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備案就交房的应该去房屋建设管理机关反映。《城市afe59b9ee7ad6334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備案行为是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行政管理方便设定的即便没有备案,但若能被确认交付房屋已验收合格的且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是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的,不应认定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该规范为建设领域最重要的一本规范,是全文强制性的规范)第11.0.1条: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此条第一条也有說过)
(2)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2、建设部日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戶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不符合交房条件交房的措施:
1、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匼法定条件的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验收,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2、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验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3、对于开发商交房时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入住,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验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面有裂缝或小面积脱落等,业主应收房验收但开发商应在一定时间内修复,否则业主还可以拒绝收房验收
1、开发商应当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分户验收表、面积报告實测报告及室内环境检验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符合預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2、开发商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在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須提供上述两书若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材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验收
1、依据购房合同,开产商在交房时应当实现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收房验收。
2、房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商在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情况下交房的行为不但是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更昰一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此,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验收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像这种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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