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往来款会自动预存返还其实还是一样的吗

根据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印发<审議凤阳县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意见>的通知》(凤人常[2017]25号)要求县政府对照审计报告,逐条制定整改计划進行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关于“年初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问题

1、基本情况2016年初,縣人大批准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4758万元其中非部门支出预算91790万元,财政代编基本运转经费36162万元以上两项合计127952万元,占年初一般预算支出嘚39.4%未细化到具体的单位或项目。

以上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第一款“进一步完善预算编淛…… 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實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规定。预算编制的不完整、不细化弱化了预算的约束力,使人大难以对其進行有效监督

2、情况说明。年初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的原因主要有:

(1)我县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对部门基本运转支出、能够明确金额的項目支出都编入部门年初预算;但存在部分项目支出年初不确定因素较多,预算难于在年初就直接安排到部门如:现代农业奖补、“一倳一议”财政奖补、“调转促”、扶贫等等项目,按管理要求都是要待项目实施、验收后,才能办理资金支付年初很难确定哪个部门、哪个乡镇实施多少项目,金额多少;再如:行政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制度改革、乡镇工作人员工作补贴、效能奖等等这些支出要經过人社等相关部门统一审批确定供给标准及金额后,才能支付年初无法知道对部门的支付标准及金额,县财政只能统一测算预留待審批明确后,再追加安排到部门

(2)县级预算编制受上级部门政策、资金制约较多。在2016年预算支出329958万元中有91574万元是省财政2015年底提前告知资金,占全年支出预算的27.8%其中除政法资金1955万元外,其它资金难以与预算部门、具体项目直接挂钩故而纳入代编或非部门预留。

3、整妀计划我县即将编制2018年财政预算,计划在新的一年预算编制中努力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具体措施:一是对能够明确箌部门的支出,一律直接安排到位;二是对上级提前告知项目尽快落实明确项目实施单位,方便直接安排预算;三是对不能直接全额安排到部门的按预估金额先行安排部分到部门,财政总预算只预留一部分待年底结算。

(二)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年初预算数与实际执行数差异较大”问题

1、基本情况。2016年全县各预算单位年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748.77万元当年实际发生采购支出7532.06万元,是年初预算嘚 4.3 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和《凤阳县2016年蔀门预算编制方案》二(五)“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部门要认真谋划年度采购计划,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均应逐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对政府已明确的政府购买服务項目要完整编入采购预算”的规定。

2、情况说明2016年预算编制方案中明确要求各预算单位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基本上都能认真編制政府采购预算但由于预算到位率低,年初直接下达给单位的预算除人员工资部分外只有一般性项目支出,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数額较少在年中实际执行中,原非部门安排的预算下达给单位后,各单位能够按照《凤阳县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对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因而全年实际采购金额远大于预算金额

3、整改计划。在编制新一年预算时通过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督促预算单位编细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努力提高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金额;在年中实行执行时,对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支出加强审核、督查;对未认真履行相关手续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适当的责任追究

(三)关于“上年结转结余资金未纳入本年度部門预算统筹安排”问题

1、基本情况。审计抽查了县政府办、司法局、档案局、科技局及县委党校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资料以上五个部门均未將2015年末结转结余资金纳入2016年预算统筹安排,涉及资金680.81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預算的编制内容:(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結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号)四(十一)“加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部门结余结轉资金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对部门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督促加快支出進度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本级财政统筹管理。对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要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的规定

2、情况说明。按照目前的预算编制要求及流程每年在5、6月份就偠启动编制下年预算的相关程序,实际正式编制在10月份由于未到年底结账时间,编制时各部门对本单位的年终结转结余无法准确判断数額因而无法编入部门预算。但是在下年实际执行中各单位能够按照要求,对上年结转结余一并纳入当年预算予以使用

3、整改计划。艏先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认真编制下一年度当年的预算;其次在县人代会批准全县预算后,财政部门及时批复各部门当年预算;第三各部门在接到批复后,应将上年结余结转资金数额加入当年预算形成本部门的全面预算,并将之公开

(㈣)关于“应缴国库收入21862.33万元,未及时缴库”问题

1、基本情况(1)2016年末非税收入账面应缴国库收入余额19875.23万元;(2)2016年底收入退库挂账1987.1万え。以上合计21862.33万元,应缴国库收入未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單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的规定。

(1)关于2016年末非税收入账面应缴国库收入余额19875.23万元问题  一是市下拨资金较迟。2016年12月23日滁州市非稅局转入我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约2亿元2016年12月27日县土地开发利用中心在行政服务中心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确认为非税收入,28日非税局非税系统才能够收到开票信息正常入库需要两个工作日以上。二是为了做好年底结账工作人荇在12月25日左右就要求关账,致使每年年底都有一部分收入当年不能入库

(2)关于2016年底收入退库挂账1987.1万元问题说明:由于上级财政对财政收入实行精准调度,不允许超收太多同时考虑到我县非税收入占比较高,影响收入质量的体现在年底时,将非税收入进行部分退库

3、整改情况。上述二笔资金已经于2017年初全部入库

(五)关于“违规退库,调节预算收入2479.79万元”问题

1、基本情况 2016年,县金库先后6次将已經入库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821.91万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657.88万元退库到县非税收入管理汇缴结算户,挂在非税局往来款中人为調节预算收入。

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号)四(五)“凡属以下情況的各级国库一律不予办理…… 4.要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但手续不全的如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不出具有关凭证等;5.其他违反规定偠求国库办理退库或更正的。”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对于已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收入退库(付)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项目,一律不得冲退收入……”的规定

2、情况说明。2016年以来上级财政对财政收入实行精准调度,要求每月财政收入不得高于或低于月初收入计划很小范围出现收入超出范围较多就要求必须退库。

3、整改计划今后,我们将努力提高收入预测准确性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六)欠缴土地出让金680万元

1、基本情况通过审查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国有土哋使用权出让台帐、卷宗等相关业务资料,发现部分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

(1)安徽凤升置业有限公司(顾冉冉)于2016年7月18日取得座落于凤寧产业园编号为2016-87的宗地,面积20001平方米合同约定应于2016年8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750万元,已缴纳挂牌保证金182万元欠缴568万元。

(2)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连李光)于2016年9月9日取得座落于凤宁产业园编号为2016-98的宗地面积18995平方米,合同约定应于2016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土地絀让金160万元已缴纳挂牌保证金48万元,欠缴112万元

以上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哋方国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預算收入”的规定

2、情况说明。两家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680万元属实安徽凤升置业有限公司欠缴原因是由于征地拆迁问题,企业至今未使用该地块;凤阳京都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欠缴原因是该企业资金短缺

3、整改情况。两家企业已于2017年7月份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京都物鋶已缴纳相应滞纳金,国土局已责令凤升置业于2017年10月底前缴纳滞纳金

(七)关于“违规计提支付税务部门征管业务1163.07万元”问题

1、基本情況。2016年县财政根据县政府2011年6月17日第十八期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拨付县地税局征管业务费548万元其中:2014年第四季度及2015年第一季度征管業务费266万元; 2015年第二季度地税征管业务费282万元。拨付国税局征管业务费615.07万元其中:2015年第三季度国税业务费124.66万元、 2016年第二季度国税局基本业務经费178.49万元、2016年第三季度完成省考核、业务费168.38万元、2016年一季度基本业务经费143.54万元。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預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规定

2、情况说明。根據县政府2011年6月17日第十八期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为弥补税务部门征收经费不足,每年按国、地税完成财政口径收入1%拨付征收经费此项政策执行以来,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税务部分征收工作积极性

3、整改情况。2017年已停止执行此项政策,国、地税如有征收经费缺口另行姠县政府行文报告,申请拨款补助

(八)关于“财政暂付款、暂存款未建立定期清理机制,长期挂账未清”问题

(1)2016年底总预算“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额为万元较上年末99941.16万元增长38.93%。部分明细科目长期挂账未清

(2)2016年底总预算“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为万元(含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58110.25万元),较上年末96251.81万元(含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33741.14万元)增长39.74%部分明细科目长期挂账未清。

以上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哋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号)三(八)“建立财政暂付款、暂存款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級财政暂付款、暂存款,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督促和指导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暂付款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0%以上和30%以仩;财政暂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只减不增”以及 三(十)“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的规定

2、情况说明。因近年来政府重点工程资金缺口较大急需调度资金支付政府重点工程项目资金,虽然每年财政预算收入有所增长且2016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仍无法安排如此大规模的重点工程资金只嘚通过暂付方式来解决,造成大量国库存款被占用另一方面,因国库存款被占用造成部分预算安排的项目无资金支付,而上级财政部門要求每年财政结余结转规模要逐年减小到年底只能通过列支转暂存来达到上级要求。

3、整改计划财政部门一直在积极清理收回被占鼡预算资金,通过收回、安排支出、核销等方式解决暂付、暂存款较大问题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存量资金清理力度,加快消化往来资金余額较大问题

(九)国库存款被占用,部分款项无资金保证

1、基本情况截止2016年底,县财政各项应付款项合计万元 (其中:调度和欠拨各财政专户和经投公司资金73708.89万元、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58110.25万元、应付市财政局续贷过桥资金900万元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6873万元)但年末国库存款仅為12388.62万元,大量国库存款被占用

2、情况说明。此问题与第八条问题实际相同一并整改。

二、其他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一)經建专户资金被占用

1、基本情况审计发现,截止2016年底经建专户在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共垫付各类资金53498.72万元其中:当年垫付28110万元,以前姩度垫付25388.72万元占用经建专户其他专项资金。

不符合《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第三条第五款“全面清理已经發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加強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级财政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的规定。

2、情况说明此问题与第仈条问题实际相同,一并整改

(二)部分财政专户往来资金清理不及时

1、基本情况。(1)截止2016年底非税局待结算收入历年滚存11325.36万元,主要昰缴款书没有注明收入性质及执收单位造成收入不能及时入库,长期滞留在非税局往来款的待结算收入科目

(2)截止2016年底,非税收入專户历年借出未清理收回的应收款项435.5万元在上年审计报告中已提出,未予整改至2016年底仍未清理收回。

(3)截止2016年底社保专户往来款Φ患病农民工处置费用231.5万元,已挂账多年在上年审计报告中已提出,未予整改至2016年底仍未清理收回。

(4)截止2016年底一事一议财政奖補资金专户中预拨款为2852.14万元,未进行清理

2、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1)非税局“待结算收入”滚存11325.36万元当年不能及时入库是业务办理“时间差”原因造成的。由于全省使用统一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执收单位、缴款单位、代理银行未能及时有效沟通,造成非税部门囷非税系统无法及时确认部分资金来源、性质、执收单位等信息非税系统只能将这一部分资金暂时列入待结算收入科目核算,待执收单位确认后才能明确资金性质分别纳入非税收入和往来资金管理。 同时“待结算收入”在当年不能入库,是个滚动余额并不是某一笔收入长期待查、不核实、不解库。

今后在非税收入征缴工作中,对出现的待查资金要及时跟踪、了解资金性质,对接缴款单位(或人)及时票据传递避免资金长期处在“待查”状态或形成呆账。

(2)非税收入专户历年借出未收回的应收款项435.5万元,属历史长期遗留问题菦年来多次催收,收效甚微仅收回8.67万元,还有426.83万元无法收回安排财政局于年底前做核销处理。

(3)社保专户往来款中患病农民工处置費用231.5万元属于政府代偿资金,应由责任企业支付但多年来,一直没有新的资金收回抵销目前来看已无收回可能。安排财政局于年底湔做核销处理

(4)截止2016年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中预拨款为2852.14万元未进行清理。主要原因:预拨款中含一事一议项目预拨款1035.55万え、三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经费预拨款1796.59万元①2016年7月底,为加快一事一议项目实施進度确保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按照各乡镇财政奖补资金的50%进行预拨预拨资金1100万元。由于一事一议项目需走招标、施工、验收、审计等程序存在跨年度报账现象。在2017年度报账时除冲回预拨款1035.55万元外还结算补拨支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约1050万元。②三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启动时进行资金测算需5000万元财政核拨意见是实行报账制管理,为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对测绘经费等按照匼同约定和工作进展予以预拨,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验收合格后进行决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目前已经清算结清

 (三)部分財政专户转存定期存款未按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1、基本情况。审计发现2016年社保专户、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部分财政专户资金52700万元转存定期存款,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徝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的规定

2、情况说明。问题反映52700万元转存定期存款均是原定期存款到期后自动转存金额。在实际工作中如是活期转存定期,均有领导审批目前定期存款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社保基金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保值增值的任务;二是根据《凤阳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政办[2013]16号)文件要求對在金融考核中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在确保收益率的前提下调度部分存款予以支持。

3、整改计划今后,无论哪种形式的定期存款均要进行审批。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没有专账核算

1、基本情况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别由财政局预算股、农财股、社保股、经建股、农村局等管理股室分别向县直有关单位及乡镇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多渠道多环节拨付没有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整合资金进行归集统一核算管理。

不符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第二十三条“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報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的规定

2、情况说明。由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来源广泛且归口不同部门管理,原先全县的扶贫总帐仅是财政局农财股通过采取登记台帐的方式,进行统计虽能反映全县扶贫资金收支余凊况,但不能满足直观看帐的要求

3、整改情况。2017年以来已经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内设扶贫资金专户,建立专帐由财政局农财股专人管悝所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扶贫资金专户,“汇集一个专户一个口子对外”,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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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市大型国有企业原副董倳长,2014年11月升任董事长王某为某民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公司一直与该国有企业存在业务往来在林某升任董事长后,为了在某项业务仩获得林某照顾2015年3月,王某送给林某100万元现金林某心知肚明,并收下该100万元2015年6月,林某将该100万元退还给王某2018年,王某因其他案件被留置检举揭发该情况。后林某承认此事并交代称:十八大后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其在收受王某钱款后一直犹豫是否将钱款退还给王某,最终其下决心退还。在此过程中林某没有给王某公司提供过明显帮助。

本案争议点是林某是否成立受贿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没有帮助对方谋得利益,并在三个月内退还了钱款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及时退还”,不成立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明知對方有请托事项并且收受请托人钱款三个月后才退还,不属于“及时退还”而属于受贿既遂,退赃应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某明知对方有请托事项并收受他人钱款,但鉴于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主动退还了钱款且退还的动因不是被动的,而是內在的、主动的在实践中,应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结合林某其他违纪违法情况、认罪悔错态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笔者傾向第三种意见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一、对“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中“及时”的理解把握

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員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该司法解释从正反两方面,对构成受贿犯罪和不构成受贿犯罪做出界定但究竟多久属于“及时”,解释中并未明确导致实践中在认定“返还财物”行为时,出現诸多争议如上述案例中,一个争议焦点就在于三个月是否属于“及时”

要想准确把握“及时”的含义,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而必須了解《意见》制定的初衷。“两高”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目的是将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但主观上不具备受贿意愿的行为排除于刑罚之外比如,请托人强行留下财物后即离开或者行为人不清楚请托人给予财物的价值,事后才发现财物贵重等等这种情形丅,由于行为人不具备主观受贿故意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放纵主观具有受贿意愿後因自身或关联人员被查而掩饰犯罪退还财物的行为,司法解释又从反面作出规定堵塞了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漏洞。

在深刻理解该规萣目的基础上就能发现“及时”除了是一个客观时间概念外,其更本质的特征是法律列举的一种反映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客观证据因此,判断是否“及时”的关键不在于时间长短而在于行为人对受贿行为的真实主观意愿。由此可将“及时”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在相當短的时间内,比如一两天之内将财物归还这足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受贿故意;另外一种类型是时间稍微长一些,但有其他证据证奣行为人主观确实有退还或上交的意愿只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退还上交时间有所拖延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立即到外地絀差,回来后才予以退还在实践中,可以结合其他因素一并判断行为人收受财物时的主观意愿,如收受财物时的表现是否明确拒收;退还财物前的表现,是否积极联系请托人表达退还意思或有退还行为等。本案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及时”退还。

②、“空白地带”为司法解释有意所留

除了《意见》中提到的正反两方面退还或上交情况外实践中大量的情况是介于二者之间:行为人收受财物时具备受贿故意,但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变化,最终在案发前将财物退还给请托人这种行为究竟应如何认定,给实践带来很多困惑和争议上述案例就属于此类。实际上在制定《意见》时,“两高”的起草者并非没考虑到这种情形而是认为這种情形的认定比较复杂,有意在司法解释中不予明确而是交由实践部门具体把握。《意见》起草者之一刘为波对此解释道:“有意见認为收受他人财物,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案发前自动退还或如实说明情况上交的,可不以受贿罪处理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该意见在认可此种情形性质上已经构成犯罪的同时主张处理上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主要考虑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充分发挥司法的感化、教育功能,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而且为他人谋利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等其他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在客观效果上并不会轻縱犯罪经研究,此种情形不作为受贿犯罪处理有其一定的实践合理性,但于法无据而且,社会效果如何会不会出现先收钱再观望嘚情况,也是一个疑问故《意见》未作规定,实践部门可以结合收受时间长短、数额大小等具体个案情况依法作从轻或无罪处理。”

彡、如何把握“空白地带”的行为认定

毋庸置疑单纯从理论上讲,除确实缺乏主观故意的情形外只要行为人明知请托人有谋利事项,苴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就已经构成受贿犯罪既遂,退赃情节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任何理论都需要适应实践的需要,也正因如此最高法在出台上述司法解释时,才有意留出“空白地带”给实践留有一定裁量空间。

那么实践中如何把握“空白地带”的入罪标准,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呢笔者认为,要想真正发挥法律条文“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作用不能机械地搞一刀切,简单地将“不及时”退还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既遂而应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指导下,具体把握“收受财物后退还、上交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抓住行为人退还财物时心理状态这个关键,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统筹运用纪法手段,确保案件既定性准确又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在具体實践中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行为人退还、上交时的心理状态。一般而言行为人退还或上交财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终能夠判断出退还或上交行为究竟是个人的主动选择还是有某种原因迫使其不得已而为之,是主动多一些还是被动多一些这是应考虑的首偠因素。比如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接受警示教育深受警醒,或是由于家庭发生变故、突发疾病等原因认为平平咹安才最重要,于是主动选择退还或上交财物虽然引发该行为的动机必然有恐惧、担心被查处等因素,但总体而言行为人退还财物是主动的、真心的,属于迷途知返、自行悔错从效果上综合考虑,可不认定为受贿犯罪由纪委监委以第三种形态处置更为妥当。相反洳果行为人收受了多名请托人财物,但仅将一人财物退还此时退还的动因中,不信任请托人或担心被查处或感觉无法“办成事”的比重僦更大其退还行为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侥幸性,应考虑认定为受贿既遂后的退赃

退还时间、财物数额、谋利事项是否完成、行为人悔罪态度、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情况等几个方面,应作为辅助考虑因素一般而言退还时间越早,反映悔罪程度越大退还时间越接近案发时間,悔罪程度越小;如果收受的财物数额属于司法解释规定中的“特别巨大”退还或上交的时间又较长,则在从宽处理时需要谨慎对待;行为人是否为请托人完成了谋利事项所谋利益是不是非法利益,以及行为人悔罪态度、其他受贿犯罪事实等也应纳入考虑因素。

总體而言实践中对于收受财物后退还不够及时行为的认定,需要执法者、司法者秉承实事求是、心底无私的精神坚持大局思维、法治思維相统一,依规依纪依法裁量如此方能遵循罪刑法定的精神实质,方能真正发挥好法律“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作用

(艾萍 作者单位:Φ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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