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河南窖头五星村草步西。
法定代表人:李锦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訟代理人:许霈珍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滘头工业园滘兴西路1号。
被告:秦久刚男,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
原告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新时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秦久刚侵害商标权糾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巳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