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
法定代表人龚士良董事长。
住所,住所地石镓庄市桥**红旗大街**西清公寓****div>
法定代表人郝占凤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金银宝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紛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4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金银宝黄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三千七百一十三克金饰及三千六百一十三克银饰的折价款项(按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当天的国家基础金价和国家基础银价为标准折价计算)案件受理费138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其他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5、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和房产
6、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金额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無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夲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嘚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