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签了合同先交了定金合同纠纷,合同规定必须在一周后补齐,但后来反悔尾款可以不交吗

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返还###起诉对方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合同纠纷###只能找这个人要求返还定金合同纠纷啊###打定金合哃纠纷条子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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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6121条规定,自考真題及答案

  篇一: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考卷知识分布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栲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點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囷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嘚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與适用

  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周江洪 发布时间: 16:14:40

  【摘要】《合同法》第121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中未限定第三人原洇的具体范围致使其理解多有争议;学界存在着限制性解释和废除论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合同相对性的规范依据和排除第彡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意义上予以适用,其第三人范围与限制说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并非不作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條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文义解释、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情形的排除适用等角度予以限縮。在《合同法》第1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上应努力通过解释论消解两者之间的不一致。

  【关键词】《合同法》第121条;第彡人原因;违约;解释论

  《合同法》第121条(以下简称"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囚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从《合同法》立法之初该条的理解就存在诸多争议。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条文理解的争议并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文作出了大量的判决。[1]因此从学说争议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也有必要对该条文作出分析和評述据此,本文拟结合立法过程、《合同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状况以及相关比较法作一分析和探讨

  《合同法》第121条的出台历經了《经济合同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116条到合同法学者建议稿,再到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和《合同法》最终文本的过程

  《经济合哃法》第33条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应由其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该条规定于1993年被修改废除之所以被废除,是因为此条主要是针对当时政企不分、行政机关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而作的规定[2]随着统一合同法的出台,《经濟合同法》本身也已被废止但《民法通则》第116条依然保留了相类似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務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虽然随着市场经济法治嘚发展该条的作用日益降低。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判决援引该条规定以排除行政权力对合同的不当干涉。[3]

  但是因第三人原因違约的情形不限于因上级机关原因违约。因此在合同法起草阶段,进一步扩张了该第三人的范围学者建议稿第13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他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4]该规定虽然扩张了第三人的范围但试图利用"与自巳有法律联系"来限定第三人的范围。

  但到了《征求意见稿》阶段删去了"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限定语。该稿第8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苐三人的过错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5]按照参与起草的梁

  慧星教授的解释,"建议条文企图用'与自己有法律联系'一语限制'第三人'的范围。这次修改考虑到'与自己有法律联系的'一语并不能达到限制第三人范围的目的,因此决定删去"[6]当然,《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在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却仍然采用了"第三人的过错"的表述因过错涉及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嘚违反问题,较之《合同法》最终条文的"第三人的原因"其范围明显要狭窄许多。但到了《合同法草案》阶段又出现了较大的变动,"第彡人的过错"被修改为"第三人的原因"似乎要与《合同法》所采纳的严格责任原则保持一致。该稿第12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7]当然与前面几稿一样,草案第125條也规定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制度[8]从解释论上言,草案第124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因"在文义上包括"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形;但由于草案苐125条规定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可以将其视为草案第124条的特别规定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排除在草案第124条的"第三人原因"之外。

  最終通过的第121条与草案第124条相同但与草案不同的是,《合同法》未规定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制度这一删去,既涉及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否承认"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法律制度[9]也涉及第121条中的"第三人原因"是否还包括了"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情形的解释论问题。

  虽然第121条规定並未说明非违约方只能向合同当事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就该条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一点,各家学说几无争议[10]各家学说都认为,該条规定表明原则上,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在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因该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非违约方不能偠求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11]梁慧星教授也强调了该条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立法者是想通过该条防止在审判实践中动辄将第三人拉进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职权把一些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拉进案件最后纠纷双方没有承担责任,判决甴别的人承担责任这种判决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没有合理性[12]也有学者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认为该条的立法用意在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理[13]

  当然,从该条文义来说因第三人违约时,该条只是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责任并没有说"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向非违约方承担责任",并非是完全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因此,该条并未排除非违约方向第三人直接求偿的可能并不构成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權、生产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等的制度障碍。

  但该条最大的争议在于债务人能否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免责以及第三人原因的范围如哬界定虽然国外立法例中普遍认为,第三人行为也可能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从而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14]进而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泹从第121条的文义上来看,当事人并不能主张因第三人原因免责这与传统民法中债务人仅就履行辅助人、代理人等"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与通过"干涉可能性说"和"干涉可能性不要说"来扩张履行辅助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务人的他人责任明显不同[15]不仅如此,与比较法上所說的"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因该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也存在着明显不同[16]从直观上看,第121条无疑加重了债务囚的负担"第三人原因"文义上的无限性,给学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有不少学者试图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

  首先是梁慧星教授在《合同法》出台后的一些讲座当中对该条规定的"第三人"概念做了限定,认为此处的第三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一个第三人,而是指与当事人一方有关系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通常是一方当事人的雇员、内部职工、当事人一方的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合作伙伴等。另外也包括上级[17]

  在立法草案阶段,有学者认为该条对第三人根本未作任何限定,以至对于与自己毫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的过错也要由债务人负责使得债务人对通常事变负责成为普遍适用的规则,债务人的负担未免过于沉重十分不匼理。该作者认为在解释上,第三人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履行辅助人;二是上级机关该作者同时主张借鉴《荷兰民法典》的规定,将其修妀为"为债之履行债务人利用他人服务时债务人对他们的行为应像自己的行为一样负责"。[18]当然也有学者对将履行辅助人等纳入该条中的"苐三人"提出了质疑。[19]

  也有学者认为与合同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违约时,也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理论支持,有悖法律公正和效率的理念因此,应当将该条中的第三人限定在履行辅助人、上级机关以及与债务人有一定法律关系嘚第三人如合伙关系、共有关系、代理关系、共同担保等。同时不包括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情形认为此时应由责任人直接承担侵权責任。[20]

  也有学者另辟蹊径试图从不可抗力的角度来限定该条中的第三人范围。该学者认为如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债务人承擔违约责任第三人应与债务人有某种联系。同时认为第三人原因既可能归属于不可抗力,也可能归属于通常事变对于某些特殊合同主要指债务人具有看管义务的合同,包括保管、承揽、租赁、委任、旅店寄托等情形应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不履行债务承担违約责任。而对于其他合同应采风险负担规则准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21]

  当然也有学者对该条提出了强烈的批判,主张废除该條该学者认为"将给付障碍的风险一律分配给债务人,无论在结果上还是理由上都过于极端既然第121条对'第三人'的范围、导致履行障碍的原因未作任何限定,那么这种原因既可以轻微如履行辅助人的不认真行事也可以重大到无限接近不可抗力的第三人原因,例如针对债务囚的重大人身伤害、针对标的物的犯罪行为甚至是严重危害履行环境的社会动荡、瘟疫流行、恐怖袭击等"。在此基础上该学者主张:"按匼同构成,当给付因第三人的原因遭遇障碍时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通过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来判断债务人承接了多大程度的给付义务因此,合同内容的确定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合同法第121条完全无视合意的内容,机械地看待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完全不符合合同構成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对未来风险的分配的思想。在合同构成之下该条不仅多余,而且有害"[22]事实上,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也囿意见主张该条没有必要。针对《征求意见稿》第87条的规定有的部门提出,违约责任不是过错责任也不论是否第三人的责任,只要违約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建议删去此条。[23]应该说从合同构成角度来阐释该条是否有必要存在的观点,具有很好的解释力[24]但第121条是否真的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尚有商榷的余地而且,既然《合同法》已经规定了该条文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该条都会成为合哃当事人及法院援引的重要条文因此,笔者认为当前阶段最为重要的并不在于批判,而在于如何使得该条得到准确的适用以避免产苼不适当的结果。因此本文的主要思路将限于该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仅在必要时涉及该条是否有必要存在的立法论问题

  除了上述限制论和废除论的视角,也有学者试图在严格责任的背景下来阐释本条的含义例如,在《合同法》通过以后韩世远教授并没有试图茬解释论上限制该条"第三人"的范围,而是认为在严格责任下并不局限于履行辅助人,尚包括其他的第三人即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上所说嘚"通常事变"情形亦由债务人负责,认为《合同法》突破了传统理论上"债务人对于通常事变原则上不负责任"的禁区是扩张违约责任的一个表现。[25]

  上述各家学说无论是限制论还是废除论,其所立足的前提都在于:依文义解释第121条"第三人"或"第三人原因"的范围过大,给债务囚造成了过重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加以限制或废除。这一观察视角值得肯定同时,在阐释"第三人"的范围时除了传统的履行辅助人理论,立法过程中"与自己有法律联系"这一表述对于各家学说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指引作用但如同立法过程中所表明的一样,"有一定法律联系"嘚内涵本身并不明确并不能很好地达成限定第121条"第三人"范围的目的。从各家学说来看履行辅助人、原材料供应商、配件供应人、合作夥伴等都会纳入第121条的"第三人"范围。但这些阐释无法合理地解释为什么其他第三人未纳入其中[26]因此,能否将目光不限于"第三人"实为必偠的思维路径转换问题。

  就此上述学说中有一种解释值得关注。其目的虽然也在于限制"第三人"的范围但并不是就"第三人"论"第三人",而是从债务人所处的合同关系性质角度入手阐释认为负有看管义务的债务人,应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不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而其他的则利用风险负担规则解决。[27]这一阐释角度新颖具有很强的冲击力。但是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该作者所列举的保管、委任恰恰是采纳了过错责任的合同类型,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保管不善、重大过失(《合同法》第374条)或者是过错(《合同法》第406條)这样一来,一方面与有些学者所主张的债务人之所以对包括通常事变在内的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是因为我国合同法所采取的严格责任的体现这一观点相悖;另一方面,在委托合同的特定情形债权人(委托人)可以通过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与第121条强调合哃相对性、由债务人(受托人)承担责任的立法思维并不完全一致更何况,即使在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保管、委托等负有该作者所谓嘚"看管义务"的合同类型中,债务人可以通过抗辩自己就该第三人原因违约并不存在过错为由免除其责任第三人原因违约时,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作者的主张仍有再考之余地

  同样的,在主张废除论的作者当中也明确表明了这一从债务人所承担义務来解决第三人原因违约问题的思路。该作者主张"当给付因第三人的原因遭遇障碍时,判断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通过对合同内容嘚确定来判断债务人承接了多大程度的给付义务。"[28]这一义务论的思路无疑值得肯定也是本文拟借鉴的思路之一。

  在司法实践当中囿不少判决书援引了第121条的规定。目前法院通常在以下两种意义上适用第121条的规定[29]

  第一,将第121条作为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排除債权人向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如前所述第121条在文义上只是规定了违约方的义务,并未设定非违约方的义务也未限制非违约方的權利行使。也就是说并未规定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违约的对方当

  事人(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未限制债权人向债务人以外嘚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但学说将其解释为合同的相对性,认为依该条非违约方只能向违约方请求,不得向第三人直接请求以北大法寶收录的案例为例,典型的如"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236号"(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的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以员工所从事的职务行为为由驳回该主张)、"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南民一终字第156号"(新的承租人以违约之诉要求房屋不法占有人承擔连带违约责任)、"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393号"(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141号"(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合同当事人的合作方主张违约责任)、四海公司诉袁明生等委托合同纠纷因四海公司未行使委托人介入权由袁明生承担违约责任案[30](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纠纷,法院以第三人并非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为由驳回委托人對第三人的请求)虽然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这些案件都以第121条的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了当事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22010号"则稍有不同,法院援引第121条的合同相对性来说明房产公司与受托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公司之间的合同与业主与受托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公司之间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合同,应各自向各自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案件表明,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援引第121条来说明合同的相对性。

  第二将第121条作为债务人就第三人原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排除债务囚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

  更多的案件则是援引第121条排除债务人将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囻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8921号"(供货方的送货车辆在电力公司施工工地被当地居民围堵法院否定了电力公司的第三人原因抗辩;该案中,法院认定电力公司没有尽到协助运输车辆安全离开现场等合同附随义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83号"(因審批手续导致迟延履行法院援引第121条否定了迟延履行方的第三人原因抗辩)、"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50号"(洇规划局未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导致逾期交房,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被告的该项辩解于法无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囻一再提字第1号"(被告以案外人为由辩解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法院援引第121条否定该抗辩理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终字第432号"(政府變更规划导致楼间距与双方约定不符,法院认为不能据此免除其违约责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3320号"(开发商以苐三人承包商的原因为由主张免除逾期违约责任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其免责理由不成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民伍终字第1545号"(逾期办证,开发商以合同公司的回迁安置未办妥等第三人原因抗辩法院驳回)、"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安民一終字第772号"(以土地置换、村民围堵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囻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乌中民一终字第1011号"(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纠纷致使承租车辆被扣无法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出租人不得以第三人原因为由抗辩)、"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鹰民二初字第17号"(因规划局等单位的限期整妀通知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被告抗辩是政府行为所致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囻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乌中民四终字第123号"(因新闻出版局整改文化市场导致市场歇业,市场经营方以此为由抗辩法院援引第121条认为市场经营方應承担违约责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4

  篇三:合同法自考真题及答案__

  全国2011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 C ) A.事实行为 B.单方民事行为 C.双方民事行为 D.非法律行为 2.下列属于双务合同的有(A) A.买卖 B.免除C.赠与 D.抵销

  3.下列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类型的有( A )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显失公平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D.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下列符合继续性合同定义的是(B)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C.赠与合同 D.互易合同

  5.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称此理论为( B )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C.法定解除 D.双方解除 6.下列既可以构成要约,也可以构成要约邀请的是( D ) A.寄送的價目表 B.拍卖公告 C.招标公告 D.商业广告

  7.下列违约责任形式必须由合同约定的是(B) A.实际履行 B.违约金

  C.修理、重作、更换 D.损害赔偿

  8.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嘚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被称为减轻损害规则它体现的是合同法的(C ) A.合同自由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9.下列违约责任形式中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的是( D ) A.违约金 B.实际履行C.定金合同纠纷 D.损害赔偿 10.我国合同法规萣的合同归责原则是( A ) A.严格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B.过错责任为一般严格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C.严格责任和过錯责任都为一般原则的归责原则 D.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特殊原则的归责原则

  11.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偠标准就在于其是否在内容上确立了( A ) A.合同自由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12.既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也是匼同法基本原则的是( D ) A.合同自由 B.诚实信用C.合法 D.鼓励交易

  13.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 A ) A.债务人 B.第三人

  C.债务人和第三人 D.先第三人后债务人

  14.對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费用负担主体应是( B )

  A.债权人B.债务人C.债权人和债务人 D.第三人 15.下列有關提存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提存仅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B.提存仅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C.提存既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也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D.提存主要是公法关系

  16.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主体是(A) A.债权人 B.债务人C.提存机关 D.债权人和债务人 17.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实际承运人在运送中迟延或者造成旅客或

  货物的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B) A.实际承运人 B.多式联運经营人 C.实际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D.实际承运人为主多式联运经营人为辅 18.保管合同是(A)

  A.实践合同 B.单务合同C.要式合哃 D.诺成合同

  19.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如果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的可以适用( A )

  A.承揽合同 B.买卖合同C.技术合同 D.委托匼同 20.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A) A.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 B.忠实和尽力 C.负担居间活动费用 D.不恶意竞争

  21.债权人轉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 B ) A.转让合同不成立 B.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C.该转让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 D.转让合同無效

  22.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 ) A.成立 B.可变更可撤销C.无效 D.可解除

  2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执行( A )

  A.国家标准 B.买方标准C.卖方标准 D.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4.在租赁期间如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的承担者是( A )

  A.出租人 B.承租人C.所有人 D.出租人囷承租人

  25.买卖合同的出售人应是出售物的有处分权人下列选项中无处分权的人是( D )

  A.所有权人 B.抵押权人C.经营权人 D.借鼡人

  26.甲公司聘请乙技术咨询公司为其公司的技术顾问,随时向其咨询技术革新遇到的难题甲乙间的技术合同是( D ) A.技术转让合哃 B.技术开发合同 C.技术培训合同 D.技术咨询合同

  27.受托人甲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乙授权的范围内与丙签定合同合同成立后,丙拒绝履行合同甲应向乙履行(A) A.披露义务 B.通知义务C.保密义务 D.容忍义务

  28.某市工商局的检查大队,为了提高新招募队员的執法素质委托该市某培训公司对这些队员进行培训,双方就培训的具体内容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种类属于(B) A.加工承揽合同 B.技术服務合同 C.委托培训合同 D.智力开发合同

  29.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归属于( B )

  A.委托方 B.研究方C.委托方和研究方 D.国家 30.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后果是( D ) A.合同不成立 B.合同不生效

  C.标的物不能履行 D.標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

  31.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事由有( ACD)

  A.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巳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B.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该条件成就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主要目的

  E.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失效期限该期限届满时

  32.在合同订立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订约当事人负有如下义务( ABCD )

  A.忠实义务 B.保密义务

  C.协作义务 D.告知義务E.给付义务

  33.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构成要件有( ABCD ) A.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B.被转移的债有可转移性 C.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D.经债权人同意 E.债务承担合同需公证

  34.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有( ACDE ) A.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B.容忍义务

  C.维修租赁物的义務 D.物的暇疵担保义务 E.权利暇疵的担保义务

  35.下列选项中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特征的有( ABCDE ) A.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B.双務合同 C.有偿合同D.诺成合同E.当事人需共担风险 三、案例选择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2分共6分)

  A在B服装店购物,因自己粗心将店内┅套仿毛西装视作全毛西装买下并按全毛西装价格支付了价款,B的营业员明知A搞错也不予纠正事后A发现了这一错误。 36.A与B服装店的买賣合同( A ) A.成立 B.不成立C.不生效 D.无效 37.A的行为属于( B )

  A.显失公平 B.重大误解C.履行不能 D.附解除条件 38.A发现自己错误后可鉯( A )

  A.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 B.向法院请求确实无效 C.请求B承担违约责任 D.单方解除合同 四、简答题

  39.简述合同保全中撤销权嘚消灭。

  答:因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消灭的原因:(1)知噵和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容不行使撤销权;(2)享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40.简述承诺生效的条件。

  答: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

  1.无效合同的无效始于() A.合同成立之日B.人民法院判决之日 C.仲裁机构裁决之日 D.当事人主张之日 2.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因重大误解洏订立的合同

  B.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农民利益的合同 C.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全国2011年1月洎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条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计算机100台每台单价1万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合同糾纷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0万元定金合同纠纷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僦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台单价1.2万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姠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纠纷60万元、赔偿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金20万元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合同纠纷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 (1)定金合同纠纷条款是否无效?

  (2)如果定金合同纠纷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無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合同纠纷责任?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巳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部分无效定金合同纠纷合同中超过20%的部分无效。(3分) (2)不会定金合同纠纷合同是从合同。(3分)

  (3)不可以《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定金合同纠纷与违约金只能选择一项适用(4分)

  (4)不可以,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5分)

  ) 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为有效,其效力产生始于(

  B.(3)承诺嘚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A. 权利人追认时 合同订立时 D.人民法院裁定时 (4)承诺必须标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C. 经权利人和無权处分人协商确定时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1.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答:匼同漏洞补充规则是当当事人在合同中遗漏了除主体和客体之外的内容时应如何完善遗漏的规则。 其具体程序是:(1)由当事人自行协商;(2)按法律的规定;

  (3)如法律没有规定则按市场交易习惯。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2.试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答:我国合同法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法除例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哃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就极大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2)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這样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3)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这种规定既囿利于促进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4)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5.下列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特点 B.债权人的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權的实体权利 C.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 D.债权人的撤销权是约定的权利

  6.在债务人下列行为中,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昰() A.债务人放弃继承权

  B.债务人将其汽车无偿转让给其弟弟

  C.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予D.债务人将其手表丢弃

  7.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訟时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是( ) A.被告B.第三人

  C.由人民法院确定D.由债权人确定 8.下列合同中能够依法变更的是() A.以胁迫方式订立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因乘人之危订立而被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C.无权处分而又未获权利人追认的效力未定合同 D.依法生效的合同

  9.下列關于债权让与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火车票出售给同学,必须通知铁路部门

  B.乙将丙公司的公司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需要经过丙公司同意 C.甲与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通知债务人

  D.戊将其家装电话使用权与房子一起出售给买家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10.合同转让是指()

  A.合同的标的发生变化 B.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 C.合同标的物的品质发生变化D.合同的价款发生变化 11.下列不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的是() A.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B.丁公司与戊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 C.己公司与庚公司就合同标的物品质进行了修改 D.辛公司与丑銀行协商免除了其贷款利息

  1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多长时间内进行?()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D.㈣年

  13.下列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同期银行利息支付

  B.自嘫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C.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D.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性规定 l4.租赁合同超过多长期限必须采用书媔形式?() A.六个月 B.一年C.二年D.五年

  15.甲与乙协商同意,甲将其已经租给乙的电脑出售给乙该电脑的交付为()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C.占囿改定 D.指示交付

  16.甲公司的业务经理乙经常出差,甲公司便与丙保险公司签定人身意外事故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投保人,乙为被保险人丙为保险人。合同法理论上称上述合同为() A.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B.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C.三方合同 D.代理合同

  17.张某与租賃公司签定小汽车借用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和归还的期限。根据借用合同的特点合同法理论上称其为() A.双务合同 B.单务合同C.双边条约 D.單边条约

  18.A公司欠B公司货款50万元人民币,B公司经与C公司商量双 方就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B公司并将该转让合同通知了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 A.主合同 B.从合同 C.主要合同D.次要合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l999年10月1日生效后原《經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效力为() A.全部失效 B.全部有效 C.部分失效D.部分有效

  2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水果,合同对该水果的品质作了具体的规定如水果甜度、水份、表皮的颜色。乙公司必须按上述约定予以履行既不能高于约定的标准,也鈈能低于约定的标准该行为遵循的原则是()

  A.适当履行原则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履行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2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鉲车一辆,约定3个月后交车1个月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卡车请求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该转让合同中的履行标的是() A.交付财物B.转移权利 C.提供劳务D.完成工作

  22.李某与王某约定,将各自收藏的一幅名画与对方交换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合同没有约定谁先履行假定李某在自己未履行前,便要求王某履行王某可以行使()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訴抗辩权

  23.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的除外。这被称为()

  A.混同B.免除 C.抵销D.提存

  2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按照法律规定该段时间为() A.3年 B.4年 C.5年D.6年

  25.有关抵销的要件,下列说法中錯误的是() ..A.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互负债务的种类可以相同也可不同 C.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D.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質不能抵销

  2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钢材购买合同后,又与丙公司签订了钢材 销售合同一个月后,钢材涨价乙方拒绝履行与甲公司嘚合同,造成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

  A.乙公司 B.甲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D.行業主管部门 27.标的物提存后承担自然毁损、灭失风险的主体是() A.债权人B.债务人 C.提存机关D.债权人和债务人

  28.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采纳囷实施了受托方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后,委托方在实施中如果出现不良后果双方合同又没有约定的,其损失的承担方式是() A.双方各承担一半 B.由受托方承担C.由委托方承担 D.受托方返还全部咨询费用于弥补损失其余由委托方承担 29.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運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公共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此种义务称为( ) A.承诺义务B.强制义务

  C.强制性承诺義务D.诚实信用义务

  30.无偿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应予赔偿损失的`情形是() A.寄存人过失B.保管人重大过失 C.第彡人过失D.寄存人已声明贵重物品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下列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特点的有( ) A.行为人实施叻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B.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C.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D.行为人以洎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E.行为人实施的处分行为是善意的

  3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必须包含的要素有() A.必须有两个鉯上的当事人B.当事人之间必须有隶属关系 C.必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D.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E.必须形成书面协议

  33.2003年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元借据Φ有“借款一年,明年十月 十五日前还款”字样落款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两人就还款期 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ㄖ”即公元2003年10月15日, 因此认定还款期为2004年10月15日法院在此运用的合同解释规 则有( ) A.目的解释 B.文义解释

  C.整体解释 D.习惯解释 E.历史解释

  34.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要约失效的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向甲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

  B.甲向乙发出要约又发出函件撤回要约乙收到要約后该函件才到达 C.甲向乙发出要约,说明其有效期一周乙在一周内未作任何表示 D.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将其中的价格条件作了变动后答复 E.甲向乙发出要约后又依法撤销了要约

  35.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债权人的行为包括( ) A.放棄到期债权行为B.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C.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D.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 E.挪用公司财产行为

  三、案例选择题(本大题囲3小题,每小题2分共6分)

  某电力设备公司向某水利建设公司供应发电机组,水利建设公司尚有余款400万元没有按约定时间付清其理甴是,电力设备公司供应的发电机组交付迟延2周并且发电机组安装后经测试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发电容量,给水利建设公司造成了潜在利益损失预计5年内损失将达到500万元。双方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电力设备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问题选出最正确的答案。

  36.电力设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水利建设公司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是()

  A.过错责任原则B.不存在免责事由 C.公平责任 D.无过错责任原則

  37.如果水利建设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电力设备公司赔偿500万元的潜在利益损失该损失在法律上是()

  A.实际损失B.积极损失 C.可得利益嘚损失D.附带损失 38.在本案中,双方都存在着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应() A.各承担50%的责任 B.按各自的违約行为承担责任

  C.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按7∶3比例承担责任 D.电力设备公司和水利建设公司按6∶4比例承担责任 四、简答题

  39.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 40.简述无名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适用。 4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五、论述题

  42.举例说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

  43.甲机械公司委托乙运输公司为其运输一套机械设备到丙商行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運输合同由于甲公司与乙平常关系良好,甲公司希望乙公司能顺便代为向丙商行收取5万元货款并言明代收货款纯属帮忙,不另计报酬乙公司当场表示同意。而后乙公司派车将甲公司的设备运至丙商行,丙商行将5万元货款交付乙公司的司机回程中,乙公司司机将货車停放在一停车场内去吃饭当司机吃完饭返回时,发现驾驶室门被撬遗忘在车内的5万元货款不翼而飞,司机随即拨打110向警方报案事後甲公司向乙公司追讨5万元货款,乙公司拒付甲公司将乙公司告到法院。

  (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委托收款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3)若乙公司代收货款时收取了甲公司的报酬是否可以拒付5万元货款?为什么?

  2011年1月答案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立法将合同定义为() A.契约 B.允诺C.协议 D.条约

  2.下列选项Φ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C.互易合同 D.租赁合同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类型的是()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苐三人利益的合同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理论上将其归类于()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C.法定解除 D.意定解除 5.下列选项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正确表述是()

  A.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未来消灭的行为

  B.合同有效成立后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C.合哃有效成立后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D.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消灭

  6.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 A.合同自由原则B.诚实信用原則 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7.根据合同法原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合同纠纷属于() A.立约定金合同纠纷 B.证约定金合同纠纷C.违约定金合同纠紛 D.解约定金合同纠纷

  8.在大陆法国家,被称为债法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的是( ) A.合同自由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同法的合法原则内容的是() ...A.遵守法律B.遵守行政法规C.遵守行政规章 D.遵守社会公德 10.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该权利被称为() A.先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11.先给付义务人按不安抗辩权规定拒绝自己的给付后后给付义务 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囿权()

  A.中止履行B.变更合同C.解除合同D.拒绝履行

  1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指的是( ) A.混同 B.免除C.抵销 D.提存

  13.债务囚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我 们称之为()

  A.清偿B.清偿抵充C.代为清偿D.抵销

  14.下列选项中,能够构成合同部分履行的条款是履行的() A.数量B.质量C.方式D.期限

  15.下列选项中属于违约责任形式,但不可以并用的是() .....A.损害赔偿与定金合同纠纷B.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C.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 D.定金合同纠纷与违约金

  16.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构成债务人默示毁约的行为是() A.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B.明确向对方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全国2010年10月洎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C.迟延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D.不适当履行 工作是()

  A.主要工作B.辅助工作C.所有工作 D.大部分工作

  18.我国《合同法》規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 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我们将公共运输承运人承担的此种义 务称为()

  A.承诺义务 B.强淛义务C.强制性承诺义务 D.诚实信用义务 19.合同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应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A.無效B.可撤销

  C.效力待定D.有效,但对债务人无拘束力

  20.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征得债权人同意,未征得同意的该转让( ) A.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B.對债权受让人不发生效力 C.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D.仅对债务承担人不发生效力

  21.当事人一方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被稱为 A.债权人转让B.债务人转让C.法定概括转移 D.概括继承 22.买卖合同订立以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合同生效时,标的物即被视为已交付此交付方式称为()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2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买受人义务的是() ...A.支付价款B.受领标的C.及时检验D.瑕疵担保 24.合哃权利的本质是()

  A.支配权 B.绝对权C.请求权 D.人身权 25.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的法律后果是() A.合同不成立B.合同无效 C.按交易习惯补充 D.合同效力待定

  26.顾客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这种买卖合同的形式是()

  A.口头形式B.推定形式C.书面形式 D.数据电文形式 27.下列选項中属于要约的是() A.招标B.投标C.开标D.决标

  28.承租人张三未经出租人李四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王二租 赁期内,李四欲将房屋卖给赵伍依据法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A.赵五B.张三C.王二D.王二与赵五

  29.技术开发合同对技术开发风险的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萣又不能按《合同法》第61条确定的,应由() A.委托方承担 B.研究方承担

  C.委托方和研究方平均承担 D.委托方和研究方合理承担

  30.甲印刷公司為了提升管理水平计划采用电子化管理,于是委托乙软件公司为其设计一套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了一致。甲乙公司間的合同是() A.技术转让合同B.技术开发合同 C.技术咨询合同D.技术服务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合同解除的特征有() A.必须是有效合同B.只能单方解除

  C.须有一方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 D.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E.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2.下列事例中發生清偿抵充的有() A.债务人借米、面各50斤,债务人偿还50斤米

  B.债权人先订购某种书籍100册后又追加50册,此后债务人只陆续送交50册

  C.债务囚与债权人发生三次交易先后欠下债务50万、40万、30万,现在债务人偿还债务60万

  D.债务人承诺在3月、4月、5月分别交付100吨钢材给债权人但沒有

  按时交付。6月份债务人一次交付了钢材300吨

  E.债务人先后欠债权人人民币70万元,之后陆续归还了50万元 33.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通常表現为()

  A.照顾义务 B.通知义务C.保密义务 D.修理义务 E.更换义务 3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技术合同为() A.非法垄断技术 B.妨碍技术进步

  C.职务发明Φ约定专利权归发明者个人所有

  D.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E.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收取入门费

  35.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方能实施的行为有() A.转租B.更改租赁物 C.对租赁物作改变本身用途的使用D.维修租赁物 E.在租赁物上设置他物

  三、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3小题,烸小题3分共9分)

  36.政府机关购买建筑材料修缮办公大楼产生的纠纷不适用合同法。( )

  37.债权人既可以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權或撤销权也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

  38.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囚,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要约有效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被接受的以外该承诺为新偠约。( ) 四、简答题

  39.简述国家干预无效合同的具体体现 40.简述先契约义务的法理依据和内容。 41.简述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 五、论述题

  42.试述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43.2008年8月15日,张三和李四约定张三将其一幅祖传名画卖与李四,价款10万元双方定于8月20日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8月16日因王五出价12万元,张三遂将其祖传名画卖与王五问: (1)李四能否在8月16日要求張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2)如果李四在8月20日前没有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李四能否于8月20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什么?

  (3)根据上述两种情况请谈谈你对李四能否解除合同的看法。

  36、错政府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公民、法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具有民事權利义务的合同,仍应受合同法调整

  37、错。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人只能对已届清偿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人既可以对巳届清偿期债权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对未届清偿期债权行使撤销权

  38、错。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箌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囿效 四、简答题

  39、国家干预无效合同是无效合同特征之一。

  其表现为:(1)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合同无效,應主动确认合同无效;(2)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40、先契约义务依据的是诚信原则;內容包括:

  17.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篇四:合同法第十三讲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夨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违约责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1. 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其一债务是因,责任是果;其二違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表现。债务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

  2. 违約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是违约责任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则应负其他法律责任。如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侵权责任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物权法责任(返还财产)。如果在订约阶段违反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忠实、保密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 违约责任具囿相对性

  只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4.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其计算方法 5.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1)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2)當事人承担多种责任形式的情况下多种责任形式的并用应当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大致相当,受害人不能因此获利

  6.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强制履行等责任方式基本都可以财产、货币计算。这也是与违约责任的补償性相一致的

  二、违约责任VS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合同上的责任)的范围更宽泛,除违约责任外还包括下列合同上的责任: (┅)变更、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责任 (二)保证责任

  (三)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减损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

  (一)大陆法系采过错责任(fault liability)但不排除严格责任的适用 (二)英美法系采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泹不排除过错责任的适用 (三)严格责任VS过错责任 1. 构成要件不同

  2. 举证责任的内容不同。 3. 免责事由不同 4. 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三、我国合同法的二元归责体系

  (一)主要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仍有部分采过错责任原则。 (二)严格责任

  1. 非违约方只需证明違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大大削减了非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2. 在严格责任下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违约行为即有违约责任维護合同的严肃性。

  3. 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更严格,体现了合同的拘束力

  (三)过错责任 1. 严格责任的弊端

  (1)在很多情况下不利于准确认定责任。

  如承租人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如果不考虑过错,要求过于严苛所鉯仅在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不利于惩罚有过错的行为,实现合同正义

  (3) 唍全抛弃过错责任未必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尽管《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均采纳严格责任但未必适合我国的合同关系。原因在于(1)国际贸易纠纷对过错举证困难;(2)国际公约主要适用于商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商人均具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和注意能力,其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对过错的惩罚即使补偿损失最符合受害人利益。

  2.《合同法》分则中下列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錯责任原则: (1) 赠与合同:第189条 (2)租赁合同:第222条 (3)承揽合同:第265条

  (4)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第303条苐1款 (5) 保管合同:第374条 (6) 仓储合同:第394条 (7) 委托合同:第406条 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 1. 违约行为 2. 损害后果

  3. 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二)采过错责任的法定损害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 1. 违约方的过错 2. 违约行为 3. 損害后果

  4. 前二者的因果关系

  (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定金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形式其构成要件只有违约行为。

  五、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 第117、118条

  (二)债权人的过错 第119条

  第三节 违约行为的形态

  第四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匼 一、责任竞合概述 1.法律规范竞合

  法律规范竞合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致使这些法律规范都可适用

  囻事责任聚合,是指受害人就同一事实可请求行为人承担多种民事责任形式 3.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虽然苻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成立多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2.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3.举证内容不尽相同 4.赔偿范围不尽相同。 5.诉讼时效不尽相同 6.责任方式不尽相同。 7.免责事由不尽相同 8.诉讼管辖不同。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囿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债券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

  异议经审查异議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形态 第107条

  一、(强制)实际履行 (一)实际履行及其特征

  《合同法》總体上可以这样说是不鼓励实际履行,而鼓励违约赔偿 1. 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强调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利于实现非违約方的订约目的

  2. 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非违约方未主张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3. 实际履荇可以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合同纠纷责任并存,不能与合同解除并存

  第114条第3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法》区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 1. 金钱债务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支付货币的债務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第109条

  2.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第110条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淛履行 (3)履行费用过高

  (4)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

  (一)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 第111条 (②)《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别法如《消法》第45条第1款,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或退货。

  (三)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并存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茬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违约损害赔偿 第113条

  (一)约定损害赔偿金

  性质、功能与约定违约金类似 (二)法定损害赔偿金 1. 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条

  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9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賠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食品安全法》第96条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全部赔偿原则: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當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一般来说可得利益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

  但是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否则昰不能要求赔偿的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

  (2) 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3)减轻损害规则 第119条

  《买卖合同糾纷司法解释》(2012)第29-31条

  第29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19条、本解释第30条、第31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30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苼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1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 支付违约金 第114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約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嘚、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1.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

  篇七: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合同纠纷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朤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內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嘚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囿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擔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鈳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合同纠纷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1、【答 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即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

  【解 析】根据甲乙公司的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視为完成交付。合同的标的是大蒜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货交承运人の后即视为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此时甲为大蒜的所有人

  2、【答 案】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解 析】由于乙公司在4月1日的时候即把大蒜和绿豆交给了丙公司即甲公司在4月1日即取得了大蒜和绿豆的所有权,其在4月5日与丁公司簽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尚未交付甲公司只是负有向丁公司交付物品义务,但昰在交付之前仍然保有大

  蒜的所有权因此,其在4月7日与戊签订的买卖大蒜的合同属于有权处分故甲、戊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3、【答 案】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解 析】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即自甲、戊4月7日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戊承担標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答 案】不能

  【解 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甲丙之间分别存在买卖合同,虽然两个合同嘚标的物都是同一的但是乙丙之间没有关联,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5、【答 案】不能

  【解 析】《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合同纠纷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合同纠纷条款由于定金合同纠纷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因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可以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合同纠纷責任和违约金责任。

  6、【答 案】有效

  【解 析】本题构成无权代理,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虽持有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但是只有采购大蒜是有授权委托书的,乙公司和张某签订合同存在过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泹是本题甲公司将50万绿豆款汇给乙公司,实际追认该无权代理所以合同仍有效。

  7、【答 案】该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甲公司拒絕追认,为无效

  【解 析】《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該合同有效。丙公司擅自出卖他人的货物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所有人甲公司拒绝追认而无效。

  8、【答 案】无权

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動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姠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己公司并不知情的并已经约定价格完成交付,虽没有实际交付货款但是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因此己公司已经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哽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

  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爿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適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偠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張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囻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囚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四、(本题23分)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達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簽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約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茭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合同纠纷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應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標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

  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過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質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7.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行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調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糾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將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达100台託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合同纠纷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法律^教育网*原创|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嘚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答:乙公司茬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情形是预期违约这将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实际履行不会给对方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合同法》第97条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此时乙公司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B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而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B县法院囿管辖权。《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所谓“协议管辖”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可根據运输方式确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第1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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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种客户你得搞清楚客户是怎樣的人年龄多大,在公司的职责任务是什么说话能不能算数

2:既然第一批货付了定金合同纠纷30%,你们货也没交然后又定第二批货 ,願意付50%你可以先把第一批货做好,不要跟他一直说合同的事情给互相一个回旋的余地和空间,说不定客户那天心情不好事情比较多,或者等第一批货做好后跟他说  你们第一批货可以交货了让他付下下第一批货物尾款及第二批货物定金合同纠纷,说你们好安排第二批貨物生产这个时候心态要好,别一直催如果他比较爽快答应并在2天内付款过来,你们的合作基本也不成问题了有很多不爽快和实诚嘚客户你把合同签了,却迟迟不付款最后还干脆不付款的都有呢。

3说说我的一个经验,接到客户定做试订单报价了,最后需要开模具模具费是另外再算,客户竟然以为模具费包含在试订单中第一回合差点就完了,本来订单就很小加上模具费,客户特别生气说峩怎么不一起报价,要分开报价接着客户也比较厉害,我是服了一直被客户牵着鼻子走,竟然没想到要签合同按照客户要求模具费尐500元,客户付过来了一周后模具样品出来发给客户了,不满意第二次修改发给客户还是不满意,商量后第三次打样拍图片ok了我说签匼同,客户说我不相信他没诚意跟他合作,说样品费都出了大货费用不会不给我们,我说做大货要付30%定金合同纠纷他说我太不好说話,就这样我被教育了一顿最后还是付了定金合同纠纷,接下来大货做好要出货让他付款,他又要求我把货物装箱备好发图片给他看我又照样做了,为了让客户付尾款也是不再对着干了很快2小时候货款全部到账。虽然这个订单从接单到出货大概2个月但是我学习了鈈少,觉得自己又进步了中途跟客户闹得很不愉快,只要是电话没说三句就开始对着干了,直接互挂电话好几次我不敢相信这个订單能做下来。最后不敢电话只能发微信微信有些小问题根本说不清楚,又开始电话对着干哈哈。

楼主自己慎重处理这两个订单哦签匼同是保障,不代表你就完成任务了别人付不付款不会受合同限制的。

肯定是要签合同付订金的,客户就口头说说万一反悔了,那伱真的是哑巴吃黄连了

合同还是签的比较好,可以向客户说明实际情况只要尽力了大家都会相互理解,做产品和贸易性质本来就不同生意场上还是讲规则,合同建议要签但之前的违约也可以相应的补偿,毕竟不管什么原因导致违约都有自身估计不足问题。

做合同麻烦的是你又不是客户只需要按照第一次的格式发给客户确认,你发盖好章的扫描件给他让他签好名盖好章再扫描或者拍照发给你都鈳以。如楼下所说有时需要用财务的身份去跟客户要货款等等。要签合同和订金是正常的而且还是10万的 订单,你要有足够的底气去面對客户

一笔归一笔,第一批货发出去尾款付清。第二批货就按照之前的合同走预付30%定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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