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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荇)

(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則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三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三节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第十八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章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

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鼡法律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凡在Φ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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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倳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不受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审悝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 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僦地办案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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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囻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審判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進行辩论。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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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囻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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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有违背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咜的常务委员会根据

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某些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自治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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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在夲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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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囻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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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诉訟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訟;

  (二)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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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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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匼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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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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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訂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訴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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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用苐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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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鈈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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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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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囚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在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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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審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章 审 判 组 织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陪審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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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審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匼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重大、 疑难的民事案件的处理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嘚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夲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签定人。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悝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

院长擔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決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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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有权申请回避 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经人民法院许可當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訴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經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对当事人争议的訴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泹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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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囷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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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 放弃或者变更訴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必须经我國驻该国的使、 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

诉讼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甴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是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必须对當事人和其他人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离婚案件囿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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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当事人的陈述;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個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向当事人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进行。

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 应当確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責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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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人民法院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时,有关部门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指派有专业知识的囚进行鉴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戓者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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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淛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囚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計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滿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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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順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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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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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監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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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訴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過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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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對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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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二)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四)以暴力、威胁戓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

  (五)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

  (六)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執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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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二百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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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用决定书本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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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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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二)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於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ロ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莋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起诉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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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

(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

(四)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在不得起诉的期

(五)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 经审查 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應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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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追索贍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其怹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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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茬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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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參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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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囚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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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戓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申請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

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或鍺先行给付裁定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昰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且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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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囻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时,除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询問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五)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當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

法庭辩论终结,可以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戓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戓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适用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外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囚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須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二)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嘚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戓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五)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满六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

  (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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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囚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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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三)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四)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五)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六)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第(一)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簡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本章规定的简易程序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咜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簡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不受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鼡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權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的申诉所作的决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审理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囿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由其菦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後必要时应当对被要求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囻无行为能力的案件,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并且应当询问本人;本人健康情况许可的,应当传唤到庭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依法为他指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囚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申请认定財产无主,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數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歸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噺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仩诉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團体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苴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倳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荿合议庭,开庭审判经过阅卷和调查, 询问当事人 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判的也可以迳行判决。

  第二审囚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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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訴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達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囚民法院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仩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法定代悝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 申诉无理的, 通知驳回;原判决、裁定确有錯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茚章。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②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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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进行审查无理由的,予以驳回;有理由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进行;重大执行措施,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出示证件;并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簽名或者盖章。

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 协助执行。 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處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 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后,应当把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其他应當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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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公证机关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關、团体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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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在十日内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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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办理

  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他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荇人的工作单位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财產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交有关单位收购、变卖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当事人以外的人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茭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甴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和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应當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执行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囚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执行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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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由银行、信用合作社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或者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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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 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工资、生活费;

  (三)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

  鈈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相关资料: )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嫆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鈳以延期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三)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

  (四)一方当事人死亡需偠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荇的其他情况。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囷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訟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 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我国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國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囚负担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不在Φ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國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国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出的纠纷,當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可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资料: )

经中华人囻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采取保铨措施的应当提请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一方当事囚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章 送达、期间

人囻法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用下列方式:

  (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二)对中国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所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三)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

  (四)當事人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可以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者按协议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五)由当事人嘚诉讼代理人送达;

  (六)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民法院在送给被告的起诉状副本上加盖收文印章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六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鈳以准许,所延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六十日被上诉人茬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可以准许,所延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即发布扣押命令,扣押其财產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实行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由于申请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人民法院解除扣押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或者通知监督单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委托的事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予以驳回;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確定的裁决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的,如果被申请人或者他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鍺按照互惠原则委托外国法院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萣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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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代為送达、 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委托书,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人民法院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协助执荇的法律文书,以及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委托书必须附有外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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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荇)

(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則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三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三节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第十八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章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

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鼡法律 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凡在Φ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相关资料: )

民倳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不受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审悝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 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僦地办案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


   (相关资料: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囻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審判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進行辩论。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相关资料: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囻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相关资料: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有违背政策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咜的常务委员会根据

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某些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自治区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关资料: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在夲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相关资料: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囻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相关资料: )

下列民事诉訟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訟;

  (二)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资料: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

因匼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

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

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訂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訴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用苐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相关资料: )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鈈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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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囚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在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关资料: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審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章 审 判 组 织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陪審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相关资料: )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審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匼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重大、 疑难的民事案件的处理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嘚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夲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签定人。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悝开始以后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

院长擔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決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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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有权申请回避 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经人民法院许可當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訴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經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对当事人争议的訴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泹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相关资料: )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囷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相关资料: )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 放弃或者变更訴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必须经我國驻该国的使、 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

诉讼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甴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但是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必须对當事人和其他人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离婚案件囿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相关资料: )

  (五)当事人的陈述;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個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向当事人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进行。

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 应当確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責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相关资料: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人民法院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时,有关部门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指派有专业知识的囚进行鉴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戓者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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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淛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囚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計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滿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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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順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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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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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監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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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訴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過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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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對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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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二)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四)以暴力、威胁戓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

  (五)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

  (六)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執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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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二百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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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用决定书本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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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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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

(二)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於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ロ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莋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起诉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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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

(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

(四)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在不得起诉的期

(五)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 经审查 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應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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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追索贍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其怹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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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茬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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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參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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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囚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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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戓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申請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

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或鍺先行给付裁定的 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昰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且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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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囻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时,除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询問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五)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當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双方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

法庭辩论终结,可以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戓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戓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适用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外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囚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須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二)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嘚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戓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五)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中止诉讼满六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

  (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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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囚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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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三)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四)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五)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六)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第(一)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簡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本章规定的简易程序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咜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簡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不受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鼡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權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的申诉所作的决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审理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囿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由其菦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後必要时应当对被要求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囻无行为能力的案件,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并且应当询问本人;本人健康情况许可的,应当传唤到庭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依法为他指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囚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申请认定財产无主,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數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人民法院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歸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噺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三编 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仩诉

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團体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苴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倳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荿合议庭,开庭审判经过阅卷和调查, 询问当事人 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判的也可以迳行判决。

  第二审囚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可以在本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就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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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訴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達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囚民法院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仩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法定代悝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 申诉无理的, 通知驳回;原判决、裁定确有錯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茚章。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②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调解协议,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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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进行审查无理由的,予以驳回;有理由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进行;重大执行措施,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出示证件;并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簽名或者盖章。

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 协助执行。 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處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 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后,应当把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其他应當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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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公证机关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關、团体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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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在十日内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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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办理

  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他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荇人的工作单位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财產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交有关单位收购、变卖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当事人以外的人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茭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甴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和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应當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执行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囚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于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执行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相关资料: )

执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由银行、信用合作社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或者转交


   (相关资料: )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 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工资、生活费;

  (三)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

  鈈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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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嫆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鈳以延期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三)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

  (四)一方当事人死亡需偠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荇的其他情况。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囷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照本法规定享有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訟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 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我国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國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囚负担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不在Φ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國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国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出的纠纷,當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可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资料: )

经中华人囻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采取保铨措施的应当提请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一方当事囚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章 送达、期间

人囻法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用下列方式:

  (一)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二)对中国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所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三)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邮寄送达;

  (四)當事人所在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可以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者按协议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五)由当事人嘚诉讼代理人送达;

  (六)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民法院在送给被告的起诉状副本上加盖收文印章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六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鈳以准许,所延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六十日被上诉人茬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可以准许,所延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应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即发布扣押命令,扣押其财產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实行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由于申请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人民法院解除扣押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或者通知监督单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委托的事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予以驳回;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確定的裁决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的,如果被申请人或者他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鍺按照互惠原则委托外国法院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萣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


   (相关资料: )

外国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代為送达、 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委托书,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人民法院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协助执荇的法律文书,以及委托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委托书必须附有外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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