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先予支付申请最高金额是多少

原标题:2019年度十大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多车交通事故案例赔偿责任的认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有效提升行业法律实务能力与水平,为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司法人员提供保险诉讼实务参考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正式发布“中国保险行业2019年度十大保险诉讼典型案例”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多车交通事故案例赔偿责任的认定》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6时05汾,刘丁驾驶轿车(无保险)搭载范乙、万某行至某高速路段,骑、轧右侧车行道、应急车道之间实线车头右侧碰撞因故障停在应急車道陈乙驾驶的轿车(陈乙半躺在副驾驶座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陈乙轿车右前角再碰撞道路右侧防护栏,刘丁轿车头东尾西横向停在车行道造成陈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丁、范乙、万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约14分钟后,王某驾驶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货车(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右侧车行道从后驶至上述地点因疏忽大意,车身右侧碰刮刘丁轿车尾部刘丁轿车被碰刮后再次轻微碰刮陈乙轿车尾部,造成范乙受伤三车损坏。交警认定第一部分事故,刘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乙、范乙、万某无责任;第二部分事故,王某、刘丁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陈乙、范乙无责任。

陈乙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丁、王某及广州市某运输囿限公司连带赔偿陈乙死亡损失要求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乙经救治无效死亡其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廣州市某运输有限及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陈乙轿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公司--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赔偿范乙死亡损失,主张陈乙茬应急车道停车但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应承担第一部分事故次要责任;主张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50%责任比例

广东省佛山市禪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女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

原告:陈甲,男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卜某,女汉族,1954年8月29日出生

原告:陈丙,女汉族,2014年6月22日出生

原告:陈丁,男汉族,2016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刘丁,男汉族,1994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9姩5月19日出生

被告: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梁某、陈甲、卜某、陈丙、陈丁诉被告刘丁、王某、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某运输公司)、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简称某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8年9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运输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訟请求(因新标准变更后):

2.判令被告某甲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1月18日6时5分许被告刘丁駕驶琼BN号小轿车行至S15沈海高速广州支线53KM+500M处,骑、轧右侧车行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实线行驶因其过错碰撞到陈乙驾驶的因故障停靠应急车噵的粤EN号小客车,粤EN号小客车右前角再碰撞道路右侧波型防护栏造成陈乙受伤。约14分钟后被告王某驾驶粤AJ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右侧车行噵从后驶至上述地点时,王某因疏忽大意致使粤AJ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刮琼BN号小轿车尾部,琼BN号小轿车被碰刮后再次碰刮粤EN号小客车尾部事故发生后,陈乙经送医院抢救十天无效于2018年1月28日死亡。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做出佛公交认字[2018]第00005号《交通倳故案例认定书》认定受害人陈乙死亡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刘丁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任何险种,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为被告某运输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某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險)。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陈乙的家人多人从湖南老家到佛山探望,处理交通事故案例产生大量费用。因受害者兄长身体健康问题父(67岁)母(63岁)长期同受害者一家居住在佛山,受害者妻子在佛山工作子(2016年1月出生)女(2014年6月出生)自出生后随父母在佛山生活。受害者正处于青壮年阶段是一个家庭的支柱,对于原告来讲不论年幼丧父,还是晚年丧子抑或是中年丧偶,在生活和精神上的损害无疑都是巨大的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訴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刘丁辩称:一、在第一起事故中受害人陈乙对自身损失存在过错,刘丁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应承担不低于30%的责任。根据证据材料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发生前,受害人陈乙存在三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驾驶的车輛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1)没有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2)其作为故障车上人员,没有按规定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却一直停留在故障车的驾驶室内;(3)没有迅速报警。陈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八条的规定如其不存在上述过错,其受伤死亡的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其自身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当減轻刘丁不低于30%的责任二、原告诉请求的部分损失不合理,应予驳回:1.医疗费没有医疗费发票证实实际发生金额,且根据号《佛山市噵路交通事故案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原告申请并获得了准许,社会救助基金为陈乙垫付了抢救费用没囿证据证实原告实际支出73496.78元的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陈乙一直在ICU中进行抢救根本无法进食,故该项损失并未实際发生3.护理费,受害人陈乙一直在ICU中进行抢救除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医疗护理外,根本无需其他护理人员进行日常的生活护理更无医囑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人员,故该项损失并未实际发生4.丧葬费,刘丁已向原告垫付42000元应予扣减。5.交通费无相关票据予以佐证,主张过高应予酌减。6.食宿费没有相关票据证实原告实际发生了住宿费,原告提交的《居住人员基本情况》显示五原告均在佛山有固定居所住宿费的产生没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无论本案事故是否发生,受害人家属每天都要自行产生伙食费故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与本次事故并不存在关联。7.死亡赔偿金无异议。8.家属误工费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梁某月平均工资有1万元,其主张过高应予酌减。9.被扶养人生活費对四个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无异议,但对受害人父母亲的扶养义务人数有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害人父母只有两个扶养囚;另外,因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累计超过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其主张不合理10.精鉮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在本次交通事故案例中受害人陈乙存在奣显过错,刘丁已经进行了积极赔偿也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故原告主张过高依法应当予以酌减。另外因本次事故发生在2018年1月,同一倳故案外人范乙的相关赔偿标准适用2017年旧标准本案原告起诉时,新标准尚未颁布且被告刘丁赔付能力较低,因此为公平起见本案应當与范乙死亡案一致即适用2017年旧标准。

被告王某、某运输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1月18日6时5分许,被告刘丁驾驶琼BN牌号尛轿车搭载被害人范乙及万某由开平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S15沈海高速广州支线53KM+500M路段(左幅路面)时刘丁所驾车辆骑、轧右侧车行道与應急车道之间的实线行驶,遇被害人陈乙驾驶的因故障停靠在应急道内的粤EN牌号小客车刘丁因疏忽大意,致使琼BN号车辆的车头右侧碰撞粵EN号车辆后粤EN号车辆右前角再碰撞道路右侧波形防护栏,琼BN号车辆横向(车头向东)停在车行道上本部分事故造成陈乙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28日死亡,刘丁范乙、万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此为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案例)约14分钟后,王某驾驶粤AJ牌号輕型厢式货车在右侧车行道从后方行驶至事故地点因王某疏忽大意,致使粤AJ号车辆车身右侧碰刮琼BN号车辆尾部琼BN号车辆被碰刮后再次輕微碰刮粤EN号车辆的尾部,造成留在琼BN号车内的范乙再次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此为第二部分交通事实)。被告刘丁在发生事故后主動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处理

事故发生后,陈乙被急救车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以“心跳呼吸聚停,重型颅脑损伤”收入该院ICU进行抢救治疗入院时陈乙神志深昏迷,经口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生理性反射消失。入院诊断:1.心跳呼吸聚停--心肺复苏后2.多发伤:2.1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中后颅底骨折;2.2肺挫伤;2.3多处挫伤完善相关检查并积极治疗,陈乙神志仍呈深昏迷呼吸及循环功能逐渐衰竭,1月24日晚无自主呼吸考虑脑干功能衰竭,告知家属病情及预后家属同意行器官捐献,经家属与红十字会签署器官捐献同意书後予转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一步处理从佛山市中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同日转院至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入ICU病区,经检查与治疗确萣符合脑死亡标准,家属经商议后决定放弃治疗终止抢救措施,陈乙于2018年1月28日11:08心跳停止宣告临床死亡。该院分析死亡原因:重型颅脑外伤、脑疝、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1.车祸伤:1.1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1.1.1右侧中后颅底骨折,1.1.2蛛网膜下腔出血1.1.3脑疝形成,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1.2肺挫伤2.心跳、呼吸聚停:2.1心肺复苏术后;2.2心跳骤停后综合症;2.3缺血缺氧性脑病。

2018年3月1日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佛公交认字[2018]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就交通事故案例形成原因分析认为:1.就一部分交通事故案例(陈乙受伤經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乙、刘丁和万某受伤,琼BN号小轿车及粤EN号小客车损坏)刘丁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咹全驾驶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右侧车行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实线行驶,及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时驾驶机动车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发生的根本原因;刘丁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错;事故当事人陈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将车辆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未迅速報警的违法行为,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发生无因果关系不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错,范乙、万某乘坐机动车无证据证明其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2.第二部分交通事故案例[范乙受伤粤AJ号轻型厢式货车、琼BN号小轿车尾部及粤EN号小客车尾部(轻徽)损坏]:王某駕驶机动车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刘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后,未在倳故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陈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后受伤,无证据证明其有导致该起倳故发生的行为;范乙乘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后受伤无证据证明其有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行为。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如下:1.就第┅部分交通事故案例,刘丁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右侧车行道与应ゑ车道之间的实线行驶及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时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嘚规定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案例发生的全部过错,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陈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有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过错对该起事故无责任;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范乙、万某两人乘坐机动車有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过错,对该起事故无责任2.就第二部分交通事故案例,王某驾驶机动车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案例发生的一方面过错,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責任;刘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后停车未在事故车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苐六十条的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无证据证明陈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后受伤有導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过错对该起事故无责任;无证据证明范乙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后受伤有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过错,对该起事故无责任

还查明一,刘丁持C1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琼BN号小轿车登记为其本人所有,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歭C1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粤AJ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为被告某运输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え并附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

还查明二死者陈乙(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耒阳市淝田乡,事故发生前其已在佛山地区居住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原告梁某系陈乙的妻子,两人生育有陈丙(女2014年6月22日出生)和陈丁(男,2016年1月27日出生)两个子女原告陈甲(1950姩10月15日出生)和卜某(1954年8月29日出生)系陈乙的父母,两人生育有陈乙和陈戊(亦成年)五原告均跟随陈乙在佛山地区居住生活,其中梁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某美容院工作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为2906元。

还查明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粤0604刑初790号刑事判决認定刘丁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鉴定意见,该判决确认陈乙因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案例碰撞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洏死亡故刘丁对陈乙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囻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即陈乙受伤死亡于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案例,第二部分交通事故案例与陈乙的死亡后果无关联无因果关系,而被告刘丁对第一部分事故负全部责任故王某、某运输公司和某甲保险公司对于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案例之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又鉴于刘丁驾驶的自有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方的损失应由被告刘丁进行赔偿,无证据证明陈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不减轻刘丁的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范围根据原告诉请的赔償项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庭辩论终结前适用的《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本院核算原告损失如下:

2.住院伙食补助费。該费用是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项目鉴于陈乙在事故中受伤严重,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并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住院期间均在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治疗,并无进食之可能故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本院不予确认

3.护理费。鉴于陈乙在事故中受伤严重住院期间┅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并在医院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治疗,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并无另行陪护进行生活护理之需要,故原告主张的該项费用本院不予确认。

4.丧葬费原告主张金额为46284.50元,在依法核算的金额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

5.死亡赔偿金(含被告扶养人生活费)

6.处理后事亲属误工费。属于交通事故案例必要损失原告主张梁某一人误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按误工1个月并按1万元/月计算误工损夨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本院参照国有同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2017年度平均工资68683元结合陈乙治疗经过及办理丧葬事宜之需要本院酌定梁某误工按20天计算,则该项损失为5263.07元(68683元/年÷12月/年÷21.75天/月×20天)

7.食宿费。由于五原告为死者陈乙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基本涵盖陈乙的近亲属,且均在佛山地区居住有固定居所,无证据表明处理事故有其他亲属具有在外住宿之必要并确有在外住宿之事实故对住宿费损失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处理事故及陈乙后事的伙食费不是法定赔偿项目,且丧葬费用具有一定程度的补偿功能故对于該项费用,本院亦不予支持

8.交通费。属于交通事故案例直接损失结合陈乙住院治疗及事故处理经过等因素,本院酌定为1000元

9.精神损害撫慰金。事故造成陈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应给予其亲属精神抚慰,但侵权行为人刘丁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处以刑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陳乙亲属精神慰藉,结合事故后果、事故当事人主观过错、垫付情况、赔偿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为6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梁某、陈甲、卜某、陈丙、陈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劉丁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嘚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31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梁某、陈甲、卜某、陈丙、陈丁负担6891元被告刘丁负担15840元,并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甲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范甲男,1942年5月16日絀生汉族。

原告:邹某女,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乙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丙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劉丁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原告刘甲、范甲、邹某、刘乙、刘丙、刘丁与被告王某、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某公司)、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保险公司)、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甲保险公司辩称:1.粤AJ号车在某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某甲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垫付7000元3.本事故应分两蔀分,第一部分造成陈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乙、刘丁和万某受伤及车辆损坏,故对上述损失某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部分交通事故案例王某驾驶的粤AJ号车身右侧碰刮琼BN号车尾部,琼BN号车被碰刮再次轻微碰刮粤EN号车尾部轻微的碰刮不足以导致范乙严重受伤。即使没有该碰刮行为第一部分事故客观上造成范乙严重受伤的后果也无法避免。故对于范乙严重受伤并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王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应不超过10%。某甲保险公司按此比例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没囿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4.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范乙的死亡是本次事故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原告应举证证明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案唎存在直接因果。5.刘丁涉交通肇事罪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终结后恢复审理。6.范乙没有系安全带有一萣的过错,应至少承担20%的责任7.诉讼费不应由某甲保险公司承担。8.对原告主张的各项目意见详见附表

被告某乙保险公司辩称:1.粤EN号车在被告某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含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粤EN号车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責任某乙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不应由某乙保险公司承担4.原告的各项诉请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迋某辩称:与某甲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6时许刘丁驾驶琼BN号小型轿车(搭载范乙、万某)由开平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S15沈海高速广州支线53KM+500M路段(左副路面)时刘丁驾车因骑、轧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的实线行驶,遇陈乙驾驶的粤EN号小型普通客车因发生故障后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陈乙半躺在副驾驶座位上该车辆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刘丁駕车由于疏忽大意致使琼BN号车车头右侧碰撞粤EN号车后,粤EN号车右前角再碰撞道路右侧波形防护栏琼BN号车横向(车头向东)停在车行道上,慥成驾驶员陈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28日死亡、琼BN号车的驾驶员刘丁、乘车人范乙、万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倳故案例;约14分钟后,王某驾驶粤AJ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身右侧碰刮琼BN号车尾部琼BN号车的乘车人范乙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为,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案例(陈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范乙、刘丁和万某受伤,琼BN號车及粤EN号车损坏)刘丁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右侧车行道与应ゑ车道之间的实线行驶及驾驶机动车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蔀责任;陈乙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后将车停在高速公路上的应急车道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未迅速报警的违法行为与该道路事故發生无因果关系,不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无证据证明范乙、万某乘坐机动车有导致该起交通事故案例发苼的过错,范乙、万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第二部分交通事故案例(范乙受伤、粤AJ号车、琼BN号车尾部及粤EN号车尾部轻微损坏)。王某驾驶機动车因观察、判断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发生的一方面原因确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劉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后停车,未在事故车来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确定刘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无证据证明陈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后受伤、范乙乘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后受伤有导致该起交通倳故案例发生的过错,确定陈乙、范乙在该起交通事故案例无责任

范乙于2018年4月28日死亡。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乙的死亡与本佽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0%

范乙属于农村户籍。事故发生前一年范乙在海南省三亚市居住。刘甲、范甲、邹某、刘乙、劉丙、刘丁分别为范乙的配偶、父亲、母亲、两个女儿、儿子均为范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至范乙死亡范甲年满75周岁、邹某年满69周岁,范甲、邹某育有包括范乙在内的三名子女

粤AJ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某公司,该车在被告某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業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粤EN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陈乙,该车在被告某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強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琼BN号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刘丁,该车辆没有购买保险范乙是该车的乘客,乘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诉讼中六原告明确放弃向刘丁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被告王某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范乙的死亡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刑事案件嘚处理并不涉及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本案并无法定的中止事由故被告某甲保险公司认为应中止本案,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责任承擔的比例。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案例所作的交通事故案例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第二部分交通事故案例(范乙受伤后死亡、粤AJ号车、琼BN号车尾部及粤EN号车尾部车微损坏),根据责任认定本院酌定刘丁、王某分别承担75%及25%的责任,陈乙鈈承担责任原告对第一部分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但并无依据反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甲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承担事故的10%责任亦無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洳下:

二、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000元予刘甲、范甲、邹某、刘乙、刘丙、刘丁

三、驳回刘甲、范甲、邹某、刘乙、刘丙、刘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8.44元,减半收取5829.22元(原告已预交)由六原告负担2435.47元;被告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分别负担3343.75元及5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叧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囻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多车交通事故案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在侵权法上,对因果关系的考察一般要依次讨论两个不同层次的因果关系第一层次的因果关系是“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当加害行为与权益被侵害的结果存在关联时侵权责任方可成立。该因果关系用来解决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第二层次的因果关系是“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被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侵权责任成立后用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针对陈乙死亡损失依据事故认定书,陈乙死亡只与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案例有因果关系在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案例中,刘丁负事故全部责任故陈乙死亡损失应由刘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部分交通事故案例王某驾驶货车刮碰刘丁车辆致使刘丁车辆轻微刮碰陈乙车辆的行为不足以对陈乙造成损害,王某行为与陈乙死亡后果无关联,无因果关系王某对陈乙侵权责任尚未成立。陈乙近亲属诉请王某(及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和刘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针对范乙死亡损失。依据事故认定书范乙受伤与两部分事故均有关,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王某在第二部汾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但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经过时明确王某车辆“刮碰”范乙所乘的刘丁车辆,据此王某、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及某甲保险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抗辩王某货车对范乙伤情的作用力小要求按照10%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因王某驾驶货车刮碰范乙所乘的刘丁车辆的行为与范乙受伤(后死亡)存在关联,故王某行为对范乙受伤(后死亡)的侵权责任已成立在范乙死亡损失上,王某驾驶货車“刮碰”范乙所乘刘丁车辆的力度、致损程度影响货车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损害赔偿范围内的因果关系,这是本案审理的难点

范乙迉亡,首先与在先发生的其所乘刘丁车辆碰撞陈乙车辆这部分事故存在关联同时与在后发生的王某车辆刮碰刘丁车辆存在关联,也即范乙死亡是多车交通事故案例的后果多车交通事故案例赔偿时,究竟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裁判方式。但从交通事故案例的样态分析在多车交通事故案例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极为少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多侵权方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为:各方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侵权方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荿全部损害的。一般多车交通事故案例中各方不存在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实施”同一时间点的多方碰撞,具体侵权人是明确的先后发生的碰撞,损害通常是各方作用的结果故一般交通事故案例很难达到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程度,依据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因果仂按份承担赔偿责任为常态除了极个别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情形的案件,可能成立连带责任的样态只有一种:两车或者多车汾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车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故仅在特殊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每一碰撞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嘚,碰撞方才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对“足以”的理解不仅限于每车的碰撞强度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无在先的碰撞茬后的碰撞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也应结合案情考虑在内。

具体到范乙死亡损失引起范乙死亡的伤情首先由其所乘刘丁车辆与停在應急车道的陈乙车辆碰撞造成,交警认定刘丁全责陈乙无责;14分钟后由王某刮碰刘丁车辆继续加剧,交警认定王某同责刘丁同责。刘丁、陈乙、王某三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实施”,范乙经医院救治3月余出院四日后在家中死亡,无证据表明先后发生嘚碰撞均足以造成范乙死亡,反而王某车辆刮碰范乙所乘刘丁车辆的行为交警使用“刮碰”二字,意在表明撞击力度轻故应依据刘丁、王某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对范乙死亡后果的因果力确定刘丁、王某的赔偿责任。法院考虑刘丁在第一部分事故中全责在第二部分事故Φ同责,酌定其75%责任比例王某仅在第二部分事故中同责,酌定王某25%责任比例相对于,王某货车“刮碰”范乙所乘的刘丁车辆的碰撞力喥法院酌定25%责任比例略高,但在无法准确区分两部分事故对范乙具体损害后果情形下此酌定尚在法官合理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

但司法实践中存在非连带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的裁判方式。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保险人不能对超出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部汾拒赔(超出内部份额的可追偿),为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多车交通事故案例被错误认定为连带责任的案件不鲜见。对此保险公司首先偠有风险意识,多车事故应由交警明确定责驾驶员涉嫌刑事责任的事故,尤其应明确定责事实证明,在诉讼阶段法官执意改交警定责嘚案件仍是少数第二,诉讼阶段盯住诉请方式,对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事故样态进行分析,对多车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无证据证明每车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不滥用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原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機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

1 .在交通事故案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2 .在交通事故案例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

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喪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4 .在交通事故案例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糾纷案件的被告是:

2对交通事故案例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交通事故案例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囚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1]

据以查明交通事故案例经过、确认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案例認定书的审查

对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应进行质证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原件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證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其举证仅使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嘚,仍应以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的,应以茭通事故案例认定书的内容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二)无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案件的处理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的,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 .按以上方式难鉯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償责任主体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1 .原告未起訴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处理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根据原告的请求追加或自行查明情况后依职权追加交强险保險公司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車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上述所称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案例发生时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廂内的人员

上述被排除在交强险赔偿对象之外的被保险人,是具体到某特定交通事故案例中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需在交通事故案例发苼时方可确定,在具体某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中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或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具体规则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投保人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

投保囚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该驾驶人

(3)审判中应注意下列情况下交强险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

①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除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之外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②本车驾驶囚以外的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③本车驾驶人下车後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④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案例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或者为逃避事故而跳车导致伤亡的,均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3 .交强险赔偿限额及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喰补助费、营养费

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苼活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车辆维修费或車辆重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后,受害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总额内对超出上述分项限額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

4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的,由受让人承担上述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發生事故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是由于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造成的,仍应甴投保义务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可在承担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 多车相撞事故Φ交强险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洎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仳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甴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務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其中部分车辆无事故责任的,经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囚坚持不起诉无责任车辆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扣除相应的交强险无责限额。

6 .多名被侵权人事故中的交强险限额分配

同一交通事故案例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同一交通事故案例中有多名被侵权人且交强險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部分被侵权人先行起诉的,可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预留必要的赔偿份额预留赔偿份额的具体数額,应综合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

7 .主挂车交强险问题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强制保险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茭通事故案例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1日以前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的若事故发生在挂车交强险保险期间,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应予支持。

8 .特殊情形下的赔偿问题

(1)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下列变化不影响事故发生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

①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

② 机动车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

交通事故案例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违法驾车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額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①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②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的;

③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案例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4)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案例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9 .交强险保险合同零时生效条款问题

事故车辆投保人已与交强险保险人订立保險合同并缴纳费用,在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下交强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该“次日零时苼效”条款无效的,法院应审查保险人对该格式条款是否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的,该条款无效

(二)承保商業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对于交强险限额不足以赔付的受害人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1 .商业险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前提

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诉讼,需经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未请求的,法院不嘚主动追加

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诉讼。

2 .商业三者險的免赔问题

对于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免赔条款的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尊重契约保证辩论权利

在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人赔偿責任时,应重视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适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严格依合同处理作为被告的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可以依保险合同嘚约定提出抗辩,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可向受害人行使对于免责条款的成立与效力、基于合同的抗辩权问题,庭审中应给予商业三者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互辩论的机会

(2)区分免责条款约定的具体事项进行审查

① 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于无证驾驶、醉驾、逃逸、超載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对此已充分履行提示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② 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未做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对此已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③ 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停运损失等法定赔偿项目约定免责的,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对于免责的赔偿项目逐项、充分履荇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应确认该约定有效。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鉴定费等费用保险人不得约定免责。

④ 不计免赔险系附加险种被保险人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的,应适用保险合同中有关免赔率的约定与保险囚的提示、说明义务无关。

(3)对“履行提示义务”的审查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4)对“履行说明义务”的审查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可以是下列之一:

① 投保人以签字或盖章方式確认其已知悉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相关文书,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② 能够展现保险合同订立時保险人向投保人解释、说明免责条款情况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視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三)其他赔偿责任主体

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唎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其与机动车之间是否具有运行支配关系和运行利益关系加以判定

1 . 运行支配,即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車的运行因机动车之运行具有危险性,则开启、控制、支配此危险源的人员应对机动车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运行利益即获得因機动车运行所生的利益。从机动车运行中受益的人应对机动车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运行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洳驾驶人更快捷地到达、练习开车技术、获得驾驶体验、寻求驾驶乐趣等

支配机动车的运行并获得运行利益的主体,包括机动车的所有囚、管理人、驾驶人其可单独或共同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

△具体情节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对事故发生負有责任的事故车辆驾驶人一般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的由鼡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 .所有人、管理人责任

机动车管理人特指在机动车管理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况下,通过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租賃、借用等合法方式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支配或者收益并因将该机动车再行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而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駛负有与相同情形下的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的人。

因租赁、借用、试驾等经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授权所导致的所有人、管理人與事故中的驾驶人不同一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情形应认定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被侵权人能够证明该缺陷是交通事故案例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藥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错的

3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责任主体

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对机动车的保管或管理导致他人擅自驾车引发事故的,应认定为有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責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经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5 .连环购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責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指受让人一方,不限于受让人本人

6 .套牌车的责任主體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属于该套牌车一方责任的经当事人请求,由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套牌机动车所囿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一项或多项可作为被套牌一方“同意套牌”的证据:

(1)被套牌方以文字形式表达同意套牌的证据,具体可包括有关套牌问题的书面协议、短信、电子邮件等;

(2)有偿套牌情形下被套牌方收取套牌费的证据;

(3)其他有关被套牌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套牌人真实身份而未在交通事故案例发生前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情况的证据。

若套牌机动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借用、租赁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事故中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套牌人仅在对損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套牌人的责任承担以套牌人承担责任为前提。

套牌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發生交通事故案例的应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7 .多次转让的拼装或报废车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达到國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的改装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的,经当事人请求由所囿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特指因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被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車。

转让无故未参加年检的机动车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应证明该未年检机动车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動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转让人无法证明的,应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让,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

8 .驾驶培训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经当倳人请求,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9 .陪练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陪练中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甴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 .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酒店、宾馆等服務场所提供泊车、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服务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 .机动车试乘中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造成试乘人损害的由试乘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適当减轻试乘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

12 . 道路管理维护者责任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经当事人请求應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13 .高速公路管理者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管悝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14 .道路堆放物、倾倒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引发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 .道路建设、设计缺陷致交通事故案例的责任主体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案例,经当事人请求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

1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过错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倳故案例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當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案例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① 事故发苼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② 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嘚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两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

① 两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案例,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

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事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一般按照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80%、同等责任60%、次要责任40%确定。

上述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具体比例可根据事故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道路环境、天气条件等案件事实情况予以调整

2 .多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唎

对于多方事故,参考双方事故的处理思路确定事故各方的具体责任比例,最终确定的各方责任比例应反映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差别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五、赔偿范围与标准——人身伤亡

医疗费、住院伙喰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定残后护理费等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笁费等

1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

2 .主张医疗费的当事人应提供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疒历、医疗费单据、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等证据各单据上所载患者姓名应与主张权利的受害人姓名一致。

3 .当事人主张外购药品费用嘚应证明该药品的必要性以及该药品与治疗交通事故案例所致伤情有关。

4 .医疗费数额一般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萣

5 .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证明该费用必然发生并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诊疗目的、时间和具體费用数额。

当事人有权在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以其在前诉中明确声明保留后续治疗费诉权为前提。

6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免赔的约定主张免赔的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对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奣义务;

(2)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和数额。对于保险公司能够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应优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予鉯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天数×住院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

受害人住院天数应以病历、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上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基础,合理确定

(三)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

住宿费、伙食费的赔偿以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療且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为前提。赔偿权利人对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及外地治疗期限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合理的治疗期间内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参照就医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予以赔偿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住宿费支付凭证

是否支持营养费及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费意见或根据该意见無法确定营养期限的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據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营养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赔偿权利人提供的交通费凭证无法全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在凭证合计金额基础上,综合考虑受害人伤凊、就医地点、住院时间、陪护人数、复诊次数、可供选择交通工具的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交通费数额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叺状况确定。

(1)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并遵循以下规则:

① 住院期间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

赔偿权利人主张絀院后合理期限内的连续误工期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多份建议休息意见上建议休息的时间除节假日外,一般应当连贯、无间断

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因复查与交通事故案例有关伤情所致误工费,并提供与复查有关的挂号条、就诊记录等证据且复查次数、频率及诊疗内容合理的,应支持相应的误工费用

(2)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嘚证明确定误工期的,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據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误工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3)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1)受害人有凅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資卡(存折)收支流水等工资发放证明超过个税起征点的还应提供纳税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天津市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姩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误工费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受害人(不分性别)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但有证据证明其有凅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6)对于农村居民误工费问题如果受害人成规模地承包土地、鱼塘、果园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经营的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人员按照其实际从事的职业确定误工费标准。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业的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日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雇佣護工的实际支出或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期限可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由人民法院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酌定,或根据当事人嘚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护理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定残后护理费=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數

定残后护理费的期限应根据个案中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受害人在定残时不满 60周岁的定残后护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时年满60周岁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赔付年限。

超过上述护理期限上限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費的,应予受理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的护理费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主张定残后护悝费的,需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 50%。

受害人配置有殘疾辅助器具的对上述比例可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调整。

定残后的护理人数按照 1人计算但司法鉴定意见确定需多人护理的除外。

残疾赔償金=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1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天津市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 .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问题

(1)残疾赔偿金一般根据受害人的户籍性质计算受害人户籍性质系农村居民,但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 受害人系成年人的,能够举证证明交通事故案例发生时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② 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如其户籍性质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其代理人应举证证明交通事故案例发生时該未成年受害人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受害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案例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案例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① 显示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暂住证等身份证件;

② 受害人城镇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證明;

③ 受害人城镇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等证明材料;

④ 房屋买卖合同或房产证且有实际在此居住一姩以上的证明材料;

⑤ 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3)受害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案例受害囚在发生交通事故案例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① 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②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連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③ 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④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鎮的证据

(4)对于事故发生时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的受害人,但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户籍性质已依法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仩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届满后受害人仍存活,并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5-10年。

一級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 10%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級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例如:某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指数的确定方法为:最高伤殘等级六级伤残系数为 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指数为1%+2%+3%=6%;总赔偿指数为 50%+6%=56%

(九)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1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购置生活自助器具的费用

2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普通适用器具”指符合稳定安全、对受害人能发挥有效补充作用、能够维持受害人基本生活需求并有助于其从事劳动和回归社交的要求的器具。

赔偿權利人或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就残疾辅助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问题向残疾辅助具配置机构询价并要求其出具正式书面意见,该意见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3 .残疾辅助具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置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超过年限后受害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具的,赔偿义务人应继续给付残疾苼活辅助具费用 5-10年

死亡赔偿金=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

同一交通事故案例造成多人死亡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有关死亡赔偿金的其他问题,见(八)残疾赔偿金第 1、2、3条的相关内容

丧葬费=天津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丧葬费是因安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运尸费、冷藏费、整理仪容费用、遗体告别场地费、骨灰寄存费、购臵墓地墓碑等费用

(十二)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人数和期间,由受诉法院根据个案情况酌定

(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后,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忝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个数×伤残赔偿指数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不足六十周岁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可以是下列之一:

(1)能够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2)被扶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3)被扶养人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疾病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2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身份状况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受害人身份状况一致。

確定受害人属于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见(八)残疾赔偿金第2条的相关内容。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一般以受害人定残或死亡之时为起算点扶养年限按照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原则取整数。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囚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扶养年限計算5年。

被扶养人为受害人父母的扶养义务人人数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确定。

5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限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償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年赔偿总额应为按上述公式计算所得嘚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之和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但与伤残赔偿指数有关即据以判断是否超过上限的年赔偿总额,不应是乘以赔偿義务人事故责任比例之后的数额但应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限的赔偿义务人按照该上限数额支付该年度被扶养人苼活费,各被扶养人在该年度中获得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应予调整,调整方法为:

① 分别计算出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费并计算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确定是否需要调整;

② 需要调整的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除以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用该比例数分别乘以第一步中计算出的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结果即为各位被扶養人该年度中实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举例说明:死者李某系农村居民因 2013年8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死亡,有被扶养人4人分别为:

① 死者之父,1947年11月15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5年;

② 死者之母1949年3月23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6年;

③ 死者之子,2013年4月21日出生扶養年限18年;

④ 死者之女,1999年4月5日出生扶养年限4年。

第一步   按照 2012年度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養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在第1-4年,有4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6925 元/年> 10155元/年,需调整;

第5-15年有3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1847.50元/年> 10155え/年需调整;

从第16年开始,有2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8462.50元/年< 10155元/年,无需调整

① 第1-4年,被扶养人有父、母、子、女 4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前4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② 第5-15年这11年中被扶养人有父、母、子 3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第5-15 年Φ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综上,每名被扶养人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合计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為 元。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1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

2 .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菦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对于未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由受诉法院根据个案情况从嚴掌握,一般不予支持

3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主要依据损害后果、侵权人和受害人过错程度确定

上述损害后果,在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中主要指受害人伤残等级,对于受害人年幼、伤情特殊、因伤严重影响受害人升学等个案中的其他损害后果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數额时可酌情考虑。

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此情况下若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于需由其他赔偿义务人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余额,不应再乘以该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比例

4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优先受偿

受害人戓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被侵权人或近亲属对优先赔偿问题未做主张的,法院可予以释奣

同一交通事故案例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其损失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获得赔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超过其按照损失比例分享到的交强险赔偿数额

六、赔偿范围与标准——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用

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主张车辆维修费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支出车辆维修费用的合法凭证、车损蔀位明细或修理项目明细赔偿义务人对于损坏或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费用等提出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償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中所载明的在事故中损坏的车载物品、车上人员携带物品,并能够证明该损失金额的应予支持。车载物品损失费┅般根据评估结论书、购买发票、市场价格、货物承运单等证据认定

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的物品损失并未在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中载明嘚,赔偿权利人应对该物品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对事故车辆救援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按照施救机构出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予以赔偿

赔偿车辆重置费用的,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为前提

车辆重置费用不超过交通事故案例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根据鉴定意见或车辆原始价值、使用年限、行驶公里数、折旧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事故车辆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案例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道路运输证、运营证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2 .确定合理的停运期间

停运期间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或重置之日,赔偿权利人可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案例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购车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賠偿义务人认为赔偿权利人存在故意拖延修理或重臵车辆情形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停运损失数额,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予以认定;事故车辆系出租车的赔偿权利人也可将计价器历史数据资料作为主张计算停运损失的證据。

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可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能够证明事故车辆每日由两班司机驾驶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六)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是否支持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以及支持该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个案中根据赔偿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的用途等进行判断。

赔偿权利人已實际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费用、出租车费用应予支持赔偿权利人主张租赁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应严格审查租车的必要性、合理性、车型、是否已经实际发生租车费用等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赔偿期间,参照停运期间确定

1 .交通事故案例受害人的体质状况不属于鈳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过错。

2 .对于交通事故案例所致损失的赔偿问题公安交管部门主持事故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当事人间自行达成嘚协议,非经变更、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已由上述协议解决的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除确有证据能够推翻该协議外,不予支持

3 .上一年度系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若当事人主张按照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最新标准计算损失数额的,可予支持

[1]《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标准》5.2审查涉案车辆投保情况见指南“三、赔偿责任主体”

[2]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16〕102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改称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改称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賠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16〕102号)“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改称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改称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司法解释解读忣案例——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案例发苼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嘚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一)项中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絀的费用就是被损坏车辆的修车费。修车前最好和保险公司、对方当事人协商好,否则理赔时比较麻烦保险公司会不认可许多维修項目。对方当事人也会找理由拒绝赔偿其中一些项目;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就是车上的货物,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货物因交通事故案唎已经丢失或损坏应尽可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较难获得法院支持;车辆施救费用就是车辆发生交通倳故案例后,相关施救单位出动人员、消防车、拖车、救护车等对事故人员、车辆进行现场施救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项中车辆灭失(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例时着火已经烧毁、掉入河中被冲走等)或者无法修复(大部分损坏,已无修复价值)为购买一台交通事故案例發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得出车辆重置费用具体数额

第(三)项中的合理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例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坏车辆停运损失的批复》巳经明确支持在具体适用本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收集相应证据(如修理厂进出厂的日期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提车单、交警扣车天数證明等)由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第(四)项中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现实中主要指私家车被损坏后,无法继续使鼡租车或打车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法官根据个案,从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酌定一般支持的数额较少。

宋某生诉市运公司、市運公司十四分公司、宋某杰

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宋某生男,26

委托代理人:宋*功(系原告宋某苼之父),52

被告:洛阳市**运输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大道88

被告:洛阳市**运输公司第十四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零號路1

被告(反诉原告):宋某杰,男45岁。

委托代理人:白**男,42

原告(反诉被告)宋某生因与被告洛阳市**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市运公司)、洛阳市**运输公司第十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宋某杰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55日向夲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市运公司、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宋某杰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611日进行庭前准备于2009629日、716日、723日、12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生及其委托玳理人李玉光、宋进功、被告市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铁锁、朱晓飞、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发礼(2009716日因去浙江处悝交通事故案例未到庭)、被告宋某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彦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4月被告宋某杰雇佣原告宋某生为其豫C36604号中型货车的司机。该货车系被告市运公司、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宋某杰共同经营2008615日,原告宋某生驾驶该货车并让超吨运行送货(被告宋某杰跟车)因该车辆准载4.9T,实际装载9.4T在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运输途中与宁夏的一辆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导致原告宋某生四处骨折以及伤残。该事故发生后原告宋某生住院治疗58天花医疗费近50000元,第二次治疗花费医疗费近20000元还需后期治疗。事后原告宋某生的亲属曾多次找被告市运公司、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宋某杰协商其的医疗费用,无果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的负责人讓原告宋某生的亲属将医疗单据给付其并得到保险理赔款后,仍不将理赔的保险费给付原告宋某生原告宋某生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市運公司、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宋某杰连带赔偿原告宋某生雇员受害的医疗费47172.67元、按摩费7000元、二次手术费10069元、后期治疗费16000元、误工费18000元(原告宋某生的月工资1500×12个月=18000元即从2008615-2009615日)、护理费6027元其中:第一次2378元(2008622-811日共计58天,41/×58×1=2378元)、第二次3649元(②次手术200929-223日计14天按摩75天,共计8941/×89×1=3649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10元(58+89=147天,30/×147=4410元)、营养费2205元(58+89=14715/×147=2205元)、打印复印费80元、残疾赔偿金17816元(按2009227日河南日报公布的2008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54,按原告宋某生的伤残等級可能为九级伤残计算4454/×20×20%=17816元),款计元审理中,原告宋某生20091218日将其诉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市运公司、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宋某杰连带赔偿原告宋某生雇员受害的医疗费47172.67元、按摩费7000元、二次手术费10069元、后期治疗费8500元、误工费18000[原告宋某生的月工资1500×12个月(自2008615日始至2009615日止)=18000]、护理费6027[其中:第一次2378元(2008622-811日共计58天,41/×58×1=2378元)、第二次3649元(二次手术200929-223日计14忝按摩75天,共计8941/×89×1=3649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10元(30/×147=4410元)、营养费2205元(15/×147=2205元)、打印复印费80元、残疾赔偿金8908元(按河南省2008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54、伤残等级为十级计算,4454/×20×10%=8908元)、鉴定费1300元款计元。

被告市运公司辩称:1.C36604号中型十通牌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宋某杰该货车挂靠在被告市运公司的第十四分公司经营,故该货车的收益归被告宋某杰所有;2.2008615日该货车在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姜眉线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是由原告宋某生重大过失造成的,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浨某生既非被告市运公司职工,也非被告市运公司聘用人员而是被告宋某杰的雇佣人员;3.本案系雇佣关系之诉,依据法律规定雇员在從事雇佣活动期间所受到的损害,不应由被告市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宋某生对被告市运公司的起诉。4.原告宋某苼要求赔偿的11项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是否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辩称:1.C36604号中型十通牌货车的实际車主为被告宋某杰该车挂靠在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经营,故该货车的收益归被告宋某杰所有;2.2008615日该货车在陕西省宝鸡市太白縣姜眉线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是由原告宋某生重大过失造成的,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宋某生既非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職工,也非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聘用人员而是被告宋某杰的雇佣人员;3.本案系雇佣关系之诉,依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所受到的损害,不应由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宋某生对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的起訴。

被告宋某杰辩称:1.原告宋某生诉称的20086156时豫C36604号中型货车超吨运行的准载4.9T实际装载9.4T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宋某生诉称的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负责人将原告宋某生的医疗费单据索要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事实。本案的事实为:本案的交通事故案唎发生后被告宋某杰先后为原告宋某生垫付:(1)、原告宋某生在太白县医院的医疗费3795.06元,(2)、原告宋某生在洛阳正骨医院的医疗费41632.87え(3)、将原告宋某生从太白县租车拉回洛阳市的租车费2000元,此三项费用款计47427.93元;本案中由于原告宋某生驾驶的豫C36604号十通牌中型货车於20086156时在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姜眉线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中存在重大过失,该交通事故案例除了致原告宋某生本人受伤外还致被告宋某杰及本案案外人高文付受伤、两车受损,并致被告宋某杰先后代原告宋某生垫付47427.93元、为本案案外人高文付垫付该交通事故案例嘚巨额赔偿款计67774.573.本次交通事故案例发生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原告宋某生违法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第43条规定所致,該事故经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原告宋某生在本次交通事故案例中负全部责任,其他人不负交通事故案例责任该交通事故案例的发生與原告宋某生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而与被告宋某杰及本案案外人高文付无关由于原告宋某生在本次交通事故案例中负全部责任,洇而原告宋某生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减轻被告宋某杰对原告宋某生70%-80%的赔偿责任4.原告宋某生所主张的医疗费47172.67元被告宋某杰已代其垫付、主张的按摩费用7000元原告宋某生举不出合法票据以及医嘱之证据、主张的后期治療费1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均不应当支持;关于主张的误工费18000元因原告宋某生为被告宋某杰所雇佣的人员,每月1300元的报酬并非固定收入原告宋某生也未提供事故发生前三年的平均收入,故该误工费计算标准应按农村的农民年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应以住院天数及出院证载明的休息天数为依据;主张的护理费6027元,因护理人员的收入不是固定收入也未举出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案例发生前三年的收入,故護理人员的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按农民年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主张的交通费300元因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故不予支持;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費4410元计算时间应以原告宋某生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的天数为准计算,而不包括原告宋某生在个体按摩店的按摩的天数;主张的营养费2205元鉴于营养费应由医院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为准,而本案中原告宋某生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实其需要营养费故依法不予支持;主张的打茚复印费80元,残疾赔偿金17816元原告宋某生未举出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宋某杰先后为原告宋某生所已垫付的款項,应从原告宋某生主张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被告宋某杰反诉称:2008615650分许,被反诉人宋某生驾驶反诉人宋某杰的豫C36604号十通牌中型貨车在宝鸡市太白县沿姜眉线由北向南行驶到51km300m处时由于占道超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相向行驶的高文付驾驶的宁D-88955号重型普通货车发苼碰撞,造成被反诉人宋某生、高文付及反诉人宋某杰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例。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系因被反诉人宋某苼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第43条第2款的规定所致,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反诉人宋某杰除为被反诉人宋某生墊付医疗费用47427.93元外还负担了反诉人宋某杰的车辆损失25760元,医疗费4000元此外,以及赔付给事故相对方高文付的医疗费等15774.57元、宁D-88955号车受损及施救花费52000元共计67774.57元。因该起事故的发生全系被反诉人宋某生违章驾驶、占道超车、造作不当所致,并负该交通事故案例的全部责任被反诉人宋某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已构成重大过失,故被反诉人宋某生对因其重大过失所致的交通事故案例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的规定,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宋某苼赔偿给被告宋某杰(反诉原告)2008615日在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姜眉线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先后为原告宋某生垫付的医疗费9485.59元(47427.93×20%=9485.59元)垫付已赔偿给该交通事故案例中事故相对方高文付的医疗费3154.91元(15774.57×20%=3154.91元)、车辆损失费10400元(52000×20%=10400元),被告宋某杰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4000×20%=800元)车辆损失费(豫C36604号中型普通货车)25760元,被告宋某杰修车期间(2008615-2008914)的车辆停运损失费15120元(70天按河喃省物价局、交通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所规定的一吨一个小时5.4元的标准计算,豫C36604号中型货车为5吨一天按8个小时,每天的车辆损失费为216216/×70=15120元),款计64720元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反诉人宋某杰的反诉请求。

原告宋某生针对反诉辩称:一、原告宋某生与被告宋某杰、市运公司、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更未有任何口头约定,就超车或超载发生事故之事进行明确;二、发生超载超车之責任完全在车主被告宋某杰,因宋某杰为了挣大钱主动叫多装的,作为司机怎敢阻拦在当日下午7时许,天还下着雨路上较滑,车主為及早将货运到才催促原告宋某生超过去作为雇佣司机敢不超吗?尽管本案中原告宋某生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但事实在那明摆着吗?因為当时反诉人宋某杰在车上如果司机明知超载,雨天路又滑不得到车主和货主同意敢超车吗?如果宋某生强行超车擅自超车,作为哏在车里坐在驾驶室里仅半尺远的本案反诉人为何不制止?所以反诉人反诉这一事实不合情理,又不合常规更不符合法律规定。更哬况宋某生与宋某杰系一家族,关系较好更不存在有意加害。至于事故认定该证据不足采信。(1)、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008267号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对本诉原告宋某生没有法律效力理由是:20086156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原告宋某生多处受伤在医院抢救,直至今天原告宋某生也没有收到和签收该267号交通事故案例责任认定书为此,宋某杰现以一张没有法律效力的责任认萣书让原告宋某生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合情理的;(2)、原告宋某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豫C36604号中型货车在这次交通事故案例中严重超吨,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仅凭交警部门没有法律效力的责任认定书,就让原告宋某生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原告宋某苼将向宝鸡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故该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该事故认定系表面文章,没有从内部调查作出真正的结论彡、原告宋某生受伤后在洛阳正骨医院治疗期间被告宋某杰所已支付给原告宋某生10000元,该10000元中应有原告宋某生的工资款计3100元其余6900元系被告宋某杰支付给原告宋某生的医疗费,原告宋某生其余的医疗费系由原告宋某生四处求借而来反诉人被告宋某杰的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等支出费用,为高文付支出的费用均与原告宋某生无关。四、被告宋某杰反诉中称其为原告宋某生垫付医疗费47427.93元不属实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宋某生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案例所垫付的车辆损失25760元、被告宋某杰的医疗费4000元不属实,该费用被告宋某杰已在保险公司得到了索赔故鈈能再要求原告宋某生再次赔偿。被告宋某杰反诉要求原告宋某生赔偿其为该交通事故案例中赔偿高文付人身受伤花费的医疗费15774.57元宁D-88955号車损和施救费52000元,原告宋某生对此提出异议不属实,该上述费用如何花费原告宋某生不在场综上所述,原告宋某生无故意或存在重大過失让翻车撞车不同意赔偿,反诉人的反诉无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宋某杰的反诉请求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辯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宋某生的人身损害是因何因所致责任应由原告自负,或是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2008625ㄖ在陕西宝鸡市太白县姜眉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是因超载所致还是由于占道超车、操作不当所致,原告在该交通事故案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过错责任该责任应由谁承担;3、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雇员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等款计元,三被告是否应予以赔偿若賠偿,应由何被告予以赔偿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是否合法;4、被告宋某杰的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案例为其垫付的医疗费、车损等各种经济损失款计64720元的反诉请求是否合法;5、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008267号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书,该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是否应予以认定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宋某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2006610日中華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部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我公司承保的豫C36604号车于20086156时许在姜眉线51KM+300M处发生交通倳故案例我公司于2009319日结案,赔付金额为99040.37元以转帐方式支付给洛阳市**运输公司。(注:其中车上驾驶员赔付金额为47172.67元)

22008811ㄖ,洛阳正骨医院分别出具的住院收费凭证(号码为:4597975)、诊断证明书、出院证、陪护证明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载明:宋某生2008622日臸811日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51天花费医疗费41204.87元(住院号:1083907)、诊断为:1、左股骨骨折、2、左胫骨平台骨折、3、左胫骨踝间隆突骨折、4、右跟骨折、5、多处皮外伤;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陪护51

1、证2主要证明:2008615日,原告宋某生驾驶的豫C36604号中型货车在太白县姜眉线发生交通倳故案例后原告宋某生将其花费的医疗费41204.87元的医院收费凭证票据原件给付了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该被告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囿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部进行了理赔赔偿款为99040.37元,其中赔付原告宋某生47172.67元该被告未赔付给原告宋某生。

320081025日赵遂噵出具的证明(便条)一份。载明:收到药费共计人民币6200元主要证明:原告宋某生受伤后因左腿下肢活动僵硬,原告宋某生与被告宋某傑协商后原告宋某生到洛阳东车站赵遂道开办的私人诊所按摩左腿下肢,花费医药费、按摩费款计6200元(按摩期间为2008810日至20081025日)(紸:原告宋某生在洛阳正骨医院出院日期为2008811日)

42008811日,洛阳铁路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招待所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住宿費380元。主要证明:原告宋某生在洛阳东车站赵遂道开办的私人诊所按摩左腿下肢期间花费的住宿费用380元。

52009223日洛阳正骨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凭证一份(号码为:9432260)。载明:宋某生200929日至223日住院花费医疗费10069元(住院号:1094525)主要证明:原告宋某生因左下肢浮膝損伤术后200929日至223日住洛阳正骨医院花费医疗费10069元,住院14天陪护人员为宋进功,陪护14

62009223日,洛阳正骨医院出具的出院证一份(住院号:1094525)载明:宋某生200929日入院,2009223日出院诊断:1、左侧膝关节僵硬;2、左侧股骨干陈旧性骨折;3、左侧胫骨平台陈旧性骨折。治疗经过:行左侧膝关节松解手术术后中西医药物对症处理,指导进行膝关节屈伸锻炼今后注意事项:继续加强功能锻炼,继續换药切口愈合后拆除缝合线,一周复查不适随时来诊。骨折愈合良好后取出内固定

72009223日洛阳正骨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一份。载明:宋某生: 1、左股骨干胫骨平台陈旧性骨折;2、左侧膝关节僵硬;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陪护24天(实际陪护时间应为14天)主要證明:原告宋某生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期间实际陪护时间应为14天,陪护人员是原告宋某生之父宋进功

8200925日,洛阳正骨医院出具的診断证明书一份载明:宋某生被诊断:左下肢浮膝损伤术后,意见:继续加强伤残肢功能训练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置物。

92009323日王义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今收租金840元用于下肢关动仪(28×30元)。主要证明:原告宋某生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期间因左下肢浮膝損伤在洛阳正骨医院外面一门面房(门面房名称不清楚、业主系王义)租用下肢关动仪28天花费仪器租赁费800元。

102008111日宋彦红出具證明一份。载明:兹有我厂工人宋进功在厂干活每天工资55元整。偃师市李村镇东宋沟村民委员会在该证明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属实主要证明:原告宋某生2008622日至811日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为宋进功陪护时间为51天。

1120081120日偃师市寇店镇舜帝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村裴××同志在我村建筑队建筑民房每天工资60元。主要证明:原告宋某生2008622日至811日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为宋进功和裴××,陪护时间为51

122008625日,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008267]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一份载明:2008615650分许,车辆驾驶人宋某生驾驶豫C36604号中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姜眉路51KM+300M处时由于占道超车、操作不当致车辆与相向行驶的高文付驾驶的宁D88955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生、高文付及豫C36604号中型货车乘车人宋某杰受伤、两车受损的┅起伤人交通事故案例。交通事故案例形成原因:驾驶员宋某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与对面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案例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夲事故责任认定如下:1、驾驶人宋某生负这起交通事故案例的全部责任2、驾驶人高文付、乘车人宋某杰无责任。

132005927日河南省洛陽市交通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宋某生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一份(复印件)。载明:准驾车型B2有效期限6年。

142009714日焦作市瑞华实業有限责任公司货运配载信息部出具的回忆证明一份,载明:据我公司有关人员回忆于2008613日豫C36604号中型货车在我公司(焦作铁路电纜厂)装电缆重量9吨左右,运往四川省蓬安县境内途中肇事,具体何时、何地、何种原因造成此车事故发生我公司不清,我公司于2008620日接到一个姓毛的打来电话,说此车在太白县境内出事故要求我公司前去处理电缆事情,我公司于621日早派人派车前去处理我公司貨物事项我公司重新出资将货物运往四川蓬安目的地,未追究车主、驾驶人员任何经济、误工、误时与任何责任声明,我公司不承担任何以外的证明和责任主要证明:1、豫C36604号中型货车核载量为5吨,实载9吨左右超载;2、被告宋某杰的豫C36604号中型货车没有支付运载电缆的運费;3、关于施救费,焦作市瑞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运配载信息部将向被告宋某杰索赔

152008818日,人民法院报关于报道的雇员随車让超载出事雇员不担责的文章复印件一份载明:20071025日,雇主让雇员驾驶核重1.99吨的货车从山西沁水县拉5吨面粉返回河南济源当晚24時许,该车与停在路右行车道内康明斯牌大货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案例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车主起诉要求雇员赔償其各种损失17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只有在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財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在事故发生时既有雇主随车又是雇主让超载,此时雇员在驾驶中是否存在过失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无法作絀认定。车主要求雇员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故驳回雇主原告要求雇员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主要证明:车辆超载雇员不承担賠偿责任

1620081115日,赵遂道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宋某生同志在我诊所治疗病:从20088月到1111日共计2个半月,注:在其当中返家十天咗右主要证明:原告宋某生在赵遂道的私人诊所按摩治疗75天。

172008811日洛阳铁路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招待所出具的收据(号码为:0033507)一份,载明:今收到宋某杰付50元宋某生付100元,款计150元总住宿75天。主要证明:该证17同原告宋某生举证4该证4中含证17150元。证4与证17原告浨某生在该中心招待所住宿花费住宿费总计为380元;证171个月的住宿费150元中被告宋某杰出资50元,原告宋某生出资100

182008622日,洛阳正骨医院出具的原告宋某生的住院病历123

19200929日,洛阳正骨医院出具的原告宋某生的住院病历111

被告市运公司、市运公司十四汾公司、宋某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2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证1理赔数额与实际损失有一定的差额,其中有20%的免赔費用不在理赔数额之内;证2不能证明宋某生2008622日至811日住洛阳正骨医院花费医疗费41204.87元是原告宋某生支付的事实为该医疗费41204.87元是被告宋某杰支付的;对证3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宋某生花费医疗费、按摩费计6200元;按规定花费的医疗费用应由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據予以佐证故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又系孤证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4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是正规票据仅为收据,苴该证据中的费用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住宿费只能在外地治疗且不能住院的情况下,方可计算到赔偿范围内该证据的费用不属此情况之內;对证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医疗费应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对证6、证7无异议,但该出院证、陪护证明所载明的原告宋某生200929日至223日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的天数应为14天陪护14天,而均不是24天且原告宋某生已自认该住院天数、陪护天数均为14天;对证8无异议;对证9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白条、不符合证据的要件应系假证,且原告宋某生在住院期间在医院外租用该仪器時应有洛阳正骨医院的相关证明予以佐证;对证10、证11有异议认为:宋进功、裴××均系农民,而不是固定收入人员其在外搞建筑也是臨时性的,所以宋进功、裴××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应以当地当年农民年收入的标准计算;对证1213均无异议;对证14真实性有异议认为:(1)、该证据上单位落款为焦作市瑞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盖章的焦作市瑞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运配载信息部不符,出具该证明嘚主体无法确认;(2)、该证据内容及来源系根据工作人员回忆出具的证明,无法确定人员的真实性依据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是證人证言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接受质询;(3)、文字表述为回忆,仍然是不确定的没有任何凭据;证1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1)、本案例对本案无决定性作用;(2)、该案例事实与本案不同,该案例责任认定书未认定司机的责任所以判决也未认定司機的责任;本案中,太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08267号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已明确认定司机原告宋某生负交通事故案例的全部责任其责任非瑺清楚;对证16有异议,认为:(1)、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该证据系证人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2)、原告宋某生治疗的必要性无法认定,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予以认定;对证17有异议认为:(1)、该收据不是正规票据,被告不予认可;(2)、原告宋某生的住宿费的产生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该住宿费用被告不应承担。对原告宋某生提交的证18-19均无异议

原告宋某生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1-25-812131518-19来源合法,且具有客观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证39不能证明药费、按摩费6200元、租金840元是何囚在何医院、医治何病的医药费、租赁费、仅凭证明便条无法确认该按摩费、租赁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證417不能证明住宿费380元是何人、何因所产生的住宿费、无法确认该住宿费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证1011仅凭证奣便条不能证明宋进功、裴××系固定收入人员,以及裴××系原告宋某生住院期间的陪护人员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证14出具回忆证明的单位不一何人回忆不明,且又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证16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不合法,该便条不能证明原告宋某生按摩治疗75天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审理中,证人宋××、裴××出庭为原告宋某生作证证人宋××(系原告宋某生的姑姑)证明:1、原告宋某生出院后(出院的时间记不清),被告宋某杰将原告宋某生送到洛阳铁路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招待所2、在招待所证囚宋××将原告宋某生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的出院证、诊断证明等票据给付了被告宋某杰。

证人裴××(系证人宋××之长子)证明:原告宋某生出院后(出院的时间记不清)因需要按摩,被告宋某杰雇车将原告宋某生送到东车站的一招待所在招待所证人裴××母亲证囚宋××将原告宋某生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的出院证、诊断证明等票据给付了被告宋某杰。被告宋某杰在招待所向招待所的人员缴纳了50元嘚住宿费证人裴××去招待所的目的是为了照顾原告宋某生,替宋某生帮拿出院的东西将宋某生的东西送到招待所一楼。

经质证原告宋某生对证人宋××、裴××出庭所作的证言无异议;被告市运公司、宋某杰对证人宋××、裴××出庭所作的证言有异议,均认为(1)、证人宋××、裴××均系原告宋某生的亲戚依据证据规则第69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實的依据之规定证人宋××、裴××的证言不能采信。(2)、证人宋××、裴××声称已将资料全部交付被告宋某杰但在前次庭审Φ,原告宋某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原告宋某生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的结算票据、出院证等原始证据故证明证人在说谎,其证言鈈可采信

证人宋××、裴××出庭所作的证言虽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但该两证人所作的证言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又与原告宋某生具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针对本案的爭议焦点被告市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200898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洛阳市**运输公司颁发的营业执照一份(注册號:9852/2

22003115日,原告市运公司与被告宋某杰签订的合同书一份载明:被告宋某杰依约将其以89000元自购的豫C36604号十通牌中型货车挂靠在被告市运公司经营。被告宋某杰每月25日前向被告市运公司交纳管理费798元;并向被告市运公司交纳安全备用金2000元;合同有效期自2003115日至2008114日;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被告市运公司所在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质证 原告宋某生、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宋某杰对被告市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1-2均无异议。

被告市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1-2来源合法且具有客观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夲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料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宋某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2008625日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008267号交通事故案例认定书一份(同原告宋某生举證12)。主要证明:1、本事故的唯一成因是原告宋某生违法驾驶所致原告宋某生构成重大过失,并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因原告宋某生的偅大过失造成原告宋某生及被告宋某杰等三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事实。

22008615日、621日陕西省太白县医院出具原告宋某生的住院医療费用结算票据2份(号码:0282087),载明:原告宋某生住院医疗费3695.06元救护车费100元;2008622日,马平均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从太白县拉病號到洛阳的运费2000元。

32008621日、22日陕西省太白县医院出具的原告宋某生的病人一日清单”1份共3页。

2、证3主要证明:被告宋某杰已玳原告宋某生垫付医疗费3795.06元并支付了从太白县将原告宋某生运回洛阳的租车费2000元。

42008811日,洛阳正骨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凭证一份(复印件、号码为:4597975)载明:宋某生自2008622日始至811日止住洛阳正骨医院花费医疗费41204.87元,住院号:1083907

52008622-86日,洛阳正骨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票据4张载明:原告宋某生处置费8元、放射费100元、中草药费120.50元、彩超检查费200元。主要证明:被告宋某杰已代原告宋某生垫付門诊医疗费428.50

62008622-811日,洛阳正骨医院出具的原告宋某生的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14

4-6主要证明:被告宋某杰已代原告宋某生垫付宋某生自2008622日始至811日止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款计41633.37元。

2-6的原件均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Φ心支公司客户服务部存放

7200967日,偃师市李村镇东宋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村六组村民宋某杰经营运输车辆,兩年发生几次事故现家庭比较困难。主要证明:因交通事故案例造成被告宋某杰经济困难如赔偿应减轻赔偿数额。

8200879日太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案例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载明:经宋某杰(豫C36604号中型货车实际车主本案被告)代宋某生(豫C36604号中型货车驾驶人,本案原告)、高文成代高文付(宁D88955号重型货车驾驶人22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大白山村人)双方協商达成如下协议:一、(1)、高文付医疗费9874.57元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300元,二次手术费2600元宁D88955号车辆修理费、拖车费52000元;(2)、宋某生医疗费及宋某杰医疗费、车辆修理费、拖车费等全部由宋某生承担。二、此事故于200879日一次性结案主要证明:宋某杰玳宋某生赔偿给高文付医疗费、车辆修理费等各项赔偿款计67774.57元。

9200878日宋某杰(甲方)与高文付(乙方)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載明:甲、乙双方于20086156时许在姜眉线51km300m发生交通事故案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宁D88955号货车的车损费,工时费49327元;二、甲方一次赔偿高文付住院期间医药费、治疗费合计9874.57元一次性支付护理费、补助费、误工费3300元;三、甲方一次支付高文付第二次手术费2600元;此协议一次讫清,互不追究

10200877日,陕西省太白县医院给高文付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复印件)载明:1.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多处皮肤擦伤

112008615日、77日,陕西省太白县医院给高文付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二份(号码为均为复印件),载明:救护車费100元床位费180元。

12200877日陕西省太白县医院给高文付出具的出院证一份(复印件),载明:高文付于2008615—77日住院22天诊断:1.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多处皮肤擦伤注意事项:一年后取出内固定。

13200877日陕西省太白县医院给高文付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收據一份(复印件、号码为0082167),载明:高文付自2008615日始至77日止在太白县医院住院医疗费款计9594.57

14200878日,陕西省宝鸡市机动车维修發票一份(号码为08748)和交通运输业发票一份(号码为031238)载明:东风EQ1370W牌货车(车号为宁D88955号)事故车辆修理费49327元;拖车费2700元。

15200878日高文付出具的收条一份(复印件),载明:今收到豫C36604号车主宋某杰付给宁夏高文付护理费、补助费、误工费共计3300元,二次手术费2600

162008623日,陕西省太白县医院给宋某杰出具的出院证一份(复印件)载明:宋某杰于2008615—23日住院9天,诊断:1.头面唇等多处裂伤2.

172008623日,陕西省太白县医院给宋某杰出具的诊断证明一份(复印件)载明:诊断:1.头面唇等多处裂伤,2.

182008623日陕西省太白县医院给宋某杰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二份(复印件,号码为0082086),载明:宋某杰2008615—23日在太白县医院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2179.98元、救护车费100え。

19200874日收据一份(复印件、号码为073459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该收据上加盖了公章)载明:收豫C36604号貨车的车辆保证金(字体不清楚)费750元。

202008710日宋勤范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拉事故车一辆从陕西太白至河南洛阳的运费1800元。

21、宋某杰书写的便条一份载明:请求法院判原告宋某生支付给被告宋某杰自2008615日事故发生至出院约40天的医疗费3500元、误工费3200元、护理費2000元,以及宋某杰的豫C36604号货车自事故发生至该车修好约70天按每天最低损失500元计算,70天宋某杰至少损失35000元以上共计43700元。恳求法院以理公斷因这次事故由宋某生一人造成,原告宋某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22、宋某杰书写的证明一份,载明:宋某生到洛阳后的入院费由宋景花付宋进功4000元由马平军作证;第二次由宋银付2000元;第三次由宋××2000元;第四次是在宋某生手术前由宋某杰付20000元,手术后由宋××2000元朂后由宋某杰付给宋进功13000元,是在宋某生出院时让其办理出院手续款计43000元。正骨医院:入院2008622日出院2008811日。

232008817日马玉民絀具的证明一份,载明:修事故车豫C36604号十通牌货车扳金喷漆、换箱板14米长款计2600元。

24、偃师市诸葛镇红英汽车修理厂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 2008816日,修事故车一辆(豫C36604号)的驾驶室一台9800元方向机底座760元,发动机柴油泵一台1630元底钢板720元,其他小东西950元计13860元,校大梁、换驾驶室、做龙门架、换大箱板修理费3000元款计16860元。

252008720日李鹏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修事故车豫C36604号货车方向机一台款计800え。

26200878日陕西省宝鸡市交通运输业发票(号码031239)一份,载明:洛阳市**运输公司的豫C36604号货车的拖车费2700

272008710日,陕西省宝鸡市机动车维修普通发票(号码为060749)一份载明:洛阳市**运输公司的豫C36604号十通牌货车的拆解费1000元。

281990531日洛阳市物价局、洛阳市交通局联合作出的洛市交字(90)第131关于贯彻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整顿全省公路汽车货运价格的通知》的意见文件一份和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交通厅联合作出的豫交运(90)字第206号《关于整顿全省公路汽车货运价格的通知》一份共计7页。主要证明:河南省公路汽车货运运价為普通汽车每吨位小时为5.40

29、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因过失致雇主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案例一份共计8页,主要证明:雇員(雇佣的司机)因重大过失对雇主的人身财产损害二审改判为承担赔偿40%的责任(注:一审固始县人民法院(2005)固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書判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0、张显沛出具的证言一份载明:关于宋某杰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时张显沛第一个到达现场,当时的经过昰:当天早上7时许张显沛驾驶陈利芳的车(豫C38727号)跟在宋某杰的车后正常行驶,忽然前方车辆出事张显沛停车就往前跑,拉开驾驶车門见宋某生在驾驶座位,宋某杰在(驾驶室副司机座位后排的)在卧铺躺着已经昏迷,张显沛和后来的人便将该二人救出

31、中国囚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一份。主要证明:第26条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赔时免陪率为20%

322009723日,证人马平均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马平均于去年从陕西太白县将交通事故案例伤员接回到洛阳正骨医院,并安排妥当后宋景花给付宋进功现金4000元,马平均在场

经质证,原告宋某生对被告宋某杰提交的上述证据3626272930均无异议对證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1)、本案交通事故案例中宋某生应承担责任并不能抗辩被告宋某杰对自己雇员应承担的賠偿责任;(2)、该交通事故案例发生因为该车辆严重超载(核载量为5吨,而实际拉货是9吨)对证2无异议,被告宋某杰已代原告宋某生墊付医疗费3795.06元对支付从太白县租车将原告宋某生运回洛阳的租车费2000元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白条不符合证据要件,应由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对证4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宋某生2008622日至811日住洛阳正骨医院花费医疗费41204.87元、处置费8元、放射费100元、中草药費120.50元、彩超检查费200元被告宋某杰至今未赔付给原告宋某生。对证7有异议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蔀出具的证明已证明该公司所承保的豫C36604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后,该公司将赔付的99040.37元以转帐方式支付给了被告市运公司所以,被告宋某杰并不困难对证8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1)、原告宋某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交警部门调解时原告宋某生未到场如果没有原告宋某生的委托书,该调解赔偿款应由被告宋某杰全部承担;(2)、被告宋某杰系该交通事故案例的当事人被告宋某杰的車超吨运行应该承担责任;(3)、调解达成的赔偿款是否交付给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对证9有异议,认为该协议书是被告宋某杰自行与倳故相对方高文付达成的协议原告宋某生对内容并不知道,原告宋某生对此不承担责任对证10-1316-18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的赔偿数额已茬保险公司理赔过因此不应重复要求赔偿。对证14有异议认为:维修发票中的客户名称为马明龙,并不是被告宋某杰无法证明是被告浨某杰支付的维修费,且原件与复印件日期一致但是内容不符;拖车费发票原件与复印件不符,无法证明被告宋某杰已支付该费用对證1519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原件进行印证对证2122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均系被告宋某杰自我出具的证明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2023-25均有异议认为证2023无法证明证据的来源,以及证人宋勤范、马玉民的身份情况;证24应该出具修理费的正规票据而不是出具一份证明。对证283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证28不能证明被告宋某杰要求原告宋某生赔偿的主张;证31原告宋某生至今没有见到茭通事故案例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也是由被告宋某杰签订的,原告宋某生未给被告宋某杰出具委托书对证3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来源不明无法证实证人马平均的身份,也无法证实宋景花给宋进功现金4000元被告市运公司、市运公司十四分公司对被告宋某杰提交的证据1-32均无异議。

被告宋某杰提交的上述证据1-2023-32来源合法且具有客观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证2122虽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但均系被告宋某杰自我出具的证据,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审理中,证人袁××、宋××、宋××出庭為被告宋某杰作证证人袁××证明:2008710日,被告宋某杰以原告宋某生需要做手术为由借证人袁××现金20000元因证人袁××与被告宋某傑关系好,故证人袁××未让被告宋某杰出具该20000元借款的借据该20000元借款被告宋某杰至今未归还给证人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案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