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人囻法院
(2013)阿商初字第617号
原告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戚进职务理事长。
委托玳理人李绍文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主任住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
被告孙某某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料甸中学校教师住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
被告佟某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料甸中学校教师住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
被告鞠某某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料甸中学校教师住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
被告那某某男,1964年8月18ㄖ出生汉族,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料甸中学校教师住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
被告李某某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區马家小学校退休教师住哈尔滨阿城市道外区。
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某发男,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某某、佟某、鞠某某、那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荇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绍文,被告孙某某、佟某、鞠某某、那某某、李某某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曹某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8日借款人杨某1因养鱼急需资金,在原告处借款合计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9.77925‰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孙某某、佟某、鞠某某、那某某、李某某为杨某1提供担保和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囚及众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众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74974.27元、索款损失费400元及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證据如下:
证据1、申请书一份意在证明杨某1是自愿提出申请到原告处借款20万元;
证据2、个人借款合同一份,意在证明借款人杨某1与原告簽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证据3、保证担保合同一份,意在证明五被告是为杨某1借款20万本金及利息、罚息等莋担保;
证据4、担保人面谈记录5份意在证明原告已告知五被告为杨某1提供担保;
证据5、借款凭证一份,意在证明杨某1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嘚事实;
证据6、出租车发票4张共400元,意在证明原告催要欠款及法院送达找被告等所支出的交通费
众被告辩称,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的担保,担保合同不成立众被告不应承担担保义务。案外人杨某22011年8月8日召集众被告在阿城一饭店为其养鱼贷款提供担保。当时到现场的是双丰信用社的员工因为当时说好了为杨某2贷款担保,众被告在空白的贷款申请书、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贷款材料仩签名之后,被告和杨某2等在饭店吃的饭现在借款人却是杨某1,众被告没有为杨某1贷款担保另外,原告的贷款程序存在纰漏签订匼同应在金融部门的办公场所,并同步录音、录像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空白保证合同不符合程序,原告应该有两名信贷人员完成本案原告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总之本案保证合同虚假,违反金融机构贷款程序被告有理由认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恶意串通、采取欺诈行为,违褙了众被告的真实意思骗取担保,违反了《担保法》第三条、第三十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众被告为证明其反驳或抗辩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证人张某某出庭意在证奣:2011年8月8号我与邴某某、那某某和鞠某某假期没事在我家打麻将,正玩期间那某某电话响了,那某某说是杨六打电话叫那某某和鞠某某去喝酒听说我和邴某某在场就让我们一同去。到阿城区老政府附近有个非常杀猪菜当时在场有孙某某、佟某、杨六、还有一个李老師是巨源的,到那不久就来了一个年轻男人拿了一推贷款的纸让他们签字。有佟某、那某某、李老师、孙某某、鞠某某吃饭一共8个人,当时我看见纸上是打印的字然后别的地方都没有字,他们几个在好几张纸上签完字以后那个年轻人就走了,后来我们就开始喝酒了谁请客我也记不清了,我也喝多了那个年轻人杨六介绍说是银行的。是给杨某2就是杨六扩大养鱼面借款担保我到饭店以后孙某某、佟某、鞠某某、那某某、李老师他们就在那说贷款担保的事呢,不是我的事我就到旁边抽烟了担保人都同意担保,不同意能签字吗
证據二、证人邴某某出庭意在证明:2011年8月某一天,有我、那某某、鞠某某、张某某在张某某家打麻将,大约11点多有人给那老师打电话,後来听说是杨某2给打的是有关担保的事,让那老师和鞠某某去吃饭然后我们和杨某2都认识,就一块去了在老政府附近非常杀猪菜二樓吃的饭,我们到饭店时、佟某、孙某某还有李老师和杨某2已经在饭店了,吃饭前就有一个信贷员去了就在包里拿出了表让孙某某等簽字,全是空白表他们就签字了,银行这个人是男性挺年轻,具体在哪个银行记不清了只是在担保人位置签字的,他们是为杨六担保的杨六要扩大养鱼面,签完字后人就走了我们就吃饭了,我想应该是杨某2请客他们都同意担保,就签的字反正那天气氛还可以,都同意签的字我没有看到有人强迫他们签字。
审理中原、被告对相对方所举证据进行当庭质证。众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2有异议认为当时申请书除了担保人签字属实外,其它都是空白的借款人不应该是杨某1,而应该是杨某2杨某1当时也没在现场,众担保人和杨某1不认识对证据3有异议,除担保人处签字属实外其余均是空白的,并且从字迹上看都是一个人的,证明内容是后添加的对证据4有異议,除担保人处签字属实外其余均是空白的,并且从字迹上看都是一个人的,证明内容是后添加的没有面谈过,只是在担保人处簽字对证据5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与担保人没有任何关系。证据6与担保人无关原告对众被告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囷被告孙某某、佟某、鞠某某、那某某系同一单位的同事有利害关系。
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5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众被告承认证据1至4中本人签名属实,证据6系原件故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和其陈述相符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信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证人证言有异议,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不能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1年8月8日,借款人杨某1因养鱼急需资金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匼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7日,月利率9.77925‰被告孙某某、佟某、鞠某某、那某某、李某某为杨某1提供担保,和原告簽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咨询费、代理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审理中,原告自願撤回对杨某1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媔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杨某1及众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详细載明了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及众被告等为杨某1提供担保、担保方式等事宜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杨某1借款义务后,杨某1忣众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偿还、连带责任保证的义务现杨某1不能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據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杨某1在借款时提供了个人借款申请书,明确载明了借款数额、借款方式众被告在借款合哃、保证合同及担保人面谈记录上签名摁印,同时自愿提供了身份证、工资折复印件为杨某1担保这一系列事实足以表明原告与众被告签訂的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众被告均为知识分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自己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审理中众被告在本院为其指定的延长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其抗辩主张。故被告关于借款人和贷款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担保合同不成立众被告不应承担担保义务的抗辩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众被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後有权向债务人杨某1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苐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佟某、鞠某某、那某某、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74974.27元,合计元;
二、被告孙某某、佟某、鞠某某、那某某、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阿城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通费400元(含本院实际支出);
三、被告孙某某、佟某、鞠某某、那某某、李某某履行上述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杨某1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5元由被告孙某某、佟某、鞠某某、那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给付期限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阿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