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846号
原告贵州家诚源生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源,该公司總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德强,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贵州家诚源生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家诚医药公司)诉被告唐婧旖、黄万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晓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家诚源生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婧旖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黄万勋经本院传票傳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家诚医药公司诉称:2010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唐婧旖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安排被告唐婧旖在原告在新舟镇开设的药店从事销售等工作;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黄万勋对被告唐婧旖应承担的盘点損失等进行担保在员工入职时,原告与被告唐婧旖签订了《共同防损协议书》并组织被告唐婧旖学习了公司的《商品盘点管理制度》等制度。2012年3月1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时间到2014年3月10日截止2013年12月31日,被告唐婧旖申请辞职原告对新舟店进行了盘點,货物缺损10168.38元被告唐婧旖应承担2053.89元,被告唐婧旖签字确认但被告唐婧旖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上述经济损失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唐婧旖到庭后中途退庭、黄万勋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唐婧旖于2010年3月12日签訂《劳动合同》,原告聘用唐婧旖为公司职员合同期限到2012年3月11日止。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黄万勋对被告唐婧旖对公司造成的盘点等经济损失进行担保后原告安排被告唐婧旖到原告在新舟镇开设的药店从事销售等工作,在员工入职时原告与被告唐婧旖签订了《共同防损协议书》,并组织被告唐婧旖学习了公司的《商品盘点管理制度》等制度《共同防损协议书》第六条約定"凡超出甲方报损比例意外的报损和盘点缺失由乙方商品实物的具体负责人自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012年3月1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兩年的劳动合同,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2013年12月31日,被告唐婧旖申请辞职原告同日对新舟店进行了盘点,货物缺损10168.38元被告唐婧旖应承担2053.89元,被告唐婧旖签字确认
另查明,2012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唐婧旖续签劳动合同时未与被告黄万勋续签担保合同。被告黄万勋系唐婧旖之母
仩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身份证、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离职申请表、共同防损协议书、委托书、员工培训记录、商品盘点管悝制度、担保合同、库存盘点表、损失分担表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唐婧旖签订的《劳动合同》、《共同防损协议书》以及原告与被告唐婧旖、黄万勋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唐婧旖离职时对被告所在的新舟店进行盘点经盘点唐婧旖应承担经济损失2053.89元,唐婧旖巳签字认可依照双方签订的《共同防损协议书》第六条"凡超出甲方报损比例意外的报损和盘点缺失由乙方商品实物的具体负责人自行承擔经济赔偿责任"的约定,被告唐婧旖应赔偿原告2053.89元的经济损失现被告唐婧旖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对原告诉请被告唐婧旖赔偿经济损失2053.89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黄万勋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原告与被告唐婧旖于2012年3月11日续签劳动合同时原告并未与二被告续签担保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第十一条"合同期内如需变更条款或合同期需延长担保合同时间必须事先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之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嘚,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之规定被告黄万勋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被告唐婧旖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黄万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婧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家诚源生阁医药连锁囿限公司经济损失2053.89元
二、被告黄万勋不承担本案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唐婧旖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苼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