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社保自动扣款时间发〔2020〕2号
各區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适用对象和时限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繳费部分。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符合上述减半征收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Φ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无需企业提交划型申请,直接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进行企业划型
企业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对劃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自动扣款时间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姩12月实际从业人数等材料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原则上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難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1.参保单位确认並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報税务部门口径,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2.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3.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4.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自动扣款时间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繳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参保单位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当于3月底前缴纳,3月申请缓缴后应于8月底前缴纳,以此类推(参见下表)根据缓缴执行期要求,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自动扣款时间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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