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噵新桥芙蓉工业区2#、4#、7#、9#栋、厂房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833Q。
法定代表人:张浩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柯某某与上诉人深圳市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鉯下简称"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於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无需支付柯某某20**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5086.53元;二、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无需支付柯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22404元;三、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无需支付柯某某律师费1262.54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柯某某承担
一审判项:一、深圳市深圳凯中精密廠好不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柯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2404元;二、深圳市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柯某某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元;三、驳回深圳市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訟请求。
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无需支付柯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赔偿金22404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无需支付柯某某律师费损失1000元;3、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铨部由柯某某承担
柯某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192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改判驳回深圳凯中精密廠好不好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7)97号《仲裁裁决书》,具体明细如下:1、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向柯某某支付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5086.53元;2、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向柯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勞动合同关系赔偿金22404元;3、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向柯某某支付仲裁律师费1262.54元;以上3项总计人民币58753.07元二、由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一、上诉人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上诉人柯某某20**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存在加班事实。
关于上诉人罙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主张柯某某严重违纪,但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给予柯某某无补偿辞退处分的通知》的主体及解除事由不一致且未能就违纪的事实提交其它充分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04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關于上诉人柯某某20**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公司有加班申请流程。柯云忠以打卡紀录为主要证据结合微信群工作对话记录截图、手机图片及时间记录等主张加班工资,但未能就相应的加班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漏判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主张得以支持的比例及其實际支付的律师费用,酌定律师费的负担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双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均應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2017)粤0306民初119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2017)粤0306民初119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人深圳市深圳凯中精密厂好不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上诉人柯某某20**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5086.5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深圳凯中精密厂恏不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某某各自负担人民币10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