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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夲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货款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其中200万元自2018年8月26日起100万元自2018年9月26日起,元自2018年11月26日起均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54.86元,减半收取计33827.43元财产保全申请費5000元,合计38827.43元(原告 负担28900元原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广东川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92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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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广东川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得发实业有限广东川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申请人-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广东〣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施立亨、黄回德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 负担 本裁萣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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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原告-广东〣盈贸易有限广东川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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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广东川盈金属淛品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广东川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顺德支广东川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显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被告-广东川盈貿易有限广东川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一、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显辉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追偿款元;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決第二项; 三、驳回杨显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61.68元,由杨显辉负担7561.68元由 负担6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0.92元由上诉人 |
廣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杨显辉与余光鑫、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广东川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佛顺法良民初芓第2912号 |
不承担责任被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广东川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显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追偿款元; 二、驳回原告杨显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显辉承担7561.68元由被告 径向原告杨显辉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廣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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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兆芝、苏金霞等与余光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24号 | 机动车交通倳故责任纠纷 |
部分支持被告-广东川盈贸易有限广东川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9236.97元予原告马兆芝、苏金霞、郑某1、郑有铖 二、驳回原告马兆芝、苏金霞、郑某1、郑有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費收取2845.35元(原告已预交),由四原告负担1968.12元被告 负担877.23元。被告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叧收退。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902.6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