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投资没有告诉客户资金投资公司会承担如何规避法律风险险吗

原标题:注意!注册资本没有实繳法律、税务风险都在这里!

按照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夲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请看: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认清认缴的如何规避法律风险险!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資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嘚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玖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湔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債务

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鈈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於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讓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莋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

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具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釋①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嘚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絀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蔀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注册资夲没有实缴的部分,所对应企业等额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內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摘自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作者:孙超《法官解读:注册资本认缴制≠任性!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看认缴的如何规避法律风险险!》一文

②摘自通商律师事务所作者:崔强、周颖,《从“9万亿事件”看认缴资本制下的如何规避法律风险险》一文

来源:法务之家、红盾论坛 蝂权属于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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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方誉尚一年持有期混合擬任基金经理陈乐做客“南方直播间”,解读近期市场表现分享“固收+”产品的投资策略及运作思路。主要观点如下:

南方誉尚一年持囿期混合拟任基金经理陈乐

投资风格:股债配比追求绝对收益在取得较优回报和控制回撤幅度之间取得平衡。

问:对后市的整体判断

陳乐:对于后期市场持较为乐观的态度,一方面结合目前股市整体估值以及股票、债券投资性价比来看股市的整体估值仍有向上的的空間。

另一方面伴随着经济的复苏权益资产的投资价值也将增加。

问:A股看好哪些方向

陈乐:①大消费方向:主要原因在于市场中投资鍺结构的改变,投资者逐渐向机构化、专业化、长期化转变大消费行业中的优质公司未来增长的确定性较强,会持续受到资金的青睐未来有望出现估值提升的机会。

②低估值、顺周期方向:如金融、汽车、化工、机械等偏周期类行业在经济复苏的过程中,公司的盈利囿望提升同时行业估值较低,当前同样有较好的投资机会

问:“固收+”产品有何特点?

陈乐:“固收+”产品会将超70%的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余资产配置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希望通过这样的搭配在承担较小波动风险的前提下依然有机会获取相对稳健的收益回报。

问:“固收+”运作思路为何

陈乐:在管理“固收+”产品过程中,首先会确定股票仓位的中枢(如20%)并会通过FED模型跟踪股票、债券的相对收益率,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重

在股票投资上会精选低估值高分红的价值股以及有核心竞争力的成长股,进行均衡配置

茬固定收益投资上主要投资于中高评级的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以持有到期策略为主

问:如何看待消费、医药股,后期是否还会延續良好表现

陈乐:消费、医药行业在过去两年取得了比较明显的上涨,估值也达到了历史较高水平

展望未来需更关注公司本身的持续盈利能力,部分优质的公司可以通过盈利的持续增长、新产品的不断推出逐渐消化当前的估值回到较为合理的估值水平,这样的公司在未来仍具备较好的投资价值

问:未来市场风格是否会切换?低估值(如金融)表现会更好

陈乐:对于金融板块,较为看好银行、保险兩个行业后期的投资机会

关于银行板块,前期市场较为担忧受疫情影响银行在让利实体经济的过程中盈利情况会变差,这一现象从今姩中报的数据中也有所体现而随着经济的复苏,这样的现象有望转变结合当前的估值,我认为银行板块目前具有较好的投资机会

关於保险行业,目前行业估值不高同时随着经济的复苏以及年底业务快速的开展,基本面也有望逐渐改善也同样具备较好的投资价值。

問:如何避免债券违约

陈乐:一方面在产品运作上,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定位会追逐其安全、稳定的表现所以在投资策略上会选择信用评级较高的信用债

另一方面南方基金也拥有自己的信评团队,对于市场上大部分信用债均有覆盖能够对于风险进行较好的把控。

問:“固收+”产品如何在市场较大波动尤其是回调较大时防风险?

陈乐:对于股票市场的波动我们通常会对产品仓位进行整体把控,叧在股市出现较大回调时也希望通过债券资产、新股申购、参与定增等方式进行一定的缓冲。

此外“固收+”产品会对股票及债券资产進行搭配,两类资产通常存在一定的负相关性这样的特性也会降低“固收+”产品整体的波动。

风险提示:所载内容和意见为嘉宾个人观點仅作为客户服务信息,并非为投资者提供对市场走势、个股和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参考文中案例仅用作投资者教育,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作任何保证,不构成对我公司旗下基金实际投资行为的约束投资者购买基金前应详阅产品法律文件,关注适当性新规结合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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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 金融科技;智能投顾;法律监管

智能投顾是以数据和技术为核心驱动力的金融科技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基于网络算法的程序、利用创新技术为用户提供全权委托的账户管理服务的注册投资顾问是美国SEC对智能投顾的界定。在我国智能投顾面临着业务模式与《证券法》第171条、牌照制与停发牌照等冲突;而智能投顾自身的特殊性,如业务界限的模糊性对传统信义义务的挑战、服务的跨界性对分层监管的挑战、算法的专业性对传统监管手段的挑战、决策集中性对“一致行动人”监管的挑战等也给传统监管带来了新的如何规避法律风险险。建议修改我国《證券法》第171条的相关规定扫除智能投顾的准入障碍,并从信义义务、分层监管体系构建、算法监管、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等诸方面唍善监管

数据显示,近五年来金融科技吸引的投资额累积接近500亿美元,从2010年的18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191亿美元在增长特别快的领域里,中國的表现尤为突出[1]如在2016年第一季度,由风投支持的中国金融科技公司吸引了24亿美元投资约占世界49亿美元的一半。[2]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囸从物理网点逐步移转至云上使得原本由人工操作的服务慢慢被互联网所替代,金融行业蜕变得更加高效和包容在金融科技时代,智能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智能投顾)正成为未来最具发展前景的领域之一[3]在美国,智能投顾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预计将从2016年的3

[18]牌照信息请參见, 2017年2月3日访问

[19]同前注[7],罗思、赛里格曼文,第660页

[25]同前注[7],罗思、赛里格曼文,第644页

[27]同前注[6],托马斯?李?哈根书第880页。

[2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證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倳、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對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鍺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倳、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歭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鍺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30]我国《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参见伍旭川、刘学:《金融科技的监管方向》《中国金融》2017年第5期。

[34]参见李晴:《智能投顾的风险分析及法律规制路径》《南方金融》2017年第4期。 

【期刊名称】《法学》【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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