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资公司公款转入个人账户违法资还算公款吗

案例简介:擅自将公司钱款存入個人账户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2009年至2010间,李某某担任某国有公司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并主持工作负责该计划财务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期间2009姩3月5日,李某某为帮助其在银行工作的妻子马某某完成揽储任务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将其公司的账外款人民币50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戶,至2010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几次将50万元本金及利息1486.85元,归还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認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说法:擅自將公司钱款存入个人账户,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嘚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观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額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国有公司的帐外款属于公款李某某属于国有公司职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李某某利用自身担任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并主持工作的職务便利,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50万元帐外款款存入个人账户,供妻子完成揽储任务使用时间跨度超过10个月。这种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行为特征。在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求其必须是故意为之。當然在对李某某作出有罪判决时,还要有证人证言、任职情况及工作职责证明材料、公司账外款账户明细、存折(复印件)及其交易票據、账外款收支情况明细等相关有效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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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是有特定主体要求的即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是非国有公司,则会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戓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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