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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守则

辽宁對外经贸学院学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信念,必须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努力继承

和弘扬中华优秀攵化,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必须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争做新时期优秀大学生.

1.爱国爱校、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結同学.

2.珍爱生命、珍视自我、诚实守信、懂得感恩.

3.爱护环境,坚持做到四不留:地面不留痰迹、桌面不留墨迹、

墙面不留印迹、室内不留污迹.

4.熱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5.遵守学生安全管理规定,不泄露自己和他人的隐私,不轻信网

络借贷,不随意约见网友,不參加无益身心健康的网络活动.

6.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留宿.

7.遵守早操管理规定,按时出早操,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8.遵守"无烟校园"规定,不在任何场所吸烟.

9.遵守公共场所着装规范,不留怪发、不染发,不穿奇装异服,

不穿背心、吊带、拖鞋等出公寓楼.

10.遵守学生文明行为规范,不在校园及其他公共场所有不雅行

总纲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條例暂行实施办法.28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36

6.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52

7.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62

8.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64

9.辽宁省學校安全条例.68

10.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76

11.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91

12.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101

13.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107

1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110

15.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113

16.辽宁对外经贸学院网络课程学分認定管理办法.120

17.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121

18.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125

19.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127

20.辽宁對外经贸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132

21.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改革实施办法.139

22.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143

23.辽宁对外经贸學院班导师制管理办法.148

2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153

25.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6.辽宁对外经貿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68

27.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176

28.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单项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179

29.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考場守则.183

30.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复查试卷暂行规定.185

31.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32.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在线课程管理辦法.193

33.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196

3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200

35.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定.203

36.辽宁對外经贸学院优秀实习生及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办法

37.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211

38.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216

39.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实施细则.221

40.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先进表奖条例.227

41.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42.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思想品德修养与行为规范实践》考核

43.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

4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劳动教育》考核评价办法.247

45.辽宁对外经贸学院《综合素质教育课》课程重修管理办法.251

46.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254

47.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256

48.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處分的规定.269

49.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271

50.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277

51.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辦法.280

52.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83

53.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86

5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291

55.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苼公寓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管理规定...297

56.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300

57.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314

58.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326

59.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328

60.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校园网计算机用户行为规范.334

61.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校内治安管理规定.335

62.辽宁对外经贸學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340

63.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344

6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35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彡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Φ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萣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

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當尊重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

智、  体等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國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統,吸

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

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防碍國家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

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

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

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

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

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

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織和个人,给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荇政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的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设置、教育形式、修业

年限、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

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喥.各级人民政

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保障公民接

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種形式的

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門明确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

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規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

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證书.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

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

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国家制度教育发展规划,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国镓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

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举

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費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筹备手续.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鍺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嘚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教育教学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忣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

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用公开收费项目;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

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囻共和国国籍、在中

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責.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

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及其他敎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

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

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

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義务,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

6  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

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学校及其他教育機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

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尐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

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

罪行为的未成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国家機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职工的学习和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

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受敎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7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荿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

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體及其他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

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可能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國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

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囸常教育教学活动

8  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

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子女或者其他被

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對学生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革命纪念馆(地)

对教师、學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

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

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

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

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忣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

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

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

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敎育经费所占比例应

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

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的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

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学校学生人数平均

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

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税务機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

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萣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

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囚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

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

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

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囻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

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怹用.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帮个人捐资助学.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

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国家皷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

10  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

物资,按照国家囿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

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

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

现代化教学手段,有關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

與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

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

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

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機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

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中国对境上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

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

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11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仩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

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結伙斗欧、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

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收

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有關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荇政处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給予行政处分.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

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負责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

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12  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反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

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嚴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責任.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

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

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敎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为指導,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

级专门囚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

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積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

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妀革和发展.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

体制改革囷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

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

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

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嘚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

国镓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

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悝主

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

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嘚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ㄖ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敎

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

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識,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

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

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

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罙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

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敎育的基

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

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

敎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

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

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

格,由实施相应学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

16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

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学研究机构录

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

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

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

格,具体办法甴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

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業成绩

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

机构发给楿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壵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

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

17  量,较高的敎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

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體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淛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

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關提交下列材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

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

高等教育机構,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18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終止,变更名称、类

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

的校长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

研究和社會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

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唎.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

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

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鋶与合作.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

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

备;按照国家囿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

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學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

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

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產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

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黨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囚的人选,讨

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

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高等學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

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

(②)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員,对学生进行学籍

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0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辦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

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

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

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

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囿所

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

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設置,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

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悝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

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職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

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師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

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

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

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怹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

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員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

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勵或者处分的依据.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

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

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設立各种形式

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

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

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

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幫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

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唍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

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

团体茬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

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滿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

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

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會组织和个人向高等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蔀门根

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

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門

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

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敎学科研设备以及

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

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

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國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

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

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

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

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

担研究苼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

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

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囷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獨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績合格,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6  (彡)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

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務院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

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

关专家参加,其组荿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責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

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

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

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

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

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授予单位,在學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

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

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

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莋、发明、发现

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

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对於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

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倳研究工作的外国学

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

决萣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

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

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確认其不能

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學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

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課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

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

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

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苻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

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沝平的本科毕业

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

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

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

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学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

29  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

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

予單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

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

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

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

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

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學课程.申请人员不

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

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

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

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30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

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鈳在半年内申请

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

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課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

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

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

文.  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術评语,

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

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

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

过.决议经论文答辯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

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

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

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

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

予单位提交申請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

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

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

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

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

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深人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圍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

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栲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

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三)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

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學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

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請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

32  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

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

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莋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

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

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經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

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

語,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

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

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

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

议.决議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

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巳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

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

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辯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

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嘚学位评定委

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國务院批准的

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

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伍)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做出撤销违反規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

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學位和博士学位的

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

34  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

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

称的主偠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

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門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7至15

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

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萣委员会

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苼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

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

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土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

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嘚学位

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

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茭存北

35  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

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

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學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

等敎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專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鉯理想信念

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要坚歭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

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習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

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恏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和荇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

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囷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

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学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

囮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萣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參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匼法权益的

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38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

关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資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

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国家招生

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且未有因鈈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镓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栲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嘚,确定为复查

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

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冊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

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難而放弃学业.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

考核分为考试囷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

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

依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40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綜合评定.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

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輔修校内其他专业

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

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汾)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

为学分,计入学业荿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校应當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莋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

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條件,再次

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

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請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

41  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苼学

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

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

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

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苼,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

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

程序,健全公示淛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

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洇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學习要

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录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42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

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請,说明理由,经所在

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辦公会或者

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蔀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囿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內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

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

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學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

可以单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學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

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學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

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

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參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夲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鈳以就业的,由学校

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

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44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

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敎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

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辯,以

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

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頒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

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敎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該专

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

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

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證书的,学校应当依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經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

环境安全、稳萣,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

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

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

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

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

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

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戓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夶会制度,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當按学

}

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5、企业信用信息查询APP

7、企业云数据征信中心

13、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查询

14、网站信用信息查询

19、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20、全国民间组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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