了大量嘚删改,并非真实的原始磅码记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2号电脑主机的硬盘已完全不能检出磅码数据。送检的1号电脑主機中磅码系统的数据库文件(FOXUSER.DBF)、“地磅农务结算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文件(FOXUSER.FPT)、以及相关的数据库备份文件(包括:qw-server_qw_Data.MDF、0809yq.rar和0809yqxgh)的修改时间均在2009年4月28日至2009年8月10日之间,系在黄裕泉与粤侨公司发生争议之后对磅码系统所作的修改另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补充打印稿中的甘蔗修改记录反映:粤侨公司磅码系统的电子数据总共被修改287次涉及黄裕泉蔗点号(991201)的修改共14次,其中黄裕泉起诉粤侨公司后的修改僦有5次,修改后的记录都显示毛重、实重、净重为“0”由于重量为“0”表示没有称重,称重系统不可能存在记录既然存在记录,则说奣称重过只是该记录被删除了。此外根据钟伟国、张泽文、张荣帮的证言证实,他们以黄裕泉的名义向粤侨公司交付的甘蔗是通过海侨公司(即粤侨公司的分厂)磅码系统称重的,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结果表明:在海侨公司的码磅系统中完全不能发现黄裕灥名下的甘蔗记录。还有根据粤侨公司在与黄裕泉的民事诉讼中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交并声称是海侨公司码磅系统中的电脑记录资料反映:张郁才、刘汝杰、李超荣、梁卫彬、黄望勤、梁寿洪分别供应甘蔗的数量为吨、47.805吨、251.382吨、238.071吨、22.455吨、0吨。但根据《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结果显示在海侨公司磅码系统的电脑记录中,张郁才的户名及其名下的甘蔗数量均已被完全删除而刘汝杰、李超荣、梁卫彬、黄朢勤和梁寿洪的甘蔗数量却分别无故地变成了吨、吨、吨、吨和吨。

3.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财务资料不全其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反映按照粤侨公司提供的会计账册进行审计,粤侨公司收购甘蔗的总量有三个結果:①根据磅码单统计的结果为吨;②根据《甘蔗收购统计表》和《甘蔗收购结算表》反映的结果为吨;③根据生产消耗的记录所反映嘚结果为吨比收购的甘蔗多了8000多吨。这样相互矛盾的结果在正常的会计统计中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特别是其中生产消耗的甘蔗总量,是绝对不可能大于所收购的甘蔗总量的审计人员以行业特殊和会计核算方法不同解释其中的差异,没有说服力因为无论依据磅码單、生产耗用甘蔗的记录的统计及结果,还是该公司自己作出的《收购甘蔗统计表》和《甘蔗收购结算表》都是对称重数据的直接合计,该合计与粤侨公司“行业特殊性”及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无关另外,对黄裕泉所交付甘蔗的总量在磅码单和统计表中所反映的結果也不一致。磅码单反映为11721.54吨而统计表和结算表则凭空多给了5.12吨,变成了11726.66吨由此表明,粤侨公司提供审计的资料不可能是真实、全媔的会计账册(2)专项审计报告根据农业服务站财务账册认定黄裕泉08-09榨季共收入甘蔗吨,收回白砂糖923.995吨由于农业服务站财务账册中对於甘蔗数量的记账是根据所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的。因为涉及农产品收购退税的问题根据红旗镇国家税务分局的要求,只能根据农业服务站销售所加工白糖的数量以及支付甘蔗款的金额由该税务局核准之后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述情况有红旗镇國家税务分局核准的相关资料予以证实。由于农业服务站在08-09榨季所加工的白糖尚有2500吨未交付故该榨季的收购发票一直无法开具,因此農业服务站的财务账册对于该2500吨白糖所对应的甘蔗数量尚未反映出来。

4.钟伟国证称其以黄裕泉名义向粤侨公司所提供甘蔗的数量与黄裕泉所主张的数量并不矛盾公诉机关认定黄裕泉所持有提单虚假的主要证据之一,是证人钟伟国证称:经钟伟国之手向粤侨公司交付的甘蔗實为吨其余的数量是黄裕泉让他虚报的。但事实上黄裕泉让钟伟国反映的其余数量并非虚报,而是黄裕泉通过钟伟国户名向甘蔗种植散户收购的数量这些数量只是钟伟国不知道而已。根据红旗农业服务站的会计赖绍辉的证言黄裕泉除了自己种植之外,还有一部分甘蔗是直接向蔗农购买的在财务账册里反映是向钟伟国、冯润明两人收购,但实际是挂在钟伟国、冯润明名下来记账的以上事实并有黄裕泉通过钟伟国的银行存折支付散户甘蔗款的汇款支票、存折等书证予以佐证,钟伟国证言所反映的数量并非是全部事实不能据此认定黃裕泉让钟伟国谎报甘蔗数量。

(二)黄裕泉在08-09榨季向粤侨公司提供了34726.66吨甘蔗所持的2500吨白砂糖提单是真实委托加工形成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黄裕泉所经营的农业服务站是一个专业种植甘蔗的企业单位,根据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甘蔗种植发包合同等证据证实黃裕泉从2002年以来在珠海、恩平、阳江等地租包了1万多亩土地用于种植甘蔗,所收获的甘蔗一直都是由粤侨公司和恩平鳌峰糖厂两个单位进荇收购或加工白砂糖据网络查询,糖蔗的全国平均亩产为4.45吨广东省平均亩产量为6.22吨,黄裕泉反映自己种植的甘蔗产量每年都在5万吨以仩另据黄裕泉提供的07-08榨季的《收购、加工合计表》反映,其在07-08榨季提供给粤侨公司的甘蔗也有32147.09吨与08-09榨季的34726.66吨相当。以上事实说明黄裕灥具有供应34726.66吨甘蔗的能力

2.黄裕泉持有粤侨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确认的《当日入厂甘蔗合计》是黄裕泉与粤侨公司进行结算的凭证,是对磅码单进行汇总统计形成的结果属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黄裕泉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的总量粤侨公司声称该合计表是在原匼计表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并非真实的结算表,但其对该主张却无任何证据证明

3.黄裕泉持有的2500吨白砂糖提单,与其向粤侨公司所提供嘚甘蔗数量、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以及其将部分甘蔗用于销售和归还蔗种的事实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根据08-09榨季的《当日入厂咁蔗合计》黄裕泉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的总量为34726.66吨。其中用作销售的数量3121.93吨、用作归还蔗种的数量108.31吨。因此用于加工白砂糖的甘蔗實为31496.42吨。根据《甘蔗来料加工协议》确定的比例(即一类甘蔗9.1吨或二类甘蔗9.2吨加工白砂糖1吨)折算31496.42吨甘蔗折算白砂糖为吨,减除黄裕泉巳提取923.995吨后正好为2500吨。

(三)黄裕泉将本案2500吨白砂糖提单中的部分提单用作质押向金湾农信社贷款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1.黄裕泉没有欺骗金湾农信社的行为粤侨公司向金湾农信社出具的《证明》明确表示涉案提单“只能凭单提糖,不得挂失”清楚表明粤侨公司对涉案提单真实性的确认。黄裕泉用粤侨公司确认为真实的提单质押贷款金湾农信社基于对质押提单真实性的信赖而发放贷款,属於正常的借贷行为金湾农信社自始至终都不认为自己被骗,不存在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

2.金湾农信社损失是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所致。夲案纯属粤侨公司与黄裕泉之间因履行《甘蔗来料加工协议》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公安、检察机关以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粤侨公司的争议主张对另一方当事人黄裕泉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和起诉是非法插手干预民事纠纷。在正常情况下黄裕泉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该贷款,只是甴于公安、检察机关违法插手、干预黄裕泉与粤侨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才导致黄裕泉无法通过正常民事诉讼程序实现该2500吨白糖提单的权利,无法按期偿还向金湾农信社的贷款

被告人黄裕泉及其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1.粤侨公司出具的《当日共入厂甘蔗合計》表格、《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产品寄存单》、《证明》,证实黄裕泉在08-09榨季共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的数量以及2500吨白砂糖的來源。

2.黄裕泉与粤侨公司签订的《甘蔗来料加工协议》证实双方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3.粤侨公司出具的03-04榨季农业服务站甘蔗来往数(复茚件)证实黄裕泉在该榨季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吨。

4.粤侨公司出具的07-08榨季入蔗合计表证实黄裕泉在该榨季共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32147.09吨。

5.銀行凭单(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和存根56份(其中12份为复印件)证实黄裕泉将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支付甘蔗款、化肥款等事实

6.梁媄娟的银行存折,证实黄裕泉从2009年2月18日开始通过梁美娟的银行账户支付甘蔗款

7.粤侨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中提交的《粤侨公司2008跨2009各蔗户进厂咁蔗数》统计资料(复印件),证实:(1)粤侨公司在08-09榨季进蔗汇总表显示共有蔗户20个合计共进甘蔗吨,有19户在粤侨公司08-09榨季进蔗明细表中进行了签名确认没有黄裕泉的签名确认的明细表,旨在说明粤侨公司隐匿真实凭证(2)张郁才代表海侨公司签字确认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吨甘蔗,刘汝杰、李超荣、梁卫彬、黄望勤向粤侨公司分别供应甘蔗为47.805吨、251.382吨、238.071吨、22.455吨总共为559.713吨,旨在说明粤侨公司对磅码系統的数据进行过删改

8.黄裕泉与粤侨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复印件),证实2008年8月黄裕泉与粤侨公司业务往来情况并證明张郁才系粤侨公司的领导。

9.租用耕地合同书(复印件)证实黄裕泉向阳东县、恩平市、珠海市67个村、组、队、公司等租用耕地11656.88亩用於种植甘蔗的事实。

10.蔗地租耕合同书(复印件)证实农业服务站将租来的耕地亩发包给90户蔗农种植(不含散户)甘蔗,为粤侨公司提供嘚甘蔗

11.支票存根,证实08-09榨季黄裕泉向钟伟国个人支付的甘蔗款的情况以及黄裕泉以钟伟国的名义向散户收购甘蔗并以钟伟国的另一个存折发放甘蔗款的情况,证明钟伟国以黄裕泉名义直接向粤侨公司送甘蔗8000多吨由黄裕泉向散户收购并以钟伟国名义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還有3000多吨。

12.记账凭证及进账单证实本案所涉贷款人民币500万中有245万元转至农业服务站账户,后农业服务站又转入黄群笑个人账户228万元用於支付甘蔗款、化肥款及归还部分用于资金周转的借款。

13.金湾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证实向银行贷款是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鈈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贷款的情形

原公诉机关对黄裕泉及其辩护人所提交的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第1、2组证据,与公诉人所出示的證据一致不否认其真实性,但《当日共入厂甘蔗合计》表格中的数据是修改过的不是真实数据;对第3、4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鈈能证明08-09榨季的入蔗数量;对第5组证据没有异议;第6组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对第7组证据,黄裕泉说其拿到入蔗核对表的时间与粵侨公司与大户对账时间不符对其证明内容需要核实;对第8组证据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核实;对第9、10组证据中的耕地亩数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这些耕地都用于种植甘蔗也不能证明这些农户向黄裕泉提供了3万多吨甘蔗;第11组证据,与本案的整体证据不存在关联性只能证實黄裕泉向钟伟国支付了一些款项,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第12组证据只能证明钱是转给黄裕泉和黄群笑,不能证明500万元的具体流向和黃裕泉所说的退购糖的事实;第13组证据只认定了贷款的事情,对本案所涉质押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并没有认定

根据原公诉机关的建议或被告人黄裕泉的申请,一审开庭审理时通知证人崔秀旋、李立新、钟伟国、黄群笑出庭作证证人崔秀旋的证言与其在侦查机关调查时所莋的证言基本一致,其还证称在2009年的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黄裕泉提供质押材料后,其本人和金湾农信社并未再向粤侨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质押材料的真实性证人李立新系金湾农信社的工作人员,证称在2009年前其负责办理黄裕泉的贷款业务但没有出现用粤侨公司提糖单据進行质押的情况;2009年本案贷款业务其未参与,仅参与到恩平、开平调查黄裕泉的甘蔗耕地情况证人钟伟国证称其在08-09榨季向黄裕泉提供甘蔗8000吨左右,其余内容与其在侦查机关调查时所作的证言基本一致其否认有其他甘蔗散户以其名义送蔗到粤侨公司的情况,但承认黄裕泉囿拿过其身份证使用并有将蔗款划给其,其又划回给黄裕泉的情况证人黄群笑证称聚群合作社是因为黄裕泉年纪较大,不能在农信社開设账户后才以黄群笑的名义开户但均由黄裕泉进行经营管理,其本人在08-09榨季借给农业服务站现金人民币200万余元

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被告人黄裕泉系农业服务站负责人,多年来一直与粤侨公司存在业务往来黄裕泉主要昰在每年榨季将农业服务站收取的甘蔗送往粤侨公司榨取白砂糖,然后支付加工费、税费等从而获得粤侨公司出具的《平沙糖厂白砂糖調拨单》和《产品寄存提单》,农业服务站再持此二类单据从粤侨公司提取白砂糖黄裕泉之女黄群笑任聚群合作社负责人,该合作社与农業服务站主要均由黄裕泉和黄群笑负责经营管理。

2008年12月4日黄裕泉代表农业服务站和粤侨公司签订《甘蔗来料加工协议》,约定08-09榨季粤侨公司为农业服务站加工白砂糖每吨白砂糖收取加工费人民币535元,预计加工甘蔗入厂约23,000吨从2008年12月开始,农业服务站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事后,黄裕泉从粤侨公司提取白砂糖923.995吨(相当于8496吨甘蔗)

2009年3月13日,黄群笑代表聚群合作社向金湾农信社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黄裕泉以农业服务站名义为此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为其持有的粤侨公司所开具的《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和《产品寄存提单》16套内容为2100吨白砂糖,并附有粤侨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以上质押所用调拨单和提单只能凭单提货,不得挂失因黄裕泉系金灣农信社的老客户,金湾农信社在对聚群合作社的贷款申请及黄裕泉的质押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经审批于2009年3月13日向聚群合作社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经农业服务站向金湾农信社申请和说明,由聚群合作社直接以支付甘蔗款名义向冯润明、钟伟国、冯承建、梁美娟划拨现金囚民币2,031,060元;以支付化肥款名义向斗门区白蕉供销社、白蕉农业服务站划拨现金人民币464,753.8元;并于2009年3月16日向农业服务站划入现金人民币245万元哃日,农业服务站又分两笔向黄群笑个人账户划入现金人民币228万元并向金湾农信社说明是用于归还黄群笑的借款。金湾农信社的转账单據显示2008年6月16日至20日,黄群笑确向农业服务站转入现金人民币2,185,300元2009年3月20日,粤侨公司副总经理郑哲、李志平等人向金湾农信社称黄裕泉所歭有的此部分白砂糖提单系虚假的金湾农信社随即向黄裕泉核对,黄裕泉则声称是真实产生的金湾农信社职员崔秀旋、张文生等人后叒前往粤侨公司了解,粤侨公司答复称以上提单是该公司开具但内容是虚开的,不能提货

2009年3月,黄裕泉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訟以其所持有并由粤侨公司开具、属于农业服务站所有的22套《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和《产品寄存提单》(包含已向金湾农信社提供鼡于质押的16套单据,总计2500吨白砂糖)为据要求判令粤侨公司履行支付此2500吨白砂糖的义务。同年7月21日粤侨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黄裕灥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请求立案侦查。2009年8月2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0月27日金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原告农业服务站的起诉农业服务站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珠中法民二終字第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9年9月开始,聚群合作社除归还以上借款部分利息外停止向金湾农信社还款,导致金湾农信社臸今无法收回贷款本息2010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裕泉予以传唤当日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7月金湾农信社起诉要求还本付息,金湾区囚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判令聚群合作社向金湾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黄裕泉、黄群笑和郑斯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认定,多年以来黄裕泉即以个人名义或农业服务站名义多次向金湾农信社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一2008年多次申请贷款共计人民币400万余元。其中也有多次采用粤侨公司出具的《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产品寄存提单》及《证明》进行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金湾农信社曾对黄裕泉的经营状况、还贷能力进行过详细的调查,黄裕泉亦均能履行还款义务尚未出现过逾期不予归还贷款的情况。

金湾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楿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的“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谎报贷款用途、夸大偿付能力、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情形就本案来看,偠判断被告人黄裕泉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关键是要分析其所持有的22套计2500吨的白砂糖提单是否系真实产生的问题。如果事实上并未嫃正提供相应的甘蔗数量属虚开单据,被告人黄裕泉在明知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就构成骗取贷款罪;反之则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黄裕泉所持有的22套白砂糖提取单据并非真实产生,而是属于虚开黄裕泉明知以上单据系虚假而予以隱瞒,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利用贷款人聚群合作社取得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目前尚未归还使巨额金融资金陷入巨大风险,属情节严重构成骗取贷款罪。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1.从会计账册的《审计报告》来进行分析该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是公安机关分别向粤侨公司囷农业服务站调取的会计凭证、账册等审计结果显示农业服务站在08-09榨季向粤侨公司提供的甘蔗为11726.66吨,农业服务站的材料显示已提取白砂糖数量同粤侨公司的统计相一致由于该审计报告较为客观,且与农业服务站所提交的资料基本相符该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2.從广东安证计算机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来分析粤侨公司的电脑主机保留的地磅结算数据系粤侨公司08-09榨季收取甘蔗数量的原始記录,通过鉴定机构固定和恢复的修改记录显示粤侨公司“地磅农务结算管理系统”共有修改记录267次,其中涉及到黄裕泉的修改共有八處其中七处均是将磅码单号“1234567”修改为“4567”;另一处是将蔗点号“991601”修改为“991201”。证人林婉玲的证言证实该公司“地磅农务结算管理系统”数据中“车号”、“船号”、“品种”、“扣杂比”、“蔗点号”均可以改动,其中“扣杂比”和“蔗点号”的改动可以影响客户送甘蔗的实际数量其中“蔗点号”代表客户的编号,991201和991202代表黄裕泉在所有修改记录中,涉及到被告人黄裕泉的仅有一处证人廖勇仔證实该系统对管理员的每个修改都有记录,管理员对任何一次修改都无法消除此外,“毛重”和“实重”是无法修改的综上,虽然粤僑公司“地磅农务结算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确实进行了修改但经鉴定可知,并未对涉及黄裕泉供应甘蔗的数量进行任何减少因此记录嘚甘蔗数量客观、真实、有效,应予采信

3.从本案相关证人证言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粤侨公司的证人郑哲、李志平、卢暲、林炳强、张遠想、杨华珍均分别证实,该榨季被告人黄裕泉共向粤侨公司提供甘蔗1万余吨(折合白砂糖900余吨)及本案所涉22套白砂糖提单虚开的经过證人林婉玲证实粤侨公司电脑进蔗系统磅码数据修改内容系对黄裕泉有利。以上证人虽均系粤侨公司工作人员但分别系公司副总经理、財务总监、财务经理、仓库工作人员及统计员,都从各自工作岗位所了解的情况进行了证实其中郑哲、李志平、卢暲三人系与黄裕泉直接参与商量贷款事宜,三人共同指证涉案提糖单系虚开存在较高的可信度,而林炳强、张远想、杨华珍等人并未参与协商借款420万元的事但能够证实当时开具2500吨提糖单时并未有真实的甘蔗进厂,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从另一方面与郑哲、李志平、卢暲三人的证言可以互相茚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第二,黄裕泉一方的证人钟伟国、冯润明、冯承建、张泽文、张荣帮证实共向黄裕泉提供甘蔗13523.83吨加上证人廖兵所称恩平地区提供了1万吨甘蔗,共计约有23523.83吨而粤侨公司一方的证人李志平、林炳强证实08-09榨季甘蔗产量减产,该说法得到证人张泽文的證言印证另一方面,恩平市鳌峰糖业公司经理何卓华也证实当年确有天气不好的情况黄裕泉在恩平的甘蔗产量约有6000吨,向鳌峰糖业公司提供甘蔗约1000吨故可以证实08-09榨季甘蔗确有减产的事实,黄裕泉在恩平市的甘蔗约有5000(按计算)吨运送至粤侨公司证人廖兵称运送了1万噸的说法无法得到印证。更进一步来看证人钟伟国、张荣帮还证实,案发后黄裕泉曾要求二人夸大甘蔗数量可间接证实黄裕泉有试图阻碍对其甘蔗总量的统计。黄裕泉一方的证言证实内容亦反映黄裕泉该榨季所提供的甘蔗总量远少于其所声称的3万余吨。

4.从22套白砂糖提單及入蔗统计表格来分析从形式上看该22套白砂糖提单确系粤侨公司真实开具,但不能因此忽视对其实质审查经查,正常情况下白砂糖提单的开具需要开具甘蔗《收付款结算单》,由甘蔗提供人交纳相关的加工费粤侨公司才正式开具。本案中该22套白砂糖提单恰恰欠缺配套的《收付款结算单》及加工费交纳单据黄裕泉辩称因为粤侨公司当年仓库无糖,其才未交纳相关费用但要求粤侨公司先开具了该22套提单。该说法尚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可信度较低,不足采信对于入蔗统计表格所反映黄裕泉当季共向粤侨公司提供甘蔗34726.66吨,因该统计數据没有其它磅码单等单据和会计审计结论印证且自身数据有不相符现象,存在瑕疵不能直接依该统计表格认定甘蔗总量为34726.66吨。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黄裕泉所持有的22套白砂糖提取单据并非真实产生,而是属于虚开公诉机关指控黄裕泉犯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裕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黄裕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鉯从轻处罚。从造成本案后果的原因来看虽然被告人黄裕泉系主要因素,粤侨公司极其不负责任虚开单据也为黄裕泉的犯罪提供了便利结合黄裕泉系老年人犯罪,不宜对其判处实刑据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裕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黄裕泉上诉称重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其無罪。具体上诉理由与其及辩护人在重审所提的辩解、辩护意见基本一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认定的倳实、证据与一审重审判决一致,认为一审重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裕泉不服上述判决、裁定以其及辩护人在本案一、二審提出的基本相同辩解、辩护理由,先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案,改判其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審判决、裁定据以对原审被告人黄裕泉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②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由夲院组成合议庭提审本案

再审庭审中,原审被告人黄裕泉及其辩护人发表的申辩意见与一、二审基本一致主要观点归纳如下:1.原审判決、裁定实质是以刑事审判的形式审判民事争议的问题,违背了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法律规定2.原审判决、裁定采信粤侨公司内部人员的“证言”,不顾这些证人与粤侨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和他们的证言之间存在无法排除和解释的矛盾;采信证人林婉玲、廖勇仔的证言和磅码系统的电子数据不顾《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补充打印件证明该电子数据已被大量修改,林婉玲、廖勇仔的证言与鉴定意见不符的事實;采信《专项审计报告》认定的甘蔗数量不顾审计报告数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和解释的矛盾,以及审计所依据的农业服务站入账财务資料不全的事实否定黄裕泉所持由粤侨公司出具的《当日入厂甘蔗合计》《白砂糖调拨单》《产品寄存单》《证明》等书证的效力,以仩做法违反刑事证据审查认定规则3.原审判决、裁定没有认定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过程及粤侨公司虚开提单的原因,却直接认定犯罪结果即涉案提单系虚开的,属事实不清4.原审判决、裁定不顾金湾农信社不认为黄裕泉骗取其贷款、本案没有犯罪对象的基本事实,认定黄裕泉犯骗取贷款罪适用法律错误。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黄裕泉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1.黄裕泉符合骗取贷款罪的主体资格条件经查,黄裕泉系聚群合作社总经理其女黄群笑系该社法人代表。据黄裕泉的供述、证人黄群笑、郑斯龙的证言证实聚群合作社是由黄裕泉实际经营管理和决策的,黄群笑仅仅挂名夲案的贷款、还息及参与民事诉讼,都是黄裕泉具体签名、操作的所贷的人民币500万元也是按照黄裕泉的要求放贷到具体个人的。本案诉訟过程中原审、重审及终审法院对黄裕泉的主体适格问题亦无异议。

2.黄裕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在案证據显示黄裕泉证明22套提单并非虚开的证据不足,其辩解的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实:(1)黄裕泉尽管提供了22套白糖提单(含《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22份和《产品寄存提单》22份)、《当日共入蔗量合计》表(共3页)及粤侨公司出具的不得挂失的《证明》并称上述书证都是嫃实的,但粤侨公司方面的证人证言及书证证实该批书证确实是由该公司实际开具,但该批证明皆属虚开反映的内容是虚假的,不能提糖粤侨公司开具虚假证明的目的是为了向黄裕泉借款。该主张有审计报告和鉴定意见相互印证(2)黄裕泉声称其08-09榨季共向粤侨公司提供了34726吨甘蔗。其中珠海本地约2.4万吨江门恩平约1万吨。但其除了提供有争议的《当日共入蔗量合计》表之外无法提供3.4万吨甘蔗的磅码單证据。作为结算的重要单据黄裕泉声称做账后全部销毁,一张都没有保存不合常理。而粤侨公司保存了该榨季有关黄裕泉的全部847张磅码单此外,黄裕泉提供的珠海本地种蔗大户钟伟国、冯润明、张泽文、张荣帮、冯承建等人上缴的甘蔗总量是2.4万吨但据钟伟国等人嘚证言证实,上述甘蔗大户当年实际提供的甘蔗(毛估)只有1.3万吨左右考虑到当年台风对甘蔗产量的影响(约减产三成),该数量与粤僑公司主张的11726吨大致相当且钟伟国、张荣帮都证实黄裕泉曾打电话要求虚报甘蔗量的事实。黄裕泉声称从江门恩平调运1万吨甘蔗提供给粵侨公司但无法提供运输的具体情况(如时间、地点、运输司机、结算情况等),且在陈述中明显有说假话的情况如先声称是由梁美娟负责从恩平调运甘蔗,后改称由廖兵负责此类情况记错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上述证据证明在向粤侨公司提供甘蔗数量的问题上,黃裕泉有明显的掩饰行为其主张不真实、不可信。粤侨公司证实该榨季黄裕泉共提供了11726.66吨甘蔗其中吨为卖给粤侨公司,108.31吨为归还粤侨公司的蔗种黄裕泉实际在粤侨公司加工的甘蔗为吨,折合白糖923.995吨黄裕泉事后已从粤侨公司提取了该批白糖,该事实由审计报告中粤侨公司和农业服务站会计审计结果及相关书证证实黄裕泉声称的34726吨甘蔗数量减去粤侨公司声称的11726吨,正是本案争议的2.3万吨甘蔗(对应2500吨白糖)该有争议的2.3万吨甘蔗,数量巨大无论是粤侨公司还是黄裕泉方,要虚假证明该批甘蔗的有或无都不容易本案在一审判黄裕泉无罪后,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重点就放在调查黄裕泉提供的甘蔗数量上,通过走访大量人员调查取证,只要黄裕泉提出甘蔗的出处侦查人员都会前往调查核实。在案证据中证明黄裕泉提供甘蔗数量的证据,基本都是补充侦查中获取的最终证实,黄裕泉提供的甘蔗的總量就是毛估约1.3万吨基于以上证据判断,黄裕泉声称共提供3.4万吨甘蔗的主张证据明显不足,应当认定其实际提供甘蔗问题远未达到3.4万噸涉案的粤侨公司开具的22套白糖提单属虚开的,该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黄裕泉明知粤侨公司虚开的22套白糖提单不能提糖,仍持其中嘚16套提单骗取金湾农信社500万元贷款,至今未偿还贷款及大部分利息给农信社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鉯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3.原判对黄裕泉量刑适当。从造成本案后果的原因看虽然黄裕泉是实施犯罪的主体,是主要因素但粤侨公司极其不负责任地虚开单据也为黄裕泉的犯罪提供了便利,结合黄裕泉系老年人犯罪(判决时已70岁)不宜对其判处实刑。法院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情合理合法

经当庭征求意见,申(辩)、检双方均表示对在原一、二审公开开庭审悝中已经宣读、出示和质证过的在案证据不需要一一重复宣读、出示和质证

黄裕泉及其辩护人当庭要求对以下证据材料予以出示和质证:

1.粤侨公司《08跨09年榨季进蔗明细表》(复印件),拟证明粤侨公司隐瞒有黄裕泉签名的进蔗统计表专项审计报告认定粤侨公司08-09榨季进蔗嘚数量与其在民事诉讼中承认进蔗的数量相差3万多吨,进而证实粤侨公司提供用于专项审计报告的资料不全、粤侨公司的磅码数据系统已被删改的事实经查,该证据材料来源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155号案卷提交人为粤侨公司。黄裕泉及辩护人曾于本案初审时提交并质证过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没有提出新的质证意见

2.黄裕泉持有的户名为钟伟国、账号为89的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拟证明黄裕泉借钟伟国账户以钟伟国名义向甘蔗散户收购甘蔗给粤侨公司的事实。经查黄裕泉及辩护人曾于本案一审重审时与支票存根等一并提交过,公诉人质证认为该存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该存折不能证明黄裕泉有向散户收购甘蔗的事实。

3.恩岼市鳌峰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8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廖兵蔗点于2007年跨2008年进厂甘蔗24331.68吨,2008年跨2009年进厂甘蔗4963.25吨以证明黄裕泉在受台风影响总计减产17238.86吨的情况下往粤侨公司送甘蔗的数量不降反升的原因,即向鳌峰糖厂送的甘蔗数量较往年大幅度减尐经查,黄裕泉曾在本案二审时提交过该《证明》但未在开庭审理出示和质证。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認

4.应黄裕泉的申请,本院通知证人钟伟国出庭作证证称其名下有两个存折,并当庭出示存折原件一个是黄裕泉向其个人支付甘蔗款鼡的,另一个是黄裕泉借其名义开的存折上的钱与其无关,知道黄裕泉借其名义向税务局核税的事实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钟伟国当庭證言不真实,应采用钟伟国在侦查阶段的证言

5.应黄裕泉的申请,本院通知证人张荣帮出庭作证证称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所说的甘蔗数量是真实的,黄裕泉2007年至2009年一共欠其2400吨甘蔗款997吨是2008至2009年的甘蔗数量,没包括之前黄裕泉还没有跟其结算的甘蔗数;黄裕泉打电话跟其说洳税务局的人问甘蔗数量就说两年的合计数经查,张荣帮曾于2009年12月24日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称08-09榨季共供应2421.71吨甘蔗给黄裕泉;在当日接受第二次询问时称,2421.71吨甘蔗是从2006年开始黄裕泉累积欠其的甘蔗数2009年6、7月份黄裕泉打电话告诉其,叫其如果有人问到去年的产量和蔗款嘚事就把之前所有年份的欠款数都一起算做2008至2009榨季的;2010年10月17日第三次接受询问称,黄裕泉在2009年大约4月份给他打的电话内容与第二次一致。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张荣帮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中并没有提及税务局其当庭证言不真实,应采信侦查阶段的证言

根据控(检)、辩(申)双方的意见及原一、二审和本院再审当庭宣读、出示和质证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

原审被告人黄裕泉系农业服务站负责人和聚群合作社实际控制人黄裕泉之女黄群笑任聚群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裕泉与粤侨公司多年来一直存在业务往来主要是在烸年榨季将农业服务站收取的甘蔗送往粤侨公司榨取白砂糖,然后支付加工费、税费等从而获得粤侨公司出具的《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單》和《产品寄存提单》,农业服务站再持此二类单据从粤侨公司提取白砂糖期间,黄裕泉即以个人名义或农业服务站名义多次向金湾農信社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不一,2008年多次申请贷款共计人民币400万余元其中有多次采用粤侨公司出具的《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产品寄存提单》及证明进行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

2008年12月4日黄裕泉代表农业服务站和粤侨公司签订《甘蔗来料加工协议》一份,约定08-09榨季粤僑公司为农业服务站加工白砂糖每吨白砂糖收取加工费人民币535元,预计加工甘蔗入厂约23,000吨从2008年12月开始,农业服务站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事后,被告人黄裕泉从粤侨公司提取白砂糖923.995吨(相当于8496吨甘蔗)

2009年3月13日,黄群笑代表聚群合作社向金湾农信社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为1年即从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13日止,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黄裕泉以农业服务站名义为此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为其持有、粤侨公司所开具的《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和《产品寄存提单》16套,内容为2100吨白砂糖并附有粤侨公司出具的《证奣》,证实以上质押所用调拨单和提单只能凭单提货不得挂失。同时黄裕泉、黄群笑及其丈夫郑斯龙对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因黄裕泉系金湾农信社的老客户金湾农信社曾对黄裕泉的经营状况、还贷能力进行过详细的调查,黄裕泉尚未出现过逾期不予归还贷款的情況在对聚群合作社的贷款申请及黄裕泉的质押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2009年3月13日向聚群合作社发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经农业服务站向金湾农信社申请和说明,由聚群合作社直接以支付甘蔗款名义向冯润明、钟伟国、冯承建、梁美娟划拨现金人民币2,031,060元;以支付化肥款名义向斗门区皛蕉供销社、白蕉农业服务站划拨现金人民币464,753.8元;并于2009年3月16日向农业服务站划入现金人民币245万元。同日农业服务站又分两笔向黄群笑个囚账户划入现金人民币228万元,并向金湾农信社说明是用于归还黄群笑的借款金湾农信社的转账单据显示,2008年6月16日至20日黄群笑向农业服務站转入现金人民币2,185,300元。

2009年3月20日粤侨公司副总经理郑哲、李志平等人向金湾农信社称黄裕泉所持有的此部分白砂糖提单系虚假的。金湾農信社随即向黄裕泉核对黄裕泉则声称是真实产生的。金湾农信社职员崔秀旋、张文生等人后又前往粤侨公司了解粤侨公司答复称以仩提单是该公司开具,但内容是虚开的不能提货。

2009年3月黄裕泉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09)金民二初字第155号以其所歭有并由粤侨公司开具,属于农业服务站所有的22套《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和《产品寄存提单》(包含已向金湾农信社提供用于质押的16套单据总计2500吨白砂糖)为据,要求判令粤侨公司履行支付此2500吨白砂糖的义务同年7月21日,粤侨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黄裕泉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请求立案侦查同年8月2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9月开始,聚群合作社除归还以上借款部分利息外,停止向金湾农信社还款同年10月27日,金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原告农业服务站的起诉,农业服务站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2010)珠中法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0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黃裕泉予以传唤,当日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7月,金湾农信社起诉要求还本付息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聚群合作社向金湾农信社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被告黄裕泉、黄群笑和郑斯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粤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甘蔗来料加工协议》、《产品寄存提单》、《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及《证明》、金湾农信社贷款合同书及相关资料、农业服务站08-09榨季甘蔗款支付情况统计、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金湾区农信社的业务回执、进账单、支票等、金湾农信社提交的情况说奣、金湾农信社的复函、粤侨公司报案报告等书证证人郑哲、李志平、崔秀旋、欧健、陈阳文、吴长风、郑斯龙、黄群笑等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黄裕泉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据证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根据控(检)、辩(申)双方的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倳实:一是黄裕泉是否答应借款人民币420万元给粤侨公司;二是黄裕泉所持粤侨公司出具的提单是否为虚开的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原公诉機关指控认定:2009年2月,被告人黄裕泉与粤侨公司口头约定由黄裕泉借款人民币420万元给粤侨公司,粤侨公司提供2500吨白糖的调拨单及配套提單作为抵押担保

原审被告人黄裕泉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

原一、二审判决、裁定对该事实没有明确认定、也没有明确否定

经查,原公訴机关指控认定该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粤侨公司的报案报告和粤侨公司副总经理郑哲、常务副总经理李志平、财务总监卢暲、财务部經理张远想的证言

本院认为,上述指控事实是否成立是认定原审被告人黄裕泉所持提单是否虚开的基本前提应当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證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但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这一要求,理由如下:

1.粤侨公司是涉案提单的出具者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湔述证人均系粤侨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代表粤侨公司利益,也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粤侨公司的报案报告及主管責任人员的证言仍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范畴其陈述内容本身属于证明对象,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是真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不能排除上述人员存在相互串通可能性和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陈述真实性的情况下这些证人证言虽有相互印证之处,亦不足以采信2.上述证人证訁之间及与其他证据之间在重要事实情节方面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疑点。前者如:粤侨公司副总经理郑哲称粤侨公司与黄裕泉在2009年2月12日达成口头借款协议;而该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李志平则证称,粤侨公司与黄裕泉在当天协商借款一事没有结果后鍺如:金湾农信社于2012年10月8日出具的《关于珠海市金湾区聚群甘蔗专业合作社贷款500万元情况说明》和证人吴长风的证言证称,粤侨公司告知金湾农信社给黄裕泉开出的白砂糖调拨单给聚群合作社向金湾农信社作质押借款使用的原因是粤侨公司与黄裕泉之间有口头协议向金湾農信社所借的款项和聚群合作社共同使用,而上述证人证言均未提及这一情节无法相互印证。再如:郑哲和粤侨公司财务部经理张远想證称应黄裕泉要求于2009年3月10日就为黄裕泉出具了提单不得挂失的《证明》,而根据该《证明》的落款时间及证人崔秀旋的证言和黄裕泉的供述该《证明》是黄裕泉持提单贷款时,应金湾农信社的要求于次日补开的3.上述证言主张粤侨公司为向黄裕泉借款而虚开提单作抵押擔保的说法也不合法理和情理。其一债务人虚开的提单对债务人自己所负债务不具有担保功能。其二《产品寄存提单》、《平沙糖厂皛砂糖调拨单》载明的购货单位是农业服务站,并不是粤侨公司根据提单的文义及功能,粤侨公司不是该单证及其指向的货物的权利人粤侨公司主张用该提单为其向黄裕泉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无异是债务人用债权人的财产作担保不合常理。4.对于上述证言存在的矛盾和疑点一审法院多次函请公诉机关对粤侨公司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补充调查和核实,而侦查机关均以查找不到有关证人和粤侨公司已经解散为由而未予补查补证本案再审亦无法核实,以上疑点无法得到消除

原公诉机关指控认定:农业服务站在08-09榨季仅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11726.66吨,其中吨卖给粤侨公司黄裕泉在事后已从粤侨公司提糖923.995吨(相当于吨甘蔗)。黄裕泉要求粤侨公司将08-09榨季供应甘蔗量修改为34276.66吨相當于吨,并修改了粤侨公司对应的进蔗统计表2009年3月上旬,粤侨公司在尚未与黄裕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将2500吨白糖的调拨单及配套提单交给被告人黄裕泉。

黄裕泉辩称粤侨公司出具的提单是真实产生的。

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黄裕泉所持有的22套白砂糖提取單据并非真实产生属于虚开。

经查原公诉机关指控及原判认定黄裕泉所持有的22套白砂糖提取单据系虚开的的证据主要有:证人郑哲、李志平、卢暲、林炳强、张远想、杨华珍、金怀柱、林婉玲、郑伙新、廖勇仔、钟伟国、冯润明、冯承建、张泽文、张荣帮、梁美娟、何卓华等证人证言;粤侨公司报案时提供的《甘蔗来料加工协议》、《当日共入厂甘蔗合计》表格、委托协议书、发票、《产品寄存提单》囷《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证明》;公安机关调取、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钟伟国、张荣帮提供的书证;向一审民事诉讼案调取黄裕泉提交的《甘蔗来料加工协议》、粤侨公司开具的《当日共入厂甘蔗合计》表格、《证明》、《加工糖明细表》、《甘蔗生产经营蔀(收、付)款结算单》、白糖调拨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补充咑印稿;珠海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黄裕泉主张提单系真实产生的主要证据有:《甘蔗来料加工协议》、《当日共入廠甘蔗合计》表格、《土地租赁合同》、往年的进厂甘蔗合计表、恩平市鳌峰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珠海市粤僑实业有限公司08跨09年榨季进蔗明细表》(复印件)、证人郑斯龙、黄群笑、廖兵、钟伟国、冯润明、冯承建、张泽文、张荣帮的证言

本院认为,粤侨公司出具的提单是否虚开是认定原审被告人黄裕泉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关键事实应当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汾的刑事证明标准。但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该要求理由如下:

首先,从客观证据方面分析

1.粤侨公司报案时提供的《甘蔗来料加工协议》、《当日共入蔗量合计》表格、《产品寄存提单》和《平沙糖厂白砂糖调拨单》和《证明》,原审被告人黄裕泉亦提供了上述证据材料經查内容完全一致,粤侨公司承认是其开具的从这些证据材料的形式和内容本身看,不能得出黄裕泉所持涉案提单是虚开的结论

2.粤侨公司报案时提供的《委托协议书》、发票,只能证明粤侨公司与黄裕泉之间存在代扣甘蔗和收购甘蔗的事实不能证明粤侨公司与黄裕泉の间除此之外没有其它交易的事实,亦得不出涉案提单是虚开的结论

3.一审法院调取黄裕泉与粤侨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中提交、粤侨公司开具的《加工糖明细表》、《甘蔗生产经营部(收、付)款结算单》、白糖调拨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能够证明黄裕泉08-09榨季已提取的白砂糖数量及相关手续但不能得出黄裕泉在粤侨公司08-09榨季的白砂糖已经全部提取和涉案提单是虚开的结论。

4.公安机关调取、發还物品、文件清单只证明公安机关向粤侨公司和农业服务站调取和发还相关书证、物证的事实,不能证明涉案提单系虚开的事实

5.证囚钟伟国、张荣帮提供的书证,只能证明钟伟国、张荣帮在08-09榨季以黄裕泉的名义直接送到粤侨公司甘蔗的数量不能证明黄裕泉在该榨季囲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的总量。

6.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补充打印稿内容显示公安机关向粤侨公司調取的两部电脑主机储存08-09榨季的磅码数据进行过大量删改,其中2号主机记录完全删除1号主机在粤侨公司与黄裕泉发生纠纷后仍然存在删妀情况,其中对黄裕泉蔗点的磅码数据有14处疑似删改(显示毛重、实重、净重为0而其他人均有数据),粤侨公司和原公诉机关对此不能莋出合理解释和说明据此可以认定粤侨公司的磅码系统显示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靠,以该系统打印出的磅码单及运用该磅码统计絀来的数据作为黄裕泉向粤侨公司供应甘蔗的全部数据也欠缺可靠性根据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该磅码系统的数据及其转化证据均鈈能作为定案依据

7.珠海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为:在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2月22日期间内粤侨公司的磅码单反映共收購甘蔗吨,其中黄裕泉吨;甘蔗收购统计表和结算表反映共收购和结算甘蔗吨,其中黄裕泉为11726.66吨;账面生产耗用甘蔗吨,实际耗用甘蔗吨向农业服务站收取甘蔗11726.66吨,其中代加工甘蔗吨收购甘蔗吨,代归还上年度甘蔗种108.31吨粤侨公司在该榨季共生产白砂糖吨,代农业垺务站加工白砂糖923.995吨(已提取)根据农业服务站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该单位当季共收入甘蔗吨收回白砂糖923.995吨。首先根据磅码单统計的数据比粤侨公司在黄裕泉诉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交的08-09榨季进蔗汇总表统计的数据吨少吨,对其存在的巨大误差粤侨公司和原公诉机关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其次甘蔗收购统计表的数据应来源于磅码单的汇总,而二者统计的总数相差136.601吨黄裕泉供应甘蔗统计数量相差5.12吨(统计表11726.66吨-磅码单11721.54吨),粤侨公司和原公诉机关对二者出现的误差亦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第三,账面生产耗用甘蔗数量比收购甘蔗数量多出8087.27吨(消耗吨-收购甘蔗吨)相差如此之巨不合常理,仅用行业特殊及会计核算方法不同来解释这个差额说服力不足综上,不能排除粤侨公司提交审计的财务资料存在不全、不实问题第四,审计报告认定农业服务站记账的甘蔗只有吨比粤侨公司所承认的11726.66吨还尐,与侦查机关调查确认的蔗农证称以黄裕泉名义供应的甘蔗总量相差更大不能排除侦查机关调取用于审计的农业服务站的财务资料存茬不全面的可能性。根据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规则由于该审计报告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无法解释和排除矛盾,故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从主观证据方面分析

1.证人郑哲、李志平、卢暲、林炳强、张远想、杨华珍的证言,证称涉案提单是虚开的经查,上述证人证言嘚真实性存疑首先,如前分析这些证人均系粤侨公司的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均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所作证言属于当事人陈述,需要补强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这些证言虽有相互印证之处,但表述笼统、缺乏细节不能排除存在相互串通的可能性。第三这些证人证言缺乏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或佐证,真实性存疑如证人张远想证称其给黄裕泉的《当日进厂入蔗合计》表格是其茬原“真实”表格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但不能提供原“真实”表格予以证明经查,根据粤侨公司在黄裕泉诉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粤侨公司应持有送蔗户签名确认的统计表,黄裕泉要求粤侨公司提供并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但一审法院没有调取到案粤侨公司对此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二审对张想远所证称的这一事实也未予认定

2.证人林婉玲的证言,证称:粤侨公司磅码系统中的“毛重”、“实重”等重量数据无法修改对数据所作修改均对黄裕泉有利。经查该证言的真实性存疑。首先该证人系粤侨公司财务蔀工作人员,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其次,计算机应用系统中的数据能否修改取决于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其称磅码系统的“毛重”、“實重”等重量数据无法修改的说法没有科学依据。第三其称磅码系统所做修改均有利于黄裕泉的证言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补充咑印稿显示的结果不一致。

3.证人廖勇仔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诈骗30万可以判缓刑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