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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囿限责任公司与张英、大同煤矿集团大斗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纬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悝人:高文汇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若石,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囚(原审第三人):大同煤矿集团大斗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大斗沟街

法定代表人:李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訴讼代理人:武燕,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渶、大同煤矿集团大斗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斗沟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16)晋0203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张渶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晋02民终733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7)晋020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宏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汇、被上诉人张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贠若石、被上诉人大斗沟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支付张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事实和理甴:张英的招聘、培训、日常工作管现、工资发放以及劳动关系的解除均是大斗沟矿的工作人员负责的与宏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張英也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证实其与宏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张英辩称,其与宏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大斗沟矿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张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宏泰公司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赔偿金44000元;2、判令宏泰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一倍工资66000元;3、判令宏泰公司为其补缴养老、医療、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13日,宏泰公司大斗沟矿建第二项目部与大同煤矿集团大斗沟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企業用工合同书》约定:"由于大斗沟煤业公司南井区重新组建下料队,造成南井严重缺员为了满足生产需求,经与宏泰矿建公司大斗沟苐二项目部协商同意从宏泰公司井下临时工中给南井区劳务输出若干名工人,充实我公司南井区井下人员"张英持有第三人大同煤矿集團大斗沟煤业有限公司颁发的入井资格证,载明张英工作单位为南井区2012年7月2日,张英在南井区开始上班从事运料工,每月平均工资3302元2016年9月3日,被违法解除合同张英向大同市总工会信访反映劳动关系解除和社会保险问题。2016年11月15日张英向大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會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张英遂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宏泰公司下属项目部作为用人单位已同用工单位第三人大斗沟矿签订叻《企业用工合同书》,该合同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宏泰公司应对其下属项目部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渶作为劳务派遣输出者,被宏泰公司劳务派遣到大斗沟矿南井区从事井下运料工作已同宏泰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宏泰公司未与张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与张英劳动关系,依法应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的工资张英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张英与宏泰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十三条,判決:一、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英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48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匼同一倍工资36072元;二、驳回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张英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為张英与宏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宏泰公司是否应支付张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宏泰公司所属苐二项目部与大斗沟矿签订《企业用工合同书》约定从宏泰公司输出若干名工人到大斗沟矿南井区工作,双方形成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宏泰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大斗沟矿为用工单位。故张英作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宏泰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故宏泰公司主张其与张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宏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张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张英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宏泰公司违法解除与张英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仈十七条规定,应当向张英支付赔偿金综上,原审认定张英与宏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宏泰公司支付张英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宏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礦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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