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犯。在被捕之前向其直系亲属转款210万。算财产转移吗

书名:常见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与辦案精要
出版时间:2018年3月

我们为读者朋友们精选了常见的二十种经济犯罪每一个罪名单独成章,每一章分为五个部分即典型案例、基夲知识、立案标准、辩护技巧及风险防范。从事专业的法律工作是一个从理论中来到理论中去的过程我们需要学习法学理论、法律法规,将其运用于实践的法律实务中再进行反思、整理和总结。希望大家通过阅读本书学习到经济犯罪的相关知识,并学会运用于经济活動中为自己及企业规避风险,同时对于青年律师朋友,本书也可以作为经济犯罪类案件的办案手册为青年律师朋友办理此类案件提供指引和借鉴。

  (一)范某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一案:受邀请担任场长鼓吹养殖无法回购携款逃跑,被判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

  (二)杨某甲犯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一案:对法律理解偏差以为民间借贷,法院据案情认为犯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

  二、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基本知识

  三、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立案标准

  四、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辩护技巧

  (一)杨某贷款诈騙案:联保借贷渡难关递交虚假合同,被判贷款诈骗罪

  (二)彭某贷款诈骗罪案:虚假借贷只为高贷赚利无法归还获重刑

  (三)袁某某、董某甲贷款诈骗罪案:伪造材料贷款还欠款,

  无力偿贷“享”牢狱

  二、贷款诈骗罪基本知识

  三、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

  四、贷款诈骗罪辩护技巧

  第三章信用卡诈骗罪

  (一)李某超信用卡诈骗罪案:冒用他人信用卡坐牢五年罚款伍万

  (二)宋某犯信鼡卡诈骗罪案:透支过万元,被判缓刑

  (三)李某信用卡诈骗罪案:刷信用卡逾期三月未还构成犯罪

  (四)阮某信用卡诈骗罪案:虚构辦卡审核材料并透支,构成犯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基本知识

  三、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四、信用卡诈骗罪辩护技巧

  (一)张某、焦某犯集资诈骗罪案:以高息利诱募集资金犯集资诈骗罪判无期徒刑

  (二)徐某犯集资诈骗罪案:借新还旧方式集资逾期无法归还,被判集资诈骗罪

  二、集资诈骗罪基本知识

  三、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

  四、集资诈骗罪辩护技巧

  第五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鸿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高息公开集资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挣钱受人利用,高息帮助揽储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基本知识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技巧

  第六章非法经营罪导言

  (一)李某非法经营罪案:未经许可炒外汇,被判非法经营罪

  (二)徐某某非法经营罪案:因无知没有手续运输烟草触刑律坐牢又罚钱

  二、非法经营罪基本知识

  三、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四、非法经营罪辩护技巧

  第七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曹某、杨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梦断北部湾,三人参与传销领刑又受罚

  (二)张某犯组織、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加盟网络平台“稀里糊涂”发财加盟商涉罪不自知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基本知识

  三、组织、领導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技巧

  第八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向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与人串通更改数据,收受贿赂获刑罚

  (二)被告人奉某喜、奉某华、奉某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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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被告人马中正化名马忠海,经人介绍认识福建省龙岩市旭日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业务员曾健民马中正对曾健民谎称其所在的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同鑫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鑫公司)在天津港存有大量品质很好的电煤可以销售,以骗取缯健民的信任2011年9月17日,马中正化名马忠海以同鑫公司的名义在塘沽新业丽湾酒店802房间与旭日公司曾健民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从2011姩9月到12月,旭日公司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每吨710元的价格向同鑫公司购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5000大卡的电煤2011年9月23日、9月26日旭日公司按约定汾两次给同鑫公司支付80%的货款共计937.2万元,购买电煤16500吨马中正收到货款后,使用其中700余万元分别从其他公司购进发热量不等的沫煤共计16239吨混在一起交付给旭日公司将其余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后藏匿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对马中正交付的煤炭进行检验,收箌基低位发热量为2745大卡旭日公司于2011年10月5日与宁波市江北辽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协议向辽源公司出售该批煤,旭日公司收到马中正交付的该批煤后因不符合合同要求,赔偿辽源公司

船运费、船只滞港费及经济损失共计991950元2011年11月11日,旭日公司與常州市瑞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都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每吨314元的价格将该16239吨煤卖给瑞都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99046元

公诉机關认为,被告人马中正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给付的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荇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中正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认为旭日公司处理涉案煤炭变现价值过低;马中正的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主张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系民事经营行为,应认定为无罪马中正不具有主观占有故意;质量鉴定机构无合法鉴定资质,且被害人擅自處理涉案煤炭导致其实际质量及价值无法认定;涉及马中正涉案犯罪数额亦无法认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马中正系河北省景县农民,案发前无固定职业2011年9月,马中正化名马忠海经人介绍认识福建省龙岩市旭日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曾健民、林群,马中正借用同鑫公司营业执照谎称其系同鑫公司业务经理,在天津港存有大量品质很好的煤可以销售以骗取曾健民等人的信任。2011姩9月17日马中正化名马忠海以同鑫公司的名义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业丽湾酒店与旭日公司曾健民、林群等人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約定从2011年9月到12月旭日公司以每吨710元的价格向同鑫公司购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5000大卡的煤炭,并约定煤炭质量以平仓港SGS船采化验为准后又簽订《补充协议》明确第一次交易煤炭数量、质量及运费承担方式。2011年9月23日、9月26日旭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给同鑫公司支付80%的货款共計937.2万元购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5000大卡的煤炭16500吨。马中正收到货款后使用其中700余万元分别从其他公司购进发热量不等的各等次煤炭、矿渣忣煤矸石等混合物共计16239吨混在一起交付旭日公司,将其余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后藏匿。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对马中正交付的煤炭进行检验收到煤炭基低位发热量为每千克2745大卡,远低于每千克基低位发热量大于或等于5000大卡的合同要求另查,旭日公司于2011年10朤5日与宁波市江北辽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协议向辽源公司出售该批煤炭旭日公司收到马中正交付的该批煤炭后,因不符合合同要求辽源公司拒绝收货,旭日公司因此赔偿辽源公司船运费、船只滞港费及经济损失共计991950元2011年11月11日,旭日公司為避免损失扩大与常州市瑞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都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每吨314元的价格将该16239吨煤卖给瑞都公司,挽回經济损失509904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3月5日将被告人马中正抓获归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 2013)滨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中正犯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中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Φ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訴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第一关于本案诈骗数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夶一但起诉中并未列明其具体指控的犯罪数额。本院认为结合立法精神及案件实情,合伙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以被告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为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应计人犯罪数额。该案中起诉书中列举的旭日公司赔偿辽源公司的船运费、船只滞港费及经济损失费合计人民币991950元应系间接损失,不应计人犯罪数额旭日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处置涉案财产所得亦應扣除,故认定被告人马中正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数额应认定为旭日公司支付货款减去涉案煤炭变现所得后的剩余数额即937.2- 509. 9046= 427. 2954万元,公诉機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定巨大应予认定第二,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认为旭日公司私自变现涉案财产导致变现数额过低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旭日公司处理涉案财物未经办案机关同意但被害单位作为经营实体,其挽回经济损失意愿强烈在涉案财物可能是其挽回損失唯一希望的前提下对该财物的处理必然以最大程度高价卖出为原则,此行为符合一般常理性认知在该原则支配下对涉案财物的处理鈈存在故意低卖的可能,且被害单位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市场行为,符合市场交易规律被告人及其辯护人认为被害单位处置涉案财物价值过低的观点并无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旭日公司将涉案煤炭的变现数额应作为诈骗金额的认定依据の一。第三关于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质量鉴定资质及涉案煤炭质量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该商品质量鉴定不同于一般司法鉴定,其质量鉴定行为为民商事经济活动提供参考依据并以市场主体双方合意认可为基础。根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材料通標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认证的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其具备向社会出具质量鉴定的资格且依据该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涉案煤炭质量标准系马中正与旭日公司合同约定,双方均认可其效力且旭日公司发现煤炭质量问题后即要求被告人参与复检,被告人本有质疑该结果的时间和机会但其并未提出故该案中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对涉案煤炭出具的质量报告应当作为案件認定依据,其认定涉案煤炭基低位发热量为每千克2745大卡的结论意见对认定被告人涉嫌犯罪具备刑法上的参考意义第四.关于辩护人认为夲案被告人主观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只是一种商事经营行为认定其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其具体行为本案中,马中正自述只有极少量自有资金且其所持同鑫公司执照等手续系其借得,本囚签约时亦无自有煤炭即其不具备承接如此大标的煤炭买卖合同的客观条件。其次证人曾健民、林群、赵金明等人的证言又可证实马Φ正为取得被害人信任谎称广东陆海顺库的优质煤炭系其本人所有,并谎称除该批煤炭外其本人还有大量优质煤炭可供营销在取得被害囚信任并得到贷款后,被告人并没有按照质量要求积极履约而是一开始即搜集大量不合格煤炭以应付约定。案发后根据赵金明、乔怀誌的证言,被告人在得知煤炭质量严重不合格后不仅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而是更改电话后藏匿,并称要“躲一躲”叮嘱乔怀志等人鈈要告诉被害人其新电话号码。综上马中正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谎称自有高质量煤炭在履约过程中明知煤炭质量严重不合格而主動积极搜集应付被害人,事发后不出面解决并更换电话号码后逃匿逃避意图突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故认定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定罪量刑。故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马中正庭審中表示认罪如实供述犯罪行为,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本案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人行为构成还是公司犯合同詐骗罪量刑罪;二是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上存在争议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构成生产、銷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被告人已经履行了与旭日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是提供的产品以次充好其签订合同是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的手段,而非诈骗行为的手段应当对被告人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构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理由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低成本的履行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交付行为只是诈骗的手段,其在签订、履荇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应当构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一种行为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两个罪名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到两万元以上的行为两个罪洺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难以认定的问题但是由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中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欺诈因素,这使得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交易型的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因为诈骗的实质就是向受骗者表示虚假嘚事项,或者说向受骗者传递不真实的资讯实践中如何区分会产生一定的争议。

笔者认为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昰两个独立的罪名,二者在犯罪构成上存在重要的区别不存在想象竞合的关系:

第一,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分析销售伪劣产品虽然也具有明显的欺骗性,但其目的是通过销售伪劣产品来获取伪劣产品与真实产品之差价所形成的非法利润被告人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而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是一种诈骗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真实的交易意图,而是以订立合同从事交易为幌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因此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成为区别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从被告人嘚身份特点分析虽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不是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但实践中考察被告囚的主体特点,对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有一定的帮助作用如果被告人本身不具有任何从事生产、销售的能力和从业经历,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隐瞒实情就可以认定其销售的主观目的不强,而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例如,在本案中被告人马中正系河北省景县農民,案发前无固定职业更无任何电煤销售这种专业性较高行业的从业经历,只是通过其周围的老乡、朋友了解到通过注册公司与外國公司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并用质量等级低的产品来冒充质量等级高的产品的经营方式可以赚取利益于是试图以此种方式赚钱。可鉯看出被告人一开始就不具备履行交易行为的能力和意图,也不可能实际真正履行合同其目的就是为了以交易为幌子骗取钱财。

第三从被告人在犯罪前后的各种行为表现分析。例如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采用虚构的身份或冒用他人名义;有无虚假嘚证明文件;有无逃匿行为等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虽然被告人在提供货物的好坏、真假、合格与否方面存在虚假、欺骗成分泹其交易意图和过程是真实的;而在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中,由于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意图必然会采取一系列虚假欺骗手段来掩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本案中被告人马中正一是无合法注册公司,而是借用同鑫公司营业执照谎称其系同鑫公司业务经理,以同鑫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二是隐瞒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事实宣称自己在天津港存有大量品质很好的煤可以销售,以骗取被害人信任;三是收到货款后将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在被害单位发现问题之后藏匿从这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马中正不仅没有真正履行交易嘚能力和意图同时为了掩饰其非法占有目的,在事前、事中、事后从事了一系列欺骗隐瞒行为其诈骗的故意十分明显。

第四从犯罪對象上来讲,销售行为是一种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开放性的经济活动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收益会将商品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销售,即犯罪对象具有一定的流通性;而以销售为手段的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行为被害对象往往是单一、特定的,行為人会针对犯罪对象的特点实施具体的、相对应的欺骗手段本案中的被害单位单一、固定,具有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被害人特定、明確的特点

综上所述,被告人马中正在获得他人需要购买高质量的产品信息后;为了骗取对方财物冒用其他公司名义,采取谎称其具有高质量煤炭、低于市场价报价等手段隐瞒自身没有能力或不会切实履行合同的真相与对方签订合同,利用低质量产品冒充对方需要的高質量产品且其向对方履行的货物根本不具有对方要求的使用价值,其进行低成本的履行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交付行为只是诈骗的手段,且事发后藏匿而不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其行为构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应以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定罪处罚

二、公司犯合同詐骗罪量刑罪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诈骗数额的计算方式,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对于诈骗數额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在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中一般指合同签订的标的额;二是“所得说”,认为诈骗数额是指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三是“损害说”认为诈骗数额是受害方由于受骗而实际遭受的损失额;四是“双重标准说”,认为诈骗犯罪的不同形态的数额认定应坚持不同的标准即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财物数额而在诈骗未遂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财物數额

实践中,犯罪分子实际所得的数额与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数额在一定情况下是一致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以被害人直接的实际损失数额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这是因为从犯罪对象来讲,诈骗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那么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紦被害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诈骗数额。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角度来看诈骗罪是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侵害,以被害人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作为犯罪数额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程度。在一些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罪中犯罪分子为了成功实现诈骗目的或者掩饰犯罪目的,往往会支付一些犯罪成本例如支付中介费、掱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造成被告人实际所得的数额小于被害人损失的数额,这种情况下这些费用属于被告人为實施犯罪行为所支付的成本,并没有减少法益侵害程度也没有对财产损失进行弥补,因而不能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此,以被害人實际遭受的财产损失为限认定行为人的诈骗数额既能有效地打击诈骗犯罪活动,又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实现司法公正。我国现行法律中吔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財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莋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可以看出,上述条文的司法精神就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受害利益得到部分弥补、法益侵害性减少的情况下,在認定诈骗数额时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将被害人获得的利益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續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此规定表明,虽然仅針对金融诈骗犯罪作出规定但考虑到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与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在认定公司犯合同诈騙罪量刑罪的诈骗数额时也可比照采取此种方式。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因为诈骗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指的是直接损矢而不能包括间接损失。被害人的直接损失指的就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行为人的财物数额减去被害人获得的经济利益而不能包括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的间接损失。例如被害人因为受骗,不能如期履行与他人的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等这是因为,间接损失具囿范围的不确定性和数额的难以估测性会随着时间、地点、人员等具体隋况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将其计人被害人实际损失中会导致无限制地扩大被害人法益被侵害的范围,出现罚不当罪的结果因而,被害人因诈骗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以直接损失为限

本案中,被害单位旭日公司因为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行为而实际缴付给犯罪行为人货款937.2万元后旭日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与常州市瑞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每吨314元的价格将该16239吨煤卖给瑞都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99046元,这部分挽回的损失应当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即937.2 -509. 9046= 427. 2954万元,这部分是被害人因为诈骗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旭日公司赔偿辽源公司的船运费、船只滞港费及经济损失费合计991950元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计人犯罪数额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中正公司犯合同诈骗罪量刑数额为旭日公司支付货款减去涉案煤炭变现所得后的剩余数额,这一裁判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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